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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和不良贷款重组
Cem·Demiroglu Christopher·James
摘要
本篇文章检验了参与公司贷款机制的贷款人的数量和类型与不良债务重组的性质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从传相比机构性贷款更加容易进行庭外债务重组。我们还发现过去与银行的关系和银团牵头安排人的关系对债务重组产生不利影响。最终,我们发现承担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和预破产的可能性之间是呈正相关关系。总之,我们的研究得出,在债务重组的过程中,企业的银行贷款被证券化或是对多个银行承担偿债义务时,银行的角色是不一样的。
关键字:债务重组 破产 拖延问题 抵押义务贷款
引文
假定,就财务困难的企业而言,银行的贷款相比于公债和承兑汇票而言更容易进行协商或是债务重组。这个假设,一部分是基于银行贷款的索取权更为集中,这样就可以减少债务重组中的搭便车问题和拖延问题的严重性。除此之外,因为银行出借方相比于其他类型的出借方而言更加的熟悉业务,并且由于他们长期参与监督合约等业务(这个会相应的减少出借方和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他们对于此类事件的更为了解。此外,银行很可能更愿意与贷款提供妥协方案,使他们避免破产。因为,银行可能以来自其他业务的未来信息租金的形式从与借款人保持现有关系而获益。与银行债务重组相对容易的情况相一致,Gilson、John和Lang(1990)(此后为GJL)利用1978年至1987年期间的数据发现,那些欠银行更多债务的金融困境公司更有可能成功地在庭外重组其债务,并避免可能更昂贵的破产。
自GJL抽样期结束以来,贷款市场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有可能改变银行贷款在重组过程中的作用。也许最重要的是贷款类型的增长(单一放款人贷款的相应减少)和非银行放款人(即机构放款人,如抵押贷款债务(CLOS)和资产管理公司(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共同基金等)的进入。以及投资银行)进入贷款市场,作为高杠杆公司定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虽然以前的研究指出,贷款联合和机构参与贷款市场的增长可能导致在监测方面的减少,从而增加借款人-贷款人机构问题(例如,见Taylor和Sansone,2006年;Sufi,2007年;Wang和Xia,2014年),但据我们所知,这些变化可能如何影响重组影响尚未得到审查。
本文研究了提供贷款融资的贷款人的类型和数量与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重组过程的性质之间的关系。
我们首先研究一家公司对银行贷款的依赖(以银行债务对总负债的衡量)是否与该公司在不进入破产的情况下重组其债务的可能性有关。我们首先使用广泛的银行贷款,包括由商业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的定期贷款和信贷额度。然后,我们研究由传统银行贷款人(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和机构贷款人资助的贷款的影响差异。利用银行借款的广义定义,我们发现庭外重组的可能性与公司对银行融资的依赖之间没有显著的关系。
然而,我们发现,依赖传统银行融资与债务重组的可能性之间存在着积极和显著的关系。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们发现庭外债务重组的可能性和依赖机构性贷款的融资之间存在具有统计学意义的负相关性(机构贷款定义为贷款至少有一个机构贷款人)。
接下来,我们将机构贷款是否为附有抵押义务区分。我们发现,债务重组的可能性与对机构贷款的依赖之间存在的显著消极关系完全是由是否附有抵押义务决定。事实上,我们发现有证据表明,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比任何其他债务主张,包括公共债务,更难在破产之外进行重组。
我们还调查了重组的可能性与贷款人数量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重组的可能性与传统银行贷款(由单一银行提供资金的贷款)之间存在显著地正向关系。 我们发现,庭外重组的可能性与依赖银团银行融资之间没有显著关系。 此外,我们没有发现任何证据表明,庭外重组的可能性会随着银行贷款人数量(增加到2个及以上)的增加而发生变化。关于机构贷款,我们发现,无论银团贷款的规模大小,与庭外重组之间存在显著地负相关性。
我们还通过检验,对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的依赖与预破产和庭外重组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来审查拖延问题的严重性。预破产通常被认为是处理拖延的工具(McConnell和Servaes,1991年;Tashjian,Lease和McConnell,1996年),因为与传统的正式破产不同,“预破产”通常不用于重组业务,而是用于实施预先安排的计划。因此,如果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由于更严重的拖延问题而更难重组,那么我们预计,当该公司严重依赖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时,相比于庭外重组,预破产的可能性会更高。与更严重的拖延问题相一致,我们发现对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的依赖与预破产的可能性显著正相关。
最后,我们研究了过去与传统银行的借贷关系在重组过程中的作用。例如,传统的银行贷款可能是基于关系的贷款,关系贷款人可能更愿意重组他们债务的索赔,以保持关系租金。因此,我们研究过去与牵头安排人(或唯一贷款人)的贷款关系是否与重组的可能性有关,以及借贷关系的影响是否因贷款是否是银团而异。 正如Sufi(2007)和Dass、Nanda和Wang(2012)指出的那样,在银团贷款中,当牵头安排者与贷款企业之间有持续的关系时,可能会出现牵头安排者与银团成员之间的激励冲突,这使得银团贷款重组更加困难。与这个结论一致,我们发现,在牵头安排着和借款者之间过去存在借贷关系时,这个银团贷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可能性显著降低。对于单一的贷款,过去的借贷关系与债务重组的可能性没有显著关系。
拒绝拖延问题可能会迫使公司申请破产保护,但公司也可能更愿意在破产中进行重组,因为预破产提供了某些好处,这些好处更难或不可能通过庭外重组来实现。例如,预破产可能会带来某些税收优惠,并可能允许债务人拒绝或重组潜在的累赘租赁和劳动合同。在我们的实证分析中,我们包括对借款人特征的控制,如资金不足支付负债的数量、未到期的经营租赁承诺、净经营损失结转(NOLs),以及联合程度的度量。包括控制缓解了人们的担忧,即这些因素可能与贷款所有权措施有关。
总的来说,我们的结果表明,对银行借款的依赖与庭外重组的容易程度之间的关系,对于哪些类型的贷款人被认为是银行、所涉及的贷款人数量以及与过去的银行-借款人关系非常敏感。我们的分析在几个重要方面做出了贡献。首先,通过在我们的样本中收集关于陷入困境的公司的债务结构的详细信息,我们能够研究对机构贷款、银行贷款以及公共债务的依赖是如何与庭外重组的可能性有关。 第二,我们更新了关于银行在重组过程中的作用的早期研究。鉴于银行贷款市场发生的变化以及最近破产程序性质的变化,更新这些研究很重要。 第三,我们研究了关系贷款在解决金融困境中的作用,并提供了证据,证明重新投资会对银行贷款中的重组可能性产生不利影响。
结论:
1.我们将非银行负债分为三组:公债、私债和其他。通过每次减掉一种债务来评估和测试,相对于其他银行和非银行债务而言,对这种类型的债务进行债务重组的困难性。结果显示,传统银行贷款相比于其他类型的贷款而言,更容易进行债务重组;特别是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是最难的。
我们将经济影响定义为庭外重组的可能性的估计因素。在其他所有的连续变量保持在平均水平,所有虚拟变量为0时,为了响应一个标准的偏差,从连续变量的平均值增加,而虚拟变量的单位增加一个。结果显示,财务困难的公司的贷款的来源和规模对公司债务重组的能力有重大的影响。
债务结构越复杂的公司、规模越大的公司、有越多的经营租赁义务的公司、养老金保险负债越高的公司,能够债务重组的概率极其小。相反,存有现金的公司更有可能进行债务重组。我们还发现,样本中有抵押义务贷款的公司去寻求破产保护的可能性很小。
2.对于分析结果的担心:对于多样贷款的依赖很可能是内生的。对于各种贷款和其他可控变量的依赖是在重组之前被测量,可以缓和释放变量产生的内生性仍然存在的担忧。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检验了对传统银行贷款、机构贷款和抵押义务贷款的依赖与债务重组的可能性的关系。结果显示,之前的分析结果不存在内生性的问题。
3.我们通过研究发现,债务重组和依赖于单一银行贷款的公司之间有正向关系;相反,依赖于银团贷款的公司与债务重组之间没有显著地关联。我们还发现,依赖机构性贷款(几乎全部是团贷)的公司和债务重组之间存在负向的显著关系。可以发现,单一银行贷款相比于银团贷款、机构性贷款、其他私募负债而言,更加容易进行债务重组。
为了进一步的评估银团规模对债务重组的影响,分别将传统的银团贷款和机构性贷款和其他私债基于参与到贷款类型的中数,分为两组。在三种类型的贷款中,大型和小型银团贷款与债务重组的可能之间并不存在显著关系。除此之外,我们检验了债务重组的可能性是否与银团的领导数量相关。结果显示,银团的规模与债务重组的可能性没有显著关系。
4.我们对于依赖单一银行贷款的公司更可能进行债务重组的解释是,银行出借方更有可能是有关系的出借方,有关系的出借方可能通过重组他们的索取权,从持续的借贷关系中获取利息。换句话说,持续关系产生的租金可能为关系贷款人提供类似股权的债权。然而,关系贷款可能会在贷款集团内部产生激励冲突,这使得银团银行贷款的重组更加困难。具体来说,承认关系贷款人可能更喜欢次优的延续(从其他辛迪加成员的角度来看),其他银团成员可能不太愿意依赖可能更知情的牵头安排人的建议。因此,在银团贷款中,与牵头银行的持续重新合作可能会导致更严重的信息和拖延问题。
我们将一个关系贷款人定义为一个当前银团贷款的牵头安排人(唯一贷款人),他在发放当前贷款之前的五年内在与借款人的任何贷款设施中担任牵头安排人(唯一贷款人)。我们从相关数据和公司年度报告中获得贷款关系的信息。我们发现,关系贷款比非关系贷款更难重组。接下来,我们将分别研究单独和银团银行贷款关系的作用。我们发现,过去与牵头安排者的关系的存在减少了银团贷款重组的可能性。相反,对于单独的银行贷款,重组的可能性并不随着贷款关系而变化。
5.对于抵押义务贷款与债务重组可能性的显著负相关性解释是,拖延问题。处理拖延问题的一种方法是预破产,在这种破产中,重组计划破产申请之前,对重组计划进行谈判,并进行典型的投票。为了使该计划被接受,它必须得到多数债权人数量的认同,同时要满足三分之二债权价值的条件。如果获得批准,该计划将对所有缔约方具有约束力,从而消除与不参与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
鉴于预破产的实施速度和破产计划是在破产之外预先谈判的事实,预破产通常被视为一种混合形式的公司重组。正如McConell和Servaes(1991)和Gilson(2012)所指出的,一些陷入困境的公司可能更喜欢预破产,而不是庭外重组,即使在没有停工问题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例如,在庭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的公司仍然可以申请预破产,以利用破产工具,在某些条件下允许公司最高保留其净经营损失,或避免对相关收入纳税。
我们logit评估函数展现了预破产和债务重组选择。表中债务债权的估计系数反映了这些债权是否比附有贷款义务的贷款更有可能在破产中重组。证据表明,以经营业绩和大量其他控制措施为条件,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比任何其他债务索赔都更有可能在预破产中进行重组,这与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中拖延问题较为严重的结论相一致。
特别是,我们发现净经营损失和资产的比率与预破产的可能性呈正相关。此外,资产的波动性和杠杆率与预破产的可能性正相关,这与需要减免债务的公司在预破产中更多地这样做以避免对相关收入征税的想法是一致的。
6.在这篇文章中,我们调查了出借方的身份对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能否进行债务重组产生影响。我们的分析的动机:机构贷款市场和银团贷款的增长是否减少了企业对于传统银行贷款。结果发现,企业在债务重组的可能性方面,因为是基于企业对机构性贷款,尤其是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和对于传统银行出借方的依赖程度而变化,从而存在重大的差别。更重要的是,我们发现依赖于单一银行贷款的财务困难的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可能性比依赖于银团贷款的公司高很多。我们还发现,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进行债务重组的困难性很高的部分原因是延期问题导致的,附有抵押义务的贷款和预破产之间的显著正相关可以作为证明。此外,我们发现,重组的形式,就贷款人采取股权或缩小其索赔规模的频率而言,并不因困境公司所依赖的贷款类型而有很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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