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角度研究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外文翻译资料

 2022-02-07 22: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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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角度研究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

BU Wei

摘要:“校园欺凌”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行为,但也正因为它发生在这些群体中而被长期忽视。本文旨在重新审视校园欺凌的性质,并在人权框架内提出相关预防和干预措施。笔者指出,如果不对儿童和青少年之间的欺凌行为进行干预,将会演变为儿童学习暴力和不平等意识形态的社会化过程。最后,笔者从人权角度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干预提出建议。

关键词:校园欺凌/校园暴力/儿童权利

一、介绍

近年来,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大众传媒披露了许多校园欺凌事件。以下是这个榜单的一些例子:在山西的娄范县,四个女孩殴打一个女孩的视频在网上疯传;五名学生受到持刀的威胁,他们拿着刀脱衣,拍裸照,一些被殴打和性侵犯的受害者在私处有穿孔的鼓膜和出血;连云港初中一名二年级学生被她的夹克打了一顿;一名黑龙江中学女生在午夜被7名学生殴打至昏迷,许多校园事件在2015年至2016年陆续曝光,震惊和扰乱了公众。例如,一段视频中,几个女孩拍打一个跪着的女孩,将她的头发拽了五分钟,得到了成千上万的点击量。值得注意的是,受害者被伤害的不仅是身体,而且还有精神伤害和性暴力伤害,包括羞辱,被迫剥离和拍照,被辱骂或威胁,更糟糕的是,这些施暴的录像还会在网上流传,进一步伤害受害人的心理。此外,人们用“暴力”的字眼填满评论栏,扬言要“杀死”或“砍”未成年施虐者。

然而,我们注意到,媒体曝光的青少年暴力事件只是冰山一角。根据儿童和青少年暴力预防和干预试点项目的基线调查和经验,除了今年对这个主题的回顾性研究外,我们还发现了更多。一半的青少年遭受过一种或多种形式的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羞辱。他们生活的地方、家庭、学校或社区都是潜在的暴力场所。暴力可能来自成年人(包括父母和教育者)或同龄人。但在所有形式的暴力中,校园欺凌是最可能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不论性别,男女都可能是潜在的欺凌者或受害者。

国务院教育监督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校园欺凌特别整改通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通知强调在国家层面解决校园欺凌问题,为校园暴力尤其是欺凌的预防和干预提供了重要的机会。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从人权特别是保护儿童权利的角度来研究校园欺凌的本质及其危害,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儿童虐待人权制度

校园里的儿童欺凌也是一种暴力形式,一种侵犯儿童人权的侵权行为。“恃强凌弱”这个词字面上的意思是指针对弱者的暴力行为,由更强的个人或群体对弱者施加的暴力,通常表现为肢体暴力,如踢、打。这种暴力很容易被发生和识别,而且通常会引起成年人的注意。然而,许多“对弱者施暴”的案例反映了一种间接的暴力,就像上面提到的嘲笑、贬低和侮辱受害者,迫使他/她为了羞辱而脱光衣服,破坏他/她的自信,或者把他/她从同龄人中孤立出来,这往往是不容易被注意到的。然而,间接暴力对孩子的伤害和直接暴力一样严重。直接或间接的暴力都往往被成年人忽视。他们认为这种暴力是争吵、嬉闹、误解、过火的玩笑,甚至觉得很“正常”,直到行为对孩子造成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同样不明智的是,一些成年人在道德层面谴责这种暴力行为是“野蛮的”或“不人道的”。“一般来说,发生在成人对儿童或青少年身上的暴力,或家庭暴力,过去被视为“正常的纪律”,但现在已经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他们会迅速介入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但是,如果暴力是发生在儿童和青少年之间的,则很少被视为是儿童权利。显然,这种认知影响了社会在校园欺凌问题中所能起到的预防和干预作用。

1992年,中国政府批准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承诺并计划执行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相关措施。儿童是具有人格尊严的独立的人,出生时享有生存权、发展权、保护权和参与权。受保护的权利意味着每个孩子都有权利免受歧视、虐待或忽视。CRC的第十九条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所有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孩子免受任何形式的身体或精神暴力,伤害或虐待、忽视或疏忽治疗,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而在照顾父母(s),法定监护人(s)或任何其他的人的孩子。第37条指出“任何儿童不得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这些保护措施应该包括:为建立社会项目给儿童提供必要支持的有效程序;那些照顾和用其他形式预防和识别、报告、转诊、调查、处理和跟进儿童虐待的措施以及及时的司法介入。

2011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UN Committee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发表了第13号一般性评论:免于各种形式暴力的儿童权利。它和CRC一起,构成了反对儿童和青少年暴力的人权框架。主要观点如下:

(1)不针对儿童的暴力行为是合理的;所有针对儿童的暴力都是可以预防的。

(2)以儿童权利为基础的儿童看护和保护的方式需要一种方式转变,即尊重和促进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和心理的完整,而不是将其视为“受害者”。法治原则应充分适用于儿童,就像对待成人一样;必须在所有决策过程中系统地尊重儿童的权利,并使他们的观点得到应有的重视,他们的权利和参与应该是儿童照料和保护战略和方案的核心。

(3)尊严的概念要求每一个孩子都能作为一个权利拥有者和具有独特个性、需求、兴趣和隐私的有价值的人被认可、尊重和保护。

(4)国家的义务以及家庭和其他行动者的责任。涉及到缔约国,其承担对儿童的责任的义务,不仅在国家一级,而且具体到省和市一级。这些特别义务包括尽职调查和防止暴力或侵犯人权的义务,保护儿童受害者和证人免受侵犯人权的义务,调查和惩罚责任人的义务,以及为纠正侵犯人权行为提供机会的义务。此外,为了满足儿童权利的基本需要并尊重其人权,缔约国应确保在其工作范围内的所有人都有责任对儿童进行预防、保护,并对暴力作出反应。

(5)重要的是,缔约国应传播关于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干预的信息和知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政府和行政机构内,同时向父母、其他照顾者、儿童、专业组织、社区和公民社会广泛传播目前的一般性评论。所有传播渠道,包括印刷媒体、互联网和儿童自己的传播手段,都应该被使用。这将需要将其翻译成相关语言,包括手语、盲文和易于阅读的残疾儿童格式。它还要求提供适合文化的和儿童友好的版本,举办讲习班和研讨会,实施年龄和残疾具体的支助,讨论其影响和实施办法,并将其纳入所有为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培训。

一系列的假设和想法表明,国家和公众不能容忍任何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行为: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毫无根据的,应该被禁止和预防。校园暴力的预防不仅涉及儿童的法律和道德教育,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范式转移”。也就是说,人权教育应该渗透到社会中,每个人,包括他的尊严和身体以及人权都受到尊重。在预防和干预校园暴力的过程中,要鼓励青少年参与切断暴力的代际传播,使他们自身的角色充分地发挥。

三、从人权的角度理解校园欺凌的本质和危害

“校园欺凌”本质上是一种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行为。与其他针对青少年的暴力一样,校园欺凌对他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例如心理发展、道德发展和社会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他们有权得到保护和参与。根据国内外的研究,“对儿童虐待行为的短期和长期不利健康后果已得到广泛承认。” 它们包括:致命伤害;非致命伤害(可能导致残疾);身体健康问题(包括因肺、心、肝病和性传播感染而死亡);认知障碍(包括受损的学校和工作表现);心理和情感方面的后果(如被拒绝和被抛弃的感觉、依恋、创伤、恐惧、焦虑、不安全感和破碎的自尊);精神健康问题(如焦虑和抑郁障碍、幻觉、记忆障碍和自杀企图);以及健康风险行为(如药物滥用和过早的性行为)。发展和行为后果(如学校不出勤率和积极的、反社会的、自我毁灭的和人际破坏性的行为)会导致人际关系的恶化、学校的排斥和与法律的冲突。

有证据表明,接触暴力会增加儿童进一步受害的风险,并积累暴力经验,包括后来的亲密伙伴暴力。校园欺凌作为一种暴力形式,不仅给受害者的健康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也给整个社会带来不良影响。我们承认暴力是一种行为,是暴力犯罪者用来控制受害者的行为。施暴者通过施加暴力,在心理上控制受害者,使受害者屈服于服从。由此建立的不平等关系成为我们社会不平等的基础,也是恐怖主义传播的土壤。不仅存在于成人社会,不平等的关系也存在于成人与儿童之间或儿童之间。这种关系,通过使用身体的力量(或帮派的力量)、权威、地位和资源,试图通过暴力来控制弱者,构成了权力政治的一个典型特征,也是一个社会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青少年往往受到不平等和暴力的教育。如上所述,任何暴力都是对法律和人权的侵犯,任何暴力实际上都加强了社会中不平等的权力结构和控制关系,这是发生系统暴力的根源(包括针对妇女和其他脆弱群体的暴力)。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努力消除暴力,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之间的暴力,以切断两代人之间的暴力传播的原因。

校园欺凌事件的频繁发生表明,儿童和青少年及其接触的成年人缺乏对暴力的认识。校园欺凌并没有立刻被制止,而是成为一种“自然”现象,然后是一种可以接受的强烈的社会行为。如果不及时干预,暴力将会蔓延到整个校园乃至整个社会。如果暴力成为解决青少年之间冲突的唯一有效手段,那么一个和谐而平等的社会将是空谈,人民的安全与人权将得不到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积极有效的教育和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干预和纠正,以消除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行为。

四、预防和干预对儿童的暴力行为。

在此基础上,我们必须在人权和儿童权利的框架下防止和干预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行为。

  1. 人权教育

人权的预防和干预始于对人权的教育。仅仅进行道德和法律教育显然是不够的。只有通过让所有人包括成年人、儿童和青少年接受人权教育,才能对儿童和青少年的人权问题更加敏感,学习尊重平等和尊重,坚持儿童和青少年的正直和尊严不应受到侵犯的原则。人们很容易注意到,受害者往往是“不同”的儿童和青少年。一个内向的孩子,一个“娘娘”的男孩,一个新来的人(比如一个转学的学生),一个对每个人都羡慕的“偶像”的不恰当的追求者,甚至是一个相貌和身材都不一样的人,这些都是一个孩子被一个群体“分类”的可能原因。因此,这要求教育要尊重差异和性别平等,其中平等和尊严是重点。

  1. 在人权的框架下处理校园欺凌问题,不是一个专门处理的项目,也不是仅仅由学校承担责任。

相反,它应该是整个社会承担的一个系统工程。首先,有关部门应该弄清楚这些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当前的法律和政策来解决,以及我们是否提供了一个完善的保护机制,让受害者能够摆脱暴力。更重要的是,由于大多数儿童和青少年都住在家里,校园并不是这个项目的唯一焦点。我们应该启动有关家长教育的项目,重点关注家庭生活。这些项目的一个目的是提高家长对儿童暴力和儿童欺凌的性质意识,从而提高家长教育孩子的能力。第二件事是帮助父母应对针对孩子的暴力行为,例如校园暴力、社区暴力、约会等,使家庭成为对暴力冲突和暴力影响最大的儿童的有力支持。

我们还应该加强教育系统中暴力的预防和干预,这点主要是在学校。学校应该是一个有利于每个孩子的安全和发展的地方,在那里教师应对暴力的能力应该得到加强。学校暴力的预防和干预也包括所有学生的生活技能的教育。例如,学生将学习如何辨别一个坏的意图,如何保护自己以及如何处理与同学和朋友的冲突。

在儿童和青少年居住的社区中,对暴力的预防和干预也很重要。提高社区组织、公安、法律援助、医院等社区组织应对儿童暴力行为的能力,建立反暴力反应机制。社区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儿童进出学校的“安全通道”,参与其他社区活动;改善学校环境;帮助遏制帮派和小团体和他们的暴力行为;为卫生工作者提供培训,以确定有暴力倾向的成人或儿童;维持社会治安;改善紧急治疗、创伤护理和获得治疗的机会;通过宣传活动改变社区居民对暴力的态度。

在预防和干预暴力方面,学校和社区可以通过建立社会资本来支持儿童和青少年,以减少他们的脆弱性。对儿童和青少年可用的社会资源包括援助系统,如暴力报告机制,紧急援助系统,食宿,经济资助或保险援助系统,受虐待的儿童护理中心,医疗救助制度,组织心理健康援助系统,父母的教育、培训中心的教师,支持集团对儿童和青少年来说,解决家庭危机和家庭访问系统。此外,社会资本将用于增加儿童和青少年在处理暴力方面的信心和能力。

  1. 作为一般性评论第13号,儿童和青少年将纳入预防和干预暴力的计划。

社区和学校可以开展旨在消除暴力和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的倡议。他们可以参加一些活动,包括关于暴力的研究,预防暴力的宣传运动,社区建设,安全校园的建设。表示,一个良好的环境,儿童和青少年相互公开讨论,可以通过举办培养小剧院或其他文学艺术活动,青少年论坛、家长俱乐部,家访等。儿童和青少年参与预防和干预反对暴力人权框架下将制度化,从而使儿童和青少年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这种影响将成为阻止代际传播的重要力量。

  1. 从消除家庭暴力的经验来看,我们可以得出,大众媒体在提倡消除暴力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有关部门应该对儿童权利进行培训,如何从大众媒体工作者的权利角度进行报道,组织讨论,并为这种媒体报道发展方向。我们在这方面积累了成功的经验。例如,陕西省的一些网络媒体制定了“儿童权利报告指南(2006)”,而广东的网络媒体则发展了“针对儿童暴力行为的报告(2007)”。媒体人员,特别是电视节目制作人,应该检查是否存在“暴力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有效手段”等错误观念,如果他们的节目中包含歧视或歧视弱势群体的内容。他们应该致力于创作倡导和平和非暴力的措施来解决问题。不可否认,当今社会的儿童和青少年深受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警惕他们所处的环境,希望能清除不良影响。

应该指出,中国在预防和干预针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暴力行为方面取得了进展。2004年,中国政府参加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开展的关于消除对儿童暴力行为的全球研究,并举行了国家级参赞会议。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协助下,包括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内的机构制定了一些关于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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