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原文共 9 页
中国珠江三角洲地区饮用水源保护立法与地方管理实践
摘要
保护饮用水源对城市发展和公共卫生至关重要。本研究采用Google Earth与野外调查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珠江三角洲地区饮用水源强制保护区的现状。分析了管理实践与立法要求之间的差距。 最后,提出了几个水资源保护对策:以更科学的方式促进划分,维护法律的神圣性,制定更好的节水计划,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1.介绍
水资源,特别是饮用水资源,对人类和城市发展至关重要。水源保护被认为是确保安全饮用水的最佳方法,并且优先处理受污染的水源以使其适合消费
(WHO 1993)。水源保护现已被公认为世界各地司法管辖区的优先事项(Timmer等人,2007年)。然而,随着中国人口增长,城市扩张和工业化,饮用水源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最近,经常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如2014年4月11日兰州自来水苯污染事故
(张L. 2014)和武汉汉江氨氮(NH4 - N)污染事故4月23日2014(Zhang Q. 2014)。作为中国大陆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珠江三角洲(珠三角)地区在饮用水源保护方面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截至2012 年底,珠三角地区覆盖56000公里2 ,人口为5620万。一方面,包括饮用水在内的供水需求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保水压力大大增加,可供饮用的天然淡水资源日益稀缺。预计未来几年饮用水的供需矛盾将持续存在。为了长期保护饮用水源,我们需要回答以下问题:珠三角饮用水源的最新技术是什么?他们的实际管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在本文中,我们首先回顾了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法律规定,展示了珠三角实践中的几个典型例子,分析了它们与法律法规的差距,然后提出了一些改进的饮用水源管理实践。
2.珠三角地区饮用水源保护区(PADWS)的现状
2.1.PADWS的法律要求
如表1所示,中国国家层面的主要法律要求体现在若干饮用水源保护法律法规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中国水污染防治(LPWP),“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IRWP),污染防治管理规定(PADW)等在当地(广东省省级和市级)多年来实施的若干规定, 包括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GRWM)(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GRDW)(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GRWD)(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珠三角水质保护条例”), 广东省东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GRWW)(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东江水质保护条例”等)此外,国家和广东省划分源水保护区有两条技术指导线。
“水法”于1988年1月2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六届常务委员会(SCNPC)立法,并于2002年8月29 日由第9届SCNPC修订。“水法案”中有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六十条) -第七)
参考PADWS。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PADWS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划定PADWS,采取措施 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 全。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PADWS中设置废水排放口。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违法者和政府的法律责 任;后者有权命令违规者在有限的时间内拆除PADWS 中的违规者设置的废水排放口,并将PADWS恢复到原 始状态。如果违法者拒绝执行,县级以上政府将拆 除现行的非法设施并恢复,并对违法者处以5万至10 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LPWP于1984年5月11日由第六届SCNPC立法,由第8 届SCNPC于1996年5月15日修订,并于2008年8月28日 由第十届SCNPC进一步修订.LPWP共有8章和92篇文章。在第五章中,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的文章与PADWS的保护有关。第七十五和第八十一条规定了与PADWS有关的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在第五十六条中, PADWS分为一级和二级,如有必要,可以划定PADWS 外的准级别。第五十六条还规定了不同政府层面在 划定PADWS方面的作用,PADWS指定相关的县或市政 府提出划定PADWS的方案,省,自治区或市政府负责 批准。第五十七条声明PADWS不允许排放废水。第五 十八条至第六十条分别规定了三级PADWS项目的要求。一级PADWS中不允许存在与供水设施或水源保护无关 的项目,即使是在县级以上政府下令拆除或关闭法 律之前建造的项目。在二级PADWS中,禁止对任何项 目(包括执法前建造的项目)的污染物进行排放。 在第七十五条中,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强制那些 在PADWS建造污水排放口的政府,在限定时间内拆除 排污口,并处以10万至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如果排 污口被当地政府而不是违规者解雇。
在规定期限内,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政府可以处 以5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责令违法者停产整顿。第八十一条授权县级以上政府责令违规 者停止违法行为,包括:(1)建设新的建设,重建或扩建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等 级PADWS,(2)在二级PADWS中建设新的建设,重建或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并处以10万至50万人 民币的罚款。此外,它还授权政府在获得批准后 向政府报告并批准后,命令违规者拆除或关闭非 法设施。
IRWP(国务院令第284号)由国务院于2000年3月 20日颁布,其中包括6章和49条。在这条规则中有五 篇与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文章(第二十三至二十三, 第四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质标准适用于使用地表水的一级二级PADWS , 这要求一级二级PADWS的水质不低于一级水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SQSW)分别为II和III级。在第二十三条中, IRWP规定,在使用地表水的二级PADWS中,不允许新 的或扩建建筑项目将污染物排放到水体中,其中重建项目应减少排放的污染物数量。
PADW于1989年7月10日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2008年作为环境保护部升级),公共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布。 PADW包括6章和27篇文章,都与饮用水源保护有关。
在第四条中,PADW规定应明确规定水质标准,并 在PADWS的有限时间内达到标准。在第8和第9条中, PADW规定一级和二级PADWS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GB 3,838 SQSW的II级和III级。第十一和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种PADWS应遵循的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如下: “(2)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和扩建建设项目排放 污染物进入水体,重建项目应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现 有污染物排放口应当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保证保护区水质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禁止装卸垃圾,粪便, 油污等有毒物质的码头建设“。不同于上述三个规定的要求,在LPWP的二级PADWS中,不仅禁止新建和扩建项目,而且禁止重建项目,现有项目不允许排放污染物。LPWP的要求比IRWP和PADW要严格得多。在环境保护部向全国人大经济法法律委员会就LPWP 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立法解释作出的正式答复中
(环境保护部,2008年9月18日,第667号),环境保护部解释说,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LPWP规范 “禁止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
执行日期后的PADWS等级是非法的,应按照LPWP和PADW的规定拆除或关闭。对于2000年3月20日前建成的项目,将污染物排入二级PADWS水体的项目, 由当地政府根据LPWP的要求合理安排拆除或关闭, 以及实际没有造成的项目。对水体的影响,是由法律管理和合理管理的要求管理。同时,在第667 号答复中,环保部作出解释。LPWP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允许在一级PADWS中建设与供水设施或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但重要的公用事业或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穿越省,铁路,汽油管,燃气管道和供水系统)在饮用水源及其保护区无法调整以及项目无法避开保护区的情况下,经过充分论证后可以批准建设。同时,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安装专用收集系统,收集污水和固体废物, 在另一处放置,按标准排放,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建议施工阶段。
与国家法律相比,上文提到的一些主要地方法规中有一些关于饮用水源保护的新细节;但是,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差异或不一致。GRWM的第40条和GROW的第15条规定,PADWS禁止设置废水排放口,这符合LPWP的要求。然而,GRWW的第十九和第二十三条以及GRWD的第二十六和二十七条规定了对PADWS中废水
PADWS中的污染物“,项目是排放污染物以排放污水, 排放口的略微不同的要求。GRWW的第十九条规定禁止排放空气和/或固体废物污染物,包括其在保护区外的污水排放的项目.LPWP的第59条也规定”在法律面前建造的,应由县级以上政府下令拆除或关闭。“2000年3月20日生效的IRWP规定,没有新的或扩建的建设项目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允许,重建项目应当在第二十三条中减少二级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排放的污染物数量。
3.PRO区域PADWS的管理实践
广东省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保护饮用水源。近年来,达到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比例不断提高, 2009年达到95%。成果包括(邓2010):( 1)作为第一个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省份;(2) 作为第一个根据主要河流沿线116个常规监测站和55个自动监测站发布河流水质月度报告的省份, 其中73个站点为饮用水源;(3)建立健全的饮用水源管理体系,由“事先规划,立法保障,严格 监控”战略指导;
然而,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管理仍存在一些挑战,尤其是珠三角。一些一年级的PADWS正面临非法开采和高风险,高速公路,铁路等合法项目的污染风险。根据我们对使用 Google 地图和TIANDITU在珠三角开展非法活动的一年级PADWS的调查, 在珠三角的219个一级PADWS中(表2),其中27%涉及非法活动。在珠三角的九个城市中,佛山,东莞和肇庆的情况最为严重。
图2和图3显示了位于珠三角东部惠州市的两个水库示例。很明显,基础设施项目贯穿其中。虽然这些基础设施项目是基于环境保护部第667号答复的法律项目,但水污染的风险正在大大增加。地表水特别容易受到人类废物,微生物,营养物质和污染性化学品泄漏的污染(Reimann&Banks 2004)。水库是相对封闭的地表水体,自净能力低。一旦受到污染,水体将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恢复。图3中的水库是大亚湾县唯一的饮用水源,而高速公路和铁路已被批准通过。图2突出显示了几项非法活动,这些活动与饮用水供应和保护无关。在珠三角的二年级PADWS范围内也可以找到非法项目。图4和图5列出了两个化学工厂和码头与供水无关的例子都位于保护区内。事实上,一些PADWS的水质已经恶化,在不久的将来情况不会有太大变化。保留这些PADWS是没有用的,例如淡水河PADWS(图6)。淡水河于1999年被划定为PADWS。不幸的是,由于过去几十年淡水河流域上游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迅速,大量的废水被排入淡水河。因此,水质比GB3838 SQSW的IV级差,不能成为饮用水的来源。因此,几年前,这个PADWS中的饮用水吸入站必须转移到其他地方。类似的例子是广州的新村PADWS(Liu et al.2008)。
此外,划定某些PADWS是不可能的。以广州西村PADWS为例(图4),其二级保护区覆盖了大面积的城市街区,人口众多
每天排放城市固体废物和污水。根据环境保护部第667号的答复,PADWS的驾驶和住所活动属于非法行 为。然而,许多车辆每天被驱动进出保护区,废气 排放到空气中,其中某些污染物最终沉积到水体中。根据Jun Liu(2014),一个名为广州呼吸中心的项目将位于广州西村的二级PADWS,投资额约为20亿元 人民币,可容纳1200名病人。同样的情况在惠州的PADWS中也常见。因此,目前的情况应该改变;否则 立法权将被摧毁。
4.关于改进PADWS管理的建议
4.1.以更科学的方式促进划分
合理划分PADWS非常重要,这有助于以最低的治疗成本保护饮用水源。应取消具有严重污染水质的PADWS。广州市土地利用格局与饮用水保护区安全关系研究表明,广州二级PADWS的主要土地利用格局为建设用地,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水污染对主要污染源的影响( Gong et al.2009)。应在PADWS的范围内非常谨慎地规划土地利用,否则保护饮用水源的缓冲区将成为新的污染源。
4.2.保护与水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的神圣性
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利益,饮用水源保护的规定也不例外。应当以任何方式禁止违法行为,并由政府主管部门及时拆除和关闭现有的非法设施。违法者应当依法受到处罚。另一方面, 一旦描绘了PADWS,敏感的保留区域应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保护。此外,应该改进和修改立法体系,以避免不同法规的不一致。
4.3.制定更好的节水计划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土地勘探意图的增强,人类活动产生了更多的废水。随着废水排放更多进入水体,我们面临更多饮用水源污染的风险。我们应该更加注意减少从水源中抽取的水,并改善目前使用的水设施。
4.4.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由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能力有限,因此有必要邀请或 鼓励公众参与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公共媒体,非 政府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 作用。有必要拓宽饮用水源保护信息披露渠道,为 公众参与饮用水源管理提供信息服务(Lan 2007)。
5.结论
随着人口增长,城市扩张和中国工业化,饮用水源保护形势日趋严峻。珠三角作为中国大陆的发达地区之一,也面临着饮用水源保护的巨大挑战。国家级和广东省地方(省,市)级饮用水源保护的若干法律法规已经生效多年。但是,珠三角的饮用水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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