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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13 -逃生方法
1. 目的
本规例的目的,是提供逃生的方法,让船上人士可以逃生,安全迅速地逃到救生艇和救生筏登船甲板上。为此目的,应满足以下功能要求:
1.1提供安全逃生路线;
1.2逃生路线应保持安全,无障碍物;
1.3如有必要,应提供额外的逃生辅助设施,疏散标志,并为紧急情况进行适当的设计,
以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2. 一般要求
2.1除非本规例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所有的不同的逃生方式都直指从同一空间或者密闭空间中逃生。
2.2在以下情况中,升降机不应被视为逃生工具之一
3.逃离管制地区、住所及服务场所的方法
3.1总要求
3.1.1在乘客和船员从舱室或者通常雇用船员的舱室(机械舱除外)疏散到救生艇和救生筏登船甲板的过程中,楼梯的设置应保证提供方便的逃生通道。
3.1.2除非本规例另有明确规定,禁止通道、大堂只设置一条属于逃生路线的走廊。允许在服务区内如:船舶,如燃油站等地方使用的走廊出现死胡同,只要这样的死胡同与船员的住宿区和旅客住宿区分开。此外,允许走廊中部分区域深度不超过其宽度,这部分为被视为是一个凹槽或局部扩展。
3.1.3住宿、服务场所和控制站的所有楼梯均应设置钢框架结构,除规定不得使用钢框架或者其他等效材料的行政机关除外。
3.1.4如无线电报站的信号无法传递到露天甲板,则应当提供信号接出或信号传递的通道,其中信号传输的通道可以是舷窗等面积足够大的窗或其他方法,以满足的管理的需要。
3.1.5逃生通道的门一般应按逃生方向打开,除了:
3.1.5.1为避免人员受伤,走廊内的舱门应设置为向内打开,以避免疏散时人员受伤;
3.1.5.2垂直紧急逃生舱内的门可以从舱外打开,以便允许人员进入逃生舱并逃离和
3.2客船的逃生方式
3.2.1从舱壁甲板下的空间逃生
3.2.1.1舱壁甲板下的每个水密舱或类似的受限空间或空间群中,应提供两种逃生方式,其中至少一种应独立于水密门。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要求的逃生路线是独立于水密门的,则行政当局可免除偶尔进入船员舱的逃生工具之一。然而,楼梯的净宽不得少于800毫米,楼梯两边须设有扶手。
3.2.2逃离舱壁甲板以上的空间
其中至少一个通道应通往垂直逃生通道的楼梯通道。
3.2.3直接进入楼梯通道舱室和服务舱室的楼梯通道应能从电梯直接进入,并且有足够的面积防止堵塞,并考虑到在紧急情况下可能使用楼梯的人数。在这些楼梯围场的四周,只允许使用公厕、存放非危险安全设备的不易燃材料的储物柜和开放的信息柜台。公共空间、走廊、升降机、公共厕所、特殊类别空间和任何乘客可进入的开放式滚装空间、第3.2.4.1段规定的其他逃生梯和外部区域均允许直接进入这些楼梯围栏。小走廊或用于分隔封闭楼梯与厨房或主要洗衣房的“大堂”可以设有楼梯通向甲板,最小的甲板面积4.5 msup2;,宽度不少于900毫米,并包括消防水龙带站。
3.2.4逃生方式明细
3.2.4.1第3.2.1.1条和第3.2.2条规定的逃生方法中,至少有一种方法由一个容易接近的封闭楼梯组成,该楼梯应该是连续的水平消防掩体,从它的起源到合适的救生艇和救生筏或登船甲板(如果登船甲板有的话,可以延伸到最上面的露天甲板,不考虑延伸的主要垂直区域)。在后一种情况下,直接由外部开放的楼梯应设置通道,并按规定配备应急照明。如果对外部边界开放的楼梯和过道构成逃生路线和边界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会阻碍他们在火灾中逃生,同时要注意登船甲板应具有防火完整性,包括绝缘值,根据表9.1至9.4,视情况而定。
3.2.4.2应直接通过受保护的内部通道、保护楼梯间围栏与救生艇和救生筏之间的通道,这些内部通道应具有防火完整性和并且楼梯间围栏要有一定的隔热值,详见表9.1至9.4。
3.2.4.3不应将楼梯空间和该空间内的阳台作为安全区域或者以疏散到这些地方作为必要的逃跑手段之一。
.3.2.4.4中庭内的每一层都应有两种逃生方式,其中一种为逃生方式允许直接进入一个封闭的垂直逃生通道
3.2.4.5逃生通道的宽度、数量和连续性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范中的要求。
3.2.5逃生路线标识
3.2.5.1除条例II-1/42和III/11.5规定的紧急照明外,逃生的方法,包括楼梯和出口,应设置照明或在甲板上方不超过300毫米处放置发光条指示器指示逃生路线的所有点,包括角度和十字路口。标志必须使乘客能够识别逃生路线,并随时识别逃生路线退出。如用电照明,应由应急电源供电,任何一盏灯或任何一盏灯的故障,都应在照明条不会导致标识失效。此外,逃避道路标志和消防设备位置标志应当采用发光材料照明材料或以照明为标志的材料。管理部门应确保已经对这种照明或对光致发光设备进行了评价、测试和应用,并保证相关设备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范。
3.2.5.2在载客36人以上的客船上,要求第3.2.5.1条也适用于船员住宿区。
3.2.6逃生通道的门通常是锁着的
3.2.6.1客舱和大客厅门不需要钥匙从舱内打开房间。在任何指定的逃生路线上都不得设置任何需要钥匙解锁的门;
3.2.6.2正常上锁的公共空间逃生门应安装快速解锁装置。这种装置应包括一种门闩装置与一种装置相结合,该装置在施加力时释放锁存器;
在人员逃生的方向。应设计符合行政当局要求的快速通过装置,特别是:
3.2.6.2.1由杆或板组成,其驱动部分至少横跨门扇宽度的一半,甲板以上至少760毫米和不超过1120毫米;
3.2.6.2.2施加不超过67 N的力时,锁存器释放;
3.2.6.2.3不安装任何锁紧装置、固定螺钉或其他装置,当施加压力到释放器上时,防止释放锁存器设备。
3.3货船的逃生方式
3.3.1一般情况下
在所有级别的住宿条件下,应至少提供两种广泛分开的方式从每个受限的空间或空间组中逃脱。
3.3.2从最低的开放的甲板下的空间逃生
在最低的露天甲板下面,主要的逃生通道应该是楼梯。
3.3.3从最低开敞甲板以上空间逃生
在最低开敞甲板的上方,逃生通道应为通往开敞甲板的楼梯或门,或者两者的结合。
3.3.4终端走廊
不可以设置长度超过7米的死胡同。
3.3.5逃生路线的宽度和连续性
逃生通道的宽度、数量和连续性应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范中的要求。
3.3.6两种逃生方式的豁免
特殊情况下,如果所需的逃生路线是独立的,并且要通过偶尔进入的空间水密门,政府可能会禁止船员的这种逃生方式,
3.4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有关紧急逃生设施的情况、位置、使用及照顾,请参阅指引呼吸设备(MSC / Circ.849)。
3.4.1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制度代码。
船上应备有备用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2所有船舶内应保证每个房间至少携带两个紧急逃生呼吸装置
3.4.3在所有客船上,在每个主要垂直区域,至少应有两个应急逃生呼吸装置
3.4.4在所有载客36人以上的客船中,除上文第3.4.3段所规定的呼吸装置外,还应在每个主要垂直区域配备呼吸装置。
3.4.5其中,第3.4.3及3.4.4段不适用于楼梯围栏、构成个体主垂直带、并以主垂直带为前缘不包括第(6)、(7)、(8)或(12)类舱位的船舶尾部如条例9.2.2.3所界定。
4. 机械舱的逃生方法
4.1客船逃生方式
从客船的每一个机舱逃生的方法应符合以下规定。
4.1.1从舱壁甲板下的空间逃生
在舱壁甲板以下的地方,两种逃生方法应包括:
4.1.1.1两组钢质梯子,尽量分开,通向门内空间的上部,上部类似地分隔开,从那里可进入适当的救生艇和救生筏登船甲板。其中的一个梯子位于符合规例9.2.2.3类别的受保护外壳内或规例9.2.2.4中的第(4)类,视乎情况,由它保证一个安全的位置以及以外的空间。自动关闭的防火门的外壳应安装相同的防火完整性标准的材料。受保护的外壳应具有最小的内部尺寸尺寸至少为800mm x 800mm,并应有应急照明规定;
4.1.1.2一架钢梯,通向空间上部的一扇门,从该门进入到登船甲板,另外,在空间的下部在一个与梯子隔得很好的位置,这扇钢门每一边都有操作,提供了从舱底到登船甲板安全逃生的通道路线。
4.1.2从舱壁甲板上方的空间逃生
在舱壁甲板上方的空间,两种逃生方式应同样宽,尽可能地分开,并使通向这种逃生装置的门处于适当的位置,从该通道可进入适当的救生艇和救生筏登船甲板。如果这种逃生方式需要使用梯子,这些梯子应该是钢制的。
4.1.3两种逃生方式的豁免
不足1,000总吨位的船舶,政府可免除其中一种逃生的方法,要适当注意上部的宽度和布置
空间。船舶总吨位在一千总吨以上的,可以免除一种从任何这样的空间逃生的方法,包括通常无人看管的辅助机械空间,只要有一扇门或一架钢梯提供安全的逃生路线到
登船甲板时,应适当考虑空间的性质和位置以及是否通常在该领域雇用人员。在舵机空间中,第二种方法除非该空间内有紧急转向位置,否则应提供直达露天甲板的通道以及相关逃生装置。
4.1.4逃离机械控制室
机械控制室应提供两种逃生方法逃离机械空间,其中至少有一种方法将提供连续的防火掩体延续到安全位置机械舱外。
新修订的现有客船疏散分析指引
1海事安全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1999年5月19日至28日),批准了《滚装客轮的简化撤离分析暂行指南》(MSC/Circ.909)作为执行SOLAS规例II-2/28-1.3的指引,消防小组委员会(FP)也制订疏散准则分析了一般客船和高速客船。
2委员会在其后举行的第七十四届会议(2001年5月30日至6月8日)上,国际海事组织第四十五届会议的建议(2001年1月8日至12日),批准《关于简化高速旅客疏散分析的暂行指引》工艺(MSC / Circ.1001)。委员会第八届会议(2005年5月11日至20日)后,委员会第四十九届会议审议了一项建议,国际海事组织(2005年1月24日至28日)根据在申请过程中获得的经验而定,上述临时指导方针中,批准了简化疏散指导方针,取代MSC/Circ.1001的高速客船分析(MSC/Circ.1166)连同所附的工作示例。
3委员会在其第七十五届会议(2002年5月15日至24日)上进一步核实许可了新船及现有客船的疏散分析临时指引(MSC/Circ.1033),并邀请会员国收集资料,提交国际海事组织供进一步统计分析。研究和开发所产生的任何信息和数据、有关人类行为的活动、全面测试及结果,可能对临时准则在未来必要改善有很大的帮助。
4委员会在其第八十三届会议(2007年10月3日至12日)上通过了新船及现有客船的疏散分析指引(MSC.1/Circ.1238),包括滚装船。
5 .委员会第96届会议(2016年5月11日至20日)核准了订正案中有关新建及现有客船的疏散分析指引,作为执行《SOLAS条例II-2/13.3.2.7》第1条修正案的指南,要求对滚装船客船以及其他客船都必须进行疏散分析,包括在202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客船。
6 .所附订正准则提供了使用两种不同方法的可能性:
1)简化的疏散分析(附件2);
2)高级疏散分析(附件3)。
- 简化方法中固有的假设本质上是有限制的。由于船舶的复杂性不同(通过旅客类型的混合,住宿类型,甲板和楼梯的数量),这些假设变得越来越远离现实。在这种情况下,最好使用先进的方法。然而,在船舶的早期设计迭代中,简化方法有其优点,例如:相对容易使用,并能提供一个近似的预期疏散的性能。
- 还应指出,这些准则中可接受的疏散时间是基于对火灾风险的分析。
- 会员国将所附准则(附件1至3)提交大会,所有有关方面的注意,特别是:
1)建议他们在进行疏散时使用这些指南,在设计过程的早期,对新型滚装船客轮进行了分析
遵守《SOLAS规则II-2/13.7.4》(已生效)及《SOLAS规例II-2/13.3.2.7》(预计会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
2)建议他们在疏散时使用这些指引分析,在设计过程的早期,对新的客船以外在2020年1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滚装船载客量更大超过36名乘客符合SOLAS规例II-2/13.3.2.7(预计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3)鼓励他们对现有客船进行疏散分析时使用这些指导方针。
10.还鼓励会员国:
1)收集和提交资料给船舶系统和设备小组委员会,这些资料包括数据的研究结果、发展活动、对人类行为的全面测试和发现、哪些因素可能与当前必要的未来升级有关等
2)就实施指引所取得的经验向船舶系统和设备资料小组委员会提出报告;
3)使用疏散模拟工具验证指南,在评估疏散能力时,参考本通告附件3,利用疏散仿真工具进行高级疏散分析。
11本通告取代MSC.1/Circ.1238附件1修订后的疏散分析指引,适用于新建及现有客船
序言
1以下资料供使用者参考及指引,这些指导方针:
1 .为确保应用的一致性,典型的基准场景和
有关数据都载于指引内。因此,本文的目的是分析船舶性能的评价基准场景而不是模拟实际的紧急情况。
2.虽然从理论和数学的角度来看,足以处理真实的疏散模拟,但是登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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