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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指令提议的目的是保护秘密技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防止秘密技术和商业信息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考虑到欧盟委员会提议议会和理事会(COM(2013)0813)
——考虑到欧盟条约第294条和第114条(2)的功能,根据该委员会向议会提交提案(C7-0431/2013),
——考虑到第294条(3)的欧盟条约的功能,
——考虑到舆论的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2014年3月25日(1)
——考虑到规则59的议事规则,
——考虑到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报告和行业委员会的意见,研究和能源和内部市场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A8-0199/2015),
欧洲议会的修正案(2)*委员会的建议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
保护未披露的技术信息和商业秘密被非法获取、使用和披露
(1)商业和非商业研究机构投资收购、开发和应用的技术和信息,这是知识经济化的表现,并且带来了竞争优势。对于智力资本的形成、投资和运用决定了它们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创新表现,因为智力资本是商业研究潜在的研发和发展动力。当不允许企业的研究和创新全部被开放投资时,企业会寻求其他不同方式且适当的创新活动。使用知识产权就是其中之一,如专利、设计权利或版权。另一个保护商业秘密的途径就是让有价值的实体不被设计公众等广泛知悉。这样不被公众所知悉的具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没有被披露并且仍具有保密性。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价值是一样的,这和企业规模的大小无关,专利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商业竞争优势和研究创新管理工具,它包括一个多元化的信息,这些信息超出了商业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提供的信息或者数据,但是这些知识产权可以作为商业计划或市场研究和战略。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会更看重和依赖商业机密,因为知识产权的使用往往是昂贵的,中小企业往往没有足够的专业人力和财政资源管理和保护这些权利。通过保护这样一个广泛的技术和商业信息,无论它是否能够作为知识产权的补充或替代,商业秘密让创造者从他/她的创造和创新中可以获得利润,因此在业务竞争力以及研发和创新绩显得尤为重要。
(2)开放式创新是新想法的催化剂,它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应对市场的社会挑战。这对于基于共同创造知识的使用而出现新的和创新的商业模式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新知识的创造,起着支撑杆的作用。合作研究,包括跨境合作,对于国内市场的商业研究和发展水平的提高尤为重要。知识和信息的传播应考虑一些必要的因素,如为了确保动态而采取的积极的、相等的业务发展机会,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一个内部市场里面,无论是跨境合作的障碍最小化还是合作的公平合理,都应当鼓励投资在创新的过程中更多的是利用知识创造,包括服务和产品。这样的环境有利于知识创造和创新,让就业流动不再成为阻碍,这样的环境对于欧盟的经济增长、就业的提高和竞争力来说都很重要。对于中小企业、研究机构和境内的内部市场来说, 商业秘密起着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研发和创新方面保护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贸易秘密是保护知识创造和技术创新中最常见的形式,贸易秘密同时也是受保护的,工会的法律反对商业秘密被非法收购、使用或窃取。
(3)无论是来自内部或外部的联盟,创新企业在针对商业秘密上越来越有不诚实的行为,如盗窃、非法复制、经济间谍活动,违反保密要求等。最近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外包增长、供应链长、信息和通信技术使用的增加,都会增加这些实践的风险。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都损害了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的权利,通过创新努力获得的产品输出等都会受到侵害。在整个联盟里,没有有效的或类似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商业秘密,意味着在内部市场里参与创新跨境活动会削弱、商业机密无法履行其潜在的经济增长和就业的伺机。因此,创新和创造力的减少、投资减少,将会影响国内市场的平稳运行、削弱经济增长提高的潜力。
(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特别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反对他们由第三方非法使用、披露或非法收购,这是常见的国际标准。所有成员国以及欧盟本身,都受由委员会批准决定94/800 / EC(5)条约的约束,为了保护商业机密防止其被盗用,一些成员国已经通过立法;但是一些成员国没有对商业秘密进行定义,防止盗用商业秘密的立法没有约束力的立法。这种情况下创建差距和内部市场的有效运作的障碍,对于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行为是否合法或非法进行一个定义,对限制赔偿的应用程序作出标准,这样这个指令就可以达到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一致的联盟。
(5)各个成员国在保护商业秘密的非法收购、由他人使用或披露的立法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成员国都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或非法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制定了标准,所以在各成员国之间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故而不容易操作。此外,在非法收购的情况下缺乏统一的民法救济,在成员国内,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对第三方不合法的竞争对手商业秘密持有人来说可能并不适用。差异也存在在成员国对第三方的获得商业秘密的善意,但随着后来学习,在使用的时候,他们收购前一个非法的或许被另一方所收购。
(6)合法的商业秘密持有人可能会寻求商品的破坏的原因是否是由第三方使用商业秘密非法制造、退货或销毁任何文档、文件或材料所引起,国家对于包含或实施非法获得或使用商业秘密的规定也不同。同时,适用国家赔偿的计算规则并不总是考虑无形的商业秘密的本质,这使得它很难证明侵权人的实际利润丢失或不公正的浓缩,在处理信息方面市场价值可能没有被建立的必要。只有少数成员国允许应用程序的抽象规定,损害赔偿的计算基于合理的使用费或费用可能是由于商业秘密的使用有合法的许可证。此外,许多成员国规则并不能保证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如果商业秘密持有人声称索赔是因三方涉嫌非法收购、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所引起的, 那么就减少现有的措施和补救措施的吸引力,削弱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7)由成员国提供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差异,意味着在整个联盟内商业机密不享受同等级别的保护,从而导致内部市场的分裂,削弱了规则的整体威慑作用。在这些差异的影响下,内部市场降低企业进行跨境经济活动的激励机制,包括在其他成员国或生产合作伙伴,进行研究、外包或投资,这将取决于是否把使用的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跨境网络研究和开发以及因其所产生的其他活动,包括相关的制造业和随后的跨境贸易,在联盟内呈现出很小的吸引力和更大的困难性,因此也导致联盟规模性的低效率。此外,更高的业务风险出现在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相对较低的成员国,商业秘密可能更容易被盗或非法获得。在某些成员国的法律保护上,因为更高的防护措施,导致市场内部的低效配置的资本增长通过创新来弥补支出的不足。也倾向于在不公平的竞争,商业对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可能导致货物在国内市场流通和蔓延。由于立法制度的差异,当设计、制造或销售的商品所依靠商业秘密被盗或者被非法获取,也便于从第三国进口货物通过弱化的保护进入到联盟。总的来说,这种差异创建了一个对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转的影响。
文法学院 法学1202班
齐娜 学号:0121213570227
on the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know-how and business information (trade secrets) against their unlawful acquisition, use and disclosure
(COM(2013)0813 – C7-0431/2013 – 2013/0402(COD))
(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 first reading)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 having regard to the Commission proposal to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COM(2013)0813),
– having regard to Article 294(2) and Article 114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pursuant to which the Commission submitted the proposal to Parliament (C7-0431/2013 ),
– having regard to Article 294(3) of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 having regard to the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 of 25 March 2014(1),
– having regard to Rule 59 of its Rules of Procedure,
– having regard to the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Legal Affairs and the opinions of the Committee on Industry, Research and Energy and the Committee on the Internal Market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8-0199/2015),
AMENDMENTS BY THE EUROPEAN PARLIAMENT(2)*
to the Commission proposal
---------------------------------------------------------
2013/0402 (COD)
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know-how and business information (trade secrets) against their unlawful acquisition, use and disclosure
(Text with EEA relevance)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
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114 thereof,
Having regard to the proposal from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After transmission of the draft legislative act to the national Parliaments,
Having regard to the opinion of the European 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ttee资料编号:[151682],资料为PDF文档或Word文档,PDF文档可免费转换为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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