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环境公害案件的举证责任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9 1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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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环境公害案件的举证责任

  1. 概述

直到最近,环境保护仅仅以纠正或减轻对财产和经济利益的干涉而采取的私人诉讼的附带利益的名义而兴起。 现在,许多联邦的和州的法规都对环境保护的日益关注。 这些法规分为两类。 一类规定的是公共资源的使用者证明其使用行为的合理性; 另一类则创设新的机构,或授权现有机构监督环境的具体方面。 在某些法域,特别是加利福尼亚,这些法律几乎涉及所有的环境质量领域。

然而,现代立法并没有消除有效环境保护的所有障碍。人手不足和资金短缺阻碍环保机构调查事实和执法行为;而救济机制和管辖权限的不完善也损害了机构的执法效率。为了填补管辖权空白和补充机构执法,诉讼当事人必须依靠普通法的公害说。最近的环境法规承认这一理论的持续作用,并特别消除了对公共或私人公害诉讼的任何限制。然而,由于其举证要求,普通法公害诉讼目前不足以处理许多现代环境问题。

公害法制定和发展与于自然资源被视为取之不尽,公共政策高度重视促进工业利益的年代。 但是如果私人财产利益没有受到破坏的话,公共公害往往与用之不竭的资源的概念相矛盾。 如果一个被指控的公害可以很容易地被强制执行,那么有利于工业增长的公共政策很可能难以有效执行。 为了避免这一结果,法律在证明存在公害时分配给原告沉重的负担。 因此,当一个公害案件的证据是推测的或无法得到的时,公害案件的原告很少能完成他的举证责任。今日仍然如此。

资源用之不竭的观点是过去的神话,但最近的立法和司法活动反映了对这一传统信仰的摒弃,并显示了一项强调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公共政策。这项新政策不再一贯地把经济利益置于环境利益之上,然而,公害法仍然与旧政策紧密相连。为了获得现代的生命力,这一理论必须纳入新的公共政策,放弃其对经济利益的固有偏好。将公害纳入现代政策的一个方法是重新分配举证责任,本文建议根据加州公害法对该负担进行司法重新分配。本文首先对举证责任和公害法进行一般性讨论,根据这一背景材料,本文审查了现行法律的不足之处。 其次,本文从法院作为法律和政策整合者的角度,审议了授权重新分配负担的政策变化。 最后一节提出了重新分配的建议,并探讨了其对法院和经济的可能影响。

  1. 背景信息

2.1举证责任

《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将举证责任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有义务以举证使裁判者对事实达到必要程度的确信。” “必要确信的程度”因所涉问题而异。加州法院采用的四项标准是“证据有优势”,“明确和令人信服”,“提出合理怀疑”,和“排除合理怀疑”。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实体法的一项功能,《加利福尼亚证据法典》第500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救济或抗辩请求所必需的每一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法院如何确定事实对谁至关重要? 从历史上看,原告一直被分配对大多数事实的举证责任。 作为对现状提出质疑的一方,原告被视为承担举证失败风险的当然主体。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承认了应当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各种因素。当出现先入为主的情形时,或当传统分配受到质疑时,下列因素可以决定负担的分配:

  1. 维护受害原告权利的倾向。 例如,无法证明几个被告中哪一个造成了伤害,不会妨碍侵权原告的诉讼。被告之间无法分摊赔偿责任或无法断定使过失和非诉案件都不妨碍原告的诉讼。
  2. 必须防止当事各方破坏特定法规的宗旨。 例如,根据加利福尼亚法律,违反法规本身就构成过失,如果违反法规导致某一类人受到伤害,则该法规旨在保护。 加州最高法院规定过失被告有责任证明免责事由,如果侵权行为导致没有任何直接原因证据而受伤的人。
  3. 促进有利的社会利益的倾向。许多普通法分配规则旨在促进广泛持有的社会价值观。例如,对儿童合法性的推定源于维持稳定家庭关系的倾向。同样,当代表相互竞争的社会价值的商业利益发生冲突时,法院倾向于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另一方。

当一个案件似乎提出了要求举证责任分配与传统规则不符的事实时,如何启动重新分配呢? 请求文书往往提供适当的工具。当只涉及通知请求时,在预审会议特别事项会赢得法官的注意。 但是,此举虽然是可取的,但提前分配是不必要的。直到要做出判决时,法官才需要分配举证责任。

1.2公害

假设一个小规模的水泥采石场在一个居民区运行。这家工厂排放的灰尘和气味给附近的人造成呼吸困难,产生过多的噪音,并导致交通不便从而阻碍进入该地区的一所房屋。结果,采石场的运作可能导致几种不同类型的公害。

因工厂运行导致的被诉公害行为能够通过刑事诉讼、减产、民事诉讼来应对。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必须首先证明他有起诉的资格。 某一当事人是否有资格对公害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取决于该公害行为的定性为公共性质还是私人性质。公共性的公害对社会有普遍影响, 可能引起公害诉讼的原告是地区检察官、市检察官、名总检察长,或私人,如果他受到特殊伤害。私益性质的公害影响私人的财产权,从而赋予该一方起诉资格。在例子中,工厂的运营可能既造成公益的公害又造成私益的公害,该行为可能构成公众公害,因为灰尘、气味和过度噪音可能影响整个社区;亦可构成私人公害,因为被告的活动影响了个人财产权。

假如原告确实有资格起诉公共或私人公害行为,那么他有两个主要问题的举证责任。 首先,他必须证明公害确实或即将存在。 第二,他必须表明,所期望的救济应该被给予。

为了完成他对公害存在或威胁存在的证明责任,原告必须证明四个要素:(1)被告的行为结果属或将属于公害的法定定义范围;(2)被告的活动是或将是不合理的;(3)存在或者可能对私人当事人或者公众造成重大干扰或者损害;(4)被告对构成被诉公害的行为负责或将要负责。

根据法规规定,一项活动会被定义为公害,如果它:

···损害健康,或有损感官或妨碍自由使用财产,以至于妨碍按照习惯的方式生命或财产的舒适享受,或非法阻碍自由通行或使用任何可航行的湖泊,或河流,海湾,溪流,运河,盆地,或任何公共公园,广场、街道或者公路···

在假设的水泥石场中,过度的噪音、导致呼吸困难和财产的阻碍使活动发生属于上述法规定义的范畴。

证明第二个要素,即被告活动的不合理性,需要考虑到地点和周围环境、居住在当地的人数、在使用前的情况, 被告是否继续使用或偶尔使用,以及被告活动所造成的损害的性质和程度等。水泥采石场在居民区的运作是不合理的,而同一工厂在工业区的运作则是合理的。

第三个要素,即实质性伤害,可以通过表明伤害是真实的、可查明的而不是凭空想象的,这可以表现为呼吸困难、噪音过大或财产受到阻碍。

最后一个要素——因果关系——在其他侵权诉讼中是必须证明的。该例子简化了因果关系问题,因为被告在该地区经营唯一的水泥采石场。原告可以通过”but for”和”substantial factor”测试证明被告的活动导致妨碍他的财产。呼吸困难的原因可能更难证明,因为可能是采石场以外其他来源的结果。原告可以用”substantial factor”实验证明被告的活动是导致呼吸困难的唯一原因,而无法用”but for”实验来证明。即使被告的活动不是呼吸困难的唯一原因,但原告将试图证明它仍然大大助长了呼吸困难的发生。

原告只有在完成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才有权获得救济, 与大多数民事案件一样,这种证据必须形成优势证据。民事公害诉讼的可能补救办法主要有宣告性救济,损害赔偿和禁止令救济。 在证明公害的情况下,宣告救济是自然的。 如果要求损害赔偿,在证明公害之后原告可以要求: 补偿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害的金额。如果寻求禁制令救济,原告必须证明法律上没有适当的补救办法,如果不禁止他遭受或将遭受不可弥补的伤害。

因此,为了发挥公害诉讼的作用,原告必须首先满足起诉资格的要求。 一旦得到满足,原告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公害的存在或出现风险以及救济请求。如果原告完成举证责任,那么,在没有有效辩护的情况下,可以给予原告所需的救济。

  1. 现行公害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不足

公害诉讼可能是环境律师队伍的有力武器,补充和加强现有的环境质量法规的执行。加州对普通法公害的法定定义足够广泛,几乎涵盖任何形式的环境损害。公害诉讼可以用来调整实际的或危险的公害,能够提供补偿性和禁止性救济。然而,目前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使公害诉讼的效用降至最低。原告可能无法承担证明公害的存在或出现风险的举证责任,无论该活动是否会或会造成伤害,因为既没有公害是摆在哪儿的,也因为难以获得有关被告的活动的信息。但是,由于缺乏信息而无法证明滋扰的存在或威胁,并不一定意味着滋扰实际上不存在或不会存在。 这仅仅意味着原告没有足够的信息来维持他在这个问题上的举证责任。 因此,公害诉讼的成功可能取决于关于某一特定活动及其影响的现有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即使信息是可用的,它可能是如此固有的不确定性,任何分析都肯定是基于纯粹的概率。 然而,由此产生的概率声明只是预测如果活动重复无限次,则会产生麻烦的百分比。 就某一公害是否实际上是某一被告的行为所造成的问题而言,这不是决定性的。

另一方面,原告可能在三个方面无法获得关于一项活动及其影响的信息 第一,只有在特定原告有资金、人力和时间获取信息的情况下,无论信息可不可用,但可获得。 第二,活动的影响都是推测性的,这些信息对任何人来说都是既不可用也不可获得的。第三,原告可能无法获得但被告可以获得的信息。

假设一家采矿公司正在湖边经营,并向水中排放过多的有毒化学品。即使污染物排放量事实很清楚,但是目前还没有真正发生损害,也不确定是否会发生,因为湖泊可能会将排放的污染物稀释到无害水平。如果原告提起公害诉讼并满足诉讼时效要求,但由于没有实际损害,原告不大可能完成举证责任。他也可能难以承担证明今后可能受到伤害的责任,因为关于这一活动及其影响的现有资料可能是无限期的。即使从理论上讲可以获得信息,也可能无法获得,因为原告可能没有获得信息的资源。 这种情况的结果很可能是有利于被告的裁决。尽管人们对采矿活动的安全和环境影响提出了严重问题,但采矿活动仍将继续下去。 然而,这一决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信息和目前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不是因为确定一个公害行为是否确实存在或将存在。

在目前的举证责任分配下,原告无法获得明确的信息成为法院拒绝救济的依据。如果将举证责任重新分配给被告,他将不得不反证公害的不存在和不可能存在。如果被告未能承受这一负担,原告将占上风。但被告可能与原告一样,对有关该活动及其影响的信息也有同样的获取限制,而且他也可能仅仅因为无法获得明确的信息而无法完成举证。那么问题是:谁应该处理信息限制的问题,并在公害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本文下一节的论点是,在原告寻求禁令救济的环境公害诉讼中,被告应承担这一举证责任。

  1. 支持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的政策探讨

上一节的结论是,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使普通法在关于公害行为的信息是推测的或不可用时无法发挥作用。行为受到举证责任分配保护的被告则认为传统的分配方式是合适的,但是他只是盲目支持。 要分析分配是否合适,就必须检查分配背后的原因。目前的分配是基于十九世纪的社会政策,它有利于不受限制的工业发展。然而,现在的公共政策已经不能保持与十九世纪相同的基础,分配方式也需要改变以应对新的立场。

    1. 法院在应对公共政策变化方面的作用

“公共政策”一词自十六世纪在英国产生以来,一直被给予如此不同的解释,以至于人们常说它无法精确定义。 它不一定意味着健全的政策,尽管它被等同于一般公共利益。 加利福尼亚州认为,“一个州的公共政策载于其宪法、立法机构的法令和法院的裁决”。 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被禁止就法规未涵盖的问题发表导致公共政策的变化的意见。在缺乏立法指导时,法院必须注意遵循“一般的社会观点”,而不仅仅是选择自己喜欢的解决办法。法院借助政府机构的实践和人们的习惯和传统来确定什么是一般社会观点。因此,在寻求确定公共政策时,法院必须首先关注具体的立法表述,然后关注行政实践。 法院也可以把大众的观点看得很清楚,认为它是占主导地位的社会观点。

公共政策的概念引出了两个问题:(1)法院应该回应公共政策吗?(2)如果是,那么需要采取何种回应方式?判例法和学者们的研究文献都认为法院需要对公共政策做出回应。自从十九世纪末期,学者们就已经同意霍姆斯的一贯主张: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人类总是受着经验的统治,当时的生活必需品,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开或无意识公共政策的,甚至法官与他们的同胞分享的偏见,在确定规则时比三段论发挥了更多的作用。

霍姆斯的论断含蓄的承认,当司法意见顽固社会价值观相去甚远时,它们无非是司法怀疑。 这并不是说法院应干涉立法机构通过法规制定公共政策的权力。相反,正如无数案例所证明的那样,司法机关有责任将立法政策与普通法结合起来。

当出现公共政策应产生影响的问题时,法院可采取各种方式作出反应。但是,改变举证责任是调整法律以适应政策变化的一个相对非破坏性的方式。 举证责任规则只不过修改法律,因此,它们的改变通常不会导致实体法急剧变化。结果,法官可以通过这些规则,避免被认为干涉立法而受到批评。

在涉及受伤雇员的法律中,可以找到一个很好的例子来说明利用举证责任使法律符合新的公共政策。在上个世纪之交,一些法院要求一名受伤的雇员证明他没有被同事打伤。 1908年的《联邦雇主责任法》取代了普通法的同事服务规则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规约中承认公共政策的隐性转变。雇主的经济利益不再高于受伤雇员的利益。在一系列案件中,法院都将原告的举证负担降至联邦规定的对雇主提起的所有过失诉讼中最低的一项。

总而言之,法院在应对公共政策变化方面的作用既包含强制性要素,也包含酌定性要素。 为了保持至关重要的地位,法院必须裁决中纳入主流的社会观点。但是,“公共政策”的无定形性质使它们能够以符合行使司法酌处权的方式和程度来解释和采纳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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