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电子消费者保护中的安全和隐私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10 14: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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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电子消费者保护中的安全和隐私

霍哈

新加坡纽卡斯尔大学artp6075singapore@yahoo.com

摘要

许多国家的政府都积极推动监管和自我监管的方法来管理电子商务和保护电子消费者。然而,电子消费者保护的预期结果尚未完全实现。尽管有许多关于电子商务、安全、隐私、信任等方面的研究项目,但很少有与电子消费者保护相关的研究项目。此外,大多数关于电子消费者保护的项目只关注个别问题,而不是审查对经济消费者保护的整个覆盖范围。本文是一篇理论性的论文,旨在通过以下方式填补这些空白:(i)确定电子消费者保护中的五个问题;(i i)讨论当前电子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和非监管框架;(i i i)检查当前框架的有效性;(iv)提出如何改进该框架,以解决当前和未来的问题。本文将以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为例,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观点。

关键词:电子消费者;电子消费者保护;电子零售;管辖权;隐私权;安全;救济;监管;自律。

1引言

毫无疑问,电子商务已经为电子用户带来了许多好处,在未来几年里,它仍然是一个流行的商业交易平台。预计到2012年,电子交易额将超过710亿美元[1]。然而,电子商务也给电子用户和电子市场的运营带来了许多问题,特别是消费者保护[2]。本文确定了网络市场中消费者保护的五个问题(即电子消费者保护),这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障碍。它们是(i)信息披露和验证,(i i)安全,(i i i)管辖权,(i v)补救,和(v)隐私。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澳大利亚政府采取了多种方法,包括政府监管和指导方针、行业自律、专业协会和企业自律。然而,目前电子消费者保护监管框架的有效性尚未得到充分评估。此外,自我监管方法对电子消费者不起作用。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和支付的投诉数量稳步增长[3]。尽管许多工作和研究都试图解决电子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但大多数工作和研究只关注个人问题。此外,在分析澳大利亚当前的电子消费者保护状况和评估澳大利亚当前电子消费者保护的有效性方面,学术工作还不够。因此,本文旨在(i)确定电子消费者保护中的五个问题,(i i)审查当前电子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和非监管框架,(i i i)评估当前框架,以维多利亚(澳大利亚)为例进行研究,(iv)建议如何加强电子消费者保护。

总的来说,尽管这是一篇理论性的论文,但它将有助于识别当前监管框架对电子消费者保护的积极和消极影响。本文的重要意义在于,保护电子消费者意味着保护电子商务,从而改善全球在线市场。这也将引发关于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全球电子消费者的进一步研究。

2电子消费保护的五个问题

由于线下市场与线上市场的差异,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面临更多的风险。除了传统商业形式面临的常见问题外,电子消费者还必须处理与电子交易有关的五个问题,即(i)信息披露,(i i)安全,(i i i)管辖权,(i v)补救措施,和(v)隐私权。这些问题很重要,相互依存。尽管没有什么问题比其他问题更为关键,但鉴于网络市场的性质和电子消费者保护,本文主要关注两个主要问题:安全和隐私。

在网上市场信息披露和验证方面,电子消费者处于不利地位,因为他们必须通过互联网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而他们并不了解电子零售商。消费者必须用有限或不对称的信息做出决定。因此,有关注册状态和电子零售商注册业务的位置的信息必须显示在其网站上[4]。电子消费者还必须了解商品/服务的描述,因为他们将根据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描述购买商品/服务。没有足够准确的信息,电子消费者无法做出明智的决定[5]。此外,还必须向电子消费者提供有关交易流程、退款、交换、交付等的信息,因为他们必须提前付款,并且必须在没有机会与电子零售商谈判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所有条款和条件必须准确、简单地呈现,以帮助电子消费者做出最佳选择[6]。

安全性包括两个问题:数据安全和支付安全。数据安全是指对个人身份和信息(联系电话、收入等)的保护。个人信息和身份信息的收集可用于多种目的,甚至可用于犯罪[7][8]。网上支付是电子零售的一个特殊功能。为了享受网上购物的便利,买家必须以信用卡支付为主。全球电子消费者越来越担心滥用信用卡信息和盗窃信用卡详细信息。在澳大利亚,在线支付的安全性是阻碍消费者在线购物的主要原因之一[9]。回扣是另一个问题。如果电子零售商无视他们的要求,许多电子客户不知道如何收取退款或电子零售商错误收取的金额[10]。

管辖

当消费者在线时,他们会遇到更高级别的安全、隐私、欺诈和欺诈风险。由于来自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框架,解决这些网络犯罪更加困难。消费者从位于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卖家处购买商品时,面临两个关键问题:(i)他们应遵守哪些法规;(i i)政府机构将解决任何后续争议[11]。由于跨境贸易涉及许多国家,因此需要在多边政府层面解决管辖权问题。

赔偿

如果没有可用的补救机制,电子消费者将不会在线购物[12]。当跨国家进行交易时,这种恐惧在网络市场上越来越严重。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商品/服务质量不可接受或购买的产品未交付时,许多客户可能会觉得要求退款或换货太麻烦。客户通常担心用于补救的成本可能高于补偿金额[13]。在线下市场中,当消费者需要为购买的有缺陷的商品寻求赔偿时,他们可以获得许多选择[14]。然而,传统的解决争端的方法可能不适用于全球电子市场。例如,由于所涉及的距离和成本,消费者可能无法将购买的产品返还给电子零售商。因此,解决补救问题可能有助于促进在线交易。

隐私

电子消费者非常担心通过非法收集和传播此类信息而滥用个人信息[15][16]。更糟的是,澳大利亚的许多电子交易员没有在其网站上发布隐私政策[17]。有两个主要的隐私问题:(i)未经授权的人或未经授权的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使用电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及其信用卡详细信息;以及(i i)将非法访问其电子邮件地址和通信,并将其用于未知目的[18]。矛盾的是,一些客户毫不犹豫地向电子零售商或促销员提供他们的详细信息,以换取一些经济利益,如折扣或更便宜的购买。

3.当前电子消费者保护的监管和非监管框架

消费者保护旨在保护消费者在商业交易中的利益[19]。由于网上交易是跨境的,消费者的保护必须在三个层面上进行:国际、国家和国家层面。

保护电子消费者的国际和国家举措

电子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具有同等的地位,正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1999年《联邦电子交易法》和2000年《维多利亚电子交易法》[20]所承认的那样。因此,电子消费者必须得到与传统市场消费者同等的保护[21]。联合国大会于1985年通过了消费者保护原则[22]。这些准则为会员国制定、加强和修改本国与电子消费者保护有关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提供了指导。《联合国准则》还寻求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大力合作,以发展健康的全球在线市场。本决议由六项总原则和七项旨在实现上述目标的准则组成。尽管如此,这一套指导原则一般适用于消费者保护,而不是特别适用于电子消费者。1999年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背景下消费者保护的指导方针旨在(i)为所有参与者促进有利的在线环境,以增加跨境贸易;(i i)为各国提供指导,使其经济消费者保护政策与国际法和惯例保持一致;(i i i)呼吁通过积极主动的自我监管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以及(iv)呼吁在线上和线下市场平等保护消费者[23][24]。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提出了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八项原则。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引入国家指导方针“在电子商务中建立消费者主权:商业最佳实践模式”(bpm)[25]来解决电子商务中出现的问题,该指导方针补充了在《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政策框架》中讨论的消费者保护五项原则。C商业(1999)。该业务流程管理旨在通过鼓励利益相关者采用自我监管方法,并行使其社会责任来保护消费者,从而增强消费者的主权。BPM不适用于海外交易员,也不包括电子拍卖[26]。这三套准则有一个共同点,即要求自愿遵守和自我审查国家消费者保护政策[27]。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保护电子消费者的现行措施

本节探讨了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电子零售业消费者保护的现行监管和非监管框架。

信息披露与核查

在澳大利亚,线下和在线市场的信息披露和公平贸易均受《1974年贸易惯例法》(TPA 1974)的管制,该法旨在保护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国家福利[28]。根据TPA 1974,企业必须避免误导性广告、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和不诚实的行为,如未经授权的账单或销售有缺陷的产品[29][30]。

1974年TPA第五部分强调了消费者保护。尽管TPA 1974最初旨在保护消费者和促进传统商业中的公平贸易做法,但其第五部分中的许多规定可适用于电子商务[31]。TPA 1974只能部分解决与信息披露有关的问题。此外,TPA 1974并未涵盖澳大利亚所有类型的公司和所有业务[32]。立法的另一个来源是各州和地区颁布的法案,如1999年《维多利亚公平贸易法》、1987年《南澳大利亚公平贸易法》、1987年《新南威尔士公平贸易法》等。

安全性

解决安全问题以抵消网络威胁和脆弱性可能会积极影响全球经济增长[33]。这项任务要求所有部门和国家之间进行强有力的合作和协作。在国家一级,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都解决了安全问题。联邦政府引入了一些措施,以确保在线环境中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34]。第一项措施是制定与安全有关的立法。这些立法包括《2001年联邦网络犯罪法》(2004年修订)、《1979年澳大利亚安全情报组织法》、《1914年犯罪法》、《1995年刑法法》和《1979年电信(拦截)法》。这些法案旨在防止企业和政府机构安全系统的潜在网络攻击。根据2001年《网络犯罪法》,一些个人和代理人可以豁免遵守该法[35]。2002年《安全立法修正案(恐怖主义)法》涉及恐怖分子通过网络空间进行的潜在攻击[36]。然而,各国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缺乏主动性。例如,维多利亚州没有通过任何与安全或身份盗窃有关的立法。澳大利亚政府还与业界密切合作,成立“关键基础设施商业政府工作队”,负责监督与网络安全相关的问题[37]。引入国家信息基础设施(2000年),促进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合作,创造可靠的在线环境[38]。2003年4月启动的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可信信息共享网络采用“一切危险”方法来解决当前和潜在的漏洞[39]。政府安全网站(2003年)为部门间使用提供了一个方便和安全的平台。公众也可以访问其公共网站www.onsecure.gov.au,获取有关电子安全威胁的信息[40]。私营部门通过引进更具包容性的高科技解决方案来履行社会责任。这些解决方案从电子现金、电子证书到电子签名,使客户能够在电子采购中保护其详细信息。此外,还探索了生物技术以增强数据和支付安全[41]。令人惊讶的是,维多利亚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安全立法。没有消费者协会参与电子安全项目的记录。

管辖权

到目前为止,国际和国家一级对管辖权的关注还不够。TPA 1974和维多利亚公平贸易(修正)法案2003主要适用于在澳大利亚注册的企业。即使是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和澳大利亚的业务流程管理也只强调企业和行业的自律。只有澳大利亚和新加坡、澳大利亚和泰国以及澳大利亚和美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FTA)明确规定了各方在保护电子消费者方面的责任[42]。大多数自由贸易协定没有规定任何机制或协作来解决与电子交易有关的问题。尽管这些自由贸易协定承认对方国家的消费法和政策在促进国际贸易方面的重要性,但它们并不能真正证明如何解决管辖权问题。

赔偿

澳大利亚的争端解决框架包括三个阶段:(i)电子客户和电子零售商之间的解决,(i i)通过第三方解决,以及(i i i)通过独立的监察员或上法庭解决。如果客户对在线购买不满意,他们可以直接向电子零售商投诉,他们将通过内部争议解决流程解决问题。然而,许多客户发现很难与来自不同管辖区的电子零售商解决这一问题[43]。如果这件事太费时,他们可能不会追究。如果问题在第一阶段没有得到解决,电子消费者可以采用其他争端解决方案(ADR)或外部各方的在线争端解决方案(ODR)[44]。ADR/ODR可以为用户提供廉价、权宜和有效的解决方案,并有助于避免管辖权问题[45]。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46]在这些当事人必须参与诉讼之前,向消费者和电子零售商提供争议解决方案。澳大利亚国家替代争端解决咨询委员会[47]是一个与政府有联系的机构,也帮助用户管理商业争端。在州一级,维多利亚消费者事务部[48]还提供了ADR计划。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政府机构会将未解决的案件提交给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CCC)或澳大利亚证券及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进行调查和解决[49]。一些受欢迎的组织提供基于行业的争议解决方案,如电信行业监察员、澳大利亚直销协会(ADMA)和互联网行业协会(IIA)。国际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方案主要是在线的。国际消费者协会(Consumer International)是一个国际消费者协会,帮助消费者在争议解决中“行使权利和责任”[50]。其他国际在线ODR服务包括Sentinel、美国更好的商业局、Cybersettle、Squaretrade等[51]。最后,如果消费者对ADR程序的结果不满意,他们可以联系独立的监察员帮助解决案件,或者通过小额索赔法院或其他法院寻求法律诉讼[52]。

隐私

在澳大利亚,个人隐私保护基于两种主要机制,即(i)普通法和(i i)公司和行业的自我监管方法[53]。

普通法。1988年《联邦隐私法》适用于公共部门,2000年《隐私修正案(私营部门)法》涵盖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其余部分[54][55]。这些行为要求必须对个人数据进行收集、使用和保密存储。必须告知收件人收集个人数据的目的。2003年《垃圾邮件法》规定,禁止使用澳大利亚链接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并禁止使用“地址收集软件”(间谍软件)。然而,许多政府机构、注册政党、宗教组织、小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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