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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法律的劳动监督政策 基于潘查西拉的系统
摘要。劳动监察政策是劳动执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国家通过劳动监督,努力为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随着东盟经济共同体(AEC)的通过,在开放就业和投资需求的时代,为劳动者提供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在潘卡西拉州法的概念中,劳动监督政策目标不能与基于印度尼西亚和印度尼西亚法律理想的国家目标分开。另一方面,印度尼西亚参加AEC将带来遵守AEC政策的后果。本文分析了以潘卡西拉为基础的印尼法律制度中的劳动监督政策,以期在全球竞争的时代为工人提供法律保护。本文的研究是规范性的,包括规约、概念、历史、哲学和分析方法。分析结果表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3年第13号法”和“2016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劳动部33年法”所规定的劳动监督政策在实质、结构和文化方面仍存在缺陷。这些弱点对面对全球竞争的工人缺乏法律保护产生了影响。
关键词: 潘查希拉, 监督, 劳动
1. 引言
印度尼西亚法律制度的发展离不开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1(3)条所述的合法国家概念。考虑到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序言和条款的内容是印度尼西亚法律政治的根源,印度尼西亚法律国家所采用的概念显然是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概念。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概念不同于法治和法治的概念[1]这一概念是生活观念和哲学的结晶,其中承载着印度尼西亚民族在序言中所述和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条款所暗示的崇高的伦理和道德价值观[2]。在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概念中,有一些特征值,具体体现了印度尼西亚国家的目标、基础、侧重点和基本规范,从而产生了印度尼西亚的国家法律制度[1]。这是潘卡西拉法律状态的特征[1]。这些特点如下:它是一种亲属关系状态,它在个人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创造了平衡与和谐;法律国家的确定性与正义性;潘卡西拉的法律状态概念是法律确定性原则与正义原则相结合的立体论概念;宗教民族国家概念是尊重和煽动人类沿人道文明的所有宗教信仰的宗教国家的概念。因此,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概念就是神性国家的概念,它既不是宗教国家,也不是世俗国家,法律是社会工程的工具,法律是社会状态的镜子。
通过将这两个概念结合起来,潘卡西拉法律国家试图维护和反映生活在社区中的价值观,并适用生活在这些社区中的积极法律,鼓励和指导社区按照潘卡西拉的价值观发展和进步;国内法的建立和确立必须以法律原则为基础是中立和普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潘卡西拉作为粘合剂和统一者;基于所有利益集团都可以接受的价值,而不是任何特定的群体或阶级。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概念是印度尼西亚法律制度有别于其他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它是一种棱镜式的选择,在法律语境中,它是众所周知的。
此外,法律体系主要由三个要素组成:物质、结构和文(劳伦斯·弗里德曼,2017)。翻译)。因此,印度尼西亚法律制度在所有法律领域都应提及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概念,并包括实质、结构和文化方面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潘卡西拉是格朗德范性的,是信仰框架,具有两种功能,即构成函数和调节函数。
在劳动法领域,政府根据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2)款和第28条第(4)款的授权,颁布了劳工政策,包括劳动监督政策。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得到工作和人道主义应有的生活。” 这一规定意味着政府应保护和实现上述条款所述公民的基本权利。此外,第28I条第(4)款规定:'保护、发展、执法和实现人权是国家的责任,尤其是政府的责任。'该条授权政府注意保护一切形式人权的各个方面,包括通过法律改革寻求保证。在这种情况下,现行法律的更新应提及而不是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相冲突。
印尼政府不断完善这一政策,以加强劳动监督管理。然而,由于政策的实施没有走好正确的轨道,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也出现了一些薄弱环节。考虑到目前AEC的实施,由于专业劳动力市场的广泛开放,劳动监督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劳动监督不顺利,将对印尼劳工有害。因此,有必要从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概念出发,重新审视现行劳动监督政策,以克服劳动监督的问题,同时也是对AEC时代劳动者的一种保护。
2.方法
本研究的范式是实证主义,它认为现实是可见的[6]。法律被认为是一套由合法机构颁布的成文规则,这些规则是为了管理个人成为一个良好的社会而强加的。这里的现实是指劳动监察的立法。
本研究是一项规范性的法律研究。法律研究是一个寻求法治、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的过程,以解决手头的法律问题。其实质是对主管当局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审查和分析的规范性法律研究。这里提到的法律规范是与劳动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这类研究是分析性的描述性研究。这类研究是描述性的分析性研究,它将以系统、事实和准确的信息描述特定人群的分析结果。苏尔约诺·苏埃坎托将描述性研究解释为旨在尽可能全面地提供有关人、环境或其他症状的数据的研究。在本研究中,我们描述了以潘卡西拉为基础的印尼法律制度中劳动监督安排的分析结果。
通过文献研究和文献研究,收集到的数据为次要数据,然后采用规定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规范分析旨在为研究人员所进行的研究提供论据。
3.调查结果
印度尼西亚的劳动监督政策是指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第27条第(2)款和第2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该条意味着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由政府以各种形式实现,包括通过监管寻求保障。根据这一授权,政府在以下立法中颁布了几项劳动监督政策。
A.印度尼西亚共和国1951年关于1948年“劳动监督法”最高法院宣言的第3号法律。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第23号决议提交给整个印度尼西亚;
该法规定,劳动监督的目的是:
(一)特别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
(二)广泛收集劳动关系和劳动条件的资料,制定劳动法律法规;
(三)从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然后,对监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管理。
B.2003年第13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力法”。该法所载的管理安排载于第十四章第176-181条。监督规定由称职的独立监督员执行。这项法律除了要求监督者对本质上是匿名的事情保密之外,还要求他们不要滥用权力。
C.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3年关于批准劳工组织“关于工商业劳动监察的第81号公约”的第21号法律。
“劳动监察公约”规定的劳动监察制度的职能如下:
(一)保障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报酬、安全、卫生福利、童工、青年劳动等有关问题的执法。
(二)向雇主和工人提供有关技术问题的资料,说明如何最有效地遵守法律和条例。
(三)对现行法律、法规未作专门规定的违规行为、不端行为的发生,通知政府。
D.2014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区域治理的第23号法律”对劳动监督实施的重新定位作出了规定。从结构上看,劳动监督员的地位由区市政府结构向中央政府转变。劳动监督权关系到劳动监察制度的建立和劳动监督员的管理,成为中央政府的权威。省级政府有权进行劳动监督,而区/市政府无权进行劳动监督。
E.2010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劳动监督的第21年条例。
这在一个统一、协调和完整的系统中对劳动监督的管理进行了规范,包括工作单位、主管和程序。
F.2016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力部关于劳动监督程序的第33号条例”,该条例通过若干阶段,即教育预防阶段、镇压性非司法阶段和镇压性司法阶段,对监督的实施作出了规定。这些活动是通过辅导、检查、测试和/或调查劳动犯罪的活动进行的。
其中一些监督政策是为了在工人和雇主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然后,它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保护。从分析的结果来看,我国劳动监督监管的实质内容存在缺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3年第13号法律,其中没有规定对该条例的刑事和行政制裁。因此,任何违反这些条款的行为都不能受到严格制裁。此外,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并不完全得到管理当局的授权。这也意味着劳动监督在法律上是不可执行的。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力部2016年第33号条例也存在缺陷。本条例未明确规定如何对劳动犯罪进行指导、检查、检测和侦查。参照马福·MD和阿里夫·希达亚特的观点,这一实质方面的弱点并没有反映出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特点;它是一个具有正义和法律确定性的法律国家,也是一个亲属关系国家。
从结构上看,监督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被认为是不够的。从结构上看,数量检查员不足(总数=1,776人,监督265,209家公司)。理想的情况是,4,452人,来自印度尼西亚514个区/城市的2,676名监督员短缺,155个区/城市没有检查人员。[13]监督人员的质量和数量的可得性肯定对劳动监督的实施产生影响。拉鲁·胡斯尼说,由于监督人数有限,很少进行预防性监督[14]。此外,查鲁尔·伊斯梅特的研究结果表明,劳动监督员的专业水平和现有劳动监督员人数的75%以上已超过45岁[15]。此外,开展监测活动的基础设施也不足,如运输设施、工作空间、预算等。
从文化方面看,监督人员的监督积极性很低,工人参与监督的意识水平也很低,而且由于与他们关系不密切的监督员在场,不愿就遵守工作规范的情况提出申诉。
除了这三个方面,还有一件与全球层面有关的事情要注意。在这一层面上,存在着一些挑战,需要印度尼西亚准备好一种源自“潘卡西拉”和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的强有力的法律产品,该“宪法”提供了法律确定性、法律保护和执法。随着AEC的实施,有必要制定劳动监督政策,加强劳动监督制度,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一方面,AEC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能做好与其他国家竞争的准备,也会对我们构成威胁。
因此,参照苏纳约的观点,需要建立在印度尼西亚人民自身文化价值观基础上的劳动监督政策,而潘卡西拉应作为一个法律目标。(苏纳约,2013年)。因此,通过考察印尼的劳动条件,我们需要一项劳动监督政策,为工人提供保护,特别是在MEA时代,无法避免的商品和服务的流动。该政策是一项基于印度尼西亚社会实际情况的政策,其基础是植根于印度尼西亚文化本身的价值观,即潘卡西拉(Pancasila)。
监督是法治的一个重要方面,甚至成为为避免滥用权力而必须存在的支柱之一。正如胡森颂所引用的卡尔·洛温斯坦。所述,这种监督方面是法治和民主概念中的一个基本要素(胡森颂,2005)。基于法律国家的概念,劳动监督政策不能脱离以潘卡西拉为基础的印度尼西亚法律制度的发展背景。确实有必要进行劳动监督,以确保符合工人和雇主利益的就业政策的实施,并为工人提供保护,鼓励企业业绩,改善整个社会的福利。这些问题将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工作规范中的实质性监管以及监督的结构和文化方面存在缺陷。
4.结论
在此基础上,可以得出结论,劳动监察政策在多项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印度尼西亚共和国2003年第13号法律和2016年第33号“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人力部条例”规定的监督政策在实质方面仍然存在弱点。结构和文化方面也有缺点。这些弱点没有反映出潘卡西拉法律国家的特点,而是意味着对工人的法律保护薄弱。因此,有必要完善劳动监督政策,通过维护潘卡西拉的法律基础,为各方提供最大的利益。
5.确认
借此机会,我们感谢迪波内戈罗大学校长、塞马朗大学校长、迪波内戈罗大学法学院院长和塞马朗大学法学院院长为在编写本文件的框架内开展研究提供的支持和便利。感谢伊科勒格委员会2017年提供了合作,为作者提供了积极参与伊科勒格2017活动的机会。愿真主赐予所有的支持,给予引导的奖赏。
6.参考文件
[1] Moh Mahfud M D 2006 Membangun Politik Hukum Menegakkan Konstitusi (Jakarta: LP3ES)
[2] Hidayat A 2013 Membumikan Konsep Negara Hukum Pancasila Papers in FGD Pancasila Legal State; PDIP faction of the MPR and and the Law Faculty of Diponegoro University
[3] Riggs F W 1996 Administra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 The Theory of Prismatic Society (Jakarta: Raja Grafindo Persada)
[4] Wiyono S 2015 Fungsi Cita Hukum Pancasila dalam Pembentukan Peraturan PerundangUndangan dan Pengujiannya. Oration,. Malang; 2015
[5] Wiratraman H P 2008 Kajian Terhadap Undang-Undang Nomor 13 Tahun 2003 tentang Ketenagakerjaan. Research Summary (Jakarta: The National Law Commi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Indonesia)
[6] Indarti E 2016 Bridging The Gaps: A Paradigmatic Insight Into Philosophy of Law Diponegoro Law Rev. 1(1) 1–16
[7] Samekto A 2015 Pergeseran Pemikiran Hukum dari Era Yunani Menuju Postmodernisme (Jakarta: Kompas)
[8] Marzuki P M 2011 Penelitian Hukum (Jakarta: Prenada 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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