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Need to Remove the Civil Code from Mexican Commercial Laws: the Case of “Offers” and “Firm Promises”
Abstract
In 1889, then Mexican President Porfirio Diacute;az enacted the Mexican Commercial Code that is still in force today. This code was inspired on the Napoleonic code of 1807. Unfortunately, the Mexican code eliminated the use of commercial customs and practices as an accepted method for breaching gaps in commercial law. Since then, Mexican commercial law has held the civil code as the basis for dealing with gaps and loophol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commercial law. This has prevente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Mexican commercial law as it is forced to use institutions and doctrines that were not designed to deal with rapidly changing commercial issues. Mexican commercial law would benefit from the reincorporation of commercial customs and practices as a basis to fill in the gaps in the law.
Resumen
En 1889, el entonces presidente Porfirio Diacute;az promulgoacute; el coacute;digo de comercio que actualmente rige en Meacute;xico. Este coacute;digo estaba inspirado en el coacute;digo promulgado por Napoleoacute;n en 1807. Desafortunadamente, el coacute;digo mexicano eliminoacute; los usos y costumbres mercantiles como fuentes supletorias para el derecho mercantil. A partir de entonces, el derecho mercantil mexicano ha estado sujeto al coacute;digo civil como guiacute;a para llenar las lagunas y vaciacute;os en la aplicacioacute;n del derecho mercantil. Esta medida ha evitado el desarrollo del derecho mercantil mexicano al utilizar instituciones y doctrinas que no fueron disentilde;adas para lidiar con la raacute;pida evolucioacute;n de los negocios mercantiles. El derecho mexicano se beneficiariacute;a de la eliminacioacute;n del coacute;digo civil como fuente supletoria y la reincorporacioacute;n de los usos y costumbres mercantiles.
Key Words
Commercial law
commercial code
civil code
comparative law
customs and practices
business practices
Palabras clave
Derecho mercantil
coacute;digo de comercio
coacute;digo civil
derecho comparado
usos y costumbres
praacute;cticas comerciales
I. Introduction
In the autumn of 1806, while campaigning in Germany, Napoleon received notice of a scandalous bankruptcy in Paris.1 The bankruptcy of M. Reacute;camier#39;s bank prompted the Emperor to order the creation of a new, more severe bankruptcy law.2 The response from Paris was to include the new law in the Commercial Code.3 It was this event that prompted the Emperor to resume the formulation of a Commercial Code, a task that had been suspended for about five years.4
The truth is that the Emperor was not particularly interested in the creation of a Commercial Code. Two were the issues that actually preoccupied him: to “save” non-merchants from the application of commercial law and to enact a law of bankruptcy.5 This lack of interest may explain why some consider the Code de Commerce the most carelessly drafted of all Napoleonic codes.6
The French Commercial Code was one of the main sources of inspiration for the Mexican Commercial Code.7 Napoleon#39;s disregard was based on his distrust of the merchant class.8 This distrust was, unfortunately, incorporated into the Mexican Commercial Code [Coacute;d.Com.].
Article 1 of the Coacute;d.Com. orders that “[c]ommercial acts shall solely be regulated by this code and other applicable commercial legislation.”9Meanwhile, Article 2 removes the possibility of employing commercial practices or commercial custom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acute;d.Com.: “[l]acking regulations in this code and other commercial legislation, commercial acts will be governed by the Federal Civil Code.”10
This was a departure from the way of ruling on commercial law matters in Mexico. Until the enactment of the 1884 Mexican Commercial Code, the de facto commercial legislation in Mexico included instruments li
从墨西哥商法中删除民法典的必要性——以“要约”和“坚定承诺”为例
摘要
1889年,当时的墨西哥总统波菲里奥·迪亚斯颁布了至今仍然有效的《墨西哥商法》。这个法典是受1807年拿破仑法典的启发。不幸的是,《墨西哥法典》取消了使用商业惯例作为打破商法漏洞的公认方法。此后,墨西哥商法将《民法》作为处理商法适用中的漏洞和漏洞的基础。这阻碍了墨西哥商法的进一步发展,因为它被迫使用的机构和理论并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商业问题。墨西哥商法将受益于商业习俗和惯例的重新结合,作为填补法律空白的基础。
简历
1889年,墨西哥总统波菲里奥·迪亚斯颁布了《墨西哥实际商务法》。这部法典受到拿破仑1807年颁布的法典的启发。遗憾的是,《墨西哥法典》取消了商业惯例和习惯,将其作为商业法的补充来源。自那时以来,墨西哥商法一直受《民法典》管辖,以此作为填补商法执行中的空白和空白的指南。这一措施避免了墨西哥商法的发展,因为它利用了并非旨在应对商业业务迅速发展的机构和理论。废除作为补充来源的《民法》和恢复商业惯例和习俗将有助于墨西哥法律。
关键字
商法
商法典
民法
比较法
习俗和惯例
商业惯例
一.导言
1806年秋天,拿破仑在德国竞选时,收到了巴黎令人愤慨的破产通知。雷卡米尔银行的破产促使皇帝下令制定一部新的、更严厉的破产法。巴黎的反应是将新的法律纳入《商业法典》。正是这一事件促使皇帝恢复制定《商业法典》,这个已经暂停了大约五年。
事实是,皇帝对商业法典的创建并不特别感兴趣。他真正关心的两个问题是:从商法的适用中“拯救”非商人和制定破产法。这种兴趣的缺乏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有些人认为《商业法典》是拿破仑法典中起草得最为草率的。
法国商法是墨西哥商法的主要灵感来源之一。拿破仑的漠视是基于他对商人阶层的不信任。不幸的是,这种不信任被纳入了墨西哥商法典【Coacute;d.Com】。
【Coacute;d.Com】第1条:规定“商业行为应仅受本法典和其他适用的商业立法管辖”。与此同时,第2条排除了在解释《Coacute;d.Com》时采用商业惯例或商业习惯的可能性:“本法典和其他商业立法中的法律法规,以及商业行为受《联邦民法典》的管辖。”
这背离了墨西哥对商法事务的裁决方式。在1884年《墨西哥商法》颁布之前,墨西哥事实上的商业立法包括诸如《毕尔巴鄂商业规则》等文书。《毕尔巴鄂商业规则》是由西班牙毕尔巴鄂商人公会颁布的,其适用依赖于商业习俗和惯例的使用。
为了举例说明商业惯例和做法的使用,《毕尔巴鄂商业规则》等法律规定利用商业惯例和避免使用“律师令状”来简要和概括地解决商业问题。' 该节的案文指出:'法律诉讼和分歧应在上述领事馆根据商业惯例,以已知的事实和诚意,简要和概括地解决,而不造成延误、诽谤或律师令[hellip;hellip;]。'
墨西哥在19世纪遭受的不稳定意味着缺乏统一的商业编纂。这种缺乏商业编纂加上使用依赖于习惯和惯例的编纂,如《毕尔巴鄂商业规则》,意味着商业问题是通过商业习惯和惯例而不是严格的理论规则来解决的。
加西亚·托雷斯诉博克公司案就是这方面的一个例子,该案是一项与汇票支付不当有关的翻案。加西亚·托雷斯一案于1888年得到解决,当时距1884年《商业法典》颁布仅四年,距目前的1889年《商业法典》颁布仅一年。这意味着商法的解释仍然可能受到正式法典颁布之前所适用的司法实践的影响。
公共事务部在其请求的文字记录中表示如下:
签名人认为,不能说被上诉的司法裁决违反了1884年Coacute;d.Com第830条的文字或精神。因为判决法官仅将其作为商法接受商业惯例的一个例子,惯例的诚信使用作为商业交易的基础,是因为诚信对于交易效率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而不是取消这一原则产生的优势。这句话坚持了这样的一般规则,即在商业中,要求单据的提交人(为付款)提供该人的身份并不是不可或缺的。本条的第一部分并未表明只有承兑和拒付是付款人仅仅因为持有汇票而有义务承认的唯一权力,该部分规定,对出示汇票(付款)的代理人背书是没有必要的。该条似乎表明,作为一般规则,唯一必要的要求是拥有该单据。
公共部门要求在解决商业纠纷时使用商业惯例和诚信,而不是应用严格的法律理论,这一事实表明,在颁布1884年和1889年法典之前就是这样适用的。
同样,公共部门也提倡诚实信用的适用而不是严格的形式主义。在载有加西亚·托雷斯裁决的同一卷中,可以找到阿古斯丁·米塞尔的继承人案的裁决,其中提到阿古斯丁·米塞尔的继承人破产后启动的翻案程序。
关于奥古斯丁·米瑟的后继者案,公共事务部辩称,冲突是在《商法典》适用《民法典》的体系时发生的。这个问题围绕的是给予债权人的优先权顺序;在某些程度上,公共事务部说:在关于前所未有的对简单公证信用特权的压制的辩论中,已经说了很多;尽管如此,由于商事交易的性质是基于诚信和最纯粹的公平而不是形式要求,这种压制并不令人惊讶,因为它存在于古代法律中。
同样,我们看到公共部门辩称,商法不是基于严格规则的适用,而是基于诚信和公平的适用。然而,自1889年法典颁布以来,商业纠纷的解决一直是基于亚里士多德逻辑和法律学说的法律公式的应用。
背离商业惯例和习惯而支持《民法》的严格规则,一个可能原因是为了寻求统一,而这在当时的商法中是不存在的。1911年,当时的墨西哥法律和立法中央研究院举办了一场竞赛,挑选一名作家对墨西哥商法演变研究作详细的阐述。获胜者是一位名叫恩里克·奥罗兹科的律师。他的研究发表在《司法日报》上,载于《联邦区和领地司法日报》第二十二卷和第二十三卷。
恩里克·奥罗兹科在他的研究中提到1870年设立的一个委员会提出的拟订商法的建议。该委员会对商法缺乏统一性表示关切,举例说,瓜纳华托州颁布了一项关于债权人优先权的法律,这违反了《毕尔巴鄂法令》,韦拉克鲁斯州遵循了1854年《商法》,该法违反了当时下令使用1855年11月23日《宪法》法令的第45条。
委员会表示支持制定唯一的商法,指出:
然而,这种商法的多样性将从国会单独或经行政部门授权给国家一部商法的那一刻起消失。在邻近的共和国,情况是:在等待颁布一般破产法的同时,各州要给予他们认为方便的任何东西,但这并不意味着攻击联邦权力机构[hellip;hellip;]。很容易理解,商业要发展,需要一部适用于整个共和国的统一法律。
似乎1884年和1889年法典的立法者不仅传达了拿破仑法典中所包含的对商人的不信任,而且他们也对授予除国会之外的任何人制定商业法律的权力保持警惕。这种态度是可以理解的,立法者们来自于近一个世纪的适用商法的不确定性。然而,将商法与为民法创立的严格理论相结合,对墨西哥商法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同样显而易见的是,墨西哥立法者认为,在颁布专门立法时,有必要利用商业惯例和做法,在未发现问题的情况下,如《信贷工具和业务一般法》或《信贷机构法》中所见,遵从这些惯例和做法。然而,有几个因素限制了商业惯例和做法的适用。其中包括这些法律的有限运作,以及这些法律首先遵从商业立法(即《商业法》)和《民法》的事实。
此外,《民法》的广泛适用使得获取其他来源变得困难,因为许多机构已经受到该立法的管制。在一项“孤立”裁决中,(第四合议民事法院)法官莱昂内尔·卡斯蒂略·冈萨雷斯指出:
《商法》没有一套解释商业合同或关于其他商业行为的任何规定的基础,至少没有一套解释所有商业合同的基础。然而,《联邦民法典》中有一套解释合同和所有法律行为的规则。在该法典中,第1856条明确规定,在解释合同中的含糊之处时,将考虑国家惯例和习俗。因此,可以援引商业惯例和惯例,因为第2条《Coacute;d.Com》明确而直接地指出,《联邦民法典》的规定应在《Coacute;d.Com》没有预见的情况下适用。
这一决定的最大问题是它依赖于基于《联邦民法典》的习俗和惯例,这意味着它不是商业习俗和惯例,而是整个国家的习俗和惯例。所有这些问题使得海关和惯例的补充应用变得困难。
《民法》在商业事务中的补充性使用对墨西哥商法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在本文中,我将为墨西哥商法的发展提出建议。首先,我将简要研究一下墨西哥的法律体系(民法体系)。接下来,我将举一个例子,说明墨西哥在“要约和承诺”以及坚定承诺的情况下缺乏对商法的调整。然后,我将把“要约和承诺”原则与美国法律中的合同创设进行比较。我将在后面介绍一个已经在国际贸易法中成功使用了几十年的替代方法:利用商人自己使用的风俗习惯汇编。
二.民法体系
普通法从业者所知的民法不是单一的体系。民法从业者在古罗马法律中找到了他们制度的起源。民法律师渴望被视为古罗马法律的继承者。然而,现代民法不是罗马共和国和罗马帝国法律的延续。
现代民法是数百名学者将罗马法与亚里士多德哲学相结合的几个世纪实验的结果。伯曼教授和小里德教授对这种融合描述如下:
圣经、柏拉图和亚里斯多德的哲学以及查士丁尼的罗马法著作这三个古老传统的西化最令人惊奇的是,在它们最初的形式中,它们是完全不相容的。古希伯来文化不会容忍希腊哲学或罗马法;古希腊文化不会容忍罗马法或希伯来神学;古罗马文化不会容忍希伯来神学,它抵制了大部分希腊哲学。然而,在基督教的西方,几个世纪以来,他们以某种方式在新的和不断变化的综合体中结合在一起。这三者在其历史演变的每个主要阶段都经历了平行的转变。
不同的思想流派影响了民法的发展。然而,他们经常依赖于罗马法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查士丁尼编纂著作,这是基于所有事物都由“本质”(这是必要的)和“偶然性质”组成的观点。
正是亚里士多德的影响(以及托马斯·阿奎那给出的解释)促使西方学者寻求法律概念的“本质”,因为这些概念不是原始罗马法的一部分。
这门科学基于对法律概念“本质”的探索。一旦找到本质,法律概念就可以根据其自身的特定特征进行分类。一个例子是《民法》对“合同”进行分类的形式。《民法》中的定义是:“那些产生或转让义务和权利的协议称为合同。”
这个定义本身似乎没有太大的暗示。然而,仔细研究表明,合同被定义为一个家族的属,即“协议”家族。在前一条中,协议被定义为“两个或更多人之间建立、转移、修改或终止义务的安排”。
回顾合同委员会,可以看到“协议”和“合同”都属于更高的一类,即义务类。这样,合同理论就属于协议理论,而协议理论也包含在义务理论中。在不同的法律概念下,如遗嘱或财产,这种结构在联邦法院重复出现。
该命令允许通过应用法律理论和基于具体事实的法典解释来解决法律问题。因此,有可能对法律问题给予一致的答案,并预测法律问题的解决。通过了解构成民法体系的许多法律理论和学说,民法从业者能够自信地预测法律问题的解决。
同样,也为基于要约及其接受的合同订立制定了严格的公式。《联邦民法典》指出,合同“是在要约人收到接受时订立的,这使要约人对[提出的要约具有约束力hellip;hellip;”。这些严格的公式并不总是代表商业交易的现实。正如稍后在美国案例的例子中所看到的,确定何时提出或接受报价并不总是容易的。此外,有时商业交易需要强制执行要约,即使这些要约尚未被接受。
当法律体系的一个分支被迫遵循为另一个分支创立的学说和理论时,真正的问题就出现了。《商法》第1条和第2条将对商法争议的解释限制在《商法》和《民法》中。51第2条指出,“在本法或其他商法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业行为将受根据《联邦民法》适用于民法的规定的管辖。”
这一条款和类似条款迫使墨西哥商法原则遵循为民法(即家庭法、遗嘱检验法、财产法等)创立的更严格的原则。这不仅抛弃了独立于民法发展的商法的历史,而且也阻碍了排他性商业理论的发展。正如稍后将会看到的,强制推行商业纠纷民事理论阻碍了墨西哥商法适应市场现实。
三.适用于墨西哥商法的“要约”
“要约”的定义从其罗马根源上经历了明显的转变。现代民法中的“要约”理论是在18世纪的法国发展起来的。法国学者从罗马人用于承诺和民意测验的术语中找到了灵感。根据辛普森教授的说法,该理论的起源源于对乌尔比安以下一段话的解释:“契约是两个人的协议和约定,但承诺[民意测验]是做出它的人唯一的承诺hellip;hellip;帕图姆是约定的多伦共识。
辛普森教授解释说,投票是“做出但未被接受的承诺”,或者“投票”是受允诺人未接受的承诺。因此,在罗马法中,协议和承诺之间有一个区别,即在被受允诺人接受之前,承诺对作出承诺的人没有约束力“接受的承诺立即成为合同;因为,那是有两个人同意承诺的事情。”
法国作家采纳了罗马的投票原则,发展了“要约”和“承诺”之间的时间顺序概念。因此,根据法国法律,协议被视为要约人和接受要约人之间的“遗嘱协议”。
这一理论在墨西哥被采纳,如《联邦民法典》所见。例如,《联邦法典》第1794条指出:“联邦法典”或一项合同的存在,必须有(一)双方的同意hellip;”。第1796条规定,“联邦法典”的合同仅通过双方的同意而完善hellip;。从其完善之时起,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墨西哥作者接受了“遗嘱一致”理论。
尽管要约理论已经发展了几个世纪,但它一直以民事合同为中心。当应用于商业交易时,法国民意测验的应用以及“要约”和“承诺”的严格顺序阻碍了“坚定承诺”的发展,而这在今天的商业世界中是必不可少的。
顾名思义,这些坚定的承诺是承诺人一旦表示就不能撤销的承诺。《统一商法典》第5条中有一个明确的坚定承诺的例子,该条对信用证作出了规定。具体规定表明,“信用证”是发行的,当发行人将信用证发送或以其他方式发送给被要求通知的人或受益人时,根据其条款,信用证对发行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信用证只有在规定的情况下才可撤销。”
换句话说,一旦发行人转让了信用证,即使受益人没有表示接受要约,信用证也可由受益人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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