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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翻译译文
Operationalizing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in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ame Over ?
(Written by Andrew D. Mitchell and Tania Voon, published on Global Governance, 2009,15(3): 343-357.)
在世界贸易组织实施特殊与差别待遇:游戏结束?
Pp.348-353
The Future of 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未来
学术建议
我们首先看一看世界银行副行长、脱贫与经济管理贸易部部门主任Bernard Hoekman的建议。Hoekman建议WTO聘请一个独立机构,就据称违反了WTO规则的发展中国家政策措施进行磋商。这些磋商将是挑战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这些措施的先决条件。磋商不会仅仅关注措施与WTO法律的一致性。相反,他们将评估该措施的实施理由和发展影响,以及对其他成员国的负面溢出效应,从而帮助各国政府更有效地实现其职责。
Hoekman意识到这种方法可能会引起“DSU空心化”(DSU,《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担忧,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主要障碍。我们认为,这是该建议的一个严重缺陷。它有可能破坏乌拉圭回合最成功的成果之一,并回到一个更以权力为基础的体系,因为调停者将至少接管目前分配给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部分职责,而“调解”将在当事方之间进行。尽管WTO规则仍将在专家组做出的争议裁决中占上风,但拟议中的事先磋商做法将使经济分析凌驾于WTO法律之上,这是一种歧视发展中国家的做法。有些人可能认为,这项建议只是在关于挑战发展中成员措施的争议解决方式中增加了一个障碍,就这些成员的利益而言:如果他们能够从经济角度证明他们的措施是正当的,争议就不会继续下去。然而,所有成员都同意遵守WTO的规则,正如前面提到的,这并不符合经济效率。根据这项建议,发展中国家的人民当然将保留选择权,可以在专家组阶段辩护他们的措施与WTO一致。但为什么只有发展中国家才应该在达到那个阶段之前,被迫首先从经济角度为自己的措施辩护呢?发达国家还频繁以变相或其他方式采取经济上效率低下的措施,这是有罪的;认为只有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需要“援助”,这也是居高临下自以为高人一等的。
另一个实施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建议来自Joel Trachtman,他是塔夫茨大学弗莱彻学校的国际法学教授。Trachtman提出了“一种简单笼统的例外”,这样一来,发展中国家成员就不需要“履行任何不利于其发展或脱贫的承诺”,而这一标准是由一个专业的发展经济学家团队评估的。就像Hoekman的建议,这依赖于一个独立的机构或团队以及经济分析。然而,它与DSU没有联系,也没有将从经济角度证明自己措施合理性的负担强加给发展中国家,区别于通常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反,它听起来更像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下的一种例外,发展中国家可以选择在特定的争端中依靠它。
从理论上讲,这种笼统的例外可以有效地扩大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范围,因为它将适用于WTO的任何承诺,而不是现有的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约束的有限承诺。鉴于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价值及经济基础存在着争议,人们可能会质疑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扩大是否超出了所要求的操作化。在实践中,这种例外对经济发展的集中可能意味着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范围更加狭窄,只包括那些在健全的发展政策基础上合理的措施。然而,为所有需要经济分析家缩小范围的承诺提供一种全面的例外,而不是从一开始就使规则或例外更精确或更有针对性,似乎既没有必要,也需要大量资源。
这两项建议的一个共同主题是更多地依赖于对特定情况的客观分析,而不是假设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合理的。在这个语境下的“客观”是指:(1)由一个独立于WTO成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中立机构进行;(2)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开展工作,以确定特定措施或政策与特定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假定的客观性的这两个方面引起了两个相应的困难。首先,任何新的机构都会引起一些复杂的问题,例如选举、任期,以及如何保持公正、独立、合法和负责(这些问题即使是在今天著名的专家组体系和上诉机构中也很难处理)。其次,“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不一定比法律更确定。经济学家个人和团队可能会表达冲突的观点和模式。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容易引起争议并受挑战约束。
我们认为,最好是将经济与法律相结合,使经济标准得到各成员的同意,并写入世贸组织规则。(尽管这似乎是不言自明的,但正如上文所强调的,目前的WTO协议似乎并没有反映出一种共识,即所有WTO规则都必须具有经济意义。)这基本上就是Keck和Low的建议。他们敦促成员国在个别协议、条款和国家层面进行详细分析。每一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规定都应包括可衡量的经济标准,如果一个国家希望获得有关待遇,就必须满足这些标准。这种方法避免了适用所有WTO协定的国家之间的武断区别。它还确保标准和特殊与差别待遇在特定条款中的基本原理相联系(即为什么在这里需要特殊与差别待遇来促进发展或贸易自由化),并防止依赖于任何“独立”机构从事未明确说明的“经济”分析。尽管WTO成员将会发现很难就每一条款的相关标准达成一致,但这种分歧应该在谈判阶段制定规则时得到解决(一次),而不是在随后的争端中应用规则时(可能很多次)。
成员的进展
与多哈回合谈判中几乎所有的争论领域一样,自2001年谈判开始以来,有关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一直未能达到人们的期望。最初的截止日期2002年7月已经过去了,随后的一系列截止日期也过去了。与发展有关的问题和特殊与差别待遇并不是互不相关的;它们横跨若干WTO协定和领域。这反映在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的结构中。由于这一点和WTO谈判的性质,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成功结果很可能取决于其他领域的协议,包括农业、非农业市场准入和服务领域。不过,回顾各成员迄今在实施特殊与差别待遇方面取得的进展,可以看到一些积极的步伐和乐观的前景,这在一定程度上与Keck和Low的建议一致。
WTO秘书处已经准备了很多文档用于协助成员国提出和评估使特殊与差别待遇运转的建议。例如,通过建议方式将非强制性条款转化为强制性条款,并提供现有条款已有程度的细节。当然,要记住前面提及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潜在缺陷,抵制诱惑是很重要的,应避免让所有相关条款变成强制性条款或得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未充分利用问题需要更多或更有利的条款来解决的结论。
成员们向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TD)特别会议提出了许多建议,包括88项具体协议提案,其中大部分来自非洲集团。尽管每项提案可能很难吸引到其他成员的注意,但这展示出小型经济体联合起来的潜在谈判能力。2项与《纺织品和服装协定》有关的具体协定提案现在已经过期,另外9项已经被搁置,成员们似乎不太可能就这些问题达成一致。几项其他具体协定的提案已经达成了共识。
在2003年失败的坎昆部长级会议之前,成员们原则上同意了的28项与一系列WTO协定有关的提案。这些议定的建议中有一些看来不过是对现有法律的重申或确认,尽管它们可能旨在影响多哈谈判或者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解决成员之间争端方面的决定。例如,最不发达国家无需承诺对它们的农业产业减少支持,而根据普惠制方案给予关税优惠的成员国必须遵守授权条款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其他议定的提案要求特定机构制定或承担额外的程序和任务。例如,国际收支平衡限制委员会要针对为国际收支采取限制性进口措施做法的磋商,审查如何简化行政管理要求。发展中国家拒绝通过坎昆会议上的28项提案,部分原因是这些提案最终反映在草案文本中的经济价值值得怀疑,再加上担心被迫在多哈谈判的其他领域权衡这一进展的“成功”。
这一经历突出了在世界贸易组织磋商特殊与差别待遇时的两个关键困难。首先,在缺乏共同目标的情况下,发展中国家的提案可能会被削弱,以至于这些提案可能不会比现有的条款更有效或更具操作性。第二,发展中国家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进展中获得的整体利益可能会被他们为获得这些进展而被迫在其他领域作出的让步所抵消。这两个困难不应被视为反对实施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论点,而是应视为反映了多边贸易谈判的固有特点,以及在实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有意义时要克服的障碍。至少在一个观点上,我们不应该期望进行折衷,即实施特殊与差别待遇通常会对以前谈判的结果产生影响。
2005年底在香港举行的部长级会议通过了5项其他建议,涉及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的决定。也许最重要的是,成员国们同意发达国家成员(以及发展中国家成员“声明他们有资格这样做”)“应当”向所有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提供免税免配额(DFOF)的市场准入。有一种例外适用于提供这种市场准入“面临困难”的成员国,在这种情况下,应“至少对97%的原产于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在关税细目上”提供援助。在WTO中“发展中”国家的分类是基于自我宣告,但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分类是基于联合国名单,根据低收入标准、人力资源薄弱标准和经济脆弱性标准编制。免税免配额决定尚未得到广泛执行,但它提供了一个以具体的、可执行的形式实施特殊与差别待遇的例子,至少是朝着Keck和Low设想的针对个体条款量身定制可衡量的经济标准迈出的一步。
成员们还在原则上同意建立一个监督机制,以便能够定期对特殊与差别待遇事务进行高级别审查。讨论正基于贸易与发展委员会(CTD)前主席分发的一份无纸化文件进行。虽然无纸化文件只包含了“监督机制的范围和结构的可能要素”的要点,而不是详细的措辞,成员们继续对其中的一些要点进行讨论。成员们似乎都同意机制应该监测现存WTO协定中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履行和效力,但是一些成员不同意它监测源自于多哈回合谈判的条款或提供建议促进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实现和效力”以使发展中国家能进一步融入多边贸易体系的条款。假设这种机制最终落实到位,这将是一个标志特殊与差别待遇重要性的积极的一步,但它不太可能大幅改变世界贸易组织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做法或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内容。
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继续就7项有特定协议的提案进行谈判。这些提案涉及进口许可证、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即如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不受害虫、疾病和食品中毒素侵害的卫生措施),以及政府在货物贸易方面对经济发展的援助。此外,有38项特定协议的提案已提交其他WTO谈判机构,这些机构似乎在这些方面没有取得什么进展。鉴于这些提案的数目,多哈回合中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结果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提案所发生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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