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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法律规定
引用本文:B 普拉塔马 2017J。 先生。801012090
虚拟财产及其权利的法律规定
B.普拉塔马 1
1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一比纳·努桑塔拉大学商务法律系一
电子邮件:bpratama@binus/bptama@gmail.com
摘要:数字时代的财产类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网络空间的回归,本体论上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为什么法律适用于虚拟产权? 无论是使用新的法律还是调整现有的法律,通过重新构思它来应用于网络空间。经过对法律概念的讨论,法律权利的概念也提出了法律问题的后果。如果简化了法律,规则和要素:法律主体,法律客体和法律诉讼构成。在法律前提的基础上,对虚拟产权的法律时效问题进行了探讨。随着虚拟产权概念的明确确定,权利的内在性也变得可见。
1.导言:
互联网用户的被动性是大多数国家不可避免的。与互联网用户并行,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 安全问题、数据隐私、自由或言论、盗版、数据盗窃等法律问题。 网络空间中这一法律问题的关键是数据监管,因为在计算机通信中,数据(广义)是一切的关键。 这一问题的答案似乎是由法律制定者留下的,在信息和技术的动态下是模糊的。
数据监管成为重要的条件,并受到互联网用户的爆炸。 在这种情况下,数据监管的紧迫性变得更加重要。通过确定虚拟产权作为计算机数据的一部分类型,可以缩小数据的清晰权。在信息和通信技术领域,它们是三个重要因素,即:硬件、软件和大脑。从这三个因素出发,本文重点研究了软件。 原因是因为软件最容易发生法律纠纷,因为对象是无形的。计算机软件中的合法权利(或产权)是唯一的,也应用了知识产权概念。 知识产权中的专有权包括许可权或禁止他人使用版权作品的权利[1]。
专有权产生于版权,因为版权是由人类创造的,需要一些技能,创造的产品是有形的, 人类是明智的。这个元素应用于软件,这就是为什么版权将它定义为版权对象的一部分。法律将版权视为一种财产,其所附权利是合法权利。这意味着版权中发生的权利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中的问题由法律规定,对象由法律规定。这一条件限制了法律捕捉新的财产对象,例如虚拟产权,如:信息、数据库和网络游戏中的资产。 基于这种逻辑思维,本文试图探讨和规定虚拟产权的法律思维。
2.产权概念
欧洲大陆和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其历史为界限。 在盎格鲁-撒克逊法律制度中,物权法概念是封建时代地主与附庸的关系发展起来的[3]。 对于这一概念,洛克拒绝了房东的优势。 为此, 他为附庸提供了道德权利概念,以享受其工作的一些权利。 洛克主义被称为劳动理论,后者成为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流概念之一。
在罗马法编纂中出现的欧洲大陆产权概念中,这一制度被众多的克劳索斯人所熟知。它说,一个人不能有权利接受法律决定它,这个概念也被称为封闭系统[4]。 这一制度的后果是,除非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否则法律不能轻易地捕捉新型财产,如虚拟财产。 封闭制度原则是欧洲大陆法系的特点之一,但在西班牙,即使其法律制度是欧洲大陆法系,也没有采用这一制度。 尽管有历史背景, 欧洲法律的第一次法律编纂运动是从四种类型的司法编纂开始的,即:1)制度;法律定义和法律制度; 2)Pandecta;编纂法学家意见;3)法典;由罗马皇帝指挥编纂法律(法律法);4)小说;编纂对法典的评论[5]。
如今,财产概念大多被称为一束权利,但弱点在于它的范围。但在最后,财产是一个全面的术语来描述人与财产之间的一个或全部法律关系[6]。 一般来说,财产权可以用所有权的概念来看待, 而这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来证明财产权的。 所有权类型见下表。
表 1. 所有权[7]
理论 说明
职业理论
劳动理论
财产与人格经济理论
改编自:Weir,2001 年。
长期控制土地的人。
所有权是他工作的权利
个人作为自由人格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财产的能力.. 如果一个人能有经济利益,产权都可以说
除了财产的所有权之外,一些经典理论还将所有权设想为一种管辖权。 高斯说,这种学说是一个原始的论点,因为管辖权有个别的约束。 尽管如此,管辖权可能是指某人对货物或其财产的权利的领土[8]。 高斯哲学有两个论点:1)财产是关于资源分割的,2)产权均衡是互利的。 他还说,这两项索赔很容易确定。 但是,如果把^^自然资源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实现社会繁荣的目标,Gaus 的论点就是理想的。
私人财产与社会之间的平衡是道德上的平衡,但这种观念必须贯穿于法律之中。在这种唐突中,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者之间的争论。 高斯还否认所有权自由概念,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个人权利可以被公共利益所击败。 甚至财产权的概念也站在个人概念上,但在当代美国社会,公共利益比个人权利具有更大的权力。 一位荷兰法学家对印度尼西亚的普通法概念进行了研究,他发现了一个新的法律制度术语,即 Adat 法。在法律科学中,Adat 法律与盎格鲁-撒克逊法律体系有相似之处,即法律是基于共同传统的(Der Normaatived Kraftdes Faktischen)。 它们是Adat 法中的两个论点Vollenhoven, 即:1)西方的法律与 Adat 法相比不是更好的法律,关于反阿达特法律比西方的法律更好,2)西方的法律建设如果适用于Adat 法就是一场灾难[9]。关键点要看到一个对公共利益有强烈保护的好法律,并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取得平衡。 因此,法律在社会上具有社会控制权。
1.虚拟产权类型
网络产权和虚拟财产所有权是法律承认的两种所有权。 网络产权是一般的所有权,虚拟财产所有权是知识产权。 版权法,已将数据库作为版权类型的一部分。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他们也插入了信息,但在印度尼西亚,法律没有将其定为版权。 在本文中,我将不讨论数据库作为复制Hght 对象,因为在明确规范和保护的版权法开始于 1995 年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议[10]。 尽管有版权制度,网络游戏中的资产,特别是
MMORPG 游戏在大多数国家仍然不受管制。 下表是产权描述及其示例。
甚至信息技术的发展速度也很快,但网络游戏中捕捉资产的法律发展却是相反的。要规范游戏中的虚拟资产现象,产权概念的基础必须牢固,无论是属于知识产权制度还是一般产权。在本文中,我认为游戏中的虚拟产权属于知识产权制度,因为财产权的要素是实现的,如:由人制造,由在某件事上有技能(玩游戏技能)的人制造,并由人的意义感知。 在本文的下一部分中,我将解释虚拟产权的类型。
3.1网上游戏资产
为了捕获虚拟产权,它们是两种法律制度,版权和网络法律制度。在著作权法中,法律没有对游戏内部的 虚拟产权进行规范和保护,而只是对游戏进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搜索网络法律规范。 印度尼西亚网络的法律受第号法律管辖。 11/2008 关于信息和电子交易(在ITE 法律之后)。 为了对游戏中
的虚拟属性进行整体描述,下面的图可以描述。
图中显示,在网络游戏中,至少有四个交互方,即:开发人员、互联网提供商、游戏公司和游戏玩家(用户)。 每一方的立场是:(1)开发人员作为游戏开发人员,通常总是在游戏时更新和改进,如果游戏损坏,安全更新或其他。 (2)因特网提供者是因特网用户或客户通常订阅的因特网带宽提供者。 (3)在游戏公司的职位上,有一方作为开发商和游戏公司管理,游戏开发商和游戏公司之间也有单独的一方。但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把这两种立场分开。用户是游戏玩家。
图 2. 网络游戏的关系
在网络游戏中,通常由用户玩到有一定时间才有一定的游戏资产。 一些用户也可以支付一张优惠券,以缩短游戏时间。游戏公司与用户之间的关系可以确定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关系,但这种关系也有义务将游戏公司作为生产者来保护客户资产。 在现实中,游戏公司通过制定合同的标准条款来避免这一义务, 其中包含不负责,如果有任何消费者因服务器错误或系统错误而丢失。下表是包括债务规避在内的三家游戏公司的合同比较。
表 2 网络游戏合约比较[11]
Ketuan |
宝石工具 |
莱托 |
Dasa 游戏 |
登记义务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数据保密,业务伙伴除外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用户对用户ID 负有全部责任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用户保持和采取预防行动的责任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游戏公司不负责任何遗失身份证、密码,因为 黑客,密钥记录器,病毒,欺诈和/或用户疏忽。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禁止用户从游戏设施中获得经济利益。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所有游戏物品归游戏公司所有..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如果它闲置了一段时间,就会关闭帐户。 |
是的 |
没有 |
没有 |
未经游戏许可禁止分发、传送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公司。 |
|||
免责声明:赔偿因系统错误或自然原因而损失的消费者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灾难。 |
|||
公司有权随时关闭服务,恕不另行通知。 |
是的 |
是的 |
是的 |
用户必须经常检查除泥器 |
没有 |
是的 |
是的 |
普拉塔马copy;,2012 年。
从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出,游戏公司通过在合同中作出免责声明来规避义务。 系统错误必须有补偿的解决方案,因为因果关系不是由用户造成的,而且游戏公司的不公平不会给予补偿。 对于用户虚拟资产,用户没有任何资产属于用户的接收。 如果有任何情况下,用户A 向用户B 借了资产,而且显然资产是由用户B 出售的,那么用户A 没有权利要求它。 这就是 2005 年秋在中国的情况,他因为卖掉了他的虚拟剑而杀死了他的朋友
用户对虚拟产权没有任何所有权主张仍然是不公平的。 如果游戏出版商想应用这一概念,那么版权的概念是不一致的。 下图是网络游戏中版权概念不一致的比较。
离线软件
网上游戏软件
图 3. 联机和脱机软件比较diams;所有权diams;
上图描述了离线和在线软件之间的不一致所有权概念。例如,如果您使用Adobe Photoshop 软件,那么您将使用该软件制作一张图片。你制作的图片当然属于你作为创作者,一旦你发布图片,你就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但是,如果你购买了一个在线游戏软件并在网上玩,你在游戏中产生的资产不属于你,它属于游戏的版权持有人,这是游戏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是不一致的所有权概念。 为什么我们必须使用版权概念? 因为在许多国家,法律规定软件是版权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始终如一地应用版权概念。在网络游戏中,由于控制权的不一 致,所有权概念的上升在离线软件之间是不同的。 在典型的物权法书籍中,它说财产的控制权
将给出产权所有权的逻辑后果[13]。 我们不能改变在离线软件中应用的版权概念,因为这一概念在国际上得到了应用,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一百多个成员国中得到了更多的应用。 唯一的改变是调整在线游戏中的所有权概念,使其与离线软件具有相同的法律一致性。 如果概念不能被修改, 那么所有权概念就是异常和不公平的,因为游戏本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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