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金融工具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公允价值计量的若干问题外文翻译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13 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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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目的:本文旨在研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有关伊斯兰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一些问题。此外,本文还讨论了在伊斯兰教法下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

设计思路/方法论/方法:本文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和对基于伊斯兰教法的观点和相关会计准则的文本分析,采用定性方法。

调查结果:本文发现,基于权益的伊斯兰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不属于摊余成本的“违约”分类,因为未来的应收现金流不完全构成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固定利率支付)。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伊斯兰教法在采用第二级公允价值(参照活跃市场中报价以外的投入的资产价值)和第三级公允价值(采用现金流折现法得出资产估值)时起了关注,因为二者与1级(公允价值指类似资产的报价)相比存在不确定性或变动幅度 。

实际影响:本文的研究结果为有关伊斯兰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以及使用公允价值作为伊斯兰金融资产后续重估方法等问题的辩论和广泛研究提供了起点。伊斯兰教法分析有助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伊斯兰金融机构和当地会计准则制定者接触,以反映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工具的独特性质。伊斯兰教法是制定解决伊斯兰金融工具会计和报告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的基础。

原创性/价值:本文对伊斯兰金融资产的分类、计量和减值模型问题进行了基于伊斯兰教法的分析。本文被认为是第一份审查了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应用于伊斯兰金融资产会计时可能出现的紧张局势的文章。此外,本文还对伊斯兰会计和审计方面的文献作出了贡献。

关键词:伊斯兰金融、金融资产会计和报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伊斯兰金融工具、伊斯兰金融交易

目 录

第1章 绪 论 4

1.1研究背景 4

1.2研究内容 4

第2章 伊斯兰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6

2.1亚洲-大洋洲标准制定者集团的意见 6

2.2 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确认伊斯兰金融工具资产和收入的影响 6

2.3 伊斯兰教法对确认金融工具的影响 8

第3章 公允价值计量与风险 10

3.1 公允价值计量 10

3.2 风险 11

3.3 公允价值计量与风险 12

第4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14

4.1 研究结论 14

4.2 思考与建议 14

参考文献 15

拓展阅读 16

绪 论

1.1研究背景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涉及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减值和金融工具套期保值会计。2014年7月最终确定的标准将于2018年1月1日强制采用,允许提前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金融资产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工具,以及最初以公允价值计量且随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就伊斯兰金融机构而言,伊斯兰金融资产包括使用各种伊斯兰概念设计的各类融资工具,以及为收集现金流和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向客户提供的融资。在马来西亚,根据《伊斯兰金融服务法》(IFSA,2013年),资产方还可以包括股权和合伙融资合同,如贷款合同等;租赁融资合同,以及交易合同下的收费活动(马来西亚国家银行,2013年)。

一般来说,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按照上述条件以摊余成本计量。确定金融工具价值的方法取决于资产的性质。如果资产取决于被投资方产生的利润,则该资产属于公允价值,因为现金流可能不代表“仅支付本金和利息”(AOSSG,2010;KFH Research,2012)。另一方面,如果它是根据以前实际支付给投资者的回报率安排的指示性回报率,则可能会以摊余成本计量,因为现金流可以说非常类似于“本金和利息的支付”(AOSSG,2010年;KFH Research,2012年)。分类问题的产生是因为伊斯兰金融交易的独特性质,其特征是权益要素不一定符合摊销成本的计量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当资产的现金流被视为“仅支付未偿本金的本金和利息”。

1.2研究内容

为了探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在伊斯兰金融资产中的应用问题,本文探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9)中有关伊斯兰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的一些问题。此外,本文还讨论了伊斯兰教法中对于使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资产的关注。本文的研究结果为伊斯兰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以及使用公允价值作为伊斯兰金融资产后续重估方法等问题的争论和广泛研究提供了起点。同时,对于伊斯兰教法的分析有助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与国际金融机构和地方会计准则制定者进行接触,以反映符合伊斯兰教法的金融工具的独特性质。最后,本文的分析为解决股权型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问题、建立股权型金融资产减值模型以及伊斯兰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提供了技术解决方案。

本文的其余部分结构如下。第一节介绍了国际金融机构通常报告的金融资产类型以及设计产品所采用的基础伊斯兰合同。此外,我们审查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的“仅支付本金和利息”概念的使用情况,该概念不适用于伊斯兰金融资产,因为所使用的基本概念是基于利润分享和参与,如交易合同和贷款合同。第二部分探讨了使用公允价值作为伊斯兰金融资产价值计量工具的相关问题,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偏好层次。最后一节概述了本文的结论和意义。

伊斯兰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2.1亚洲-大洋洲标准制定者集团的意见

亚洲-大洋洲标准制定者集团(AOSSG)在2013年4月4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的ED/2012/4《分类和计量:有限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评论中,强调它同意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提议,即扩大“仅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概念,将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包括在内,而这些现金流量与基准工具的现金流量相差不大(AOSSG,2013a)。这是因为“利息”一词不适合伊斯兰融资,而伊斯兰融资是以利润率而不是利息为基础的。

AOSSG进一步发表说,可能存在一些基于合伙制或利润分享的金融资产(即贷款合同和交易合同),这些资产不会反映出大致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现金流。这是因为这些类型的融资通常包括一份补充合同,其中规定了对银行和客户在整个合伙企业中的利润份额的修订条款。实际上,这些修订将反映与偿还本金和利息类似的现金流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现金流可能与基准现金流相差不大,例如,为了反映流动性风险而强加的定价溢价或利润修正滞后。

AOSSG成员还支持对在商业模式中持有的金融资产采用“通过其他综合收入(FVOC I)计量类别的强制性公允价值”,资产的管理包括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但须接受合同现金流量特性评估(AOSSG,2010年)。选民的反馈表明,在先前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草案中,只有两种计量类别(即摊销成本和公允价值现值)用于债务资产过于有限。而引入FVOC I这一类别将解决一些问题,即摊销成本类别过于狭窄,FVPL对某些金融资产(如为满足监管流动性要求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和为资产负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不是最有用的类别。

2.2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于确认伊斯兰金融工具资产和收入的影响

古典伊斯兰教法学者一致认为,时间因素在交易合同中赚取了一部分价格,这是基于人类对当前货币消费比未来消费的自然偏好。由于积极的时间偏好是人类本性(fitrah)的一部分,它导致人们自然而然地将资产的当前消费优先于其未来消费。因此,穆斯林学者认为,现在优于未来,因此,资产的现值应该高于其未来价值。因此,如果一项资产的付款在未来被推迟到一个特定的时间,则递延价格应高于现货价格,以在交易合同中实现利益平衡,并维护合同双方之间的正义。正如哈纳菲学派的Al·卡桑(1982,5:187)在以下论点中指出的那样,公正原则构成了所有交换合同的基础,而如今这一事实已得到充分证实:

[hellip;hellip;]因为买卖合同是基于对等物价值的交换合同。

以下陈述说明了来自四个不同学派(即马利基、哈纳菲、沙菲和汉巴里)的穆斯林法学家的一些论点,他们赞成货币的时间价值原则,允许由于交易合同的延期而增加价格:

交易合同交易中的卖方必须明确他购买货物的延期付款期,因为它构成价格的一部分(Al Dusuki,1996,第266页)。如果有人在延期的基础上买了东西,除非他澄清(延期的期限),否则他不能出售(使用)交易合同。这是因为延迟期与销售对象有着模糊的相似性,尽管它实际上不是销售对象,因为它是可取的。你看不出价格可能因为延期而上涨吗?因此,它类似于相当于销售价格的一部分(Al-Kasani,2000,第466页)。

他的陈述绝对要求[有效期]的一个条件是[延期]期限的范围必须明确,而且事实上确实如此,因为[延期]相当于销售价格的一部分(Al Sharbini,2003年,第107页)。如果他以延期期间的价格出售给他,那么延期期间将占销售价格的一部分(Ibn Taymiyyah,1998年,第275页)。

关于交易合同利润的合法性,需要强调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交易合同出售是以“基础资产”(即出售合同中的标的物)为基础的。这在贷款(qard)中并非如此,因为标的物是货币而不是标的资产。因此,标的资产的存在保证了交易合同出售中利润的合法性,即使利润是由于等待付款而产生的。以这种方式,在交换合同中发现伊斯兰教法学者可以接受积极的时间偏好(Ahmad和Hassan,2004)。

此外,允许在交易合同中增加价格,但不允许在贷款中增加价格的原因是,前者是一个销售合同,必须以正义为基础,正如卡萨尼早些时候所解释的那样,而qard(贷款)是以ihsan(仁爱)原则为基础的。如果qard中规定了预先确定的增加,ihsan(仁爱)的原则就会被破坏,因为ihsan(仁爱)意味着在不期望任何回报的情况下做好事。

另一个支持伊斯兰“货币的时间价值”概念的论点是bay-al-salam(远期销售)在商业交易中的合理性。

Bay-al-salam(远期销售)指的是买方在签订合同时立即支付价格的销售,但是该货物将在未来交付。当货物在将来交付给买方时,所售货物的价格通常较便宜。“金钱的时间价值”的概念也可适用于伊斯兰的“bay-al-istisna”概念(制造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制成品的买方必须在签订合同时支付部分或全部款项,而制成品将在未来交付。

货币时间价值的概念也用于在建工程评估时的贴现应用。上述讨论为项目评估中的贴现奠定了明确的伊斯兰基础,在项目评估中,积极时间偏好被考虑在内,以确定项目或资产的净现值。如前所述,积极时间偏好的概念被穆斯林法学家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因为人的本性(fitrah)倾向于现在而不是未来。

2.3伊斯兰教法对确认金融工具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穆斯林法学家允许在延期销售的情况下收取更高的价格。随后引起的问题是,鉴于伊斯兰教法禁止债务交易的固定承诺回报,是否允许在贴现过程中使用与传统做法类似的利率。值得注意的是,普华永道(2010)根据贴现或估值技术的公允价值原则提出了同样的问题。具体而言,问题在于在伊斯兰金融交易中,使用以利率为基准的贴现率来计算公允价值是否真的构成了违背伊斯兰教义。穆斯林法学家对于使用利率作为确定贴现率的基准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赞成,因为利率只是一个基准利率。Abdul Khir(2012年,第43页)指出,“目前在传统银行业应用的所有贴现技术实际上都是人类的创新,并不违背伊斯兰教义”。一些学者,如Zarqa(1983),不赞成使用利率作为基准,尽管他得出的结论是,贴现在伊斯兰教中被接受,甚至是可取的,因为它可以促进投资效率。也正因为如此,Zarqa(1983)提出,股本回报率被认为是反映项目现金流入和流出不确定风险的适当折现率。

TVM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方面的应用遵循了伊斯兰教法决议,该决议使得TVM在伊斯兰融资的显著发展的外汇合同中被采用。发布伊斯兰教法决议的金融机构就伊斯兰金融中使用TVM的问题发布了一些伊斯兰教法决议。例如,马来西亚国家银行的伊斯兰教法咨询委员会(2007年)决定,只有涉及延期付款的外汇合同才允许在伊斯兰财务报告中适用货币时间价值原则。不过,国资委禁止收取额外款项用于qard(贷款)的延期还款。国资委解释说,法学家们早就接受了时间的经济价值,并引用了各种经典的说法,允许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价值。马来西亚国家银行SAC(2010年,第196页)声明:[hellip;hellip;],根据ihsan(仁爱)的基本原则,本合同[基于债务的合同]中的延期在下文中以多重回报考虑。另一方面,基于公平原则的买卖合同可以接受因延期而增加的价格。显然,如果将ihsan(仁爱)的原则与正义进行比较,ihsan(仁爱)的地位将高于正义,因为前者在未来会得到巨大的回报,而这比金钱回报要好。

伊斯兰会议组织伊斯兰Fiqh学院(1992年)关于递延分期付款销售的第65/2/7号决议规定:在审查了提交给学院的研究报告,特别是关于递延分期付款销售的专题,并听取了围绕这一专题进行的讨论之后,学院决定如下:

1.即使递延价格高于即时价格,也允许延期分期付款销售。换言之,即使卖方降低即期价格并提高延期价格,也允许延期分期付款销售。

2.科威特金融大厦、迪拜伊斯兰银行和拉吉希银行等其他机构一致同意适用交易合同等延期分期付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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