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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两个海洋倾废公约合二为一的过渡措施
Gi Hoon Hong[1] , Young Joo Lee
Korea Institute of Oce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san 426-744, South Korea
摘要:“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公约”或“LC”)建立了一个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海洋倾倒和焚化造成的污染的全球制度.在1996年LC的特别会议中,LC的缔约方通过了“1972年伦敦防止海上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物质公约”的议定书(“伦敦议定书”或“LP”),该议定书更新和改进了LC,并将最终取代了它.2006年3月24日,LP于其通过10年后正式生效。不是所有的LC缔约方都批准了LP;许多国家仍在努力加入中,但一些非政府国家的缔约国仍在批准“公约”而不是议定书。LP缔约国努力发展运作良好的合规机制,同时适应危及海洋环境的新兴问题。相反,LC方同意不再进一步修改LC。虽然现在已经做到了最大限度地提高组织效率,但是这种紧张关系使得继续同时举行两个理事机构的会议变得越来越不顺利。本文试图由于删除一些似乎是相同的,但实际上是不同的全球海洋环境条约的存在而造成的混乱,进一步提出一些过渡措施,将LC合并成LP,形成一个单一的全球倾废公约,以保护21世纪的海洋环境。
- 介绍
国际框架工作有两项关于海洋倾倒污染的预防和控制的条约。它们是1972年“防止在海洋倾倒废物和其他污染物质公约”(以下简称“伦敦公约”或“LC”)和“1972防止在海洋倾废物和其他污染物质公约1996议定书(以下简称“伦敦议定书”或“LP”)。尽管后者旨在适应新的环境原则,但是为了进一步使前条约现代化,并最终取代它,LC缔约方同意保留LC作为积极的协议,并希望其成员和新国家加入LP,而且几年内积极地加入LP。然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得到预期的效果,造成目前在两个条约之间以及LC和LP的联席会议的混乱。
截至2014年7月,有87个国家加入了LC,45个国家加入了LP。LP的45个缔约方中的33个缔约方也是LC的缔约方,另外54个只是LC的缔约方。 自从采用LP以后,10个新的非LC国家加入了LP,13个新国家加入了LC。在13个国家里,有两个缔约国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同时加入了LC和LP两个公约。由于LP的一些相同的成员关系,有些学者怀疑它是否代表了一个替代LC的新的全球标准[2],其他人只是注意到LC和LP是除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UNCLOS)之外的两个独立的关于海洋倾倒的公约[3]。 通常,这些看法似乎不仅无视当前联合会议的问题,而且还要加深对这两项相似条约的理解。
因此,本文的目的是通过理事机构和科学团体的两个条约的联席会议解决“一个体系的两项条约”的制定问题,并提出将LC融入LP的全球倾销制度的建议。首先,本文将研究LC与LP之间的关系。然后,解决LP成员的问题,并讨论LP变得越来越重要,以取代LC的方法。最后,它将制作一些提案将目前的两个看似相似的,但实际上是不同的全球海洋环境条约合二为一,最重要的是完成从LC到LP的最终过渡。
- LC和LP的关系
- 两个海洋倾废公约的历史
1972年6月,斯德哥尔摩宣言的原则7表示“采取一切可能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生命和海洋生物资源,损坏设施或干扰海洋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物质的海洋污染”[4]。在斯德哥尔摩会议之后,全球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急剧增长,建立了一项关于海洋倾倒的全球公约,即伦敦倾销公约(LC)[5]。 之后的二十年后,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被称为国际环境法“现代时代”的联合国海洋环境法(UNCED),标志着国际环境法演变的重大里程碑[6]。在1992年环发会议后,现有的各方环境条约反应的方法,有助于国际环境法的巨大进步。
关于LC,缔约方在1993年同意在1995年及1996年召开LC修订小组会议。1995年,三分之二的缔约方LC要求,根据LC第XIV(3)(a)及4 (f)规定,海事组织于1996年度召开特别会议,以便透过单一文书修订LC[7]。决定特别会议采取会议的形式,审议和通过综合文书,阐明LC的修改条款,彻底审查了该协议,并重复了LC的未经修改的条款,修改了必要的修改和一致性。缔约方还决定,这一综合文书被称为“1996年1972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的海洋污染公约议定书”[8]。 大多数缔约方赞成一项新条约,将在几年内解决批准所需的相当缓慢的政治和立法程序。采用议定书的形式是因为其通过和进入的程序与LC相比更加简单,同时为了避免缔约方之间评估工作的纠纷。LP的内容反映了1972 - 1996年期间环境管理进展情况以及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成果。
- 主要区别
这两个条约在一些问题上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它们在若干定义上及其地理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UNCLOS第1条第(5)款中“倾倒”定义采用了LC中的倾倒的定义:海上的其他人造建筑物,但不包括为了除了仅仅处置以外的目的而放置物质,只要这种布置是不违反“公约”的目的。LP中倾倒的定义与“LC”和“UNCLOS”所载的定义几乎相同,LP中倾销的定义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海洋法公约”所载的定义几乎相同,但前者也包括“任何在海床上、以及船上,船上, 海上其他人造建筑物上存放废物或其他物质”和“海上平台或其他人造建筑物的遗弃物或顶级物品,仅供故意处置的唯一目的”。然后,LP中“海”的定义和LC一样:为全部国际海域以外的海洋水域,但LP在第7(1)条内还有一条关于内部水域的条款。此外,LP还包括基于UNCLOS第1条的新的“污染”的定义。[9]
其次,这两个条约在材料上可能不尽相同的考虑倾倒。在两个方法上,任何废弃物的处置在实际倾倒之前,需要许可证,只有在仔细考虑了相关文书中规定的所有因素之后,才可以发放许可证,但在紧急情况下除外。而且,从LC到LP在倾倒过程中有一个主要的变化。LC规定了作为LC附件一(所谓的“黑名单”)的禁止在海洋中处理的材料和附件二(所谓“灰名单”)的需要特别注意的材料清单。[10]这种列表不允许其列出的物质在海上倾倒,但根据政府许可允许的其他物质可以在LC下倾倒。然而,从1975年第一届LC会议开始之日起所谓的黑名单和灰色列出的材料有很大的争议。多年来,LC缔约方已经努力消除了围绕黑名单上市材料的争议,并明确界定了LC中什么是禁止和可能允许的。1993年,他们通过了三项修正附件一的禁止倾倒物质和材料的清单。[11]从1996年1月1日起,他们进一步决定所有工业废物将被禁止倾倒,但疏浚材料,污水污泥,鱼类废物,船只和平台或海上人造建筑物,未受污染的惰性地质材料和未受污染的天然有机物质除外(“附件一”第11段)[12]。
LP采取了比LC关于可能倾倒的废物类型限制性更强的方法。LP的正面列表方法只允许列出的废物在获得政府的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工具倾倒。在积极的清单方法下,增加要倾倒的物质的唯一途径是修改该文书。因此,积极的倾倒方法消除了在LC的负面列表方法下围绕可能被认为倾倒的材料范围的的含糊不清。
第三,LP采用了最近发现的环保方法,其中包括预防原则和“污染者付费”原则。尽管LC缔约方同意在环境保护的框架工作中就环境保护的定义和应用采取了预防措施,但这些原则尚未包括在LC中。LC同意缔约方采取的步骤,以确保在1992年有效执行预防措施[13]。
此外,争议解决办法也不尽相同。1978年LC缔约国通过了解决争端的程序,修正案生效需要三分之二的同意[14]。截至1992年,只有20个缔约方接受了这些,远远低于所需的三分之二的通过要求[15]。协商会议停止了LC各方接受关于解决争议的程序的1998年修正案,以期LP在不久的将来生效。不同于LC,LP有解决争端的规定(第16条)和一个详细的仲裁程序(附件3)。对于遵守机制,LC没有任何机制来确定缔约方是否或如何执行LC报告许可证的义务。LP加强了报告要求,同时要求制定遵守程序,以评估和促进遵守(第11条)及其规定。LP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了程序和成立了合规小组,以促进与LP的合规。
LC和LP在其保存中也不同.LC指定四个保存主体:墨西哥政府,苏维埃联盟社会主义共和国,英国和英国北爱尔兰和美利坚合众国(LC Article XVIII)。 相比之下,LP指定海事组织秘书长为其唯一的保管人(LP第28条)。因此,LP秘书处可以向加入LP的潜在缔约方提供援助,并就执行LP提供建议(LP第19.2.2条)[16]。
- 合法的分离方法
LP的前言识别了LC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污染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的重要性[17]。 LP条款第25条规定,LP将在26个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或接受书之日后的第30天生效,其中必须至少15个为LC的缔约方。[18]在LP方面,他们的历史和目的都是延续LC的冲突。然而,尽管有许多相似之处,LC和LP是法律上独立的条约。LC和LP之间确定国家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很重要。
根据“1960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CLT)第30(4)条,LC与LP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下:(1)LP适用于45个国家,特别是属于LC和LP(共33个国家,附件1)或仅限LP的两个国家(共12个国家,附件1)。(2)LC适用于87个国家,但LP条款第23条规定,“议定书”将取代“议定书”缔约方之间也属于“公约”的缔约方。因此,LC适用于LC缔约方的国家不是LP的缔约国(共54个国家,附录A)。 换句话说,“议定书”与“公约”的规定仅适用于属于LC和LP的成员国。
- 当前“两个条约一个体系”制度的问题
- 两个条约一个体系的概念
“两个条约在一个体系”的概念在2006年LP生效之前是发展的。为准备第一次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从1999年至2001年,LC缔约方制定了两项条约同时运行LC和LP理事机构会议的议事规则。 LC缔约方决定,为确保效率,将根据LC召开会议以及LP的会议。但是,正式决策必须保持分开,因为一些包括选举主席和副主席以及修改任何条约的问题只能由LC和LP各自决定。
2001年,LC的缔约方批准了召开LP会议的程序的“规则草案”的草案,并提交缔约方第一次会议(MCP)[19]。缔约方在第一个MCP采纳了“议事规则”,并同意为LC和LP制定一份会议报告[20]。根据“议事规则”,如果一个问题进行表决,各条约各方将进行表决,而另一个条约的成员只是作为观察员。“议事规则”明确指出,两个文书是可选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因此,可以在每次会议上决定下一次会议是否合并进行。根据两个条约,LC缔约方和LP各方被视为“一个体系”,以组织会议。
- 问题
人们可以轻易地说具有相同主题的两个单独条约的合法的联合会议具有避免重复工作的优点。然而,在LC和LP中,只有33个缔约方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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