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泵和管道系统 第三节舱底及压载系统及液舱外文翻译资料

 2022-01-28 10: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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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泵和管道系统

第三节舱底及压载系统及液舱

1舱底系统的总体安排

当船舶在平直的龙骨上或直立或列出五度时,所有能够从任何舱室抽水和排水的船舶都应设有泵送系统。为此目的,除了在容器末端的狭窄隔室外,通常需要进行机翼吸引。应做出安排,使隔室中的水排入吸入管。应提供有效的装置,以便从所有罐顶和其他水密平面排水。峰值罐和相对较小的隔室,例如链式储物柜,回声测深器空间和高峰罐上的甲板等,可以通过喷射器或手动泵排出。在喷射器用于此目的的情况下,舷外排放装置应符合4-4-2 / 23的规定。

3.舱底和压载泵

3.1舱底泵数量

所有长度为20米(65英尺)或更长的自行式船舶应设置两个动力驱动的舱底泵,其中一个可以连接到推进装置上。长度小于20米(65英尺)的船舶应配备一个固定动力驱动泵,可以是一个连接单元,还有一个便携式手动泵。

3.3舱底泵容量

每台泵的容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船只长度

每台泵的最小容量

低于20米(65英尺)

5.5米3/小时(25加仑/分钟)

(手动泵5加仑,1.13米3/小时)

20米(65英尺)或更大但低于30.5米(100英尺

11.36米3/小时(50加仑/小时)

30.5米(100英尺)或更大但低于45.7米(150英尺)

14.33米3/小时(66.6加仑/小时)

45.7米(150英尺)或更大

Q = 5.66d2/103 m3/hr?

Q = 16.1d2 gpm

Q=泵容量

d=主舱底管线吸入所需直径,mm(in.)。见4-4-3 / 5.9。

当两个以上的泵连接到舱底系统时,它们的布置和总容量不会效果不佳。

3.5独立动力舱底泵

卫生,压载和一般服务泵可以作为独立的动力舱底泵使用,只要它们具有所需的容量并且装有4-4-3 / 5.1所要求的泵送舱底所需的控制阀。

3.7压载泵数量

所有长度为20米(65英尺)或更长的自行式船舶应设置至少两个动力驱动的压载泵,其中一个可由推进单元驱动。卫生,舱底和一般服务泵可作为独立的动力压载泵使用。

可以接受替代的减压装置,例如教育者或具有与压载系统的适当临时连接的合适的液体货泵,以代替第二压载泵。

3.9离心泵

在安装离心泵的地方,应提供合适的灌注装置。

5舱底和压载管道

5.1概述

舱底和压载泵系统的布置应能防止水或油进入货物和机器处所,或从一个舱室到另一个舱室,无论是来自海运,水压载舱还是油舱。舱底和压载主管应在泵上设有单独的控制阀。

5.3安装

舱底或压载管,如果允许通过用于运输油的舱室,则应为钢制或锻铁制。如果深水舱的舱底管没有通过水密或不透油的隧道,则舱底管线应为钢制且特别重。同样,如果压载水舱以外的深水舱中的压载水管没有通过水密或不透油的隧道,则压载水管应为钢制且超重。对于舱底和压载管道,接头的数量应保持最小,并采用弧焊或超重法兰。应安装深水箱内的管道以注意膨胀。非回油阀应安装在舱底管的开口端。

5.5管簇,旋塞和阀门

5.5.1概述

与舱底泵送装置有关的所有歧管,旋塞和阀门应处于通常情况下始终可接近的位置。控制来自各个舱室的舱底吸入的机器处所中的所有阀门应为止回型。如果阀门安装在管道的开口端,则它们应为止回阀。

5.5.2共主型舱底系统(2005)

普通主舱底系统通常包括沿船舶长度安装的一条或多条主干线,并设有分支舱底吸入连接到各个舱室。如果只安装了一个前后舱底主干,舱底主要是位于船的模制梁的20%的内侧,从船的侧面垂直于夏季载重线水平的中心线测量。如果船的每一侧至少有一个舱底水管,则那些舱底水管可以安装在模塑梁的20%范围内,从船的侧面垂直于夏季载重线水平的中心线测量如果它们配有支管和控制阀,这些支管和控制阀的布置使得可以使用容器两侧的主管有效地抽出每个隔室。

对于所有常见主型舱底水系统,舱底水管道分支所需的控制阀应始终可以接触,并且应采用经认可的远程操作员进行停止检查。远程操作员可以位于有人驾驶的机器空间中,或者位于干舷甲板上方的可进入位置或从甲板下通道。远程操作员可以是液压,气动,电动或伸展杆式。

5.5.3压载箱阀门控制

压载水箱阀应布置成使其始终保持关闭状态,除非压载时。为此目的,可以使用手动螺纹操作阀,蝶形阀的正保持装置或其他等效装置。在安装时,应设置遥控阀门,使其在失去控制电源时关闭并保持关闭,或保持在最后位置,并在阀门断电时提供易于操作的手动操作装置。控制系统。舱底阀和压载阀的远程控制应在控制站清楚标明,并应提供装置以指示阀门是打开还是关闭。

5.7过滤器(2005)

除紧急呼吸以外的机器处所的舱底管线应配备易于从地板上进入的过滤器,并且应有直的尾管到舱底。其他舱室中的舱底管线的端部应装有合适的过滤器,其开口面积不小于吸入管面积的三倍。

5.9舱底吸水的大小

舱底吸水管的最小内径应为最接近的商业尺寸,直径在6mm(0.25英寸)以内,由下列公式确定:

5.9.1主线

对于主要舱底管线直径和泵的直接舱底吸入直径:

d = 25 1.68 VL(B D)mm d = 1 “L(B D)/ 2500 in

5.9.2分支线

对于隔室的组合分支吸入的等效直径:

d = 25 2.16^/ c(B D) mm d = 1 ^ c(B D)/ 1500 in。

d = 管内径,单位mm(in)

L = 容器长度,如3-1-1 / 3中所定义,单位为m(ft)

B = 容器宽度,如3-1-1 / 5中所定义,单位m(ft)

c = 隔间长度,m(ft)

D = 舱壁或干舷甲板的模制深度,单位为m(ft),但为船舱中的主干线,在舱壁或干舷甲板上有封闭的货舱,按照4-4-2 / 23.5.1(b)进行内部排水,并在船舶的整个长度上延伸,D应为测量到舱壁或干舷甲板上方的下一层甲板。如果封闭的货物处所覆盖的长度较短,则D应视为舱壁或干舷甲板的模制深度加上pound;h / L,其中pound;和h分别是封闭货物处所的总长度和高度。

5.9.3主线减少

如果机舱舱底泵主要用于发动机室内的排水,则L可以通过液货舱或货舱的总长度减少。在这种情况下,舱底主管的横截面积应不小于发动机室支管的所需横截面积的两倍。

5.9.4替代尺寸要求

对于长度小于30.5米(100英尺)的船舶,舱底管尺寸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代替4-4-3 / 5.9.1。

船只长度

最小管道尺寸(ID)

低于20米(65英尺)

25毫米(1英寸)

20米(65英尺)或更大但低于30.5米(100英尺)

38毫米(1.5英寸)

5.9.5大小限制

对于长度为30.5米(100英尺)或更长的容器,主吸入管道的内径不得小于63毫米(2.5英寸)。没有分支管道需要超过100毫米(4英寸)ID,也不得小于50毫米(2英寸)ID,除了小口袋或38毫米(1.5英寸)内径管道的排水可能用过了。

5.9.6舱底共主(2005)

每个共用主舱底线的直径可以通过4-4-3 / 5.9.2中给出的舱底分支的等式确定,使用在确定直径的点上游的组合舱室长度。在具有由压载系统服务的全深度翼舱的双壳体结构的情况下,其中船舶的梁不代表舱室的宽度,B可以适当地修改为舱室的呼吸。但是,在4-4-3 / 5.9.1中,没有共用主舱底管需要超过舱底主管的直径。

5.11重力排水管

穿过干舷甲板以下并在主机器空间内终止的主机械空间水密舱壁的重力排水管应安装一个可从干舷甲板上方操作的阀门或带有快速自动关闭阀门的阀门。阀应该优选地位于主机器空间中。当货舱中的其他处所的重力排水终止时,货舱舱底水井应安装高位警报器。在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保护的空间内终止的重力排水装置应配备防止灭火剂逸出的装置。

5.13污泥罐

应提供足够容量的罐或罐以接收油性残余物,例如由油性水过滤或分离设备产生的油性残余物以及燃料和润滑油的净化。最小污泥池容量Vi应通过以下公式计算:

v = k #39; cd m3 (ft3

K = 对于主要发动机使用或净化重质燃料油的船舶,为0.015

= 对于使用柴油或重质燃料油的船舶,不需要0.005使用前净化

C = 每日燃油消耗量,m3 (ft3

D = 污泥可以排放的港口之间的最长航程岸上(天)。在没有精确数据的情况下,将使用30天。

污泥槽的设计应便于清洁。如果预计污泥罐会接收到重质燃料油残留物,则应提供加热装置以便于污泥罐的排放。

5.15.4污泥管道系统

5.15.4(a)污泥泵。污泥罐应设有适当类型,容量和排放头的指定泵,用于将罐内容物排放到岸上接收设施。

5.15.4(b)标准放电连接。为了能够将污泥排放到岸边接收设施,污泥管道应按照4-4-3 /表1提供标准的排放连接。

表格1

标准放电连接法兰的尺寸和细节(2014)

尺寸

外径

215毫米

内径

根据管道外径

螺栓圆直径

183毫米

法兰上的插槽

直径为22毫米的6个孔等距放置在上述直径的螺栓圆上,开槽到法兰周边。槽宽为22毫米

法兰厚度

20毫米

螺栓和螺母:

6套,每套直径20毫米,长度合适

法兰设计用于接受最大内径为125 mm的管道,并且应采用钢或其他具有平面的等效材料。该法兰连同防油材料垫圈,适用于6 kg / cm的使用压力2

5.15.4(c)污泥管道(2018)。污泥管道系统与舱底系统之间不得有排放连接,但下列情况除外:

污泥罐排放管道和舱底水管道可连接到通向4-4-3 / 5.15.4(b)所述标准排放连接的公共管道,条件是两个系统的连接不允许转移污泥到舱底系统。

污泥池可装有排水管,带有手动操作的自动关闭阀和后续目测监测沉淀水的装置,这些装置可形成油性舱底水储水池或舱底水井,或另一种安排,但这种安排不能直接连接到舱底排放管道系统。

7主要机械空间的直接和紧急舱底吸入(2011)

7.1直接舱底吸水

对于长度为20米(65英尺)或更长的船舶,其中一个独立驱动的舱底泵(见4-4-3 / 3.1)应装有直接从主机舱舱底到吸入阀箱的吸入装置泵的布置使其能够独立于舱底系统运行。该生产线的尺寸应使泵能够满负荷运转。直接舱底抽吸应由止回阀控制。

如果水密舱壁将主要机器空间分隔成舱室,则应为每个舱室安装直接抽吸装置,除非可用于舱底水的泵分布在这些舱室内。每个这样的隔间中的至少一个泵将配备有用于其隔间的直接抽吸。

7.4紧急舱底吸水

除了4-4-3 / 7.1中的直接舱底吸水外,还应在所有长度为55米(180英尺)及以上的远洋船舶的主要机器处所安装紧急舱底水。紧急舱底水吸入应直接引导至主机器空间中最大的独立驱动泵,而不是所需的舱底泵。如果该泵不适用,主机空间中第二大的合适泵可用于此项服务,前提是所选泵不是所需的舱底泵之一且其容量不小于所需舱底泵的容量。

应急舱底吸水管的面积应等于所选泵的全吸入口。应急舱底管线应设置一个吸入止回阀,其位置应能够快速操作,并设有合适的舷外排放管路。对于紧急舱底入口,吸入口的开口端和罐顶之间的距离应足以允许完全流动的水。应急舱底吸水阀的手轮应位于地板上方不小于460毫米(18英寸)的位置。

9排气管

9.1概述(2011)

除了没有安装固定排水装置的相对较小的舱室外,所有舱室,围堰,空隙,隧道和舱室都应安装通风管道,而这些舱室没有安装其他通风装置。在所有容器中,双层底和其他容器中的结构布置应允许空气和气体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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