链接和版权法外文翻译资料

 2022-04-14 21: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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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和版权法

2011 Pessi Honkasalo。 由Elsevier Ltd.出版 保留所有权利。

萨里大学法学院,吉尔福德,萨里GU2 7XH,英国

摘要:

至少15年来,通过链接将一个网络资源与另一个网络资源连接起来的法律允许性存在问题。本文的目的是评估我们在新十年的门槛上对法律状态的立场。本文的实质性论点是,从根本上说,只有两种联系。 “正常”链接便于访问已向公众公开的主题,并且用户可将其视为“可激活”参考。相反,嵌入链接会自动合并在线资料并使其成为嵌入文档的一部分。根据欧盟成员国累积的司法惯例,本文提出,正常的链接本身应该被认为不会造成对版权法的干涉。然而,嵌入链接可能构成违反版权所有人享有的专属改变,交流或复制的权利,这取决于事实和情况。

关键字:超文本链接 版权 HTML文档 知识产权

1.简介

WWW是一个相互关联的超文本文件系统。这些文档构成的文本不限于线性表示方式,而是可以包含指向其他文本的链接,从而提供从一个资源到另一个资源的连接。链接是区分超文本与常规发布类型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链接,网络将只能是一堆庞大的独立文本文档,可以一次在屏幕上阅读,但不提供制作“可激活”参考文献和纳入其他材料的工具。

有多种方法可以控制对网络中包含的内容的访问。但是,由于对网页的访问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人都可以创建一个链接,然后他们可以关注。从用户的角度来看,激活链接至少在数据终端设备的随机存取存储器中重放目标页面的内容(电脑,手机等),但也可能存在于代理服务器的缓存中,通过这些代理服务器传输请求和响应。

但是,根据信息社会指令2001 / 29第5条第(1)款的规定,这种临时复制行为通常免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 与此相反,创造联系的行为是否具有与版权法相关的行为缺乏法律上的权威立场。 这个问题一直是一系列评论的主题。

根据传统观点,主要侵权行为需要四个方面:(a)原创作品的版权,(b)在适当的司法管辖区内充分采取和(c)在版权(d)下作出的行为。 他们不需要的是意图或可能损害的证据,直到具体补救措施的具体情况才是无关紧要的。作为补救评估的一部分,确定即将发生的损害可能与重要性的发现具有间接相关性,但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在不同背景下争论的因素。 根据伯尔尼公约所制定并经WCT修订的制度,权利人在文学和艺术作品中的专有权包括做或授权复制,分发,出租,向公众传播,翻译和任何变更的权利 的作品。

在讨论超文本链接的法律问题时,各种类别已经分开。 据称,“深层链接”,“框架链接”,“内嵌链接”,“订单链接”和“表面链接”等实例在版权法方面具有不同的效果。但是,本文的分析 将证明版权法,例如与商标不同的是,对链接的多余分类是不必要的。 在功能上来说,从一个Web资源到另一个Web资源只有两种形式的连接:正常和嵌入链接。

在这两类中,建筑和内在子类别确实可以被感知,但本文将表明,根据与版权法有关的法律效果,链接是正常的,可见的引用,可以选择加载其他资源 ,或者将材料嵌入到当前材料中的手段。 正常链接指示用户代理从网页移动到另一个网页。 相反,嵌入链接会使某些东西成为链接文档的一部分,而前者对于用户来说可以看作是两个文档之间的遍历,但并不一定直截了当地认为嵌入的材料不是来自同一个源 作为文本。

2.正常链接

2.1.Mark-up基础

网页是用超文本标记语言(HTML)编写的。标记与编程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简单的信息,而后者则由指令组成。标记语言是包含用于描述数据和表示信息的编码符号的数据格式。与编程语言不同,标记语言(如HTML)没有机制来表达行为或执行计算;相反,HTML可以用来指定文档的结构,然后可以使用所谓的样式表给出所需的布局。

通常的做法是使用服务器端脚本动态生成网页,并使用客户端脚本启用特定网页上的即时交互。然而,就最终输出而言,没有目标代码,而是描述了内容的结构和显示,网页浏览器根据该结果呈现页面。这些特征由所谓的元素表示,这些元素分为三部分:开始标签,内容和结束标签。例如,作为每个HTML文档的基本元素的“html”元素由注释lt;htmlgt;开始,并以注释lt;/ htmlgt;结束。元素可以与属性相关联,属性的值定义元素的更详细的属性。

与其他网络资源的正常链接通过#39;a#39;元素指定。这样的资源通常是另一个HTML文档,但它可能涉及任何文件格式。 #39;href#39;属性定义链接的目的地。因此,本质上,正常链接包含由#39;a#39;元素的开始和结束标记(无论是文本,图形和/或视听)以及它们引用的文件的地址所界定的材料。可视网页浏览器通常以一些独特的方式显示超链接,并且鼠标光标的外观可以变成手形图案以指示链接。

2.2正常链接的允许性

成员国出现的判例法中的不同方法导致了欧盟正常联系的允许性方面的法律不确定性。在第一种情况下的联盟,设得兰时报中联会议法院在有线传播节目服务授予侵权的论证的案情为由临时禁令通过包容,我们现在所说的通信到公众的,公共的法院认定索赔人的论点是,网站是1988年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CDPA)第7(1)条含义范围内的有线电视节目。因为链接将用户引导至申请人的网站中的个别文章绕过它的主页可能有负面的影响有其投机性的广告收入,方便平衡青睐中期禁令了庭外和解达成的决定之前关于案件的好处在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在有关Kranten.com网站的案件中驳回了一些类似的论点。索赔人认为,从被告网站链接到索赔人链接将通过复制目的主播而构成对版权的违反。

法院驳回了超链接不能被看作是他们所指作品的复制品的论点它进一步指出,与索赔人的说法相反,广告收入的损害没有实现侵犯版权的问题。 它涉及到数据库中的链接和特殊权利之间的关系,欧洲的判断指向不同的方向。

对此事的最充分理由的决定似乎已经由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报童有经发出,申请人是报纸和杂志出版商谁也与媒体向公众提供在网络上制成的制品。被告提供了一个旨在搜索当日新闻的工具。搜索结果列表包含直接指向索赔人网站内部页面的链接。关于上述服务侵犯了网上优惠的专有权,申请人申请了一项命令,要求被告停止提供这种特定的链接。

该诉讼被驳回,理由是索赔人没有具体说明会引起禁止的任何限制性行为。由相关搜索引擎执行的行为不受权利持有者版权法的质疑,条件是链接本身的目标锚不是非法。首先,制作超链接到第三方网站上的页面不会再现该页面。在本案中,链接所涉及的网页已经在权利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上提供,但没有采用任何技术保护措施,以便它们可以自由访问。毕竟,正常的链接不是超过可以自动遵循的参考。

当用户关注链接时,链接文档将从活动窗口中消失,链接的对象将显示在其位置,或后者在新窗口或选项卡中打开。 在这两种情况下,很显然链接的两个锚都是两个分开的实体和复制,通过遍历分开。

其次,制作超链接到受版权保护但已经由权利持有者授权或公开的网络资源的超链接不违反与公众的通信权。链接到网页只是简单地以促进预先存在的访问的方式引用它,因为它并不意味着使页面可用。当然,教科书中的参考文献并不会像链接那样将读者带入目标。即便如此,这是一个层次问题,而不是一个原则问题。简化的方式是,正常的链接建议#39;看到这样那样的#39;,并且只有在#39;a#39;元素的#39;href#39;属性的互联网地址被使用时才会起作用。一旦权利人或其授权的服务提供商撤回该页面,该页面将不再可用。在这方面,超链接可以与电话簿相媲美。电话簿可以让不熟悉电话号码的人访问电话号码,但只有在号码仍在使用时才能使用。

根据信息社会指令2001/29第3条第(1)款的规定,当“公众可以从一个地方访问并由他们单独选择时,公众可以获得版权作品”。应该牢记的是,每个不诉诸某种访问控制的网站都符合这一定义。在网络上,最初的数据请求源于网络通信风格的用户,称为“拉技术”。相比之下,在“推送技术”中,给定交易的请求由发布者发起。在客户端拉动的环境中,定义中存在通信中的某些延迟。然而,与发行权,传播给公众的权利不受力竭。权利人保留她终止的保护期这个潜在的传播权,但只要该材料是在网络上访问,它正在向公众提供,而不需要在默示许可的概念下运作。

在报童中,法院强调,如果用户没有使用有效的技术措施来阻止访问特定页面,那么它与用户是否与网站主页或其内部页面链接的问题无关。 这在法律和政策方面都是有根据的。 脚注经常提到书中的某一页面,而且没有义务从封面到封面阅读杂志,这一事实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没有任何版权考虑。 同样,没有理由区分表面连接和深度连接。 相反,如果没有直接链接到网站内部页面的链接,某些用户无法完全找到他们最感兴趣的页面。 根据Kranten.com,链接应该被看作对目标网站有积极的促销效果,因为它们产生的流量很可能会满足用户的需求.

在随后的欧洲案件中已经确认了正常联系的允许性。 丹麦海事和商业法院和挪威市法院的裁决明确规定,与权利人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的材料的正常链接不能构成版权侵犯复制或 与公众沟通,荷兰地区法院在Zoek的Huizen案件中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在这一案件中,有证据表明,链接只是简单地获取原有信息,而不是复制或传播给公众。在比利时,Google Actualite的服务被发现在copiepresse案件中被发现侵犯版权,但是由于复制了文章的标题和摘录,而没有链接。 初审法院指出,根据法律,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超链接不是复制品。

3.嵌入材料

3.1网页中的对象

作者可能希望将其表达式直接包含到主文档中,而不是链接到单独的Web引用。 HTML通过几个元素使对象包含在内。 具体的包含元素旨在用于某些类型的对象。 例如,可以使用#39;img#39;元素包含图像,使用#39;applet#39;元素的小应用程序和使用#39;frame#39;元素的其他HTML文档包含图像。 还有Generic#39;object#39;元素,它允许包含任何媒体类型。 无论包含的机制如何,嵌入的材料都在嵌入文档中呈现。 因此,为了简单起见,除非另外指明,否则术语“对象”在此意图指代用于将材料嵌入到网页中的每个解决方案。

与普通链接相比,标记的差异很小。在嵌入中,#39;a#39;元素被替换为#39;物体#39;,为此#39;属性#39;用于指定要包含在对象中的初始内容的位置。但是,这两个文件的解释是一个案例分开。作为#39;a#39;元素的元素,其中开始和结束标记的内容以显示正常链接的存在的方式显示,#39;object#39;元素导致自动包含另一个web资源覆盖链接文本。

文件与嵌入其中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在三个方面与标准连接机制的关系不同。首先,#39;object#39;元素使嵌入的材料成为嵌入文档的一部分。因此,与正常链接的情况不同,它不是简单的引用,而是一个物质包含的问题;嵌入材料默认是文档的一部分。在嵌入链接的情况下,网页的事实内容可能来自其他网站,这些网站是由一个没有隶属关系的当事方或由主题权利人授权的一方显示的。

其次,一般来说,当用户加载主文档时,任何嵌入的材料都会自动下载。 相反,打开常规链接始终是一个两步过程:如果用户选择链接,则标准链接由元素#39;a#39;定义, 可以将自动下载内容的框架称为其“目标”。 激活此类链接需要用户的反应,但由于原始包含,它们不会加载到完整的窗口; 相反,目标锚也成为嵌入材料。

3.2法律评估

嵌入材料不需要将其副本放置在嵌入方的Web服务器上。相反,仅在HTML文档上放置一个指针,引用该材料所在的服务器。 安放好了。“物体”元素使用户的浏览器访问任何这样的服务器,并将嵌入的文件获取到她的数据终端设备。评估“在线”包容性的法律后果 因此,有必要分析嵌入方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版权持有人的一项或多项专有权利。乍一看,这似乎不是 就是这样。

在Perfect 10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处理了嵌入链接的侵权状态。法院认为,未经授权将照片纳入网页并不表示权利人的作品;也没有嵌入,法院认为,量分配的原因是因follows:由于嵌入方不存储第三方的工作,它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对象。其中一项工作是固定的。并且从中可以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传播作品“,因此无法在主要侵权方面处理复制品”对象“元素不会导致材料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但浏览器然后与“数据”属性中定义的服务器进行交互。因此,未经授权的包含直接侵犯版权,嵌入页面应以某种具体或永久的形式包含受保护的作品。

然而,许多评论者认为,将版权材料嵌入网页通常需要权利持有者的授权。如果在网页上制作一份作品的逐字拷贝并将其粘贴到HTML源代码中,则表面上看来是侵权行为。如果复制是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的,为什么评估的基础不同?尽管如此,当正当理由从常识转向法律论证时,问题就出现了。道德权利被排除在外,嵌入环节可能构成对权利拥有者专有权利的侵犯的结论可以通过三条途径实现:限制再生产,交流和变更的行为。

从使用自激活嵌入链接开始,嵌入材料将在后者的加载时间期间自动并入主文档。远程资源的再现的链接方的行为的直接后果,为最终用户没有机会与互动,或防止夹杂化学监督仪表。对此,第九巡回的推理嵌入本身不守的住的:链接器包含的“对象”元素是事实上设计复制的决定性因素。如果没有这样的元素,远程资料将不会被重新生成,而且用户没有以激活链接的形式明确声明意图。

如上所述,信息社会指令2001/29第5(1)条为浏览网页的人员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港口,从而创建了临时的技术口述副本。如果满足四个累积条件,则适用例外情况:复制(a) (b)是技术过程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c)有必要允许中介机构在网络上传送工作或使用经权利人授权或不受法律限制的使用(d)没有独立的经济意义。至于链路提供商,其中第三方版权喜欢可能确实举行然而第一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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