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作为滥用检察裁量权补救措施的潜在效用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6 1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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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条例作为滥用检察裁量权补救措施的潜在效用

作者:Samuel J. Levine

载于DUKE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 amp; PUBLIC POLICY [VOL. 12:2

简介

本论文是一个较大项目其中的一部分,旨在探讨以下可能性:与大多数现行观点相反,司法监督通过广泛的司法现行道德规范和司法法规的解释,以及实施更广泛的道德规范,来审查和监管检察官的指控决定,这可能是一个可行的机制。 在一篇即将发表的文章中,布鲁斯·格林和我指出了学者们通常不考虑法官可能发挥更有力作用的一些原因,并对此做出了回应。我们可以通过执行针对指控决定的纪律规则,监督检察官的指控酌处权。具体来说,我们建议许多学术观点应该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前提下,法院缺少审查起诉决定的权威和能力。[1]但是,我们认为,许多学者几乎完全断定法院无权审查起诉决定,这反映了对联邦法律和联邦法院的过度关注,因此,这仅揭示了故事的一部分。

根据对州法院经验的审查,我们发现,与许多学者的假设相反[2],作为一种描述性事项和一种规范性事项,在许多州的各种情况下,法院对指控决定进行了裁决和纪律审查。此时,为确保公正的司法行政,州法院在面对司法责任和权力,分权的观点不被认为那么令人信服。此外,即使大多数法院仍然不愿意通过裁决程序审查指控决定,每个州的法院仍然行使固有的监管权力。法院在他们自己的管辖范围内进行法律实践,通过这种实践,他们制定和实施法律道德规则,有时还对律师进行纪律处分。[3]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在进一步行使这一固有权力时,法院要有能力发挥更积极的作用,通过解释和强化现行规则,规范指控权。

在这些观察和论点的基础上,本文简要地考虑了纪律条例作为滥用检察酌处权的补救措施的潜在效用。为实现这一目标,本文探讨了与其他方法相比,纪律规则可能为应对滥用检察权问题提供更适当和有效的机制。该论文的第一部分简要地记录了对检察官指控权力的实际滥用和感知滥用的关注。然后,第二部分总结和批评了一些关于改革检察官指控酌处权的主要建议。最后,第三部分分析了纪律审查作为另一种改革途径的潜在效用,根据这一分析,本文得出结论认为,通过纪律程序对检察官进行司法监督,可能不容易受到已提出的一些反对意见的影响。

  1. 背景:起诉裁量权的滥用

检察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长期以来一直是法院、学者、律师协会和法律改革机构之间讨论的主题,有时也受到相当多的批评和关切。在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各种方式中,评论家们往往把重点放在指控决定上,许多学者都认为这是最重要的,并且这些决定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没有得到遏制[4]。事实上,通过是否提出指控的决定,检察官可以确定某一个人是否会面临刑事司法系统的机制,而其他人则可以酌情决定,例如与要提出指控以及辩诉交易的条件有关的内容,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通常是决定性的)影响。

检察官通过指控决定所行使的巨大权力导致了围绕实际和被认为滥用权力,包括政治偏袒,个人私利,过度指控,恣意。这方面的主要著作的标题说明了著名学者的警觉范围和警觉程度:有些人谴责目前的“任意司法”和“暴政的威胁”或者呼吁“起诉问责制”或“安治检查”。还有人提出了“适度限制检察权”和“有意义地审查检察裁量权”的机制。反过来,许多人回应了一些建议,以限制检察官的起诉自由裁量权,目的是遏制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声称的和有记录的滥用行为。 本论文的下一部分总结和批评了一些主要的改革建议。

  1. 改革建议

一个普遍的改革途径是将立法机构视为限制检察官指控自由裁量权的来源。例如,一位著名学者提出了限制光盘的立法行动 通过要求检察官发布“说明他们将如何作出指控和谈判决定的准则”的规定,在辩诉交易中对检察官进行审查,对起诉进行立法监督。

然而,正如其他人所指出的那样,立法机构不太可能在这种改革努力中起带头作用。用一位评论员的话来说,“希望立法机构控制起诉的自由裁量权是一个管道梦”因为”总的来说,立法机构扩大了起诉权,以提高他们在犯罪问题上的强硬立场。他们缺乏系统地监管检察官的动力。” 另一位学者认为,在联邦制度的背景下,“政治进程压倒性地有利于检察官。国会的任何监督都将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检察官 我们已经足够强硬了。...很难想象国会会出台一个监督机制,为被告提供更多保护。”[5]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提出,代替立法行动等外部力量,一个更有希望的改革检察自由裁量权的途径将从现有渠道发展出来,以一种将对检察官指控决定的内部检查制度化的方式来组织检察官办公室的努力。然而,这些建议可能面临重大障碍,因为它们似乎缺乏必要的执法机制,要求检察官办公室遵守其业务重组。[6]

鉴于许多这些建议所面临的挑战,本文的下一部分考虑了纪律管制作为改革的另一种途径的潜在效用。

  1. 纪律处分的潜在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针对滥用检察官酌处权提出的各种改革中,相对而言,很少有提案考虑在审查中发挥司法作用。在这一领域,学者们很大程度上忽略了伦理规则作为对检察官指控酌处权的有意义以及可能发挥的潜在作用。

例如,对立法对策建议的批评者认为,指望民选官员颁布立法是站不住脚的,这将被认为妨碍检察官的打击能力。相比之下,不像立法机构那样面临同样政治压力的法官不太可能被这种负面舆论所吓倒。许多法官都是被任命的,但即使是当选的法官一般也不会受到同样形式或程度的政治竞选和公众监督,这往往会使他们感到不寒而栗。事实上,法官既履行裁决职能,又履行纪律职能,需要对检察官进行实质性监督,包括在必要时,发布有利于刑事被告的决定和命令,挫败检察官的努力。同样,法官比立法者更有可能限制检察自由裁量权,因为他们认为有必要通过颁布和执行纪律规则。

呼吁对检察官办公的结构或政策进行内部改革的其他共同提案往往受到质疑,理由是没有外部执法机制,将缺乏动力来进行有意义的改变。基于纪律规则的改革可能不会面临这些障碍,法官将依靠其固有的权力进行监督,并在可激励检察官办公室进行重组,以遵守规则和避免法院的制裁。因此,学者们已经设想过,纪律规则可能有助于提供对一些内部变革的执行机制。

也许最重要的是,依靠纪律办法使法官有权以不可能在裁决范围内的方式承认和应对滥用检察酌处权的行为过程。正如法院和学者们所指出的,法律原则,如无害的错误理论,发现的障碍,以及检察官的民事豁免等,都带来了相当大的影响。模仿裁判补救措施以应对检察官滥用酌处权。实际上,当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法院援引这些法律原则,有时会感叹无法通过裁决工具为检察权滥用制定适当的补救措施。他们并不罕见通过其他机制呼吁采取行动,通常会确定适当的纪律处分程序。诸如无害的错误和豁免之类的教义不适用于纪律裁决,在该纪律裁决中,可以独立于是否存在刑事或民事补救措施的问题来审查检察伦理问题。

同样,由于纪律问题取决于检察官的行为而不是案件的结果,纪律程序提供了一个审查公共关系道德的论坛。例如,当检察官拒绝立案时,法官可酌情进行纪律审查。当被告被判无罪时,或当检察官对某一特定被告提出指控的决定有可能的理由支持,存在优先的或歧视性的决策过程。简而言之,因为纪律程序不容易受到裁决程序面临的许多理论和程序限制,强有力的纪律规则将填补目前法官以及法律制度对滥用起诉酌处权事件作出有效反应的能力方面的空白。

除了理论上的限制外,出于对信息保密的考虑,法官可能不愿意详细审查检察官的指控决定。因此,一些人认为,法官根本没有能力对系统性滥用职权作出充分反应,包括任意和选择性起诉、过度起诉和歧视性抗辩、讨价还价的政策[7]。但是,同样,这些约束可能不会出现在纪律处分程序中。

首先,由于诉讼程序将是保密的,而不是对抗性的,纪律程序可能允许更广泛地发现和调查检察官的行为和政策。被告能的必要参与和接触。第二,因为调查的重点将是检察官或办公室的道德行为和可能的纪律,而不是考虑一种裁决补救办法来保护被告的实质性或特定程序权利,法官将根据需要扩大审查范围,以揭示更广泛的行为模式。第三,法官在行使其固有权力时,将不太关心在裁决环境中出现的各种分权问题。因此,随着更多地获得关于检察官指控决定的信息、更广泛的案件评价和更强的权威感,法官将更有能力作出裁决 这些决定是否构成道德违反,无论是在个别案件中还是在系统层面上。

  1. 结论

在美国法律体系中,检察官在有责任寻求正义方面脱颖而出。尽管这项义务适用于所有检察角色的各个方面[8],检察官的职权范围在行使其起诉职能时行使酌处权,无疑会给他们带来相应程度的义务,以确保在起诉决定过程中伸张正义。 然而,在实践中,评论者对被认为和记录在案的滥用起诉权的事例提出了重大关切,促使采取各种改革模式。

在我之前与布鲁斯·格林的工作基础上,文注意到,这些建议通常侧重于立法行动或检察机关的内部重组,相对而言,讨论司法对策的前提是法官有权通过颁布和适用纪律规则来规范检察官的工作。然而,正如著名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存在着各种障碍,使执行立法对策或内部限制有些难以设想,甚至完全难以设想。因此,论文探讨了纪律规制作为一种改革途径的可能用途,发现司法对策与其他提议相比具有优势,因为它是一种可能的选择,因为在实践中它没有面临其他模式的许多弊端。[9]

  1. 如,安吉拉·戴维斯(Angela Davis)引用了多种方法,使法律隔离了检察官滥用酌处权的有效司法审查,包括无害错误原则,该原则排除了将定罪推翻为对多种形式的检察官的补救办法的可能性。轻率行为,证明检察机关滥用权力所必需的发现障碍,对检察官的民事责任享有豁免权以及法院普遍不愿行使他们的监督权力是出于三权分立的考虑。 参见美国检察官安吉拉·J·戴维斯(Angela J. Davis):《独立,权力与暴政的威胁》,第IOWA L.REV,86页。 393,412–15(2001)。 uarr;

  2. 另见Rachel E. Barkow,《机构设计和检察官的警务:行政法学》,STAN 61。 L. REV。 869,872(2009)(发现“联邦法官继续加盖印章合作,指控和请求的决定”);艾伦·S·波德戈(Ellen S. Podgor),《种族检察官的道德守则》,HARV 44。 C.R.-C.L. L. REV。 461,462-64(2009);安妮·鲍恩·波林(Anne Bowen Poulin),《起诉自由裁量权和选择性起诉:在美国诉阿姆斯特朗案后,上午34点实施保护”。犯罪L. REV。 1071,1119(1997);詹姆斯·沃伦伯格(James Vorenberg),《检察权的体面克制》,美国HARV 94。 L. REV。 1521,1546(1981)(“法院通常以三权分立问题禁止这种做法为由拒绝审查检察权是合理的。评论。”); ID。 (发现法院不愿“规制”检察官的起诉权,“例如,通过阻止检察官根据“三次失败者”法令使用起诉威胁以求认罪),或要求他证明收费决定具有司法审查的理由”); ID。 (“法院的放任态度似乎反映了他们的观点hellip;hellip;干涉检察官处理刑事司法事务的能力是不明智的。”) uarr;

  3. 另请参见Sara Sun Beale,《重新考虑刑事案件中的监督权:联邦法院权威的宪法和法定限制》,第84页。 L.REV.1433(1984); 艾米·马什本(Amy R.Mashburn),《橙色的法律道德观》:冲突联邦法院对律师规章制度的看法,第8 GE。 J.法律伦理学473(1995); 布兰登·克雷斯(Brandon K. Crase),请注意,当做不到足够的公正时:重新发明指导原则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第20 GEO。 J.法律伦理学475(2007); 罗伯特·海勒(Robert Heller),评论,选择性起诉和刑法联邦化:有意义的司法需求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审查,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45。 L. REV。 1309(1997) uarr;

  4. 见,例如,戴维斯,上文注3,第408页(“起诉决定可以说是最重要的起诉权,也是起诉自由裁量权影响和影响力的最强例证。”); Vorenberg,前注3,于1525年(“有充分的理由检察官实际上不受限制地控制指控,因为这与公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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