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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外商直接投资(FDI)是指一个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一群法人)或政府为了获得某种资产形式的“长久的利益”而将资本转移到另外一个国家的过程。尽管传统的外商直接投资活动通常涉及到并购一家外国企业的某一重要部分,但是如今外商“投资”的概念涵盖了各种形式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利益,包括特许权,支付的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和信誉。
各国之间的资本流动被普遍认为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尽管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当时的OEEC)成立之初就存在对自由投资环境的推动力,但全球对自由资本流动的有益性的接受仅仅始于1980年代中期。那个时间段,发展中国家开始自我推广成为外国资本输出的目的地,以此作为筹集工业能力,创造就业机会和获取技术的手段。
但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世界银行集团领导的贸易自由化努力并未改变基本的国际法主权原则。国家主权要求国家有能力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仅需遵守条约义务。
1961年的《经合组织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是一项此类条约义务的来源(对所有经合组织国家具有约束力,自2012年以来对非经合组织成员国开放)。该《守则》在第1条中指出:(a)成员应在有效经济合作所必需的范围内,逐步相互废除对资本流动的限制。因此,在法典成员国之间,每个政府应允许外国投资以尽可能少的壁垒进入:资本的数量和所有权的比例不应受到限制,投资必须采取的形式应广泛,尤其是此报告的利益——进入国内市场所需的管理权限应尽可能简单,快速且低成本。
《经合组织守则》确实允许政府维持其主权能力,以限制可能威胁国家利益(包括安全)的外国投资。第3条规定:
“本《守则》的规定不得阻止会员国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
i)维护公共秩序或保护公共健康,道德和安全;
ii)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
iii)履行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义务。”
此例外并不在意料之外,并且这可以确保没有成员国将会因为对某些可能威胁到其国家安全的来自国外的资本输入或工业投资进行投资限制甚至禁止投资而违反国际法。
关于在自由化资本流动的国家安全例外上的合法化,在国际范围内就一下问题留下了政治辩论的空间:在何种程度上政府应该限制来自其他经合组织成员国的对外投资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
包括欧洲在内的世界各地的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实施或将要开始实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此类投资对国家利益的威胁。随着许多传统开放的经济体开始实施筛选机制,从比较的角度来看,这个话题变得有趣起来。
以下报告是由ISDC为国家经济事务秘书处(SECO)撰写的,以回应瑞士国务委员会成员Bischof和Stouml;ckli提出的两项假设。在每个国家的报告中,简要介绍了该国的投资背景后,提出了三个主要问题:
对外国投资者的通知要求和程序是什么?
有哪些筛选或审查程序来确定是否可以进行投资?
筛选关于外国投资的机构的实际做法是什么?
我们研究的司法管辖区为:澳大利亚;奥地利;加拿大;法国;德国;欧盟;荷兰人;挪威;波兰;新加坡;瑞典;英国;和美国。
- 研究概括
- 限制的存在
1.1一般适用的限制
在所研究的13个辖区中,所有辖区对投资都有一定的限制,尽管并非全部都仅适用于外国投资。
出于对竞争法的考虑可能是合并警告的原因,尽管在某些系统中,仅在一定阈值以上才强制执行警告。例如,在挪威,年营业额合计为10亿挪威克朗的公司的合并必须将其计划通知竞争管理机构。瑞典也是如此(唯一的区别是所涉金额为10亿瑞典克朗)。在法国法律中,合并营业额通常为1.5亿欧元,有双重门槛,其中至少要有两个参与方在法国创造了5000万欧元的营业额。但是,某些行业(例如零售业)可能存在较低的门槛。在英国,竞争法考试是当前投资筛选的主要来源。尽管通告是自愿的,但考虑的因素包括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问题。竞争法的限制以及美国的安全法规通知要求似乎没有歧视性,但是其真正的目的是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力。
1.2.特定行业限制
基本上所有司法管辖区都存在针对外国投资者的特定行业限制。但是,限制的部门和类型在不同的管辖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尽管国防部门通常对外国投资进行严格的限制)。
在许多国家/地区,媒体投资受到限制或禁止(例如,澳大利亚,挪威,瑞典,英国,美国);许多能源和电力部门,受到保护以免受外国染指(例如,加拿大,荷兰,挪威,波兰);航空运输方面的投资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澳大利亚,挪威,波兰)。土地(住宅,农业以及商业地产)似乎是许多政府希望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的对象(例如,澳大利亚,挪威,波兰,新加坡)。最后,法律(例如新加坡,美国)和金融(包括荷兰,挪威,新加坡,瑞典,英国,美国)服务部门在许多辖区受到特殊限制。
1.3.安全限制
对于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安全的影响的担忧,导致所研究的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大力建立审查机制。实际上,在这13个国家中,只有新加坡,瑞典和英国没有任何积极或迫在眉睫的机制(即在未来两年内可以预见实施)来审查外国投资以应对国家安全威胁。包括德国,荷兰和挪威在内的传统开放经济体的相关机制也才刚刚开始生效,或将在不久的将来向立法机构提出建立。在没有明确审查机制的三个国家中,新加坡对经济活动的总体控制以及英国提出的审查机制的提议(以及在当前的合并审查中包括国家安全利益的可能性)使瑞典成为研究目标政府中唯一没有明显的基于国家安全方面的理由进行审查的政府。
- 通告要求
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对于外国投资者在投资前所需要通告东道国的投资形式和程度的要求是不同的。在此,除了以下事实之外从比较分析中得出的结论很少:未发出强制性的投资通告通常会(除德国外)受到惩罚。惩罚形式有可能是罚款,也可能是将已有的交易宣布无效。在某些辖区,所有外国投资(如加拿大)或某种特定类型的外国投资(例如,澳大利亚要求关于土地,水和媒体的投资要事先通告)或投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或获得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奥地利)的投资行为被要求事先通告。美国最近改变了完全自愿的通知制度,针对投资者是在交易中具有“重大利益”的政府实体要求进行申报。这些常规模式还有其他变体。例如,挪威将规模和类型结合在一起,如果外国投资者对关键基础设施或对敏感信息具有控制权,获得了三分之一的股份或资本,或即将获得有效控制,就需要先行申报。在法国,只有在获得最初的投资授权并投入运营后,才采取申报措施。
即使在不需要申报投资的情况下,当投资者有资格获得政府隐含或明确的非威胁声明(隔绝投资者在未来投资活动时可能造成的国家安全危害)时,也需要进行申报(法国,美国)。
在新加坡,无论是本国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开展任何业务活动都需要申报(以注册形式)。但是,注册申请本身允许当局自行确定许可证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将授予给投资者。
波兰法律也要求对众多商业企业进行申报许可。波兰投资实践的一个特别限制性方面是,当局在确定某个特定项目是否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时会留有高度的酌处权。此外,未申报或未获得必要许可证将面临的处罚可能很严厉:除了使交易无效和施加民事罚款外,政府可能将投资者监禁长达五年之久。
- 筛选和审查
在制度框架方面,用以更彻底地检查可疑投资的筛选和审查程序差异很大。美国的审查由外国投资执行委员会管理,其部门职权范围旨在确保代表国家安全和自由资本运动的相关利益。在其他国家,负责经济事务的部门部长进行审查并领导决策制定。例如,在加拿大,创新,科学和经济发展部部长承担了这项任务。同样,联邦德国能源局是德国进行审查的唯一机构,法国经济部长负责法国的审查。在挪威和英国,由负责部门审查的部长来进行审查,而在澳大利亚,财务部则根据一系列相关领域的非政府专家的意见来决定(税收,法规,业务等)。
没有审查机制的新加坡和瑞典是本报告所考察制度中的离群值。
实际上在评估风险时所考虑的因素在细节上会有所不同,但通常不仅要考虑对东道国军事能力的威胁,而且还要考虑到政府维持对关键资源和基础设施的控制的能力。大多数最新的法律强调了外国投资者获得专业技术和敏感数据的危险。一些国家(加拿大,法国,英国)扩大了审查范围,包括投资如何影响与国家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的国家利益,例如就业和提供公共服务。同样,荷兰也提出了一份包含国家经济安全利益的十二个领域的非包容性清单,其中涉及农业食品,健康和物流以及其草案中的其他领域。在美国,新法律进一步扩大了国家利益的概念,将其扩展到要使美国在全球经济中保持领先地位。
重要的是,用以下术语补充了传统的阈值或封顶方法(确定股份或资产的百分比或所涉货币金额的百分比),以确定在任何特定项目中可能构成威胁的投资水平:(1)敏感资产的实际控制(无论是物理的还是数字的);(2)在确保足够的灵活性,以防止投资者进行审查回避操作;(3)对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拥有的公司投资进行审查时要采用额外的严格审查机制。
审查过程通常是有时间限制的,以便给投资者一个具有预见性的投资前调查期。如果在期限内未向投资者发送答复,则允许隐性许可生效的做法提高了投资者对流程的可预测性(奥地利和法国这样做,但加拿大不这样做)。但是,许多系统为审查者设立了延长时间限制的制度,以确保在发生特殊情况时有足够的回旋余地。
此外,大多数国家/地区会为不满审查机构决定而在法庭上质疑判决的投资者提供资金(尽管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例如法国,司法审查在实践中受到限制,因为部长无需给出做出某些决定的理由)。但是,许多司法系统都无法对禁止某项目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法院无法对该决定进行复审,尽管在澳大利亚可能会针对该决定采取普通法诉讼否定的决定,如果在根本上违反程序或法律,加拿大法院可以撤销该决定)。
有趣的是,审查代理人的决定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变化。目前美国的制度是最先进的,法律规定了CFIUS要向国会报告的众多要求。统计数据的发布伴随着对调查后决策的强制性报告。法国的新立法将要求审查部门向新成立的国会经济安全委员会提供有关请求,决定和制裁的统计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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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译自《Investment Controls》- E-Avis ISDC - 6th 2019 - P5-P9网址:https://www.isdc.ch/media/1700/e-2019-06-18-078-investment-controls.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0.03.22 ua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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