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2C电子商务信托机制外文翻译资料

 2022-03-23 19: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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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电子商务信托机制

(跨边界问题)

蒙纳士大学,马来西亚

摘要

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托问题的关注的兴起是由于当跨境环境发生争议时,现有的可用的保护级别(补救程度)以及哪些适用和可执行的司法管辖区是什么。本文讨论了目前三种主要补救机制:在线争议解决(ODR),原产国和目的地国家的问题。然而,消费者信任仍然是一个问题。 众所周知,跨界环境和管辖权愈发引起了关注。本文提出了可能更重要的问题,涉及存在三个补救机制和司法管辖区的差距和漏洞。

关键词:补救,在线争议解决(ODR),原产国,目的地国家

简介:

电子商务的技术和服务已经为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前景,在电子交易中有更好的信息,新的市场选择和金钱的价值。这个电子市场的潜力不止停在目前,而是要发展和扩大。 然而,因为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电子商务在任何市场中都会带来相同的风险,并不是所有这些在线行业都是积极的。在这个电子市场中,在选择电子交易时,消费者要求要有传统市场上相同的信心和信任。原因是因为与面对面交互相比,电子商务交互中没有这些现象。预期的关系发展的推定不存在,电子商务关系中可能的亲密程度受到限制,任何电子商务关系扩展到其他领域都是有限的。因此,消费者信任问题不仅限于隐私或安全。消费者信任也要求消费者获得公平和有效的在线市场上出现问题的补救措施,至少是消费者一直声称的问题“在线购买非常容易,但是很难返回到电子零售商”可以解决。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特别是在一个国家从其他国家的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只有在消费者相信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才会增长。因此,形形色色的在线公交企业表示要说服消费者,他们与线下对手一样可以信赖。 但问题是行动起点的起点和地点在哪里?

信任和补救的重要性

建立信任,让客户满意虽然复杂但是至关重要。所有的国际贸易都是以某种程度上的信任为基础的,但这是电子商务的一个简短的说明。

然而,建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环境的信任不仅仅等同于存在于实体世界中的信任。在电子商务环境中,企业正在建立和维持虚拟信托。这是一种信任,需要在电子环境中,在没有近距离接触,文化差异,语言不通,立法和管辖权等因素的情况下恢复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亲和力(Goldstein&O#39;Connor,2001)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已经改变了现实世界中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随着消费者陷入这样的现实世界,他们开始有越来越多的疑惑:我要在多大程度上信任另一个企业所做的承诺的事情?此外,可以以前所未有的水平支持跨境消费者交易增长的电子商务,在消费者关心补救时,消费者信赖度值得信赖的可靠性对消费者信任构成更大的挑战。

这么说吧,消费者因为成千上万的理由上网。网上购物最有吸引力的一个方面是无需离开家园即可获得几百万种商品和服务。但是从订购的前端道送货到你家门口仅仅是一半内容。另一半将是如果出现产品送错了,商品质量不好或损坏的问题将要怎么处理。仅仅是把商品塞回包裹中并退给卖家这么简单吗?

在电子商务世界中,消费者信任尤为重要,特别是当交易涉及跨境贸易时,以及在纠正机制中提出法律管辖权问题。这意味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将无法实现,除非企业认识到消费者需要依靠明确的补救机制,而为其提供有效保证所必需的消费者保护法。

在传统的市场中,消费者知道他们的合法权利是什么,以及如何通过不同的方式,例如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其权利。然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在电子市场或网上交易的时候,委托责任和提供补救的途径可能是个问题。任何属于单一管辖范围内的交易,向法院提出诉讼就可以获得补偿。电子商务是无国界的;因国际电子交易引起的争议诉诸法院往往因法律适用困难而复杂化,哪些当局对此类争议具有管辖权。

消费者正在越来越受益于便利的跨境购物。此外,截至2002年1月,实际上在首次了解欧元时就可以预见,以进一步协助跨境采购的进展(布鲁塞尔,2001年)。当消费者开始在国外从事网路购物的时候,跨境的情况增加,争端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解决与百公里以外的不同语言的公共汽车纠纷可能是消费者的一个主要问题。

如果消费者有或认为没有其他的补救方法可用,那么这可能是跨境购物的主要障碍。因此,在这个跨境环境中的补救和消费者保护问题的不确定性正在阻碍全球电子市场的潜力。消费者如何信心和信任,如果服务或商品不能令人满意 - 他或她将能够抱怨并寻求补救?

当然,在管理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跨境争端以促进消费者信心方面,有几个选择可以尝试,例如在线解决争议(ODR),向原产国和目的地国家投诉。

ODR–在线争议解决

在ODR之前,ADR(替代性争议解决)是通常涉及调解(争议当事方通过问题协调人的协助达成自愿解决)或仲裁的旧传统争议解决(由争议各方选定的无私中立的仲裁员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随着技术的突破,特别是在线,ODR是目前提供给消费者的赔偿机制之一。这是一个广泛的机制和流程定制,以帮助消费者解决跨境纠纷。这些纠纷不是代替法院判决和任何面对面解决争端的方法或决定,而是作为一个关注跨境交易的补充。

ODR机制可能提供及时的、低成本的、透明的和可访问的来响应有限消费者。我们认为ODR是利用互联网技术的争议解决方案。ODR将来可能会快速增长。 它将提供一个快速,高效和有效的争议解决,提高传统ADR机构对ODR的兴趣,有可能解决纠纷和建立信任机制。

ODR现在发生的情况,就像当初电子商务的引入一样。电子商务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使得电子市场正在扩大。由于方便和易用性,数百万的消费者开始对电子商务感兴趣和被吸引,这是Brick和Mortar的补充。 毕竟,电子商务的一个有吸引力的方面是无需离开家园,而可以获得无边界的多种货物来源。

这就是问题发生的地方:网络环境、跨境问题、距离不近、和管辖的模糊性。这看起来很明显,“ODR会再次提出同样的问题,就像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在线环境中发生了什么事情或使消费者感到困惑?”

如果我们回过头来看,它会让大家想起消费者信任问题将在何时何地出现在网上!

ODR构成特殊的挑战-

  • 如果设计出一种特定的ODR模式,旨在为消费者提供低廉的价格,谁将为这一进程提供资金?
  • 这种情况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企业资助的ODR机制是否“公正”?
  • 如果ODR被用于跨境网络争议,当冲突双方在不同的司法管辖权,哪一方的法律适用?
  • ODR发生的争议和需求是由于跨境在线交易,部署ODR可能会再次出现同样的问题吗?
  • 消费者甚至可能面临在世界许多地区找到以前不明身份的ADR供应商的重大困难。根据国际商会,特别是在亚洲和拉丁美洲。 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互联网普及率低的国家,ODR服务的机会还处于早期阶段,或者不存在。在该地区的消费者可能甚至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国际商会,2002)。
  • 争端技术(ODR)在实现创造信任和可靠性方面的新突破不仅仅是一个能够平衡商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平等议价能力的机制,也可以给争议双方的任一方提供同样方便和可及的方式。

鉴于这些障碍,ODR的关注并不局限于找到一个简单的答案来回答哪些法律适用于跨境消费者截断的问题,哪些机构对因互联网进行的交易发生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尽管如此,它必将决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和信心,但骨干连接“执行力”仍然是一个问题,对跨国界争端尤其重要(联邦贸易委员会,2001年)。

因此,一个总的或绝对的国际统一法律适用和这个世界上足够的权威之间的国际协定和改编权只是一个理论的解决方案,但它是一个虚构的想象,这是没有实现的。它更像是一个“没有适用性的解决方案”。

原产国和目的国

虽然对原产国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途径进行了概述,但对电子市场消费者保护的管辖权和法律选择问题仍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许多欧盟国家已经在使用“目的地国” - 或允许交易受到买方国家法律和“起源国”的管辖,以管理电子商务交易。最后,什么样的法律管理仍然将是个问题。(戈德斯坦,2001):

  • 如果在线交易应受交易发起或完成的国家/地区规则的约束,或受买方国家/地区法律管辖 – 到底谁将得到充分保护?企业还是消费者?还是双方都将不会面对商家和消费者的任何争议或索赔?
  • 允许目的地国家的规则管理也不是没有并发症。这一行动方向可以想象网络商家负责遵守上百个国家的数百个法律。这是因为,如果法院声称对其地理边界以外的公司的网站管辖权和适用其国家法律。这样的范围可以把几乎任何可以访问其网站的任何国家的公司告上法院和法律(国际商会,2001年)。
  • 这种法律范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导致“企业在消费者的管辖区内创造了一个虚拟店面来进行销售,或者消费者实际上已经到了企业的管辖范围去购买?” 因此,消费者可以在位于她马来西亚的家中,从墨尔本的卖家订购一本书,就好像卖家登上飞机,并将该书交给马来西亚的买方(消费者),或者就像买家(消费者)飞到墨尔本买了这本书吗? (国际商会,2001年)。

原产国

原产地国和目的地国的原则是,确认消费者必须有一个有效的消费者保护水平,并有电子商务中任何补救机制的重要途径。同时,用这种方法,它适用于物理边界确定在一个无国界的媒介权利。这给公司的困难,这使得公司难以确定消费者所在的位置。

因此,如果是这样的情况下,一个企业的管辖权如何可能受到监管和法律要求?而保护是为谁? (计算机和互联网律师,2000年)。

在基于原产地原则的做法中,只要遵守本国的规定,企业总是理所当然的,他们将有权在整个欧盟国家进行贸易。对于这些情况,政府不能对欧盟其他国家的这些电子零售商征收任何附加规定。如果澳大利亚企业遵守澳大利亚的规定,它应该能够向芬兰消费者出售,而不必考虑在芬兰的法规是什么。

根据本国的指令的实现并没有改善或维持消费者的信任和信心。这个原则并不在于消费者利益,而是企业放大自己的保护,并将间接的消息传递给消费者,因为“在原产国,如果有任何错误或错误发生,这不是我的错,而是你自己交易的风险 ”(Theresa Villiers,2002)

目的国

不仅从他们的网站可以访问的业务需要遵从成千上万的法律,这一原则将严格约束更大的消费者选择和有前途的价格。这一原则的复杂性进一步混淆了企业当它应用在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上的传输使用“信息中介”或任何网上购买数码产品和服务时,并用不确定购买者的数字支付机制支付。商家担心不知道消费者的在线位置或他们的网站到达的地理区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和论坛的应用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小型中型企业),更加担心与这个全球市场有关的负担的一致性。如果是这种情况,企业最有可能完全放弃跨境网上交易,从而进一步限制了互联网对消费者的利益。

管辖权和跨境问题

虽然目前的补救机制--ODR,原产国和目的地国家是这个无边界电子市场的主要焦点。但是,维持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答案仍然是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电子商务中最大的障碍之一是哪个国家的管辖权治理跨境问题这一棘手的问题。 随着企业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管辖任何地方”是一个真正可能实现的。

任何网站通常可以由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访问。 这往往会使企业和消费者的“位置”模糊。地理和地理位置是法律适用的基础。电子商务中的任何契约交易也是一个挑战,因为互联网是一种没有静态边界的沟通形式,因此,地理和地理位置的模糊实际上促成了一个什么样的法律应遵循的问题,以便在这个“管辖无处不在”环境中的企业和消费者了解他们的责任。另外,互联网技术允许“拉”–任何特定的消费者可以上网、阅读和从网站上下载的任何信息,“推”–任何特定的零售商自动将信息发送到消费者的电脑,扩大在一个国家或其他国家的法律接触问题的复杂性(帕齐尼、安德鲁斯和hillison,2002)

除此之外,电子商务仍在发展,当符合在线纠纷时,由于不同法院的不同解释可能会导致法院不遵循同样的思维,进一步混淆企业和消费者。然而,企业和消费者正在急于上网,同时他们没有注意到隐藏的严重的法律后果。 毫无疑问,消费者和企业进行电子交易,而不知道他们在宪法上超越了本国边界,或者意识到发生一个局部的动作,可能会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后果(Podlas,2000)。

电子商务的不稳定性增长,脆弱性和电子商务跨境问题缺乏明确的管辖权,引起了在线环境下补救机制充分性的正当关切。因此,由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模糊性,消费者的信任缺失所造成的后果。对于这些正好相反的替代品,对于哪些法律适用,没有简单的折衷办法。

遵守每个潜在相关管辖区的法律是困难甚至不可能的。 例如,如果原产国将被应用,一旦网站被发布,它就可以在世界各地立即在任何拥有计算机的人身上获得。因此,在这样的广告不允许在司法管辖区防止“广告”几乎是不可能的。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和国家没有对广告进行制裁,如果没有明确的目标(语言,货币,本地分销商)对其管辖权进行管理,那么接受订单并与该司法管辖区的消费者进行交易的企业仍然可能会发现自己的主体到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范围。

因此,例如,如果欧盟忍受将目的地国家和原籍国的法律通过跨境业务转移给消费者电子商务争议,那么这是可以说的。这种不规范问题反而会进一步限制企业对消费者电子商务的交易,特别是中小企业(Small Medium Enterprise,简称中小企业)将会失业,只是为了避免潜在的相互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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