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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准则下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正外部性:得以强化的自愿披露
摘要:有关比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研究聚焦于他们对金融类项目确认的原因和结果,而我们则不同,我们聚焦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之间可论证的最大不同——开发费用是否资本化引起自愿披露的不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开发费用资本化,但《公认会计原则》则禁止资本化。以以色列的高科技公司为样本,他们中的一部分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而有些则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我们记录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下开发费用资本化导致的在自愿披露方面的重大外部性,而这些自愿披露的是面向未来的、有关产品开发以及与其开发结果的信息。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这种自愿披露的信息比强制要求披露的财务信息更加具有价值相关性,也比披露中资本化的研发费用本身更有价值;同时,结果还表明资本化的开发费用(作为一项资产)与股价有很高的相关度,这增强了自愿披露的相关性。
关键词:研发费用资本化;自愿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认会计原则》
1 绪论
人们在制定会计准则时,不曾有实验作为理论支撑,也因此没有实验试错的经验可以用于指导准则制定。国际上不同的会计准则被局限于两套系统: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许多研究已经研究了这两者的不同以及他们对投资人和公司决策方面的影响。(如2012年Kim等人的研究和2010年Hail等人的研究)。我们同样比较了美国《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但我们的研究目标不同于过往且迄今为止尚未被研究:研究研发费用资本化准则(2004年颁布的IAS第38号)——该准则要求企业搜集有关研发费用的实质性信息并进行资本化测试——是否会推动经纪人进行自愿披露一些信息,并因此丰富了信息环境。而这种效应超出了准则对直接披露的影响。这种效应可以被定义为会计准则制定的正外部性。
确切地说,我们关注研发费用的会计计量,而这一项目构成了《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最鲜明的不同点之一:《公认会计原则》要求将当期内部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则要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开发费用资本化。确实,研发费用资本化在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中非常流行,研究中有40%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样本资本化了开发费用。我们提出一个理论: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开发费用资本化的要求导致公司需要大量的价值相关信息,一些公司选择对投资人资源披露这些信息。具体地说,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初始研究费用将在当期费用化,而对开发费用的资本化则需要满足一些苛刻的条件,每一个条件都需要搜集或提供新的信息。具体来说,为了资本化开发费用,公司必须论证开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即公司的完成该开发项目的技术能力,比如正在开发软件项目能否通过“beta;测试”,开发的电子产品能否制造原型机。在确认技术可行性的过程中进行的一系列测试和专家的认定,产生了有关公司产品研发的大量价值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是的投资人能够看到研发这个黑箱中的情况并且分辨这些研发项目是否能成功。同样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还有需要论证项目的可盈利性的条件,这要求公司需要进行广泛的市场研究和竞争性定价的研究,这些信息也是投资人感兴趣的。我们不排除有这样的可能:执行《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司经理为了对研发项目进行内部估值,搜集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进行开发费用资本化的公司所搜集的研发信息相似的信息。但我们假设,对于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开发费用资本化并满足条件的公司而言,若研发信息是积极的并且有可能降低披露成本,那么这些公司就会与投资人分享更多的研发信息。
我们测试了经理人是否会对投资人披露一些资本化相关的信息——由此产生的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正外部性——以及这些披露对投资人的影响。模型(1981年格罗斯曼的研究)估计,基于逆向选择,当投资人知道经理人掌握有特定信息时,这些信息会被披露;若不被披露,这些信息会被投资人认定为化消息。在我们的研究中,对施行资本化公司进行投资的投资人明显知道经理人有资本化相关的信息,因为他们知道公司进行研发费用资本化时需要内部获知这些信息。然而,如果披露这些信息的成本高昂(例如会有利于竞争对手),经理人也许会慎重披露这些信息,特别是在压制坏消息时(1982年捷维诺维科的研究;1983年维拉契亚的研究)。在我们的研究中,大多数资本化相关的消息是好消息(例如项目通过了可行性测试,且该项目预期能带来净利润);否则,这些公司将无法满足资本化标准。但是,基于竞争方面担忧会阻挠企业进行完全披露。因此,最终的,施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对资本化相关信息进行披露时,其披露的范围和信息与投资人的相关度是需要用实验来检验的问题。也因此这一研究发现了一个重要的的溢出效应,这一效应据我们所知,未曾被前人发现。
我们专注于研发密集型公司,这不仅是因为 《公认会计原则》 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研发核算差异很大,还因为频繁的技术变革和研发所创造的相当大的科学复杂性会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没有大量的自愿披露价值相关信息的情况下,这种不对称会阻碍、有时甚至排除投资者对研发密集型公司的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可靠评估。事实上,研究人员经常将研发强度用作衡量财务信息不透明的尺度(例如2000年阿布迪和勒夫的研究;2001年文森特-洛伦特的研究)。因此,投资者对研发相关信息的强劲需求预计将促使企业进行自愿披露。我们的样本选择还基于以下事实:研发密集型公司根植于发达经济体中的大型部门,这些部门中最重要的一些事关经济增长、创新和对社会福利的贡献。因此,在我们比较《公认会计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自愿披露的监管影响时,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把重点放在研发密集型公司身上。
我们的样本包括180家(的798个公司会计年度)以色列的高科技和科学公司(公司会计年度),其中116家(的493个会计年度)的报告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64家(305个会计年度)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在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交报告的公司(公司会计年度)中,有51家公司(的198个公司会计年度)资本化了开发费用,另外65家公司(的295个公司会计年度)没有进行资本化(下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资本化者和非资本化者)。 在样本期内;有24家公司从不资本化转向资本化开发费用,而没有一家公司会从资本化转为不资本化开发费用。虽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被以色列强制要求境内公司执行,但在美国上市的以色列公司(仅在美国或同时在以色列交叉上市)遵循《公认会计原则》发布报告。样本期为2007年至2011年。由于以色列的特殊规定,即允许在美国上市的以色列公司使用 《公认会计原则》,这一条件为我们在探讨同一国家运营、使用两个主要报告系统的公司的研究问题时提供了难得的机会。我们聚焦于一个国家,这使得我们能够对影响所有样本公司披露的体制、法律和经济因素有持续的关注,从而避免了在进行典型的跨国 《公认会计原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研究中控制这些因素的繁重需求。正如我们一样,以色列十分适合作为研发费用研究的对象,这是因为以色列的研发费用以占其GDP的4.27%而居世界之首,是经合组织2.01%平均水平的两倍多,远高于美国2.77%的平均水平。
在我们的基于实验的分析,我们构建了一个特定公司的披露指数,量化公司在其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MDamp;A)中自愿披露信息的水平。这一手工收集的指数总结了与科学和技术型公司的投资者相关的下列信息项目:总体开发信息、公司研发活动的性质、项目完成的可行性、对未来项目效益和产品市场信息的评估、开发的产品规格、产品目标用途、未来研发计划和 创新收入(新产品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请注意,我们指数使用的所有信息都由样本公司自愿披露。《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资本化规则要求披露与资本化资产直接相关的信息:其使用寿命或摊销率;摊销方法;账面净值、累计摊销及减值损失;包括资本化摊销的损益表行项目;会计期初和期末的对账表;还有所有权受到限制的资本化资产。这些要求的信息披露均未包含在我们的披露指数中。
研究的主要发现与我们期望的结果一致。在以色列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7年之前)之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包括资本化公司和非资本化公司)和采用《公认会计原则》公司自愿披露研发相关信息的程度几乎相同,但在2007年后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公司的披露程度要比采用《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司高得多。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两个子组中,资本化者提供的信息比非资本化者多(同时,后者比采用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司提供了更多信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报告者不仅比采用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司自愿提供了更多的信息,而且在整个样本期间(2007-2011年)他们提供越来越多的信息。这些发现对于控制公司自愿披露的倾向和其他混淆因素具有很强的控制作用。如上所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者比公认会计原则使用者披露更多相关信息的主要原因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公司在进行研发费用资本化时,需要判断是否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标准,进而每年需要收集与资本化有关的更多的信息,从而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司的管理人员提供大量与研发有关的信息(例如,项目完成的可能性和开发中产品营销的前景)。也因此,投资者知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司的管理人员拥有此类信息,而公认会计原则使用公司的管理人员可能没有这些信息,因为公认会计原则禁止资本化。这种认识促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司的管理人员披露某些信息,即使他们不资本化研发费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资本化者披露比非资本化者多的原因是,前者的研发信息比后者更有利(如项目通过可行性测试)。
我们的第二个研究问题涉及披露的信息与投资者的相关性。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有三种方式:(一) 对公司市值与披露指数进行价格回归,加上控制;(二)测验事件期间的信息披露回报,一次测定信息相关性;(三)确定所披露的信息对三个子样本的股价信息性的影响。所有这些测试的结果表明,自愿披露的研发相关信息对投资者而言,比法定会计信息(收益、账面价值、研发支出和资本化研发)有更多的价值增量,同时,这种披露大大提高了股价的信息性。对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资本家而言,披露的这种增量价值相关性明显高于非资本化者,非资本化者高于使用公认会计原则的公司。我们的估计非常稳健,控制了与公司证券交易所上市选择(本国交易所与外国交易所)相关的自选特征。
最后,我们的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所展示的与研发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对投资者有利,那么为什么并非所有公司——包括《公认会计原则》公司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非资本化者,披露的和资本化者一样多?为什么在我们的样本中自愿披露的横截面变异性很大?我们显示,答案在于披露的成本和披露动机。显然,如果研发信息是高度控制、可能有利于竞争对手、或者如果公司不需要外部融资,管理人员将减少披露。因此,我们在分析中纳入了各种竞争成本和融资需要代理,这解释了许多跨部门的披露差异。
鉴于研发在发达经济体中的重要性,以及关于对研发费用正确会计处理的持续争论,我们的结果应该引起投资者、研究人员和标准制定者的兴趣。特别是,我们的发现揭示了研发费用资本化会持续吸引研究人员(例如,2016年Oswald等人的研究和2010年Callen等人的研究)以及标准制定者的问题。
第二节简要介绍了《公认会计原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对研发支出处理的差异,并概述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8条规定的资本化条件。第三节介绍了我们的示例,第四节介绍了披露指数(在附录 A 中有详细阐述),第五节记录了三个子样本随时间变化的披露差异和模式,第六节探讨了样本横截面披露差异的成本和刺激原因,第七节报告自愿披露对市场的影响,第八节对整体研究做了总结。
2 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下的研发费用披露
公认会计原则强制要求所有内部产生的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要求企业在满足特定标准时要将开发费用资本化(IAS第38条)。请注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者不能自行选择资本化还是费用化开发成本,即在符合准则所概述的标准后,即需要进行资本化。
根据 IAS 38,为了将开发成本(初始研究成本必须费用化)资本化,公司必须满足几个与成功开发完成和营销产品或服务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已确立所开发产品的技术可行性;公司有完成发展的意图和财力; 预期使用或销售该产品,这种使用或销售将产生未来的经济效益;公司可以将开发与早期的研究阶段分开并可靠地计量产品开发的成本。这些资本化条件显然相当严格,但尽管如此,我们选取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中有40%将全部或部分开发成本资本化。鉴于每年对开发资本化进行测试的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资本化者和非资本化者在测验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资本化条件过程中都会产生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他们可以选择披露。
显然,执行《国际会计准则》第38条需要大量和种类繁多的重要研发信息,以便与投资者分享。我们的测试旨在确定信息披露的范围及其与投资者的相关性。
8总结
在这项研究中,我们探究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关于产品开发成本资本化的要求是否对自愿进行研发相关的披露有一个溢出效应——超出公认的资本化研发费用本身价值——这一问题。对于以色列技术和科学公司(一些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其他使用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样本,我们记录到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披露的大量自愿披露的研发相关信息,这是公认会计原则报告者无法比拟的。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使用公司中,研发资本化者披露自愿披露的信息比非资本化者披露的信息多得多。此外,我们发现,与研发相关的自愿披露信息与投资者之间的价值相关性,超出了确认的收益、账面价值和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并且与更高的股价信息性相关。我们还确定了一套披露成本和融资需求理论,这些理论解释了我们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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