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动力装置总体及推进装置设计外文翻译资料

 2022-05-19 22:24:21

第一章 一般原则

1.原则

1.1应用

第 C 部分1章适用于主要推进器和基本辅助机械系统及相关设备的设计、施工、安装、试验和试验。锅炉和压力容器,管道系统和操纵系统安装在船上的船舶,如本章的每一节所述,仅限于类。

1.2额外要求

对机械的额外要求给出了:

1)D 部分, 用于分配服务符号;

2)E 部分, 用于分配附加类符号;

1.3提交的文件

在实际施工开始之前, 制造商、设计师或造船将向船级社提交本章相关章节要求的文件 (计划、图表、规格和计算)。

1.4规定要求

1.4.1A类机械空间

A类的机械空间包含:

bull;用于主推进的内燃机;

bull;用于主要推进器以外且总功率输出不少于375kW的内燃机;

bull;所有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bull;使用燃油的设备,如燃气发生器、焚化炉、废物处理装置等。

1.4.2机械空间

A类机器处所内和所有其他含有推进机器、锅炉、燃油机组、蒸汽轮机、发电机、主要电机、加油站、制冷通风系统和空调机器的处所,以及类似的空间都称为机械空间

1.4.3燃油装置

燃油装置包括用于制备和输送加热或不加热燃油的任何设备,压力大于0.18 N / mm2的锅炉(包括惰性气体发生器)和发动机(包括燃气轮机),燃油输送泵不被视为燃油装置。

1.4.4连续性服务

船厂将特地考虑到单个基本推进部件的可靠性。这样就需要一个单独的动力源,足以使船在非常规的条件下保持航行速度。

1.4.5停车状况

停车状况是包括主电源在内的整个推进系统不能运行的条件下,可以使主推进机器投入运行并用于恢复主电源的辅助装置,例如压缩空气启动时主电源不能供电,但是可随时启动应急发电机为其供电。

2.设计和施工

2.1一般原则

机器,锅炉和其他压力容器以及相关管道系统和配件的设计和结构必须符合与其的规定要求,并且应该进行固定安装和防护,以避免部件运动、高温表面和其他危险对船上的人员造成伤害。

设计时应考虑到制造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的用途、工作条件以及船上环境条件

2.2材料、焊接和测试

2.2.1一般原则

材料、焊接和测试程序应符合《NR216 材料和焊接》的要求, 以及本章其他章节所给出的要求。另外, 在[2.2.2] 中给出的要求也适用于通过焊接制造的机械部件。

2.2.2焊接机械部件

焊接工艺和焊工应由本社根据《NR216材料和焊接》第5章进行批准。所提交的焊接程序参考文件应在提交审批的计划中明确指出。

传输负载的关节应该是:

bull;两侧焊接完全贯穿式对接接头,或者等效程序获得批准。

bull;全穿透T型或十字接头。

表1.船舶倾角

安装及组件

倾角 (度) (1) (4)

横向

纵向

静止

运动

静止

运动

主要和辅助机械

15

22,5

5

7,5

安全设备,例如应急电源装置、应急消防泵及其设备开关设备、电气和电子设备(3)以及远程控制系统

22,5 (2)

22,5 (2)

10

10

(1)横倾和纵倾有可能同时发生;

(2)在运输液化气体和化学品的船舶上,应急电源也必须保持可操作,并且船舶最终横向倾斜至最大30°。

(3)倾斜角度为45°时,不会发生不需要的切换操作或操作更改。

(4)如船舶长度超过100米,则纵向静止的倾斜角度可取为500 / L度,其中L为船舶长度,单位为米,定义见Pt B,Ch 1,第2节,[3.1.1]。

对于厚度差大于3mm的板之间的接缝,需要长度不小于4倍厚度的锥形。 根据接头承受的应力类型,可以接受等于3倍厚度差的锥度。

不允许在扇形的边缘进行T型焊缝连接。承受拉应力的搭接接头和T型接头的角焊缝喉部尺寸应等于两侧较薄板厚度的0.7倍。

铸件焊接结构时,铸件应铸造适当的延伸部分,以允许通过对焊接头连接到周围结构,并且允许用任何射线照相和超声波进行检查。

如有需要, 应根据焊接工艺规范进行预热和减压处理。

2.3振动

造船厂和制造商应特别考虑推进机械系统和辅助机械的设计、建造和安装,使其任何振动模式下,在正常工作范围内都不会对该机械造成过度的应力。

2.4倾斜位置操作

主要推进装置和所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辅助机械在船上的安装,应按表1所规定,设计成当船舶直立时和任何方式倾斜时,都应按表1规定。考虑到船舶的类型,尺寸和使用条件,本社可允许与表1中给出的角度有偏差。

带有水平旋转轴的机械安装在船上时,应该沿轴线布置。如果不可行,制造商应在订购机器时通知供货商。

2.5环境条件

本规范涵盖的机械和系统应设计为在表2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正常运行,除非本章各节另有规定。

表2:环境条件

气温

位置

温度范围,单位°C

机舱

在0和 45之间(2)

在机械部件上或锅炉

在温度较高或较低的空间内

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

甲板上方

在-25到 45之间⑴

在充气冷却液入口处的海水温度最高在32°C,

(1)电子设备应设计为高达55°C的空气温度(对于电子设备,另见C部分,第2章)。

(2)本船级社对受限制航行的船舶接受不同的温度。

2.6机械功率

除非本章每节中另有规定,组件的尺寸以功率为基础,所使用的值按如下方式确定:

bull;对于主推进机械,可用功率/转速

bull;对于辅助机械来说,可用功率/转速

2.7倒车能力

在正常情况下,应提供足够的倒车能力来确保船舶的控制稳定。

船舶在保持一切正常情况下的充分机动性和安全控制能力,主推进机械应能逆转推力方向,以使船舶从最大运行速度倒车。主推进机械能力应能在自由航行时上保持至少70%的推进功率。

如果蒸汽涡轮机用于主推进,则应该能够在自由航行时保持至少70%的推进功率至少15分钟。

对于带有倒车齿轮、可调螺距螺旋桨或电动螺旋桨驱动的主推进系统,后​​退行驶不能导致推进机械过载。

在海上试航期间,主推进装置反推螺旋桨方向的能力要进行证明和记录(另见第1章第15节)。

2.8安全装置

如果机器超速存在风险,应能采取措施以确保不超过安全速度。

如果主要或辅助机械包括压力容器以及此类机械的任何部件受到内部压力时,并可能承受危险超压的情况下,应在可行的情况下提供防止发生过度压力的措施。

主涡轮推进机械和主内燃推进机械和辅助机械应设有自动关闭装置,以防在发生故障,如润滑油供应故障等,这可能导致快速运动时摩擦增大,零件严重损坏甚至装置爆炸。

本社可允许超越自动关闭装置的规定。其规定见本章其他章节给出的具体要求。

2.9燃料

用于发动机和锅炉的燃油的闪点(通过闭杯试验确定)通常不低于60℃,但以下情况除外:

a)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接受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燃油:

bull;用于驱动应急发电机的引擎

bull; 安装在A类机器处所内的应急消防泵发动机和辅机

bull;对于不遵守《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限制性航海法规定的船舶,或者在满足本船级社的特殊预防措施的情况下,但是从以前进行的检查中明显看出,燃油储存时或使用时至少比燃油闪点低10°C的船舶。也必须接受船舶登记国家的主管当局的检查。

b)特别批准货船使用原油作为油舱锅炉燃料使用(参考1ACS要求M 24)。

c)根据D部分第9章第16节的要求,允许在气体运输船上允许使用蒸发气体燃气作为锅炉或推进发动机燃料。

使用燃点低于60℃的燃油的机器和管道系统也应符合下列要求:

a)对于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燃油,除双层底舱外的油舱应位于A类机器处。

b)对于闪点低于43℃的燃油,在允许使用的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规定:

bull;油舱应位于机器外部,采用的布置必须经本社特别批准

bull;燃油泵吸油管应提供油温测量的装置

bull;在燃油过滤器的入口处和出口处应提供截止阀或和旋塞

bull;圆锥形或球形管接头的管接头应尽可能使用焊接结构。

3.船上规划和安装

3.1原则

主推进和辅助机械应能便于清洗,检查和维护,包括锅炉和压力容器。

进入机舱的入口和出口处提供金属梯子和安装有坚固安全扶手的格栅。

主要辅助机械的空间应提供充足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

3.2地板和格栅

机器处所内的地板和格栅应为金属材质,并且要易于拆卸。A类机器处所内的正常通道的地板应由钢制成。

3.3螺栓固定

机器的底座应通过基础螺栓固定在支撑结构上,基础螺栓应尽可能均匀地分布,并且要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尺寸,以确保能够正确的安装。当底板直接安装在内底板上时,螺栓应安装合适的垫圈,以确保螺栓和内底板紧密配合,并将其头部安装在双层底板内。沿着螺栓连接线的底板和螺栓之间的连续接触应通过合适厚度的楔块来实现,并仔细排列以确保完全接触。

同样的要求也适用于推力块和轴线轴承的连接。

应特别注意在推进发动机和它们的轴系之间进行调平和一般调整(见第1章第7节)。

发动机固定在船体结构上时,要设计支柱来避免发动机连接到船舶结构上时产生异常局部负载,从而减小发动机的振动,防止发动机损坏和变形。支柱外面要包上外壳。

3.4运动部件上的安全装置

为了避免人员与运动部件发生意外接触,应在运动部件(飞轮,联轴器等)上设置适当的保护装置。

3.5规定

所有仪表应尽可能分布在每个机动位置附近;不管发生什么情况,都应该清楚看到仪表的信息。

3.6机器处所的通风

A类机器处所应该保持良好的通风,为了安全和舒适,机器或锅炉在恶劣天气等各种天气条件下全功率运行时,为了保证空间的安全和舒适,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来确保机器的运作和人员的作息。其他机器处所也应为该机器处所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

机器处所的通风应通过适当保护的开口供应,以便在所有天气条件下使用,并遵守到Reg 1 7(3)和Reg 经1988年协议修正的《1966年载重线公约》第19条的规定。

应特别注意空气输送和抽取以及各种空间的空气分配。空气的数量和分布应满足航行最大连续功率输出时的机械要求。同时通风的布置应防止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积聚。

3.7热表面及其防火

温度超过60℃的表面应进行适当的保护或绝缘,避免船员在操作过程中与之接触

温度超过220°C的机械表面,如蒸汽管、导热油、废气管路、消音器、废气锅炉和涡轮增压器应使用防火材料进行有效隔热或等效保护,以防止可燃材料与其接触。如果用于此目的时吸油的或可能渗油的绝缘材料,则绝缘层应包裹在钢护套或等效材料中。

防火检测和灭火准则应符合C部分第4章的要求。

焚烧炉(专门用于燃烧残油的除外)以及热流体加热器应安装在以下空间以外的房间内:

bull;推进装置和辅助空间

bull;舵机室

bull;包含发电机组(包括应急发电机组)或包含主电源或应急配电板的机舱

bull;包含液压设备的机舱

bull;发动机控制室

bull;工程师和电工工作机舱

在允许的情况下,液压动力装置不应位于装有锅炉、主机、辅机或其他火源的机器处所内。除另有规定外,液压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第1章第10节[14]的规定。

3.8机械遥控、报警和安全系统

对于主推进机械和主要辅助机械的远程控制系统以及相关报警和安全系统的要求见C部分第3章。

4.测试和试验

4.1工程测试

设备及其部件须经过本章相关章节中详述的工程测试。 验船师应事先通知船厂进行测试。

在车间不能进行这种试验的情况下,本社可允许其在船上进行试验,但前提是这与被测试机械的一般特性或船载设备的特点不同。 在这种情况下,船厂应该实现通知验船师。

根据NR216材料和焊接的规定,相对于不完整的试验应进行试验。在第一次投入使用之前,所有锅炉、机器的部件,和蒸汽、液压、气动和其他系统及其相关配件在内部压力下均应进行适当的测试,包括压力测试等。详细规定见其他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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