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主语、动作者、主位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12 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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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主语、动作者、主位

西方语法分析的传统中有一个基本概念,这就是“主语”。这是一个大家都熟悉的术语,我们把它作为出发点,来探讨英语小句的各种功能。

看下面这个小句:

The duke gave my aunt this teapot

根据中世纪语法学家创立的句法原则(它们本身又是建立在古希腊和古罗马语法的基础上的),每个小句都包含一个可以识别为主语的成分;在上面的例子中,主语是the duke。

下面是其他一些小句,主语标为斜体:

Oh, Irsquo;m just starving and all [[yoursquo;ll feed me]] is something rotten, or something [[I hate]]. I hate lasagne and I donrsquo;t want rotten carrots — I only want salted carrots. (Text 76)

I wasnrsquo;t making a cubby house; that wasnrsquo;t a cubby house. — What were you making with it, then? (Text 76)

Adam, do you like red or white? — I would like red but only if yoursquo;re opening it. (UTS/Macquarie Corpus)

(S04:) Thatrsquo;s [[how my nan used to do them in Manchester]] — parboil them. — (S02:) What parboil them?

— (S04:) Yeah. — (S01:) Did she? — (S04:) Yeah. (UTS/Macquarie Corpus)

They fit me. — Do they? — They will. (UTS/Macquarie Corpus)

The thought occurred to me on Air Force One a few weeks ago || when I was escorted into President Clintonrsquo;s cabin for a farewell interview. (Text 110)

根据这些例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主语”是某种语法功能的标签。就它们在小句的地位而言,所有那些标为主语的成分似乎有某种共同之处。要确切地说出这一共同点是什么却不是那么容易,也很难再语法传统中找到关于主语这一角色的可靠解释。

实际上,围绕主语这一概念已经出现了各种解释,这些解释为主语指派的诸多功能大不相同。从广义上讲,这些功能可以归纳为三类,现总结如下:

  1. 消息关涉的对象
  2. 断言的对象(即论据的真值基础)
  3. 动作的发出者

这三个定义显然不是同义的,它们定义的是不同概念。由此产生的问题是:“主语”这个范畴是否可以同时将这些不同的意义都包括在内呢?

在the duke gave my aunt this teapot中,我们有理由认为the duke是这三种意义上的“主语”。他是该消息关涉的对象,是相关陈述的真假值指向的对象,是给予这个动作的发出者。

如果所有小句都像这个小句一样,一个成分发挥所有三种功能,那么识别和解释主语就不成问题了。我们可以用这个术语来概指三个定义,并用它来标注任何一个同时担当所有这些相关功能的成分。但这样又会假定每个小句中只有一个成分具有所有这三种功能,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许多小句都没有一个三合一的成分。例如,我们说

This teapot my aunt was given by the duke

这里哪个成分可以确定为主语呢?

我们再也看不到显而易见的答案了。具体情况是,构成主语这一传统概念的不同功能在这个小句中分裂到三个不同的成分上,the duke仍然是动作的发出者,但这则消息现在是关于the teapot的,而断言的真值指向的是my aunt。

当语法学家们逐渐认识到这三个功能截然不同时,它们最初被标注为三种不同的主语。这依然隐含着一个事实,存在某种包含三种主语的上位概念,即有关主语的一般概念。上述三种主语是那个一般概念的具体变体。

19世纪下半叶,人们对语法理论的热情再度燃起,“心理主语”、“语法主语”和“逻辑主语”这三个术语逐渐进入使用范围。

  1. 心理主语指“消息关涉的对象”,它之所以叫做“心理”主语,是因为它是说话人心里所想的出发点,小句的生成从这里开始。
  2. 语法主语指“断言的对象”。它之所以叫做“语法”主语,是因为当时人们认为主语和谓语构成的结构是一种纯粹的语法形式关系;认为它决定其他各种语法特征,诸如作主语的名词或者代词的格和动词在人称和数上的一致关系。但人们并不认为它会表达特定意义。
  3. 逻辑主语指“动作的发出者”。它之所以叫做“逻辑主语”,是因为17世纪以来这个术语就用来指“事物之间的关系”,它和“语法”关系不同,后者指符号之间的关系。

在第一个例子中,所有三个功能重合在一起,或者说互相映射,如图

The duke

Gave my aunt this teapot

心理主语

语法主语

逻辑主语

然而在第二个例子中,三个功能分开了:

This teapot

My aunt

Was given by

The duke

心理主语

语法主语

逻辑主语

在this teapot my aunt was given by the duke中,心理主语是this teapot,就是说,this teapot是这则消息关涉的对象——说话者把它处理成这个小句的出发点,但语法主语是my aunt:my aunt是该断言陈述的对象——基于这一对象,这个小句可以认为是有效的断言,从而断定它是真是假。只有逻辑主语依然是the duke:the duke是动作的发出者——是这个小句表征的有关过程的执行者。

只要我们仅仅关注理想化的句式,如John runs,或者the boy threw the ball,我们就可以使用主语这个标签来进行操作,它似乎是一个单一的,不可再分的概念。在这种小句中,心理、语法和逻辑主语的功能重叠在一起,在the boy threw the ball中,the ball仍然是主语,不管我们使用的是哪个意义上的主语,就像我们前面举的第一个例子中的the duke。

可是一旦我们面对自然语言、面对其中的种种变化,包括成分顺序的变化,主动、被动语态的出现等等,如果此时还认为这三个概念只是同一概念的不同侧面并归属于一个总体概念,那么分析就没有办法进行了。我们不得不按照它们的本来意思来解释三种分离的不同功能。事实上,语言中根本就不存在一个总体主语概念下含不同变体。它们不是任何概念的三个类别;它们是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将使用三个不同的标签来替代早先使用过的三个标签,以便更具体地指称有关功能:

心理主语:主位

语法主语:主语

逻辑主语:动作者

现在我们把图2-12重新标注为图2-13。

This teapot

My aunt

Was given by

The duke

主位

主语

动作者

在the duke gave my aunt this teapot中,主位、主语和动作者的角色集中到the duke一个成分上。在this teapot my aunt was given by the duke中,三者则分开。也有可能出现其他重叠情况:其中三个角色合并,第三个分开。例如,要是让the duke作为动作者不变,我们就可以合并主位和主语,动作者分开,如图所示2-14(a);也可以合并主语和动作者,主位分开,如图所示2-14(b),或者把主位和动作者合并,主语分开,如图2-14(c)所示。

无论对英语语法作出何种解释,我们都需要关注所有这些可能的形式,解释它们怎样不同、为什么不同。它们在意义上都有微妙的差异,却关系重大;同时,它们彼此关联,具有系统特点。英语中任何一组类似的小句都可以构成一个相似的聚合关系。当然,并不总是有三个不同的成分来独立充当主位、主语和动作者,一般只有两个,如图2-15所示。注意图2-15中(a)到(d)这一系列小句是如何形成一个完全自然的序列的,说话者可能在讲述类似的自我经历时用到这样的句子。

(a)

My aunt

Was given this teapot by

The duke

主位

主语

动作者

(b)

This teapot

The duke

Gave to my aunt

主位

主语

动作者

(c)

by

The duke

My aunt

Was given this teapot

主位

动作者

主语

通常,如果只有一个成分来承担这些功能,就完全不可能没有变化,例如,在I ran away一句中,I既是主位,也是主语和动作者(即使这种情况下也会出现主位变化的情况,如run away I did和the one who ran away was me;见后面第三章)。另一方面,在解释所有这些变体时,我们还需要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典型的、非标记的英语陈述句形式(断言类)就是主位、主语和动作者重合在一个成分上。在没有上文、没有确定的理由选择其他形式时,我们倾向于使用这种形式。

(M.A.K. Halliday, 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M].London: Hodder Arnold,2004: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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