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升式平台方案设计外文翻译资料

 2022-05-17 22: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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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施工期间的调查

第8节在建筑工地的调查 - 火灾和安全

1 总则

本部分写了在施工场地/设施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的施工、安装和测试期间进行的消防功能和安全功能的调查与测试。这些设计评审文件的相关要求在第 5 部分中给出。

美国船级社(ABS)的验船师必须参加调查与测试,通常用于以下目的。所有的调查和测试都应在海上试航之前且有验船师在场而且允许的情况下进行。

1.1 管理认证

当 ABS 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或代理部门将 国际海事组织(IMO) 的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证书发给钻井单位时,该证书证明了该单位符合本规范 7-1-8/5的要求。在其他情况下,获取的信息和ABS的审查计划,将由ABS的调查员来完成调查。

3 消防安全特性调查

本节要求全部的防火功能和安全功能都按照规范或公认的标准进行安装与测试,以使验船师满意。

结构防火的细节、材料和施工方法应符合《国际防火测试程序应用规则》(MSC.61(67)决议)(FTP 代码)和 SOLAS 公约的II-2/5.3 和II-2/6,其适用于货船。

ABS审查了标准的被动和主动防火措施和细节的小册子,包括防火安装和支撑、管道的隔板和甲板渗透、电缆和通风箱、木工细节、防火挡板安装等项目的小册子,尽可能提供给出席的验船师检查。对于A 级或 B 级甲板或舱壁的渗透方法的情况下,还应提供满足经修订的 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证据。

钻井装置的防火和安全功能的质量控制至少应包括以下项目:

i) 材料的质量和可追溯性 ;

ii) 被动防火系统的检查 ;

iii) 主动防火系统的检查和测试 ;

iv) 检查和测试灭火系统 ;

v) 火灾和气体检测系统的检查和测试 ;

vi) 检查和测试通风系统 ;

vii) 关闭安排的检查和测试。

5 被动消防系统

所有被动防火系统都应符合 ABS 的评估计划和符合本部分的规定。

所有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都应满足本部分有关结构防火、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要求。

5.1 结构防火

5.1.1 建筑材料

用于建筑的钢材应按照本规范第 7-1-2 条的规定,除钢材之外的材料应提供制造商的符合规定的证明,并随时可供给席验船师检查。

禁止使用含有石棉的材料。

5.1.2 舱壁和甲板的防火完整性

根据本规范5-1-1/3的适用范围(包括定义防火舱壁和甲板的完整性的相关表格),并根据 ABS 审查的图纸,对舱壁和甲板进行建造和保护。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永久性结构和临时或便携式住宿(包括工作空间)。

舱壁和甲板的防火完整性只有在舱壁和甲板经过合格的检查与测试才能达到结构的要求。

5.1.3 舱壁和甲板的防火性能

在下列情况下,舱壁和甲板的防火性能做到较好地保持:

i) 穿过电缆、管道、干线等的“A”和“B”级分隔线;

ii) “ A”类划分用于梁、梁或其他结构构件;

iii) “B”类划分被渗透到通风终端、照明装置和类似设备的连接处;

穿透“A”级或“B”级分类的管子应考虑到主管机关批准的材料,并考虑到这些分区需要承受的温度。

有关“A”级舱壁和甲板的管道穿透细节,请参阅本规范的 5-1-1/3.21 和 5-1-1/图1。有关“B”级舱壁和甲板的管道穿透细节,请参阅本规范的 5-1-1/3.23 和 5-1-1/图 2。

所有上述穿透应由现场验船师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测试。通过“A”级分隔的管穿透可以用表面 NDT 进行测试。

5.1.4 交叉口、接头和贯穿件的结构防火细节

在检查舱壁和甲板的防火完整性时,应特别注意接头和贯穿件的结构防火细节。交叉口或各种类型的终端接头和穿透区域都是为了避免传热的风险。除非在图纸上另有特别说明,否则需要对热传输进行防护,则应安装超过交叉点或终点的绝缘延伸至少450 mm(18 in)。详情请参阅本规则 5-1-1/3.13。

最好是在验船师确认防火完整性后,且只有在舱壁和甲板经过合格的结构检查和测试后,才能施加接头和贯穿件的结构防火保护。

5.1.5 窗户和舷窗

应检查窗户和舷窗是否符合本规范的 5-1-1/3.15,并根据ABS审查图纸进行安装。

5.1.6 防火门

检查防火门是否符合本规范 5-1-1/3.17的规定,并根据 ABS 审查图纸进行安装。

有关在防火边界安装水密门的条件,参见5-1-1/3.17。根据“防火测试程序代码”(MSC.61(67)决议)的要求,测试记录应提供给验船师。

当自动关闭的防火门被允许安装带有防故障安全类型的远程释放装置的防抱钩时,远程释放机构将被测试。

5.3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保护

对所有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保护都要进行检查和验证,以符合 ABS 审查的图纸。以下项目应按要求进行外观检查和测试:

5.3.1 住宅舱壁

所有住宿处所的舱壁在进行木工作业之前都要进行检查。详情请参阅本规则5-1-1/5.3 和5-1-1/5.5 。

5.3.2 楼梯

所有的楼梯都要在木工工作之前进行检查。详情请参阅本规则5-1-1/5.7和5-1-1/5.9。

所有自动关闭的门都应进行合格的关闭测试,无需任何外力。

5.3.3 草案停止

第 5-1-1/5.11条所规定的所有吃水停止点应在完成木工工作之前进行检查。

通过止水装置的结构,管道或电缆贯穿件应保持止水装置的完整性。由ABS 审查的防火图纸将被用作安装和渗透细节的指导。

5.3.4 绝缘和框架材料

所有的绝缘和框架材料都要进行检查。详情请参阅本规则 5-1-1 / 5.13 和 5-1-1/5.15。

5.3.5 低火焰蔓延表面

以下表面应具有低火焰蔓延特性:

i) 走廊和楼梯围栏中的所有暴露表面 ;

ii) 表面隐藏或无法进入的空间 ;

iii) 天花板裸露表面 。

5.3.6 贴面板

如果舱壁、衬里和天花板用可燃单板覆盖,则应符合本规范 5-1-1/5.19 的规定。在使用单板时,应向验船师提供适当的证明书。

5.3.7 主甲板覆盖物

如果应用主甲板敷料(见5-1-1/5.21这些规则),被批准的材料将不容易点燃和不易产生毒性或爆炸的高温危害。在使用甲板覆盖物的情况下,应向验船师应提供适当的证书。

5.3.8 外露的内表面涂层

在暴露的内表面上使用的油漆,清漆和其他饰面不应具有过火的危险性,也不能产生过量的烟雾或有毒烟雾(见本规则5-1-1/5.23)。在暴露的内表面被涂覆的情况下,向验船师提供适当的证书。

5.3.9 通风管道

通风管道进行检查和测试其是否符合ABS评审图纸的要求,并应符合本规范 5-1-1/5.25 的要求。

5.3.10 经过“A”级区的通风管道

根据适用情况,经过“A”级区的通风管应经过ABS 评审的图纸和本规范5-1-1/5.27的验证。在规定的情况下,所有的通风阀都要进行检查和测试。

5.3.11机械空间通风管、A级危险区域、和厨房

为机器处所提供通风管道的结构和布置。A级危险区域和厨房应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符合 ABS 审查的图纸和本规范 5-1-1/5.29。

在规定的地方,所有通风阀都要进行检查和测试。

5.3.12 住宿、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风管道

对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风管道的构造和布置应进行检查和测试,以符合 ABS 评审图纸和本规范 5-1-1/5.31的要求。按照规定所有通风阀都要进行检查和测试。

5.3.14 经过“B”级区的通风管道

经过“B”级区域的通风管道应经过 ABS 评审图纸和本规范5-1-1/5.33的验证。

5.3.15 厨房和厨房的排气管道

厨房和厨房的排气管的构造和布置应分别符合ABS评审图纸和5-1-1/5.35与5-1-1/5.37的要求。

5.3.16 通风系统的关闭

通风系统的所有主要入口和出口的关闭处都要被确认为安装在通风空间之外。

5.3.17 停止机械通风

对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机器处所和危险区域的机械通风应进行验证,确保其符合本规范 5-1-1/5.41的要求,并对其机械通风的方法进行检测。

5.3.18 在“A-60”边界的窗户和舷窗

如果窗户或舷窗安装在面向钻台区域的“A-60”舱壁上,则应验证其是否符合本规范 5-1-1/5.43 的规定。

如果它们装有百叶窗或水幕,则应进行功能测试。

5.3.19 起居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风安排

起居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风应以防止易燃和隔绝有毒气体及周围地区产生烟雾的要求进行布置。

5.3.20 空气平衡管道(跨接管道)

凡装有空气平衡管道的,应符合本规范 5-1-1/5.47的要求。

7 主动式防火-固定系统

所有主动式防火-固定系统应符合 ABS 的审查和本规范的要求。

所有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均应满足本分部有关消防要求、消防泵、消防总管、消防栓、消防水带、喷嘴和与国际海岸连接的要求。

7.1 火灾控制计划

按照5-2-1/3.3的要求,对船上的消防控制计划核实。如果需要进行最后的细微变更,并且将消防控制计划提交给ABS工程部门进行最终的批准,验船师可以验证提交的计划,认可其正确性,并且钻井单位可以使用此计划,直到收到ABS 审查副本。

注:使用调查员认可的上述火灾控制计划,不被认为是未完成的。

7.3 消防泵

至少有两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安装在船上的消防泵的适用性和性能应符合本规范5-2-2/1.1。下列项目应予以检测:

i) 检查所有认证的消防泵 ;

ii) 检查消防泵的位置和操作 ;

iii) 在所有情况下检查和测试用于主动防火的其他类型的泵 ;

iv) 检测消防栓的输出压力 ;

注:消防栓上的压力应至少为3.5巴(3.5千克力/平方厘米,50 磅/平方英寸),任何消防栓上的最大压力能证明消防水带得到有效的控制。

v) 消防泵容量的测试;

注意:检测容量并满足本规范5-2-2/1.1.5

vi) 在安装的安全阀测试(按照本规范的5-2-2/1.1.6) ;

vii) 中型储罐给水安装与测试(根据本规范5-2-2/1.1.7) ;

viii) 当消防泵从加压水系统(即不使用自升式机组中的中型油箱供水系统)抽吸时,应根据5-2-2/1.1.8要求布置和预防措施。

7.5 消防总管

消防主体系统应按照本规范的5-2-2/1.3进行检查和测试,并按照认可的图纸进行验证。

7.7 消防栓、软管、喷嘴和与国际海岸连接

所有消火栓、软管、喷嘴和与国际海岸的连接应按照本规范的5-2-2/1.5的要求进行检查和测试,并根据批准的图纸进行验证。

7.7.1 消防栓

消防栓的数量和位置在完成和安装钻井装置的结构、机械设备后,进行物理验证。

注:在钻井装备运行时,确认单根长度的软管可能到达船员通常可接触到的装备的任何部分,应在验船师认为必要的范围内通过实际测量予以确认。

7.7.2 软管

所有消防软管应符合本规范5-2-2/1.5.2的规定,并配有联轴器和喷嘴。此外,至少应有一个完整的消防水带组件作为备件携带。

由一个合格的独立测试实验室对消防软管进行认证,并将其构建为可识别的标准。

软管的长度应足以将水柱喷射到任何可能需要使用的地方。消防软管的长度应至少为10米,但不得超过:

i) 机器处所15 米;

ii)其他空间和开放甲板20米 ;

iii) 最大宽度超过30米的开放甲板为25米 。

有关所需的验证,请参阅7-1-8/7.7.1的“说明”。

验船师认为必要时,所有消防软管都可以进行泄漏测试,然后将其放入钻井装置并作为主动防火系统的一部分。一般来说,可以在本规范第7-1-9节的试验之前或交付钻井装备之前进行该试验。

7.7.3 喷嘴

安装在整个装置内的双用途组合喷射喷嘴应符合本规范5-2-2/1.5.3的要求。

7.7.4 国际海岸连接

对于地面式的钻井装置,应符合本规范5-2-2/1.5.4规定的与国际海岸连接要求。

9 主动防火 - 附加固定系统

根据本规范5-2-3/1安装的附加主动式固定防火系统应符合ABS审查计划。

所有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应符合本部分附加固定消防系统的要求,特别是气体灭火、泡沫系统、喷水、直升机甲板的保护以及安装时的油漆和易燃液体储物柜的保护。

9.1 气体灭火系统

按照本规范5-2-3/1安装的所有附加主动固定式防火系统应符合ABS审查计划。

9.1.1 气体灭火介质的贮存

贮存灭火性气体介质的贮藏室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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