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定的规则管理公司风险和实现内部控制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25 21:32:19

通过法定的规则管理公司风险和实现内部控制

Azimah Abdul Aziz

企业发展与政策部门,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吉隆坡,马来西亚

摘要: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鼓励企业界的合规性并研究如何制定法律规定来协助公司实施内部控制机制与风险管理,从而实现业务效率。

设计/方法/方式—本文可以被归类为综述论文,将阐述马来西亚公司法的主要立法公司法1965(法案125),(约1965年)在整合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规定所做的努力。

调查结果—有了一致的合规,公司将从高校的流程中获得无限的利益,这将提高企业的能力,有效的管理,协调整个组织创造价值的能力,并最终实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

创意/价值—本文显示可以通过公司的法律框架,加强良好的治理来管理企业风险和实现内部控制并且注入了这样的规定。本文的目标受众是公司的官员,企业的参与者以及监管机构、决策者和立法者。

关键词:马来西亚,公司治理,立法,披露,公司风险管理,实现内部控制,马来西亚公司法,1965,公司法定合规,公司披露和透明度

当代法律规定要促进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践

一个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结构,包括董事会、管理层和行政人员、员工、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结构的概念要求透明、诚信和责任制,公司内部的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有自己各自的角色和功能。虽然董事会成员监督公司的治理,任何公司的管理都是为了最终对董事会在公司经营业绩,良好的公司治理做法和要求管理层或其执行人员在内部控制报告和风险管理方面给出答案。本报告表明任何董事会都会努力确保公司实现所有的控制机制并且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风险都会被董事会规定的政策所管理。

在马来西亚,这一连串的责任在第131B公司法案1965(约1965年)下很好地反映出来,仅适用于私人和公共企业并且主要是促进董事会的独立功能和有效性。根据这一规定,董事会授权在公司业务和事物方面有管理监督职能以确保公司内部有健全的内部控制。这项规定符合法定的董事会对公司业务和事物的管理作用。

第131B也要求董事会在管理层和行政长官进行商业活动的可行性作出独立评估,以确保所有行动都是为了一个正确的目的并保证公司的最佳利益。引言部分131B到1965年是依照公司(修订)2007年法令[A1299]。

公司法案1965

公司法1965是一项由374节分为12个部分和九个附表组成的法律。自1966年实施以来,它已被修改了35次以上,以保持和企业部门最新的发展。在过去,这一修正案已通过,一定程度上,英国和Eggleston委员会对詹金斯委员会向澳大利亚政府提交报告的工作提出建议。

大部分的修订都是为了追求良好的公司治理策略,特别是那些处理账目及审计、利益披露董事及大股东、实质性财产交易的内幕交易。这些建议是以132A,132B,132C,132D和132E以及第四部分[7]有关大股东披露的形式修改的公司法。这些规定被引入,以防止相关企业滥用权力交易财产重大收购或出售大量的房地产。

最新修订项目被纳入该公司,根据该公司2007年修订行动,在 2007 年 7 月 27 日收到其御准,从 2007 年 8 月 15 日生效。修订法案 2007年旨在引进 24 新的条文,其中包括地区主要是在加强公司治理模式的革命影响的公司董事,以及其执行管理层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修订具体说来注入内部控制要求为私人和公共公司,以及引入其他增强和确保通过引进'吹哨'的规定,董事职责,强化内部控制相关的条文加强股东的权利通过法定的衍生诉讼、 强制应用程序,以及实施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责任。

除了部分 131B,那里是 1965 年 CA 需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与节 167A 引入 CA1965 实施的具体规定。它强加给公众公司的董事或附属公共公司落实到位将提供合理的保证,公司的资产得到保障和金融报告是可靠和准确的内部控制系统。这一规定 RM10,000 和/或违约董事六个月监禁的刑罚。

在保证公司的金融和管理方面正在有效地处理,修订行动 2007 年扩大届理事,包括首席执行官、 首席经营、 首席金融控制器或任何人主要负责业务或金融管理的公司。

根据第132(6)控股关键管理职位特别是那些业务主管或金融公司的管理,现在类似的职责和责任强加给董事。商业判断规则的概念被引入的截面形式 CA1965 132(1B) 为董事有关的决定基于合法的冒险,这有别于疏忽决定采取不适当和知情的评估潜在的风险提供保护。若要获取此节所规定的保护,主任有责任作出商业判断根据以下标准:

-商业判断是以诚信为目的的

-董事在商业判断上没有个人利益

-董事充分了解商业判断标的物在他认为适当的情况下的程度

-董事合理的相信商业判断为公司做出最佳利益

为了解决此情境董事声称已经采取行动但是这样的行为并没有为公司带来最佳利益,第132(1A)已经将董事行使职责关于护理,技能和勤奋介绍纳入了客观标准。这项规定是为了反映一般法律原则护理,技能和勤奋是有双重标准,符合高层次金融委员会的建议,而不是“诚实行事”,“代理对公司的最佳利益”应该是执行职务的董事的基本要素,双重标准是以解决以下情况为例:

-第一条规定董事必须履行的最低要求有护理,技能和勤奋,并合理要求其他董事有同样的责任。

-第二条如果董事拥有更多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就会制定更高标准的护理技能和努力。

在事件中,一名警官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对违反或不遵守CA1965或严重罪行涉及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对公司作报告,他应当对反对删除、降级、歧视或干扰他合法就业或民生提供保护。然而,这种保护一个良好信念和意图的报告是他或她作为公司职员的职责。

至于审计,分条174A(8A)CA1965介绍了实施后上市公司的审计师的强制性义务或公司控制的上市公司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和法氏囊马来西亚报告,如果在审计过程中,他发现任何严重的罪行,涉及正在或已犯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核数师将免受任何诉讼或纪律处分。短语“严重罪行涉及欺诈或不诚实”根据定义为违法,可被判处监禁一词就是不低于或派生,由该公司遭受损失的资产价值超过RM250000,包括罪行364[12],364A节174(8C)[13]366[14]和[15]368CA1965年。鉴于1965年,公司的业务复杂性通过节132(1C)提供的赋权条文为董事,依赖他人提供的信息和提供的专业人士或专家咨询意见等信息。根据这一规定,董事可能依赖于下文所列的四种类别的信息:

(1)由公司主管干事提供的信息他合理地相信是可靠的和有关的事项;

(2)由公司聘请的专家或专业人员提供的信息以他们的技能和专业知识有关的事项;

(3)由其他董事提供的权力范围内的事项的信息

(4)由任何委员会的董事提供的他未担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

然而,节132(1C) 节 132(1D) CA1965必须一起读,因为依赖良好的信仰,这些董事会承担起责任,但此类信息或建议是不足以免除董事从承担责任到履行职责。第132(1C) 和 (1 D) 强加给董事依靠他人提供的信息的责任,要独立评估的信息或建议根据他的知识和理解的结构和运作的公司给他提供的信息。最终,考虑到向他提供的建议和信息,董事需要作出明智的决定,。除了允许董事依靠专家的意见,另一项规定已经被纳入节132的形式(1F)的 CA1965 允许董事将其任何权力转授予任何委员会的董事会、 董事、 主管、 雇主、 专家或其他人。根据这一规定,它也是明确表示,董事在那里授予他们的权力,他们仍负责委托的行动仿佛行使这项权力是董事本人。然而,基于第 132(1G) 董事将不负责行动的委托,如果他们认为有合理的理由:

-该委托将根据本公司的备忘录及章程按照规定和职责行事

-委托是将主管的有关权力可靠下放

该规定进一步澄清,要调用第132(1G),它不是让董事足够诚信的委派他们权利,但他们也有责任对代表关于授予权力委托的可靠性和能力进行适当调查。受委托的受托责任的董事不得获得利润公司资产、 信息或机会。原132(2) 已替换新的第132(2)。原132(2) 不禁止对公司财产使用不当提供种类、 地位等。这是为了确保公司管理人员和雇员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新的第132(2) 规定处长可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或任何其他人获益,或给公司造成如下五种情形的损害: (1) 使用的财产;(2) 使用的信息;(3) 利用担任主任/干事;(4) 利用公司机会产生于公司 (5) 从事竞争性业务。

这条新规定规定了股东大会涉及利益冲突同意或批准的情况。除了新的禁止,董事不得获得利润企业资产,信息,位置,机会和竞争的业务,现有第132(3)1965公司法规定,董事须向本公司承担由他因违反公司所遭受的任何损失。违反本条规定将吸引 RM30,000 或达五年的监禁刑罚。因此,董事有责任自他或她违反这一义务向公司交代任何利润,尽管该公司本身已没有损失。与任何人订立的合同在公司的选择上是无效的。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第131(7A) 推出了扩大利益,应该向董事会披露的董事包括他的配偶和子女的利益。作为一般规则,第 131 条规定每名董事披露他的利益,无论是直接或间接地,在合同或拟议的合同。除了第 131(7A) 另一条文以节的形式引入 131A(1)上市公司董事参与讨论合同或拟议的合同对他感兴趣的表决中投弃权票。这背后的用意是要维护神圣的决策过程。在事件一项合同或签订的拟议合同违反第 131A(1),这种合同是可撤销的,除非它涉及后给付对价的善意第三方,否则,这种第三方不知道其违反。

随着修订部分 S.131在新规定出台,132(1),(1A) (1B) (1 C),(1 D),(1E) (1F) (1G) 和 132(2),它现在是便于股东涉及董事在诉讼中的,如果一些决定或不作为对他们的判决有不利的话,该公司或其股东或一般决定不在公司最佳的利益。

在 2007 年还引入修正节 132C 需要成员在股东大会上批准购置或处置的'实质价值'或资产的实质部分。对于非上市的公司,需要触发时:

(1)承诺/财产的价值超过总资产 25%的公司;

(2)净利润归属该事业/财产数额超过该公司总净利润25%

(3)交易价值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股本的 25%。

上述三个目标的最高测试将确定“实质价值”或“实质部分”的问题。新的法律框架第132C 也拓宽了'董事'的范围。这一概念与132(6) [16] 相似。

另一项规定介绍的是关于进一步加强在 CA1965 关联方交易条款。该规定保留禁止涉及大股东、利害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与该董事从公司获得或处置所需价值的非现金资产的交易。根据这一规定,此类交易或安排是无效,除非事先在大会上或由控股公司在大会上通过决议获得批准。这项规定是背离了以前的做法在股东大会上充分的规范交易和安排。同时,规定不允许相关董事或大股东投票表决交易或安排。这是为了促进公司交易的正当程序。

第 132E 条的新法律框架也拓宽了'董事'包括公司主要负责对金融和管理事项的人的范围。这一概念类似于第 132(6) [16]。

介绍了的另一项重要规定是派生诉讼第181A-E CA1965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符合英美法系关于派生诉讼的一般法原则,它还试图加强对少数股东提供补救措施。这项规定还详细介绍了谁拥有发言权采取这种行动的人。

股东派生诉讼是股东或前任股东及董事落实公司权利的一个途径。它是一种由衡平法院创立的装置,基本上是:

在被冤枉的公司不能起诉的前提下,因为违法者本身并不会受其决策机构的控 制,为此,允许一个行动必须提供它的名字。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少数股东可以代表本人和其他股东除了被告提出诉讼。公司也必须将肇事者列为被告。

尝试引入法定派生诉讼旨在澄清这方面的共同原则。它是一种常见做法,原告允许进一步开展工作之前,被告在抵制行动提出初步的问题,以确定原告的诉讼。它通常在一定程度抵消了诉讼以确保滥诉被启动。在出庭由原告提起案件提出的问题或罢工的应用程序可能会无意中导致不公正,可能在这种情况下被抛掉之前审议。新的条文,旨在通过坚定地巩固这一类具有法定的法律地位来解决此问题。

本节阐明了根据第 181A 条中的程序: 这是公司强制性的给予原告30天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离开这家公司;

-申请休假是由发出传票的方式;

-法院给予许可的情况下,申诉人必须在 30 天内采取行动。

在允许或不允许请假申请,法院被赋予了对于申述人是否真诚和是否有证据证明发起的行动对公司有最佳利益的问题自由裁决的权利。根据第 181B 条所列举的程序设法防止滥用。由于申请休假的方式始发传票,任何中止、 和解或妥协应有法院的许可。

这一规定符合高等法院1980年21制度3的规则。通常,法院将不允许派生诉讼继续进行,如果董事违背职责除了在涉及非法或越权行为会被抱怨对公司不利。这预示着公司的所有股东授权行为的原则都是公司本身。这也是符合多数规则原则如果多数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批准董事违反义务的行为,公司不会有任何错误的抱怨。然而,在判例法中的事态发展表明,做错事的人不应批准其不法行为在股东大会中投票。新规定批准不得视为少数股东离开法院取得对该公司诉讼的障碍.根据新规定,法院有广泛权力作出命令:

-授权申诉人/其他人控制进行诉讼程序;

-对任何人提供协助以及信息和证据收集;

-法律费用和付款支付将由公司支付;

-费用申诉人/公司其他人所需的费用。

新公司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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