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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优待带来的困境的解决方案:合格的认罪-我认罪只是因为优待...
米尔科·巴加里奇 朱莉·布雷布纳
迪肯大学法学院,吉隆校区,3217吉隆,维也纳国际中心,澳大利亚
抽象
认罪判决优待可以说是权宜之计战胜原则的胜利。强烈的功利理由有利于对认罪的被告提供较轻的判刑。然而,认罪优待的一个令人不快的观点是,一些无辜的人被迫使认罪。本文建议,优待引起的问题的一个可能解决办法是允许被告进行'合格认罪'。虽然被告正式构成认罪,但被告将被允许提出符合无罪的证据,作为减轻认罪的一部分。如果判决人被说服被告有一个可以判处无罪释放的应有机会,将给予超过只有认罪可判处的刑罚优待。
1.改革提案的介绍和概述
认罪优待仍然是判刑中最具争议的方面之一。惩罚比选择接受审判的罪犯更严厉地认罪的罪犯没有明显的原则性犯罪学依据。正如约翰·威利斯所指出的,优待的后果是,'根据传统的笔法标准,允许认罪后的最终产品不是适当的判决'(威利斯,1985年)。然而,有强烈的务实理由支持鼓励被告认罪。认罪为社会节省了有争议的听证费用,减少了法庭的拖延,使证人减轻了作证的压力。然而,优待价值很高,给一些无辜的被告带来了认罪的压力。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卡梅伦[1]最近核准了优待,而且在这个过程中,大多数法院驳回了反对优待的若干论点,包括它构成对选择追求其'审判权'的罪犯的一种歧视。
本文的目的是提出一种不同的方法,解决认罪优待造成的两难困境。必须指出,本条侧重于认罪本身的优待,而不是对表达悔恨或与调查官员合作的优待,而调查官员往往(但并不总是)与认罪同时进行。在有悔恨或与当局合作时提供优待的可取性对认罪优待提出了不同的问题。[2]
有两种明显的方式可以解决认罪优待引起的问题。一个是正式的,另一个是实质性的。
正式的做法是认为优待不会强迫罪犯认罪,因此否认问题的存在。这是最常见的,援引众所周知的论点,即优待实际上并不惩罚那些更严厉地认罪的人,而只是简单地减少那些认罪者的判决。我们反对这个论点是不合逻辑的。[3]
解决这一问题的实质性做法是取消优待。这似乎是不可取的,因为有充分的理由赞成保留该等。我们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解决方案。
1.1.提案概述
我们建议引入'合格认罪'的概念。从形式上来说,这将构成认罪。然而,这将使辩护律师能够在开始认罪的基础上说:'我的当事人认罪,但只能维持认罪优待......'。然后,律师将被允许在认罪过程中提出符合当事人无罪的陈述。如果证据具有说服力,被告将有资格享受超过任何优待,只是因为认罪而可享受优待。这项建议在执法者与被告的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为此,它确保保留优待的功利性利益,同时适当承认以下事实:(一)优待对被告施加压力,要求被告认罪;(二)所有认罪的人均无罪;(三)优待对被告认罪施加压力;(四)优待对被告认罪施加压力;(五)对被告认罪施加压力。
一些评论员会因为该提案具有高度修订性而驳回该提案。最明显的批评是,对声称无罪的人实施刑事制裁,将损害刑事司法系统的完整性。沿着这样的路线的评论忽略了一个事实,即系统已经崩溃-严重如此。任何处理导致惩罚无辜人民的政策或做法的法律制度,如果否认或忽视这个问题,都需要进行重大改革。
本文提出的这一建议并不能解决现行量刑制度的许多弊病。然而,有人建议,它将使该系统更加透明,并最终更好。允许无辜者(无罪意味着不可持续的起诉案件)在有限意义上维护其清白并因此获得减刑的制度,并不是一种制度,它诱使无辜者认罪,只得到那些因被红牌罚下而认罪的人同样的优待。[4]建议改革的基本格言是,通常最令人满意的解决生活困境的办法,即使是法律困境,也只是说实话。
1.2.拟议改革的利弊
拟议的改革将具有三个主要优势:
1.
这将使判刑制度更加透明,承认认罪优待对无辜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们认罪——在某些情况下,总是导致对无辜者定罪。
2.
它承认,所有认罪的被告并不'同样有罪'。拥有可辩护的被告将有资格获得超过30%的优待,目前可享受认罪。
3.
更多的案件很可能通过认罪的方式最终确定,相当于为社会节省更多的成本。
主要缺点如下:
1.
要证明被告有可辩护的辩护,这需要时间,这有可能破坏改革的成本和效率理由。
2.
提供更大的优待将给被告带来更大的认罪压力。
有人认为,利大于弊,应考虑试行拟议的改革。
在讨论改革问题之前,我们简要概述认罪优待目前的运作方式。随后对赞成和反对保留认罪优待的论点进行分析。最后,我们解释我们的改革建议,考虑优待如何以最可取的方式运作。
2.目前的法律地位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所有司法管辖区(塔斯马尼亚州之外)认罪的被告,获得量刑优待。[5]无论认罪是否与悔恨同时,这都是如此。例如,在莫顿,维多利亚州刑事上诉法院指出:
认罪可以考虑,无论是否也表明一些其他的质量或属性,如悔恨...法院在减轻刑期时,总是可以考虑认罪,即使这样做完全是出于自身利益。[6]
虽然法院通常不愿意说明优待的确切金额,[7]正常范围似乎在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之间,这取决于案件的情况。[8]一般规则是,认罪越早,优待越大。[9]裁决的份量支持这一点,表明请求的及时性实际上是与优待大小有关的主要变量。[10]因此,从理论上讲,尽管没有正当的辩护,但在第一次合理机会认罪的罪犯可以享受全额优待。[11]在这方面,有人指出,只有鼓励被告'如果导致(并被视为导致)大幅度减刑,就鼓励被告尽早认罪'。[12]
也有人建议,当控方案件薄弱时,优待最大。[13]然而,这似乎并不反映法律的状态。[14]正如ByrrJ.(麦克弗森和莫伊尼汉JJ同意)在昆士兰刑事上诉法院指出的,这种做法与优待的理由背道而驰:
我仍然相信,这种不愿意在显然站不住脚的案件中作出认罪的宽大是有理由的。如果认罪产生的行政权宜之计是量刑的充分依据,那么对于在审判中定罪似乎是肯定的较轻判决,不应是决定性的。除非有动机鼓励罪犯承认有罪,否则审判总是有可能作出判决,如果只是因为被告认为没有损失的风险竞争....提交定罪的另一个意图好处是,在性案件中经常提到一个,是使证人避免受到审判的折磨。在看似不可抗拒的情况下,这种优势同样有价值。[15]
认为优待的大小应取决于检方案件的强度,也不符合目前的量刑法律和惯例,因为从量刑请求中提出的材料来看,量刑人很少能够有意义地评估检方案件的强度。[16]正如Ashworth所指出的那样,'被抓到的想法只涉及事实情况,而且对它们来说可能不止是肉眼——例如,一种可能的辩护,如环境胁迫、自动化,或其他什么'。(阿什沃思,2000年)。
有一些证据表明,认罪优待对最终刑罚影响很小,特别是在下级法院,判刑者只是口头上说要减轻处罚。[17]另一方面,对皇家法院判决的调查表明,在一项研究中,认罪的刑期平均减少22%;在另一个31%;和最近在另一个40%。[18]最近研究的一个奇怪方面是,对于一些罪行,例如强奸和危险驾驶致人死亡,认罪后的平均刑期高于审判后定罪。[19]理论与实践之间几乎没有相关性,实践的多样性也不足为奇。英国和澳大利亚的立法行动对遏制安德鲁·阿什沃思近十年前所说的'咖啡馆制度'(Ashworth,1995年)的量刑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它允许量刑者挑选一个在当时似乎适当的理由或目标,而当时几乎没有任何限制。[20]
3.优待是否惩罚那些选择进行审判的人?
如前所述,一些评论员试图回避与惩罚那些行使审判权的人有关的概念和规范问题,敦促不由制度惩罚那些认罪的人;而是简单地惩罚那些认罪少的人。[21]这样,认罪优待更可口,可以用来反驳一些罪犯被迫认罪的论点。
在卡梅伦看来,这是法院所有成员赞同的观点,除了McHughJ。高德龙、古莫和卡利南JJ在联合判决中指出:
虽然在减轻处罚时可以考虑认罪,但被定罪者不得因坚持其受审判权而受到惩罚。允许减少认罪与不惩罚被定罪人不认罪之间的区别并非没有其微妙之处,但尽管如此,它还是一种真正的区别(强调补充)。[22]
同样,柯比J指出:
坚持这些权利的被告不得受到处罚。被告不得增加刑期,以表明量刑法官的结论,即囚犯坚持审判,浪费了法庭的时间或公众资源。然而,对这些权利的依赖必然会剥夺被告因认罪而可能造成的任何减轻。[23]
这是一种常见的争论形式。它把语义问题分于现实。[24]也许在法律领域经常使用它并不奇怪。例如,它经常被用来证明对累犯的额外惩罚是正当的:我们惩罚惯犯不是如此严厉;而是给初犯打优待[25]这种性质的论点在逻辑上是有缺陷的,通过调用常年玻璃是半空或半满的诡计来呼吁混乱。然而,有一个现成的办法,解决这种困境;只需将参考点更改为客观度量。正确的问题是:杯子里有多少水?要弄到问题的症结所在,需要问的只是:对认罪的罪犯不认罪的罪犯是否受到更严厉的判决?
McHughJ是卡梅伦法院中唯一一位似乎接受优待的效果是惩罚那些更严厉地认罪的人。他说:
认罪优待的结果是,在尽可能早的时候认罪的人几乎总是比认罪并被定罪的人获得更短的刑期。法院清楚地知道,为了表明法院不赞成被告将问题作为证据,或提出浪费时间甚至草率的辩护,因此,增加对所犯罪行的适当判决是不允许的。但法院坚持认为,认罪的被告没有受到惩罚,并因认罪而被判更多的刑罚。相反,认罪的被告只得到比他或她本来应得的较轻的刑罚。这种学术论点的微妙之处并没有逃脱那些从实质上而不是形式上看法律问题的人的批评。在香农,考克斯J说,被告'将需要一个非常微妙的头脑,不寻常的同情法律的方式'接受这一论点。而且,PincusJ说,平库斯J说,'人们因为坚持审判而受到惩罚,至少从某种意义上说,如果他们认罪,他们可能会得到比认罪时更长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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