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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05 18:16:41

第12节 闸式潜水器(2012)

1范围

本节连同第1节至第11节提供了闸式潜水器的设计,制造和测试要求。

3入级符号

按照ABS规范建造且符合规范第1节分类条件的闸式潜水器,指定船级符号A1级闸式潜水器,新建与现存的未按照ABS规范建造的闸式潜水器,指定船级符号A1级闸式潜水器

对于闸式潜水器,除设计深度外,还应标明记录中最大工作深度。

5耐压壳体

耐压壳体应符合本节和第3,4,5和6节的使用要求。

可出舱潜水的潜水器应设有至少一个带有两个独立舱室或两个独立耐压壳体,以便在潜水员舱室加压时允许人员进出。

一般地,控制舱的内部压力应保持在一个大气压或接近一个大气压(见下面的12/37.11)

潜水员舱室的内部压力可保持在大气压力或不超过对应于最大工作深度的压力。

7导航和观察

控制舱应配备合适的装置(如观察窗或声纳),来协助引航员操纵潜水器。

导航设备应符合第11/25节的适用要求。

控制舱应配备合适的装置(如观察窗或摄像机),以使控制舱人员能够目视观察舱内所有乘员。在舱室内提供合适的照明以便观察。

控制舱应配备合适的装置(如观察窗或摄像机),以使控制舱人员能够观察进出潜艇的潜水员。

窗口和观察口在安装时应符合第7节的适用要求。

9外部结构

外部结构应符合本节和第11/9节的适用要求。

闸式潜水器应配备合适的装置,以便潜水员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安全地离开和重新进入舱室。

11外部构造

外部构造应符合本节和第11/11节的适用要求。

闸式潜水器应设计合适的用于运输的固定点,以便潜水器固定在运输工具上。

13铭牌

铭牌应符合本节和第11/13小节的适用要求。

除设计深度外,铭牌上还应标明最大工作深度。

15表面锚固,系泊和拖曳设备

如装备表面锚固,系泊和拖曳设备,应满足第11/15节的适用要求。

17紧急回收功能

紧急回收功能应符合第11/17节的适用要求。

19缠绕物

容易缠绕的外部固件应符合第11/19节的适用要求。

21压载舱

压载舱应符合第11/21节的适用要求

23推进系统,转向设备及其控制系统

推进系统,转向设备及其控制系统应符合第11/23节的适用要求。

25应急定位设备

应急定位设备应符合第11/29节的适用要求。

27浮性,应急上浮和稳性

闸式潜水器的浮性,应急上浮和稳定性应符合本节和第11/31节的适用要求。

闸式潜水器应配备合适的装置,以抵消在进行进舱/出舱操作时导致的浮力变化,横摇和纵摇。装置应有足够的控制来快速连续地抵消潜水员离开或进入舱室造成的影响。

水下作业的稳定性分析(见11/31.9)也应考虑进出舱室部分进水地影响。

在潜水员进舱/出舱操作(见下面的12/39.11.8)过程中,垂直闸出舱的部分进水应限制在低于电气和生命支持设备位置的水平(如CO2洗涤器)。进水量不得超过闸出舱内部容积的40%。对于被淹没到超过以上规定的水平或体积的封闭隔间,将逐案予以特别考虑。

在正常,备用和紧急情况下,应提供用于部分进水的舱室的排水装置。

闸式潜水器的设计应能防止在不受控制地下降到设计深度的情况下,舱室从表面或中间的溢流。

紧急上浮掷荷系统的设计应以控制舱/闸出舱(见11/31.5i)或部分进水舱室的单独容积的最大者来考虑。

设计用于释放人员舱的紧急上浮系统(见11/31.5ii)是释放控制舱及闸出舱与相关的应急生命支持系统。

对于符合12/37.11的附加要求的潜水器,将特别考虑控制舱人员锁定隔离舱而不是释放控制舱的情况。

对于在浅海床深度(不超过165FSW(50.3MSW))的区域内操作的潜水器,将特别考虑潜水员锁定舱室的个别情况,以代替释放闸出舱。对于这种情况,当潜水员在紧急情况下放置在海床上时,应提供使潜水员能够安全地离开封闭隔间的手段。

29通风

通风应符合第11/37节的适用要求。

31管道系统

管道系统应符合本节和第11/39节的适用要求。

如果提供脐带,则应通过加强件或应变消除装置牢固地连接到潜水器上,以便各个连接不受拉伸负荷。

33设备

闸式潜水设备应符合第11/41节的适用要求。

35 电气系统

电气系统应符合本节和第10节的适用要求。

闸式潜水器应设有外部照明灯,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照明范围为闸出舱口周围360度以上。照明灯应以并联方式连线,即一个灯的故障不会导致其他灯停止运行。这些灯应位于距丙烯酸玻璃窗适当距离处,以防止意外加热窗户。或者,设置在潜水员进入或离开潜水器时可以得到足够的照明来照亮闸出舱口周围的区域。

37控制舱室

37.1通则

控制舱应设有足够的内部空间,以满足所设想的最大乘员人数。所有设计至少要考虑两名乘员。

座位数量应为乘员最大数量。

控制舱中应有闸出舱所需的控制器和仪表装置,额外的控制器和仪表装置设置在闸出舱。

控制舱和闸出舱的控制器和仪表装置应放置在单独的控制面板上。

在控制舱内应设置合适的装置,用于控制闸出舱呼吸,压力和排气系统的控制。

37.3出入舱口

控制舱的出入舱口应符合第11/5节的适用要求。

37.5通信系统

控制舱通信系统应符合本节和第11/27节的适用要求。

控制舱应配备与闸出舱,水下潜水员(如适用)和辅助船直接双向通信的语音通信系统。

37.7消防

37.7.1通则

i)控制舱应配备合适的灭火系统,例如便携式灭火器。

ii)不允许在任何操作条件下使用具有毒性或麻醉作用的化学灭火剂/推进剂。不得使用盐水作为灭火剂/推进剂。应考虑灭火剂/推进剂可能导致的窒息危险情况。禁止使用达预期浓度致癌,致突变或致畸的灭火剂/推进剂。

iii)使用气态灭火剂/推进剂的灭火系统应使气体的排放不会达到有毒浓度。

iv)应考虑灭火剂/推进剂的排放造成的舱室压力增加。

37.7.2固定式灭火系统

i)固定式灭火系统应能在所有可预见的条件下,将灭火剂快速有效地分配到控制舱的任何部位。

ii)系统应手动启动。应提供从控制舱内启系统的手段,应提供合适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无意的启动。

iii)灭火剂应为淡水或其他适用于载人驾驶舱的液体剂。

iv)系统应具有排放量少于灭火剂总供应量的能力。

v)固定式灭火系统应在验船师面前进行功能测试。

37.7.3手提式灭火器

i)当控制舱内没有固定的灭火系统时,灭火装置应为便携式灭火器。

ii)灭火器应是具有相关文件,确认由合适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或海事服务实验室批准的认可的类型。

iii)灭火剂应为蒸馏水或其他适用于载人驾驶舱的非导电液体剂。

37.7.4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控制舱应配备自动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对于在操作过程中始终有警戒人员的控制舱,如果乘员具有正常的嗅觉,可以由乘员组成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中的故障(电压故障,检测回路断路,接地故障等)应通过视觉和听觉信号在控制舱内显示。

37.9生命支持和环境控制系统

控制舱的生命保障和环境控制系统应满足第11/35节的适用要求。

37.11 紧急撤离

如果要通过闸出舱紧急疏散控制舱人员,则应满足以下附加要求:

i)闸出式潜水器应在浅海床深度(不超过165FSW(50.3MSW))的地区运行。

ii)应在控制舱和闸出舱之间设置出口(如舱口,传输围井等)。

iii)应提供平衡控制舱,中继箱和闸出舱(如适用)之间的压力的手段。

控制舱内的易膨胀体积应对应于最大工作深度的压力。

撤离应在不使控制舱的耐压壳受到内部静压力的情况下进行,或着控制舱的耐压壳体也应设计成与最大工作深度相对应的内部压力。

vi)控制舱人员应配备适合紧急撤离的自给式呼吸系统。

vii)应提供在潜水器在紧急情况下停留在海床上时,使控制舱人员和潜水员能够安全地离开闸出舱地手段。

39 潜水员闸出舱

39.1 l通则

潜水员闸出舱应设有足够的内部空间,以最大数量地乘员(潜水员)及其设备设想,所有设计至少要考虑两名潜水员。

当将要在闸出舱进行潜水员减压时,闸出舱的尺寸应足以使减压能在不受约束的位置进行。

座位应该提供最大数量的乘员。

提供合适的手段将无意识的潜水员带入闸出舱。

应在闸出舱口附近设置扶手/踏板,以协助潜水员进出闸出舱。

39.3出入舱口

闸出舱的金属舱口应符合本节和第3,4,5和6节的适用要求。

舱口(包括舱门,舱口操作和铰链机构)的设计应考虑所有适用的载荷,包括压力载荷和动态载荷(由于在设计海况下的潜水运动,对接工作等)。

用作人员进出的舱口,开口直径不小于610毫米(24英寸)。

用于进舱/出舱操作的舱口尺寸应便于穿着全套潜水装置的无意识潜水员的复原,开口直径不应小于711毫米(28英寸)。可能需要更大的开口直径,以容纳潜水员与激活的紧急生命支持系统。

锁定机械(如果提供的话)应在封闭舱口的两侧进行操作。

带有压力的舱口应设有锁定机械和安全联锁装置。联锁是为了防止在压力下意外打开舱盖/门,锁定机械的设计应使得在施加压力之前,完全关闭的机械的位置是可以清楚检验的。

应提供防止使用弹簧或类似辅助机械打开舱口盖/舱门的无意操作的手段,舱口辅助机械中使用的流体应与舱室的内部环境兼容。

39.5 通信系统

闸出舱应配备语音通信系统,以便与控制舱直接进行双向通信。

通信系统由主系统和副系统组成。主系统由两个独立的电源供电,其中一个是应急电源。当使用混合气体时,应提供抗干扰语音。副系统由声力电话或其他能够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中断时运行的装置组成。

如果控制舱人员和闸出舱人员没有直接的视觉装置,副系统应配备一个信号装置,能够借助声音报警器提醒控制舱人员或闸出舱人员。

39.7消防

39.7.1通则

i)闸出舱应配备合适的灭火系统。可以是便携式高压灭火器,灭火系统应适用于所有深度的操作,包括最大工作深度。

ii)不允许在任何操作条件下使用具有毒性或麻醉作用的化学灭火剂/推进剂。不得使用盐水作为灭火剂/推进剂。应考虑灭火剂/推进剂可能导致的窒息危险情况。禁止使用达预期浓度致癌,致突变或致畸的灭火剂/推进剂。

iii)使用气态灭火剂/推进剂的灭火系统应使气体的排放不会达到有毒浓度。

iv)应考虑灭火剂/推进剂的排放造成的舱室压力增加。

39.7.2固定式灭火系统

i)固定式灭火系统应能在所有可预见的条件下,将灭火剂快速有效地分配到闸出舱的任何部位。

ii)系统应手动启动。应提供从闸出舱内启系统的手段,考虑提供从闸出舱外部远程驱动的手段,应提供合适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无意的启动。

iii)在高压条件下,灭火剂应为淡水或其他适用于载人驾驶舱的液体剂。

iv)系统应能够不对闸出舱减压的情况下充电。

v)系统应具有排放量少于灭火剂总供应量的能力。

vi)固定式灭火系统应在验船师在场的情况下在整个深度范围进行功能测试,直至潜水器的最大工作深度。

39.7.3手提式灭火器

i)当闸出舱内没有固定的灭火系统时,灭火装置应为便携式高压灭火器。

ii)高压灭火器应是具有相关文件,确认由合适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或海事服务实验室批准的认可的类型。

iii)在高压条件下,灭火剂应为蒸馏水或其他适用于载人驾驶舱的非导电液体剂。

39.7.4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闸出舱应配备自动火灾监测和报警系统。对于在操作过程中始终有警戒人员的闸出舱,如果乘员具有正常的嗅觉,可以由可连续视觉监视的控制舱乘员组成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中的故障(电压故障,检测回路断路,接地故障等)应通过视觉和听觉信号在控制舱内显示。

39.9管道系统

闸出舱的管路系统应符合本节和第8,9和11节的适用要求。

在管道每个压力承受边界处设置手动操作的截止阀。此外,专门向闸出舱输送液体的管道应在靠近截止阀的下游处设置止回阀。

管路系统应设计成在正常运行期间将闸出舱的噪音降至最低,排污口和排气口应设置消音器/消声器。

在闸出舱内的排气线路出口处应设置防吸装置。

如果闸出舱的设计使得舱室在排水/排气的过程中无意间抽成真空,应提供合适的欠压保护装置(如真空断路阀)。

39.11生命支持和环境控制系统

39.11.1 通则

闸出舱的生命支持和环境控制系统应符合本节和第8节和第9节的适用要求。

闸出式潜水器应

英语原文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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