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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权': 协调欧盟和美国的观点
最近欧盟的事态发展强调了发展“被遗忘权”的可能性。“对于美国的公司,尤其是那些在互联网上运营的公司来说,这种权利的发展和巩固可能会带来很大的问题。这篇文章指出了这样一种权利的实际意义,阐述了美国和欧盟对被遗忘权的适用问题的看法。
一、最近欧盟的发展
维维安·雷丁最近被任命为欧洲委员会的法官,负责司法、基本权利和公民身份。她曾担任信息社会和媒体专员。在这些角色中,她是欧盟隐私发展的重要发言人和倡导者。2010年6月,在美国商会的一次会议上,雷丁表示,她在新职位上的“最高目标”是“确保人们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高度的保护和控制。”雷丁强调说,“互联网用户必须有效地控制他们在网上的内容,并且能够正确地、随意地撤回或删除,”将这种控制的权利标记为“被遗忘的权利”。此外,雷丁指出,“在欧盟经营的所有公司都必须遵守我们的高标准的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
2010年晚些时候,欧盟的一份新闻稿宣布,欧盟计划提出“一个新的法律框架,以保护欧洲联盟的个人数据,涵盖欧盟所有部门和政策的数据处理业务。”“这项“全面”新的法律框架工作将在欧洲议会和欧洲部长理事会之间进行谈判。欧盟的声明特别提到了“被遗忘权”,即个人有权“在不再需要的时候将其数据完全移除”。欧盟的一份更全面的白皮书同时发表,引用了同样的概念,并概述了欧盟的《欧盟隐私法现代化计划》,以解决“全球化和新技术”的问题,欧盟对“被遗忘权”的类似解释也随之出现。此外,欧盟还强调,“欧洲公民的隐私标准应该独立于他们的数据被处理的领域。”
西班牙和意大利最近的事态发展扩大了公众对被遗忘权的讨论。2011年初,西班牙数据保护部门要求谷歌删除在线新闻文章的链接。文章中包含的过期信息侵犯了西班牙公民的隐私。大约在同一时间,意大利宣布将对互联网内容网站进行监管,就像他们是电视广播公司一样,并将强制要求对诽谤性内容进行“更正”。2009年,德国发生了一起案件,两名杀人犯完成了他们的牢狱之灾,他们提起诉讼,将他们的罪行从网上的帖子中删除。2010年初,意大利一家法院发现几名谷歌高管违反意大利隐私法,允许一段虐待残疾男孩的视频持续在线视频服务。这些事件发展表明,全面的“被遗忘权”的广泛用途可能得到执行。
二、欧盟的应对
许多美国评论人士面临着“被遗忘权”的发展建议,指责欧盟监管机构“模糊思维”与美国基本价值观(如言论自由和媒体自由)不一致。例如,脸书的一名代表建议,欧盟的做法是“向信使发送信息”,而不是“内容共享的地方”,而应该是促进隐私控制的任何努力的焦点。另一些人则认为,欧盟的做法可以在信息(不存在的情况下)创造一个产权,并产生一个“官僚噩梦”,这可能会影响到数据的“商业需求”。
然而,一些美国评论人士似乎更愿意接受被遗忘权的有限版本。例如,有些人建议,孩子们应该有能力在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即兴地抹去信息。另一些人指出,“数据最小化”(一种被遗忘的权利的形式)的概念长期以来一直是美国各种法律中“公平的因作法”的核心内容,并且可以扩大。还有人指出,“宽恕和遗忘”的概念体现了一种基本的人类价值,和美国的法律(破产、信用报告和刑法等)实际上至少承认了“被遗忘权”的某些要素。
美国对欧盟发展的反应之广,让人忘记了被遗忘权,这表明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如何让美国和欧盟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这篇文章的其余部分着重于实质性和程序性机制,以实现这种协调。
三、协调欧盟和美国实质性的意见
美国和欧盟传统上对数据隐私的看法大相径庭。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分歧仍然没有解决欧洲联盟普遍坚持高度的政府参与保护这一基本权利。相比之下,美国的《隐私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拼凑式”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的“反应性”的州、联邦法规和普通法的原则。此外,美国传统上强调言论自由高于隐私,这是一项基本价值。
有些人认为,在美国,被遗忘权根本不可能存在。然而,对美国隐私法发展的简要回顾表明,欧盟和美国对被遗忘权的概念可能会达成一致。120多年前,沃伦和布兰迪斯撰写的关于隐私的文章主要关注“不正当的八卦”,再加上“现代企业和发明”(包括电话和摄影)导致了“精神痛苦和痛苦”,这是由侵犯隐私引起的。此后的早期案例表明,至少有可能声称隐私侵犯是基于对过时信息的有害引用。此外,侵权行为的重述明确承认了对“私人生活的宣传”的潜在侵权要求。
例如,在1931年,34岁的梅尔文诉里德案中,有一个家庭主妇,曾做过妓女,曾被错误地指控谋杀,在她被判无罪7年后,她成为了一部故事片(《红色和服》)的主角,根据她的审判事实。虽然没有特别提到被遗忘权,但法院允许对电影制片人提起诉讼,他指出:“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即现在构成的社会,以及我们的刑罚制度的管理,是对罪犯的改造。法院认为,不必要地使用原告的真实姓名,这妨碍了她获得康复的权利。同样,在1971年,在布里斯科诉读者文摘协会案的判决中,法院认为,一个出版商对原告先前罪行的引用可能侵犯了他获得康复的能力。
根据第一修正案的关注,这些案件大多被驳回。在一系列的观点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新闻价值,真实的故事受到新闻自由的保护,尽管它们可能会给故事的主题造成尴尬或其他伤害。简而言之,“目前对侵权法的解释不赞成将隐私侵权理论下的救济给予那些曾经被媒体重新唤起公众意见和讨论的人们。”然而,仍有一些情况下,美国法庭会接受隐私要求,即便是值得媒体关注的问题。
在有新闻价值的故事背景之外,美国法院不太倾向于坚持不受限制地获取信息。例如,在尼克松诉华纳通讯公司中,最高法院承认了一项检查和复制公共记录的一般权利,但也建议法院必须行使其监督权,以防止“不正当的目的”获取信息,例如“满足私人的恶意或助长公共丑闻”。“同样地,在美国,没有法官和记者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在《信息自由法》的要求下承认,“隐私利益”可能存在于“将个人事实远离公众视线”。“事实上,法院特别指出,由于“汇编了其他难以获得的信息”,因此信息的可访问性增加了,“否则肯定会被忘记”,这可能会影响到“保持信息的实际模糊”的“隐私利益”。
此外,在美国判例法中至少有一些建议在国际交流的背景下减少了第一修正案的关注。例如,在雅虎公司诉洛杉矶法院的判决,第九巡回法院扭转了下级法院的决定,以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为由拒绝执行法国法院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雅虎决定停止纳粹纪念品的销售在法国(非法)在其网站上,指出:“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的程度可以完全由以外的美国是一个困难,在某种程度上,未解决的问题。最近,在霍尔德诉人道主义法项目中,美国最高法院维持了《美国爱国者法案》的部分内容,该法案在与“外国恐怖主义”组织“协调”时将言论定为犯罪。这些和其他决定表明,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是绝对的,至少在与外国有关的言论中是这样。
从大西洋的另一边看,欧洲联盟当然不忽视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基本价值。事实上,欧盟最近的声明和法院的判决明确承认需要平衡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各种国际声明同样支持这种平衡的需要。因此,在欧洲内部,有必要讨论如何在确立被遗忘权的问题上平衡必要的价值。
此外,大西洋两岸的监管机构和法律理论家都认识到,协调国际数据保护法律可能是维护世界互联网经济健康的关键。事实上,欧盟数据限制可能阻止美国企业在欧洲地区开展业务的风险,导致美国商务部在欧盟的投入和批准下建立了一个“安全港”。这种方法通常是成功的,可以扩展。为了促进美国和欧盟对隐私和言论自由之间的平衡的看法,还有一系列其他的手段,近年来,各国政府一直在寻求这些选择。此外,长期存在的“公平信息实践”概念为监管机构之间的共同讨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最近的政治发展表明,美国的监管机构和立法者可能特别愿意讨论加强隐私保护的益处。2010年12月,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发布了一份“初步”报告,旨在提供一个“广泛的隐私框架来指导政策制定者,包括国会和行业。”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报告要求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隐私保护方法进行全面的“重新审查”。在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其2010年报告后不久,美国商务部就对其关于“商业数据隐私和互联网经济创新”的报告提出了起诉(“商业报告”)。商务报告美国隐私保护政策制定的四个主要目标:(1)增进消费者信任在线通过识别“复兴”公平信息实践原则;(2)鼓励发展“自愿的”隐私的行为准则与政府通过“协作”;(3)鼓励“全球互操作性;(4),以确保“全国一致的“隐私规则。
这些为美国数据保护政策制定的目标,肯定能认识到信息技术问题的全球性。事实上,欧盟数据政策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全球统一的数据保护标准,并促使美国监管机构采取行动。此外,欧盟的发展引发了美国对与欧盟当局对话的兴趣。关于数据保护和隐私问题的额外对话应该得到发展。考虑到互联网技术和使用的广泛发展,以及基于互联网的商业日益全球化,对隐私的实质性标准的改变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欧盟计划重新修订数据保护指令,以改善欧元区内的统一,这可能为与美国当局的这种对话提供一个特别好的机会。
至少,美国与欧盟当局的接触可以澄清欧盟对被遗忘权的看法。欧盟单一标准的发展也可以为在欧盟经营的外国企业提供更大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欧盟和美国数据保护法律的实质性和解,不一定要对言论自由与隐私的充分讨论。可能会出现各种极简方案。例如,欧盟和美国的监管机构可以讨论被遗忘权的范围,并至少就该地区的某些最低标准达成一致。此外,讨论可能包括支持自我规制(或“共同监管”)的方法,以促进被遗忘权的各个方面。当局还可能处理任何被遗忘权的具体执行形式。最后,在一定程度上,某些技术解决方案(如自动删除信息系统)可能会涉及到被遗忘权的问题,监管者可以(也应该)讨论促进开发和使用这种技术的方法。
四、协调欧盟和美国对管辖权的看法
尽管迄今取得了进展,并希望在协调方面作出更多努力,但事实仍然是,美国和欧盟关于隐私保护的观点(特别是被遗忘权)目前正处于冲突之中。只要存在这样的冲突,就会出现一个重大的程序问题:欧盟当局管辖和裁定在欧盟以外活动的行为者的管辖范围是什么?在欧盟内,这种活动的某些影响可能会出现在欧盟内部?在一个相互联系的世界中,这样的场景不可避免地出现。任何权利的有效执行,包括被遗忘的权利,都取决于一个能够有效执行这一权利的司法制度。然而,在互联网活动上存在冲突的司法管辖区的问题带来了一个巨大的难题,这是评论家们早就认识到的。
传统上,行使管辖权是基于对领土的“主权”概念。然而,现代的法律理论冲突认识到,基于保护主义的国籍、国家利益的保护、对危害人类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以及对一个受国家管辖的公民所产生的消极影响的“消极个人”理论,有可能扩大管辖范围。在网络空间这个基本上没有边界的地区,对特定物质领土的主权概念尤其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各国普遍同意“互联网的法律”,否则,一个一致的、可理解的“影响”标准自然成为最可能替代严格的“主权”方法的标准。然而,无限的“效应”学说可以用来为几乎无限的管辖权辩护。在这个问题上,社交网络和其他互联网内容服务商等在线中介“处于前沿”,因为它们的内容可以从地球上任何地方的电脑上看出来。
美国判例法和欧盟官方声明中出现了基于互联网的管辖权观点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美国法院一直遵循Zippo Mfr的推理。法院参考了一项“滑动规模”,以确定互联网活动是否可以构成个人管辖权的基础。根据Zippo法庭的说法,在这个范围的一端,被告显然是通过与外国司法管辖区的居民签订合同而在互联网上做生意的。在另一个极端情况下,被告只是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在中间是一个交互式网站允许用户与主机交换信息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行使管辖权是通过审查发生的信息交换的互动性和商业性质来决定的”,尽管Zippo测试没有被证明是正确的。它的应用,其基本概念,纯粹“被动”的网站运作不应成为行使个人管辖权的唯一基础,似乎在美国法律中是相对完善的。。
相比之下,欧盟对欧洲隐私法(及其相关概念,如诽谤)的解释似乎超出了美国司法管辖范围的范围。1995年通过的《欧盟数据保护指令》没有明确指出,其条款适用于非欧盟实体的活动,但目的是将欧盟实体法适用于任何在欧盟内部使用手段收集或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2000年,欧盟又对“信息社会服务的某些法律方面,特别是电子商务,在国内市场”发出了进一步的指示,但又没有明确提及欧盟管辖范围的范围。在2002年,第29条数据保护工作组(“工作组”),一个与欧洲联盟有关的咨询小组,发布了“关于确定欧盟数据保护法的国际适用于非欧盟网站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工作文件”。“工作组建议,在欧洲联盟中没有合法机构的网站运营商和居住在欧盟的个人之间的在线互动可能足以触发欧盟数据保护法下的覆盖范围。的全部达到这个工作小组的意见还未经过测试,但在技术阅读欧盟指令,那些帖子的个人信息对另一个人在他或她自己的社交网站或使用个人信息从另一个人的形象可以被视为一个“数据控制器”指令的数据保护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承认“被遗忘的权利”可能会产生非常广泛的后果。
事实上,根据互联网活动,欧洲判例法倾向于超越我们对管辖权范围的看法。在本质上,只要互联网上的交流在一个欧洲国家已经知道“影响”,欧盟法院(以及,通过暗示,欧盟监管机构)可以行使管辖权。除了雅虎案例,在那里,一个法国法院控制了雅虎在法国负责允许出售莫斯利材料的,和许多其他类似的情况下,在最近的刑事起诉谷歌的高管在意大利,意大利法院举行,因为至少一些处理的信息(视频与唐氏综合症儿童被虐待其他年轻人)发生在意大利,法院正确行使管辖权。因此,如果通过欧盟“设备”“处理”“个人数据”,包括用户在欧洲某个地方下载互联网内容,欧盟理论上可以对互联网参与者行使全球管辖权。
对互联网相关活动的管辖范围的不同意见可以产生不确定性、额外的成本(响应不同的标准)和不必要的贸易壁垒(因为企业可能会被阻止在不利的司法管辖区进行监管的活动所阻碍)。此外,在其他国家,司法和行政命令可能不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可能会妨碍有效地执行规则。
理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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