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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二十多年里,主流观点一直认为,应用程序接口(API)是具有版权的计算机程序中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元素。在这样的观点下,程序员可以在编写代码时自由地重新实现其他公司的API。软件行业的竞争和创新取得了惊人的蓬勃发展,部分原因即是法院的判决坚持了这种理解。
在甲骨文诉Google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2014年5月的判决挑战了这一观点。CAFC认为,谷歌在其Android软件中重新实现的Java API“结构,顺序和组织”(SSO)受版权法保护的表达。 它推翻了下级法院关于Java API不具有可版权性的裁决。
Google已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了对CAFC判决的审查要求。为了支持它的观点,Google已经提交了数份amicus curiae(法庭之友)的意见。这些法庭之友包括惠普、红帽和雅虎!(以及包括我在内的77位计算机科学家)。
最高法院可能会受理此案,因为CAFC的裁决与其他上诉法院的裁决存在冲突,后者将API从版权保护中排除。
本文将列举并说明甲骨文和Google公司关于Java API可版权性的各种理论以及它们所依赖的先例。在这件案子的赌注上不能太高。
开发Java API需要相当的创造力。Sun公司的工程师在关于如何构造API的选择方面拥有很大的自由度。因此甲骨文公司(其在收购Sun Microsystems时获得了Java的知识产权)表示,Java API很容易具有足够的原创性以获得版权保护的资格。
Java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成功,这也是为什么Google希望在其移动设备的软件平台中使用Java API的原因。Google曾与Sun就Java的使用许可进行了谈判,这表明它知道自己需要得到许可。
在这些谈判失败后,Google继续开发用于移动设备的Android平台并在其中复制了37种Java的API。成千上万的Java程序员编写了可在该平台上运行的应用程序。这些应用程序为Android设备无与伦比的成功做出了贡献。
在收购Sun及其资产后不久,甲骨文就对Google发起了侵犯版权的诉讼。(本案最初也涉及一些专利上的要求,但遭陪审团裁定反对。)Oracle所依据的一些司法判例认为,只要存在多种设计SSO的方法,程序的SSO即可受版权法保护。
在Oracle案中,争议在于对美国版权法第102(b)节的正确解释。它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对于原创作品的版权保护都不会扩展到任何思想、程序、过程、系统、操作方法、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其形式如何hellip;体现在这种工作中。
Oracl主张,该规定重申了表达(即版权法所保护的)和思想(即版权法保护范围之外的)之间的经典区别。因为Java API比想法要详细得多,并且可能包含原创性元素,所以它们不只是想法,而是想法的表达。CAFC认同了这一观点,据此认为Java API具有版权,因为它们体现了创造力,并且Google存在开发自己的API的替代方法。
Google指出,第102(b)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规定了程序、系统和操作方法不受版权法的保护。它主张有争议的Java API正是该条项下不受保护的成果之一。
Google所依据的是多个上诉法院关于主张Java API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判决。其中最具关联的是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Sega v. Accolade案中的裁决。
Sega之所以起诉Accolade,是因为后者在反向工程中复制了Sega的软件,使其可以进入Sega代码中嵌入的接口程序。Accolade需要运用这些信息以使其电子游戏与Sega平台兼容。
第九巡回法庭裁定这种反向工程是一种非侵权的合理使用,因为这样做是出于合法的、访问接口程序的目的,这些接口程序是“用于实现兼容性的这样一种功能要求”,因此根据第102(b)节不受保护。
Google认为,CAFC忽略了Sega案中这一部分的判决从而犯了错误。(通常加州联邦法院的案子会向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但由于甲骨文最初向Google提起的是侵犯专利和版权的诉讼,因此甲骨文公司就版权侵权提起的上诉是向CAFC提出的。CAFC应当遵从第九巡回法庭的判例。)
CAFC认为Google关于兼容性的主张可能是针对甲骨文的侵权指控而提出的合理使用方面的辩护,但与Java API是否受版权法保护无关。
版权法将系统和操作方法从其保护范围中排除可以追溯到1880年最高法院在Baker v. Selden一案中作出的裁决。Selden起诉Baker,因为他复制了Selden发布的簿记表格,以说明如何实施他创造的新的簿记方案。Selden在一审中赢得诉讼,Baker选择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Baker案的问题是“根据版权法,用于表述这套簿记方案的书籍是否可以主张排他性的财产权?”
法院裁定,Selden所享有的版权仅限于他对簿记方法的具体叙述,而不延及方法本身,即它所描述的操作方法,或者它得以实施的表格。这种“实用艺术”可能有资格获得专利保护,而不是版权。
法院指出,“如果没有对书中所描述的实用艺术的新颖性进行正式审查,授予作者排他性权利,无疑是令人惊讶的并且是对公众的欺诈。那专利局的事务而不是版权局。”
国会将Baker案的判决编入了版权法的第102(b)节。一份立法报告指出,这样做是为了“明确表明程序员在计算机程序中所采用的表达是的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而且程序中所包含的实际的过程或方法并不在版权法的范围之内。”
在Sega案中,第九巡回法庭认为,版权法不应当保护接口程序,因为这会赋予Sega兼容功能类似专利的保护,尽管它达不到专利法所要求的更严格的标准。
甲骨文案的初审法官对甲骨文公司的版权主张可能意在寻求获得“本属于专利领域而不是版权领域的功能性系统、过程或操作方法的专有权利”表示了忧虑。法院指出,“甲骨文和Sun都已申请并获得了Java API某些方面的专利。
在推翻该判决时,CAFC似乎对API得到版权和专利可能重叠的保护没有任何疑虑。实际上,它看到了程序、系统和方法被排除于法律之外。
只要存在一种以上的方法能够实现编程的目的,程序的SSO就是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表达,这种想法源自1986年Whelan Associates v. Jaslow Dental Lab案中第三巡回法庭的裁决。甲骨文案的CAFC接受了这一观点。
但是第二巡回法院在1992年Computer Associates v. Altai案的判决中关于SSO的定义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权威性。自从Altai案以来,法院大多时候都没有将SSO视为程序中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表达,因为法律未能提供一个可行的用于区分程序中哪些部分能够受到保护而哪些不能受到保护的框架。
在Altai案中第二巡回法院强调,“计算机程序的功能性本质”使得很难将程序中能受保护和不能保护的元素区分开
Altai案的判决创造了一种针对软件版权侵权的新的“抽象、过滤和比较”检测法。在评估侵权之前必须过滤的程序要素包括高效的设计元素、受外部因素制约的成分和作为程序标准的技术。
第二巡回法庭在Altai案中非常明确地指出,“由外部因素决定”的程序要素,如“为一起运行的其他程序的兼容性要求而设计的部分”,不在受版权法保护的程序范围之内。这样的一些结构上的相似部分必须在法院确定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版权之前予以过滤。
第九巡回法庭遵循Altai案中第二巡回法庭的主张,认为为实现程序之间的互操作性所必需的接口程序是不受版权法第102(b)条保护的功能性元素。Sega案中法院支持性的引用了Altai案中的观点,即计算机程序“包含许多逻辑性的、结构性的和视觉性的元素,这些元素由要执行的功能、效率的考量或者外部因素比如兼容性要求和行业标准所要求。”
另一个支持Google主张的重要上诉判决是Lotus v. Borland案。1995年,第一巡回法院裁定Borland复制Lotus 1-2-3命令层次结构的SSO用于其Quattro Pro程序仿真界面的行为没有侵权。Borland必须以相同的顺序使用相同的命令,使得那些频繁运用宏指令搭建程序以执行特定功能程度用户能够继续在Borland程序中使用这些宏指令。
Borland的第一次巡回审判没有发现SSO概念在区分计算机程序中的能受保护和不受保护要素的作用。它裁定,Borland案中的SSO是102(b)条规定的不受保护的操作方法,类似于VCR机器的命令结构。
在甲骨文案中,初审法官依据Borland案的判决,将Java API描述为一种类似的命令结构。而CAFC则选择不遵循Borland案,并且将Altai案解释为只有在API的初始设计者设计结构时选择受到限制才适用。
二十年前,最高法院在第一巡回法院的判决后收到了Lotus的上诉。在口头辩论之后,它对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第102(b)节的解释形成了4-4的投票结果。这维持了第一巡回法院的判决,但并未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先例。在该案中尚未解决的问题在甲骨文案中再次浮现。
一些支持Google上诉而提交的法庭之友意见表示,如果最高法院不否认CAFC对版权法的解释,很有可能会导致关于API版权保护的诉讼潮,尽管这个问题看起来已经在1992年被上诉法院解决。
甲骨文及其法庭之友(如果有的话)将在2014年12月提交的材料中就此问题发表意见。法院可能会决定在2015年1月或是2015年2月审理此案。由于该问题对软件行业的重要性,我预计法院将决定审理此案。如何判决还有待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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