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重线核定规则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31 16: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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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一 载重线核定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则假定货物的性质和装载、压载等是处于保证船舶有足够稳性,并避免过度的结构应力。

如果有稳性或分舱的国际要求时,本规则也假定已经符合这些要求。

第一条 船 体 强 度

主管机关应查明在新核定干舷的吃水时,其相应船体一般结构强度是足够的。按照主管机关所承认的船级社的要求所建造和维修的船舶,可以认为具有足够的强度。

第二条 适 用 范 围

1.机动船舶或港驳、运输驳船或其它非机动船舶,应根据本规则所列第一条至第四十条各项规定来勘定干舷。

2.运载木材甲板货的船舶,除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干舷外,尚应根据本附则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来勘定木材干舷。

3.对设计用帆的船舶,不论是作为唯一的推进方式或作为辅助推进方式,以及拖轮都应根据本附则所列第一条至第四十条各项规定来勘定干舷。上述附加干舷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规定。

4.木质或混合结构船舶,或经主管机关批准采用其它材料建造的船舶,或由于其结构特点以致不合理和不适用本附则各项规定时,应另按主管机关的决定来勘定干舷。

5.本附则所列第十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适用于核定最小干舷的每艘船舶。对于具有富裕干舷的船舶,在主管机关确信该船具备安全的条件下,上述要求可以放宽。

第三条 本附则中所用各项名词的定义

1.长度。长度(L)是指量自龙骨板上边的最小型深85%处水线总长的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边至舵杆中心的长度,取大者。船舶设计为倾斜龙骨时,其计量长度的水线应和设计水线平行。

2.垂线。首尾垂线应取自长度(L)的前后两端。首垂线应与在计量长度的水线上的首柱前边线相重合。

3.船中。船中是长度(L)的中点。

4.宽度。除有明文规定外,宽度(B)是船舶的最大宽度,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肋骨型线,其它材料的船舶在船中处量至两舷船壳的外表面。

5.型深

(1)型深是从龙骨板上边量至干舷甲板船侧处横梁上边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结构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边量起。如船中剖面下部的形状是凹形,或装有加厚的龙骨翼板时,此垂直距离是从船底的平坦部分向内延伸线与龙骨侧边相交之点量起。

(2)有圆弧型舷缘的船舶。型深应量到甲板型线与船壳旁板型线的交点,即当作舷缘为方角设计那样。

(3)如干舷甲板为阶梯形且此甲板的升高部分延伸到超过决定型深的那一点时,型深应量到较低部分甲板与升高部分相平行的延伸虚线。

6.计算型深(D)

(1)计算型深(D)是船中处型深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或加T(L-S) /L,当露天干舷甲板设有敷料时, 式中:T--甲板开口以外的露天甲板的敷料平均厚度; S--本条第10款(4)项中所规定的上层建筑的总长度。

(2)对于圆弧形舷缘半径大于宽度(B)的4%或上部舷侧为特殊形状的船舶,其计算型深取自一中央截面的计算型深,此截面两舷上侧垂直并具有同样的梁拱,以及上部截面面积等于实际的中央截面的上部截面面积。

7.方形系数。方形系数(Cb)由下式确定:

△ /Cb= L·B·d1 式中:△--对金属船壳的船舶是船舶的型排水体积,不包括尾 轴毂; 对其它材料船壳的船舶是量到船壳外表面的排水体 积,两者均取在d1处的型吃水; d1--最小型深的85%。

8.干舷。勘定的干舷是在船中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到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的垂直距离。

9.干舷甲板。干舷甲板通常是最高一层露天全通甲板,其上所有的露天开口设有永久性的封闭装置,其下在船侧的所有开口设有永久性的水密封闭装置。对具有不连续的干舷甲板的船舶,该露天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该甲板升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按船来选择经主管机关批准,较低的一层甲板也可以选作干舷甲板,但该甲板至少沿机舱和其前后尖舱舱壁之间是全通的和永久性的甲板并且是连续横贯船体。当比较低一层甲板是阶梯形时,则甲板的最低线及其平行于甲板较高部分的连续线取为干舷甲板。当一层较低的甲板被选定为干舷甲板时,干舷甲板以上的那部分船体就干舷的勘定和计算而言视作上层建筑。干舷是从这一层甲板计算。

10.上层建筑

(1)上层建筑是在干舷甲板上的甲板建筑物,从舷边跨到舷边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船宽(B)的4%。升高后甲板视为上层建筑。

(2)封闭的上层建筑是一种具备下列设施的上层建筑:

①结构坚固的封闭端壁;

②此项端壁的出入开口(如有时),设有符合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门;

③上层建筑侧壁或端壁的所有其他开口,设有有效的风雨密关闭装置。

桥楼或尾楼不应视为封闭的,除非当端壁开口关闭时,在这些上层建筑内的船员以其他办法能有效地、并随时可供使用的通道前往机舱和其它工作处所。

(3)上层建筑的高度是在船侧从上层建筑甲板横梁顶到干舷甲板横梁顶的最小垂直高度。

(4)上层建筑的长度(S)是指上层建筑位于长度(L)内部分的平均长度。

11.平甲板船。平甲板船是指干舷甲板上没有上层建筑的船。

12.风雨密。风雨密是指任何风浪情况下水都不得透入船内。

第四条 甲 板 线

甲板线系长为300毫米(12英寸)和宽为25毫米(1英寸)的一条水平线。甲板线应标志在船中处的每侧,其上边缘一般应经过干舷甲板上表面向外延伸与船体外表面之交点(如图1所示),如果在干舷经过相应校正的情况下,甲板线也可以参照划在船上的某一固定点来定位。参考点的定位和干舷甲板的标定,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上标写清楚。

第五条 载重线标志

载重线标志应包括外径为300毫米(12英寸)和宽为25毫米(1英寸)的一标圈,标圈与长450毫米(18英寸)和宽为25毫米(1英寸)的一条水平线相交,水平线的上边缘通过标圈的中心。标圈的中心应位于船中处,从甲板线上边缘垂直向下量至标圈中心的距离等于所核定的夏季干舷(如图2所示)。

第六条 载重线标志所用的诸线段

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根据本规则所核定载重线的诸线段,为长230毫米(9英寸)和宽25毫米(1英寸)的水平线段,这些线段与标在距标圈中心前方540毫米(21英寸)宽25毫米(1英寸)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该垂线的前方(如图2所示)。

2.所用载重线如下:

(1)夏季载重线是以通过标圈中心的线段的上边缘及标有S的线段表示。

(2)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3)北大西洋冬季载重线是以标有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4)热带载重线是以标有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5)夏季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勘划在垂线的后方。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它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6)热带淡水载重线是以标有TF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后方。

3.如根据本规则核定了木材干舷,则木材载重线应在通常载重线以外另行勘划。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这些线段应为长230毫米(9英寸)和宽25毫米(1英寸)的水平线,这些线段与勘划在距标圈中心后方540毫米(21英寸)宽25毫米(1英寸)的垂线成直角,并位于垂线的后方(如图3所示)。

4.所用木材载重线如下:

(1)夏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S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2)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W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3)北大西洋冬季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WNA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4)热带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T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

(5)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夏季淡水木材载重线和夏季木材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对其它各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

(6)热带淡水木材载重线是以标有LTF的线段的上边缘表示,并勘划在垂线的前方。

5.如船舶的特殊性或船舶的业务性质或受航行的限制,不可能使用某些季节的载重线时,则这些载重线可不勘划。

6.如对船舶所核定的干舷比最小干舷为大,因而其载重线是勘划在相当或低于根据本公约所核定最小干舷的最低季节性载重线位置时,则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

7.对于帆船仅需勘划淡水载重线和冬季北大西洋载重线(如图4所示)。

8.如在同一垂线上的冬季北大西洋与冬季载重线是完全一样的,则此载重线仅标W。

9.其它现行国际公约所需的附加载重线,可勘划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垂线后方并与垂线成直角。

第七条 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

核定载重线当局的标志,可以表示在载重线标圈两侧并在通过标圈中心的水平线的上面或下面。此标志应由不多于与当局名称相一致的四个为首字母所组成,每个字母的高度约115毫米

1

(4-英寸)和宽度约75毫米(3英寸)。

2

第八条 勘划标志的细节

对标圈、线段和字母,当船舷为暗色底者,应漆成白色或黄色,当船舶为浅色底者,应漆成黑色。它们也应该是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勘划在船舷两侧的永久性标志。这些标志应能清晰可见,必要时应为此作出专门的安排。

第九条 标志的鉴定

在官员或验船师根据本公约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这些标志是正确地和永久地表示在船舷两侧以前,不应发给该船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1966)。

第二章 核定干舷的条件

第十条 供给船长的资料

1.应提供给每艘新船的船长以足够的按批准格式填写的资料,使他能在装货或压载时避免船舶结构承受过分的应力,但对任何特殊长度、设计和船舶类别,主管机关认为不必要时,可以省略。

2.每艘新船的船长尚未获得根据现行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的稳性资料时,应向船长提供足够的按批准格式填写的资料,以使他在不同营运条件下作为船舶稳性的依据,并应将资料副本一份送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上层建筑端壁

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露天端壁应结构坚固,并应得到主管机关认可。

第十二条 门

1.封闭的上层建筑两端端壁上的所有出入口,应装设钢质或其它相当材料的门,永久地和牢固地装在端壁上,并应有加强筋加强,使整个结构与完整的端壁具有同等的强度,并在关闭时保持风雨密。保证这些风雨密的装置应包括衬垫和夹扣装置或其它相当的装置,并应永久装固于端壁或门上,同时这些门应在端壁两边都能进行操作。

2.除了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封闭上层建筑两端壁上出入口的门槛高度,应高出甲板至少380毫米(15英寸)。

第十三条 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的位置

本规则规定舱口、升降口和通风筒的两种位置,其定义如下:

“位置1”--在开敞的干舷甲板上和后升高甲板上,以及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的四分之一以前的开敞上层建筑甲板上。

“位置2”--在位于从首垂线起船长四分之一以后的上层建筑甲板上。

第十四条 货舱口及其它舱口

1.处于“位置1”和“位置2”的货舱口和其它舱口的结构及其保持风雨密的方法,应至少相当于本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要求。

2.对上层建筑甲板以上的各层甲板的开敞处所的舱口,其舱口围板和舱口盖,应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第十五条 采用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

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

舱口围板

1.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应结构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在“位置1”时,为600毫米(23-英寸);

在“位置2”时,为450毫米(17-英寸)。

  1. 舱口盖每一支承面的宽度应至少为65毫米(2-英寸)。
  2. 当舱口盖为木质、跨距不大于1.5米(4.9英寸)时,其加工后厚度应至少为60毫米(2-英寸)。
  3. 如舱盖用软钢制成,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以假定 负荷不小于1.75吨/米 (358磅/英尺 )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 口,应以假定负荷不小于1.30吨/米 (266磅/英尺 )来计算,并 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与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 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负荷情况下其挠度限制 在不大于跨距的0.0028倍。
  4. 在“位置1”的舱口上,其假定负荷对长度24米(79英尺)的 2 2 船舶,可以降低到1吨/米 (205磅/英 ),但对长度100米(328 2 2 英尺)的船舶,应不小于1.75吨/米 (358磅/英尺 )。在“位置2”的 2 2 舱口上,其相应负荷可以分别降低到0.75吨/米 (154磅/英尺 )和 2 2 1.30吨/米 (266磅/英尺 )。在所有情况下,介于中间长度的船 舶,其负荷数值应用内插法求得。

活动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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