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儿童权益的否定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21 16: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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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儿童权益的否定

ARTA SELMANI

摘要:

儿童是社会中最敏感的群体,因此对他们的暴力行为被认为是严重侵犯他们的个人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在大多数情况下,马其顿共和国的儿童很少或根本不了解怎样去报告父母或亲属(姐妹、兄妹、祖父母)对他们的实行暴力的案件。。家庭暴力问题仍然被认为是家庭内部发生的私人问题。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通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没有任何由国家机构负责的警报系统,也没有报告家庭暴力的紧急求助热线。有些儿童更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但他们害怕遭受到后续更严重的侵害,所以不敢去主动报告。

本文对暴力侵害儿童的症状、体征、暴力侵害儿童的形式和类型、暴力行为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分析。也分析了家庭暴力对儿童身心发展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际公约,父母、有关负责机构和社会一般都在社会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有义务尊重和维护儿童的权益。通过本文可以看到,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社会干预,不仅仅父母违反了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义务,在特定情况下,有些主管机构也违反了这些法律义务。

引言

家庭暴力不是一种新现象,它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对许多家庭来说仍然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这种教育形式会造成有害的社会心理后果。改头换面。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是一个多层面的问题,需要国家、非政府组织、公民和家庭成员采取更严肃的做法。

在本文的开头,首先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进行了解释,随后对针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进行了解释。此项研究包含了一些国家层面的数据,也包含了家庭暴力受虐儿童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数据,包括儿童权益保护的救济和司法措施并且学校在家庭虐童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涉及。

在我国,很少有关于对儿童的家庭暴力的研究;更多的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其保护的研究,包括对妇女的保护,这些研究将儿童视为这类暴力的不可忽视的间接受害者;然而,我们不应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儿童也是暴力行为是直接的受害者。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身体、心理和性方面的。注意并发现到对儿童实施暴力的迹象往往是困难的,尤其是涉及到心理暴力的时候。因此,应当指出的是,家庭虐童案件的数量远远超过所目前所披露的数据。

到20世纪末,“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在我们的社会中开始得到认可。处理家庭暴力的“高阶”方法始于1994年,而非政府部门做出的与其有关的第一项活动是为了让社会认识到这一现象,并保证对妇女和处于守着地位儿童的帮助和支持。 (2012-2015预防和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暴力国家战略,2012)

我们意识到,为了使每个孩子的个性得到协调发展,我们必须用爱、关怀和理解来为他们在健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创造合适的条件。这正是我们把儿童视为与成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和持有者的原因。我们应该尊重儿童,致力于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教育,以促进人类的进一步繁荣“。这就是马其顿共和国监察员公报中的声明。

直接或间接的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

孩子们需要什么?我们从小就知道答案。首先,儿童需要一个安全和有保障的家庭,不受暴力侵害,需要有爱和保护他们的父母。他们需要有一种基于这种生活常态的稳定感,以便当外面世界出问题时,对孩子来说,家是一个舒适、帮助和支持的地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2014,p.3)。然而,生活中有一些情况使家庭的保障结构失去平衡。

父母对孩子的每一种虐待都是对他们的一种伤害或者造成伤害的猥亵。对儿童的家庭暴力行为的施暴者也指对于家庭内部而言的“外部人”,例如教育工作者、保姆以及白天照顾儿童的其他机构的人(Filippiniamp;Hoogerwerf、Lucoamp;Rodrigues、Diazamp;Roy,Gorgia Fyca,2004,p.7)

儿童可以直接或间接受害。以下是家庭暴力的形式:身体暴力和性暴力、心理虐待和压力、疏忽照顾、剥削、强迫儿童乞讨、侮辱、低估、威胁、造成恐惧感、限制行动自由以及其他侵犯儿童尊严和人格的侵权行为。

身体暴力受到更多的重视;尽管暴力行为的强度可能很低,但它会给儿童带来深远的后果。心理暴力虽然不那么明显,但却能对儿童心理发展产生影响。当受害者遭受由另一个家庭成员施加的身体或心理虐待时,也可能间接导致情感暴力。成长在暴力盛行家庭中的儿童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无论他们是否直接受到影响或目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暴力的行为。更明显的是,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会影响孩子的成长,在孩子的日常生活中,暴力行为的负面后果会被反映出来,例如焦虑、抑郁、学习、具有攻击性、盗窃、吸毒、缺乏自信等。

在非政府组织编写的关于保护妇女权利的报告中,特别是在孩子试图保护母亲的案件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总是同时发生。此外,在紧张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儿童往往会以暴力的施行者或受害者的身份重复这种暴力行为。人们认为这些儿童对家庭暴力行为感知并不敏感。

在我国,只有在罗马社区内发生的性暴力案件才会接到报案并公之于众,而这还是要在事态真的很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实现,此时,在其他社区发生的性虐待也可能会被包括在内。对儿童的家庭暴力不能仅归因于特定的族裔群体或社会阶层;它存在于每个家庭,不论其物质、教育、宗教或种族背景。

儿童-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国家和国家层面的保护

对儿童的暴力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家庭是社会的自然核心,家庭有权受到社会和国家的保护。“马其顿共和国宪法”也规定了父母照顾子女的义务。在与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和责任有关的一揽子立法框架内,《家庭法》和《儿童权益保护法》也包括在内。因此,每一项违背儿童尊严及其身心发展的行为都被认为是对其基本权利的侵犯,即使是这些侵权行为是由家庭成员实施的。

尽管一直以来都有必要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是一种被禁止现象的认识,但我国有关这一问题的规范规定还很新。1992年起的《家庭法》没有包括关于家庭暴力和对受害者的法律保护的任何特别规定。然而,由于将家庭暴力问题纳入马其顿共和国的实际立法,自2004年以来家庭暴力问题已被纳入司法机构。因此,家庭暴力受害者有了法律的保护和援助。2004年、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对《家庭大》的补充和修正对家庭暴力作了规定。从2004年起,家庭暴力也被纳入《刑法》。此外,2007年启动了一项程序,以补充和修正《家庭法》,使家庭暴力的定义与刑法中所给的的定义相一致。

在社会工作者、家庭法专家和非政府组织提出一系列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措施的特别法律的请求之后,2014年9月,颁布了《防止、禁止家庭暴力法》。该法完善了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框架。

在定义方面,《马其顿共和国家庭法》将一切形式的虐待、人身安全侵犯、受伤、性侵犯、精神和身体上的侵犯行为定义为家庭暴力,由此引起了家庭成员的不安全感、危险感和恐惧感。因为这种行为即使是针对儿童也被视为家庭暴力。

马其顿共和国《刑法》将家庭暴力视为各种虐待、严重犯罪、安全威胁、身体伤害、性别暴力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暴力行为或是身体或心理上的暴力,这可能会引起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在婚姻或婚外关系或共同家庭中同居的人以及前配偶或其他有子女或有亲密关系的人的不安全感、危险和恐惧。

刑法确定了家庭暴力的类型、承诺行为、后果和保护对象。然而,没有任何条款保护儿童,特别是当儿童处于证人地位或面临家庭暴力后果时。将家庭暴力定为犯罪行为的立法的目的无疑是基于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刑事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法律决议载有一个明确的信息,即国家决心采取严厉措施,防止家庭暴力,确保受害者得到保护。这包括两个方面:对所有犯罪行为-家庭暴力,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和正式起诉。只有在犯罪行为使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起诉才取决于受害人的意愿,这一点是通过提交的提案来表达的(在受害者是儿童的情况下,提案由另一方或劳动和社会政策中心提交) .对于在家庭暴力情况下的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三个月至十年的监禁,甚至无期徒刑。

2008年,通过了第一项《防止家庭暴力国家战略》,并于2008年至2011年期间实施。《2012-2015年国家预防家庭暴力战略》是第一个方案的延续,其目标是进一步发展一个全面和有效的预防家庭暴力方案系统。国家战略也符合政府为消除家庭暴力而作出的承诺和承担的义务。《防止家庭暴力战略》的主要目标是防止针对任何潜在受害者的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然而,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提供了一种处理受害者个人需要的具体办法。

在国际一级,所有文件都宣布保护和遵守儿童的最大利益,我们将在其中单提出来《儿童权利公约》,《公约》缔约国颁布法令,采取一切法律、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暴力,以及侮辱、虐待、遗弃、忽视、低估或剥削,包括性虐待,只要他们由父母(或其中任何一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受委托的人监护。

我国在执行KDF方面不断受到负面评价。因此,为了使《公约》不只是一张书面文件,马其顿共和国编制了《国家儿童行动计划》,优先考虑儿童的权益,包括来自国家的政府和非政府部门所有相关因素和资源。为了使儿童成为这一国家战略的积极组成部分,马其顿共和国政府于2007年在马其顿共和国设立了全国儿童权利委员会。

对儿童的法律保护和援助

这一部分介绍了为防止家庭暴力而颁布的《家庭法》规定的正式法律措施;劳动和社会政策中心的作用,当有迹象表明家庭暴力正在发生时,这些中心必须采取行动和干预措施;法院为保护受害者-儿童而采取的临时法律措施,以及其他服务,如求救热线、倾诉中心和庇护所。

国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在向家庭暴力受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方面的工作非常重要。如果这些机构采取国内法和国际法规定的所有法律措施(家庭和刑事),防止家庭暴力将是非常有效的。

劳工和社会政策中心在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社会支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家庭法》规定,每一次通知这些中心,都有义务执行所有法律措施(劳工和社会事务中心向公民、家庭成员、受害者本人、官方和法人提供与家庭暴力有关的信息,这些人有义务向上述中心提交这些信息)。这些措施包括为受害儿童提供长达6个月的强制庇护,并可能再延长6个月的医疗保健、心理社会治疗、继续教育、咨询、起诉机构通知、法律援助和代理、启用法律程序、请求临时保护令,以及其他认为有助于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措施。

从法律程序的角度看,法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们阐明了临时保护措施,如禁止违反者以家庭暴力相威胁;法院禁止违反者以任何方式虐待、中伤或联系家人(这里指的是儿童)。法院禁止违反者接近儿童的居住地、学校或其他儿童经常停留的地方;法院有权将受害者从家庭中转移出去,无论受害者监护权归谁所有,直到主管法院提出最后决定为止;法院禁止他们拥有武器,如果有的话—这些武器将会被没收;法院还强迫违反者归还满足家庭日常需要所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法院向违反者阐明强制家庭照料的措施;法院让被告可以去相关的咨询办公室询问;如果违反者患有成瘾或其他疾病,法院会强迫他/她进行治疗;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家庭暴力行为造成的医疗和其他费用,以及其他法院认为对于保障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必要措施。

剥夺父母监护权其实是最不有利的法律措施之一,法院在案件中所阐明的当父母对其子女实施身体或心理暴力、性虐待或以任何其他方式的侵权行为时—对父母义务的严重滥用包括父母的下列行为:对儿童的身心暴力;对儿童的性虐待;雇佣童工;允许儿童喝酒、吸毒或其他精神药品;鼓吹儿童做出不可接受的社会行为;抛弃孩子超过三个月毫不关心;以不可接受的任何其他形式侵犯其子女的权利等等。对《家庭法》的最新补充和修正,以下也被认为是对父母权利的滥用:强迫儿童乞讨和剥削他们。

按照《非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父母权利终止程序是一种非诉讼程序。滥用其父母权利或严重削弱其履行父母职责的父母,经社会事务中心听取意见后,会被法院通过特别程序作出的决定剥夺其父母权利。将子女与父母分开是一项措施,正常情况下在实施这种措施时,儿童比父母更加煎熬(比如当孩子因离婚而与父母之一分离时);然而,在发生暴力行为时也可以同样这种措施,尤其是当暴力行为威胁到生命时,法院认为继续生活在这种恶性循环是对儿童来说是无法忍受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政策中心必须参与改善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因为一旦这种行动的法律条件得到满足,恢复父母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至于保护措施—儿童庇护,我们必须指出,这类儿童可以暂时安置在紧急救助儿童村。其中,非政府组织特别重要,尽管儿童本身很少了解他们在这个问题上的作用以及他们自身可以从非政府组织那里得到帮助。

紧急求助热线,儿童可以凭借此来报告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包括他们自己的父母、亲戚或其他人所采取的暴力行动。这些电话热线的使用为那些疑似儿童受到虐待的家庭启动干预程序创造了可能性。

紧急求助热线可以帮助孩子更容易地获得关于他们可以得到的援助类型的必要信息,获得专业建议,心理社会支持,或简单地倾诉他们的问题。相关机构可以组成特殊的专业小组与儿童进行电话交谈,这些小组通常由教师、社会工作者、心理治疗师和志愿者组成,他们可以提供解决儿童问题的替代方案。根据侵犯权利的情况,免费法律援助服务在儿童大使馆内运作。这类法律服务遵循机构采取的程序,并在儿童最大利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作出反应。

根据马其顿共和国儿童大使馆的最新报告,在通过经济求助电话线报告的104起案件中,32名儿童直接向他们报告了家庭暴力,其中9起是身体暴力,10起是心理暴力以及13宗缺乏照顾的个案。

学校的教育作用

我国的儿童很少了解他们的权利以及他们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尊重。他们不知道哪些行动被认为是对其权利的侵犯,他们也不知道该在哪里寻求保护。这种信息的缺乏还导致缺乏涉及其家庭成员侵犯儿童权利程度的数据,这使得及时干预保护儿童几乎是不可能的。

学校在教育和教导儿童认识家庭暴力行为和采取具体措施保护自己免受伤害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参与这一过程的人包括教师、心理学家、教师和社会工作者。

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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