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垄断政策,界面兼容性标准和信息技术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8 09: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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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垄断政策,界面兼容性标准和信息技术

自1890年《谢尔曼法案》(Sherman Act of 1890)颁布以来,技术和创新速度一直是美国反托拉斯法律和政策演变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潜在考虑因素(Mowery,1992)。我们也逐渐认识到,技术标准会进一步影响技术变革和创新(Tassey, 2000)。传统上,竞争和标准制定在政策制定者的篮子里是分开的,但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竞争和标准制定之间的互动,特别是在网络效应强的行业中,人们的兴趣迅速增加。在这些行业中,通过对主导产品设计的定义,可以在技术轨迹生命周期的早期形成当前和未来的竞争。如果这些行业是高科技行业,具有重大的技术机会,对其他经济部门具有广泛的支持作用,那么风险就很大:政策决策者肯定会注意到这一点。

反垄断政策是影响一个国家创新体系能力的众多因素之一。其他因素,例如,包括研究与开发(Ramp;D)的人力和支出,专利保护的程度,开放国际贸易和私人部门的学术研究基金。然而,反垄断法对Ramp;D和产业创新的影响并不像其他政策因素那样直接。

根据大卫bull;哈特:美国反托拉斯法决定了行业竞争和公司间的合作条款;这些反过来又影响企业进行研发、努力提高生产率和将新产品推向市场的动机。然而,“间接”并不意味着“不重要”。在一些行业,反垄断政策对研究和创新的影响远远大于联邦研发支出政策,后者吸引了分析师和政策制定者更多的关注。在未来几十年,随着科技活动的资金和绩效越来越多地转向私营部门,反垄断政策的相对重要性将继续增长。

在1966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由工业来源提供的国家研发资金占总资金的比例翻了一番,从1/3增加到2/3(国家科学委员会,2002年)。毫不奇怪,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政策的重要性直接提高过程和机制,构成了美国创新系统出现在1980年代的十年,也反映了国家的快速发展的高科技行业竞争在全球经济(联邦贸易委员会,1996)。据估计,美国的高科技产业约占美国经济总量的7%,但这些创新技术贡献了美国GDP增长的三分之一至一半,以及至少三分之二的生产率增长。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先进材料这三个广泛的技术领域成为支撑美国国家竞争力进入21世纪的“关键基础设施”。然而,不像其他两个,信息技术(IT),包括计算机、软件、电信、互联网和系统集成(美国信息技术协会,2003年),是一个基于网络的行业,特点是需求方面和供给方面的规模经济:使用该行业的产品的人越多,就变得越可取的(网络外部性);提供组件的公司可以降低硬件和软件的平均成本(Shapiro, 2001a)。对这种经济的预期为建立或控制技术标准提供了巨大的动力,因为它们不仅可以通过实现更大规模的生产运行而变得越来越有竞争力,而且可以以某种方式“控制”零部件生产商的命运。由于消费者的期望和互操作性,标准设置在这些领域中起着关键作用(Balto, 2000)。然而,在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行业,如IT,标准的市场竞争可能导致最终“赢家通吃”的游戏。一家公司或公司联盟享有产品设计垄断或近乎垄断(通常基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直到一项开拓性技术出现,挑战主导标准。

换句话说,对于单个公司以及/或者是基于网络的行业中的公司网络来说,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动机,让它们成为拥有标准的一方。所有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都努力维护和加强它。相反,所有其他党派都有强烈的动机去破坏它。这种动机如此强烈,以至于有时候,公司会选择采取一些丑陋的、资源培训的、残酷的竞争行动,试图控制竞争对手及其设计。换句话说,在以网络为基础的行业中,标准制定的正式程序的缺乏很有可能导致独立公司之间或公司网络之间的“标准战争”,以强加他们所喜欢的技术标准。

标准之争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勇士”之间缺乏沟通,优秀的公司会离开市场,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竞争技术和好的战略,而是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资金和交叉补贴的机会。其次,标准之争的结果不一定是最好的技术胜出。例如,夏皮罗和瓦里安(1999)认为,在IT行业的标准战中“赢得”的能力取决于知识产权、对安装用户基础的控制、创新能力、先发优势、制造能力、互补优势以及品牌和声誉。

意识到标准战争的危险和不确定性,竞争对手可能试图合作建立技术标准。例如,在IT部门建立标准已成为一项重要的合作活动。这增加了反竞争行为的风险。关注创新的反垄断机构必须保持警惕。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席蒂莫西bull;穆里斯(Timothy Murris)在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反垄断部门的一次演讲中说:“探讨标准制定领域的做法,以及解决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典型方式,是很重要的。”这的确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因为在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政策需要解决两个重要问题(Shapiro, 2002)。首先,单方面行为的限制是什么,可能会允许一个公司控制一项标准,否则该标准将对所有人开放?第二,作为标准制定过程的一部分,允许的合作活动的限制是什么?

另一个复杂的层面是需要把反垄断政策和技术标准化问题放在国家竞争力的更广泛的视角:国家创新体系如何提高国家竞争力在其基于网络的行业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政策,同时确保和谐吗?随着相关市场的定义从国家到全球的变化,这个问题变得重要起来,反过来也改变了对垄断的看法。有人会认为这不再是我们讨论的国家垄断,而是全球垄断:理论上,一个公司可以垄断一个或多个国家市场,但不垄断全球市场。那么,国家(或地区)政府如何处理其国家/地区反垄断管辖权呢?此外,任何政府不都只是另一个利益持有者,与国内生产者的利益而不是世界消费者的利益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吗?

在这种困境下,许多政府选择干预重要的基于网络的行业,如IT,以帮助“他们的”生产者避免流血的标准战争,并成为主导设计的所有者。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政府大力介入的国际高清电视之争至今仍在回响。最近,移动电话提供了一个可见的标准游乐场。人们一直认为,在第二代移动电话技术中,外国公司而不是美国竞争对手能够获得技术和市场领先地位的原因是未能就国内技术标准达成一致。在兰德研究所最近的一份关于国家创新政策的政策文件中,国家的科学和技术政策团体建议联邦政府“开始对制定技术标准的过程进行系统审查,同时考虑到政府参与的潜在重要性和局限性”(Popper和Wagner, 2001)。报告还建议,联邦“政府在贸易政策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以确保各国在统一标准方面的努力不会以牺牲美国利益为代价”。此外,为这份政策文件调查的专家得出结论,公共部门“在促进行业团体之间和内部对标准的早期讨论方面,扮演着潜在的关键的间接角色,充当着召集人和赞助提供者的角色。”

本文的其余部分将讨论技术标准(特别是接口兼容标准)与IT行业中的竞争考虑因素之间的关系。在背景部分询问是否有任何内在的因素,网络产业加强兼容性标准和竞争之间的纽带,论文评估了标准制定程序在美国的IT行业和反托拉斯立法和政策之间的关系。在上述回答的基础上,提出了政策整改的建议。

背景:反垄断与标准

技术定义和说明:

根据Tassey(2000),标准化的过程是追求产品、过程、格式或程序的所有元素的一致性,构成一个行业标准,以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为目标。“标准”是描述产品、过程、服务、界面或材料特性的一组特征或数量(Breitenberg, 1987)。标准表示各方之间的一套统一的措施、协议、条件或规范;后者可能是买方-卖方,制造商-用户,政府行业或政府治理,零售商-制造商-消费者,或任何其他方(Spivak和Brenner, 2001)。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可分为两类:接口兼容标准(David, 1987)和产品标准(Afuah, 1998)。接口兼容性标准是允许两个或多个组件一起工作的维度、时间或其他规范。当某一种产品击败竞争产品成为行业中最常见的产品时,产品设计标准就产生了;这也被称为主导设计。根据Utterback(1994)的说法,主导设计“在产品类别中,是赢得市场忠诚的设计,是竞争对手和创新者必须坚持的设计,如果他们希望获得大量的市场追随。” 标准有三种类型:开放标准是公开的并且免费提供(通常是收费的);封闭的标准不是现成的;而专有标准是由一个实体拥有的,既不是“开放的”也不是“封闭的”(Robins on, 1999)。

商业和经济学文献中经常提到标准的积极作用:它们促进市场效率和扩张;促进国际贸易;鼓励竞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新技术的快速扩散;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安全或未经证实的产品之害;并使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Hebner, 1998)。缺乏标准的负面经济后果包括提高交易成本和贸易壁垒,限制创新和巩固劣质技术,并阻碍互操作系统的发展(Hebner, 1998)。从企业的角度来看,不确定的标准会提高运营成本,损害产品质量,并对其市场地位产生负面影响(Hebner,1998)。相反,Robinson(1999)看到了企业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缺点,包括公司成本、市场控制的丧失和潜在的强加条件。他还认为,在专利保护得很好的突破性创新中,正式标准的重要性会降低。更普遍地说,重要的策略争论是在产品系列生命周期的早期或晚期建立接口兼容性标准。上面列出的早期标准的好处是标准所带来的技术不确定性降低的结果。早期标准的最大缺点是有可能锁定在一个次优的技术轨道上。相反的参数适用于后期的标准制定过程。它们让我们有更多的时间来达成最优设计,但也延长了技术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市场分裂。

美国的反垄断法与技术标准

美国反垄断法传统上不关心竞争对手开会讨论所谓的“中立”话题,如建立行业安全标准(Shenefield and Stelzer, 1999)。绝大多数美国判例法涉及质量和绩效标准相关的问题,并关注组织标准制定过程的合法性(Anton and Yao, 1995)。很少有判例法关注接口兼容标准和合作标准制定的结果(Shapiro, 2001a)。最近发生的一起反垄断案件是“Addamus Corporation v. Open software Foundation, Inc. 888 E Supp. 274 (1995).”,这对建立兼容标准的合作努力构成了挑战。这个成功的案例中,涉及一个印度河尝试财团形成开发一种独立于平台的版本的UNIX计算机操作系统中,引用了一些反垄断和国家竞争力的学者有一个潜在的“寒蝉效应”鼓励创建标准设置财团(联邦贸易委员会,1996)。应对反垄断问题提出的许多学术学者和商界的代表竞争对手合作,美国司法部(DOJ)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发布了反垄断指南协助美国商界建立和运营法律联盟和合资企业,包括制定联盟致力于减轻技术兼容性问题。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对此类财团进行分析,以确定其整体竞争效果。反垄断机构认识到,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从竞争对手的合作中受益。例如,在网络行业的标准开发联盟的情况下,它可以使参与者提供更便宜、对消费者更有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或者比没有协作的情况下更快地推向市场。

最近出现了反垄断问题,涉及试图影响一个公司或公司集团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标准的发展(Murris, 2001年)。例如,在戴尔电脑公司,戴尔被指控威胁要对其他采用VL-bus标准的计算机公司行使未公开的专利权,VL-bus标准是一种旨在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和外设内传输数据指令的机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视频电子标准协会要求其成员证明他们是否拥有任何与V-L总线标准相冲突的专利、商标或版权。戴尔证明它没有这样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标准是基于参与者的表现,没有参与公司持有的知识产权可能阻止其他人对标准的发展,或者任何可能侵犯的权利的标准将许可在一个合理的成本(Balto 2000)。解决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指控,戴尔进入许可协议不执行其专利权对电脑制造商遵守既定的标准,在未来也不执行任何专利权,它故意没有披露任何标准制定组织的要求。

与隐藏专利相关的问题,如戴尔的例子,导致了所谓的“滞留”,即新产品会无意中侵犯这些产品设计后颁发的专利(Shapiro, 2001b)。如果法院认为专利有效且被侵犯,这种专利强制执行可能会导致禁令救济。因此,制造商面临着重新设计产品的前景(可能需要在生产中进行重大中断),可能对侵犯专利的销售产品负责,并对与其他产品或该产品不同版本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负责(Shapiro, 2001b)。自从戴尔和解以来,许多标准制定组织已经考虑加强他们的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公司确定拟议的标准是否与任何现有的知识产权冲突(Balto, 2000)。

“基本设施”原则的新转折也出现在现代反垄断法庭案件中,根据爱泼斯坦(1998),“基本设施原则要求在一个市场中拥有垄断权力的企业公平对待相邻市场中依赖其提供基本投入的竞争企业。” 传统上适用于公司无法获得的物理设施(如火车站)或者在其他地方(并可能导致一个行业内其他公司的业务运营的“瓶颈”),基本设施原则最近在《技术知识的本质》中被引用。在这一原则的最新应用中,所需的接触是连接到“虚拟”网络的性质,即一个通过经济上的互补性和遵守共同技术标准而不是通过物理上的相互联系把参与者联系在一起的网络。“本质”,Langlois(2001)说,总是一个涉及系统内部竞争的问题;因此,一个基本设施的分析将至关重要地取决于行业系统间竞争的程度。一个对于系统至关重要的输入,如果它是众多选择之一,那么它的地位就不同于一个同等重要的输入,如果它是唯一的选择,那么它的地位就不同。子系统和组件之间的互补性在IT行业的模块化系统中尤为重要。我们有理由认为,计算机操作系统所包含的技术标准可能构成一种基本设施,It行业将会看到竞争对手提出的反垄断诉讼,要求合理地使用这些技术标准。

另一个对标准制定有潜在影响的问题是专利丛林,Shapiro (2001b)将其描述为“一个重叠的知识产权(即专利权)的密集网络,一个公司要想真正将新技术商业化,就必须破解它。”这种封封性专利造成了一种情况,即IT标准制定组织可能需要从潜在的大量专利拥有公司、非营利组织和联邦机构获得大量技术许可,以建立互操作性标准。这是Cournot经典互补理论的现代变体。Cournot的经典互补理论认为,黄铜制造商必须购买铜和锌这两种关键投入物,每一种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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