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公约(节选)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23 14: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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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公约(节选)

第八章第二节系统设计

1 应用范围

本节规定适用于船舶发电和配电系统。高压系统和电力推进系统应额外遵守第4-8-5节的规定。对于直流系统,除本节和4-8-5/7中明确规定外,请参阅IEC出版物60092-201、60092-202和60092-301。

2 电力主要来源

3.1 发电机的数量和容量

3.1.1 概述(2004)

发电机组的数量和容量在正常航行条件中保持足够,并备有一台备用发电机用来承担必要的服务,以及可居住的最低舒适条件下的电力负荷。如4-8-1/7.3.3和4-8-1/7.3.4所述,在4-8-2/3.11也能看到。如果需要电力来恢复推进,则在停电后30分钟内,在4-1-1/1.9.6中定义的船舶瘫痪状态下,应足以在这种情况下连同其他机械一起恢复船舶的推进动力。(在4-8-2/3.1.3也能看到)

3.1.2 电机启动电流的考虑

在选择发电机组的容量时,要特别注意系统部分电动机的起动电流。任何一台发电机都能作为备用,而且其余的发电机组能够并联运行并承担4-8-2/3.1.1规定中的初始负荷。 船上最大的空转主电机必须有足够的容量,使电机能够启动,其启动电流引起的电压下降不会导致任何已运行的电机失速或控制设备脱落。在突然施加的负载条件下,瞬态电压变化的极限应符合4-8-3/3.13.2(c)。船舶配备电动横向推进器以辅助操纵,所有安装的发电机都能支持该电动机的启动和运行。要进行这样的安排,其启动是有条件的,其所需的发电机是可用的保证它不会突然的减少负荷。

3.1.3 船舶瘫痪状态启动条件(2009)

在从船舶瘫痪状态恢复推进力的过程中(见4-1-1/1.9.6),没有储存的能量可以用来启动推进装置和电力来源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假定有启动应急发电机的方法,那么应急电源可用于恢复推进。其单独或与其他可用电源相结合的电力足以同时满足4-8-2/5.5.1至4-8-2/5.5.8所需的要求。

按照4-1-1/1.9.7的规定,恢复推进所需的应急电源和其他装置应确保在断电后30分钟内提供必要的推进启动能量。应急发电机储存的启动能量不能直接用于启动推进装置、主电源或其他重要辅助设备(应急发电机除外)。

蒸汽船第一台锅炉从停电到熄火的时间应为30分钟。

另见下文4-8-2/3.11和4-8-2/3.13。

3.3推进发电机提供的动力

对于由电力驱动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恒压推进发电机组的船舶,船舶的使用电力可以来源于该电源。见4-8-5/5.5.1。

3.5 推进机械驱动的发电机(2004)

3.5.1 恒速传动

能够以恒定速度连续运行的推进机械驱动的发电机。例如装有可控螺距螺旋桨的发电机,可被视为4-8-2/3.1.1要求的发电机之一。前提是符合以下i)至iii)中所述的布置

  1. 发电机和发电系统能够在航行或操纵期间以及船舶停止时,在所有天气条件下,将电压和频率变化保持在4-8-3/3.13.2和4-8-3/1.9规定的范围内。
  2. 发电机和发电系统的额定容量在i)项下给出的所有操作期间均得到保护,并且在任何运行中的发电机发生故障时,能够维持4-8-2/3.1.1所要求的服务。
  3. 按照4-8-2/3.11的要求,启动备用发电机并将其连接至配电盘。

3.5.2 变速传动

不能以恒定速度连续运行的推进机械驱动的发电机。可用于船舶的正常航行和居住,但须符合下文i)至v)所述的布置。这种类型的发电机不算作4-8-2/3.1.1要求的发电机之一。

  1. 除此类型的发电机外,还应提足够额定值的发电机,这些发电机构成4-8-2/3.1.1所要求的主电源。
  2. 当由于驱动发电机的推进机械的速度变化,主母线处的频率变化超过以下限制时,应按照4-8-2/3.11的要求进行布置。

永久频率变化plusmn;5.5%

瞬时频率变化plusmn;11%(5秒)

  1. 发电机和发电系统能够将电压和频率变化保持在4-8-3/3.13.2和4-8-3/1.9规定的范围内。
  2. 如果提供了减载装置,则按照4-8-2/9.9安装。
  3. 如果推进机械在航行驾驶台操作,则应设置程序,以确保在操作条件下维持基本的电力供应,以避免停电情况。

3.7变压器和转换器(2002)

3.7.1供电连续性(2004)

变压器和转换器构成船舶电气系统的一部分,提供必要和最低舒适居住条件所需的服务。如4-8-1/7.3.3和4-8-1/7.3.4所述,变压器或转换器的数量和容量应确保在任何一台变压器或转换器的任何单相停止工作的情况下,剩余的变压器或转换器的剩余相位能够在正常航行条件下向这些负载供电。

3.7.2布置(2004)

每个所需变压器应作为单独的单元,带有单独的外壳或等效物,并由一次侧和二次侧的单独电路供电。每个一次回路在每个阶段都应配备开关设备保护装置。每个二次电路应配备一个多极隔离开关。该多极隔离开关不得安装在变压器外壳或其附近,以防止其因火灾或其他事故而损坏。

3.7.3用于电池充电的变压器和转换器(2004)

如4-8-1/7.3.3所述,单个电池充电器的电池是设备提供基本服务的唯一直流电源,在正常工作条件下,一旦电池耗尽,单个电池充电器故障不应该停止基本服务。为确保此类设备的供电连续性,应提供以下安排之一:

3.7.3(a)双电池充电器

3.7.3(b)单电池充电器和独立于电池充电器的变压器(或开关变换器),并提供转换开关

3.7.3(c)单个电池充电器内的双变压器(或开关变换器)装置,配有转换开关。上述要求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i)基本服务设备,其中包含一个变压器和一个交流电源馈线。

ii)不连续使用的设备,如发动机起动电池的电池充电器等。

3.9发电机的位置

至少有一个发电站(一个或多个足以提供基本服务的发电机)应放置在与主配电盘相同的空间内。在不超过一个空间内发生火灾或类似事故,不能中断正常供电。主配电板的外壳(位于空间主要边界内的集中控制室)不应将配电板与发电机分开。

3.11系统布置

3.11.1概述(2004)

凡是船舶的推进及操舵需要主要电力来源的系统,根据4-8-2/3.11.2或4-8-2/3.11.3的规定,其布置必须确保任何一台发电机一旦失电,应有维持或恢复推进和转向以及确保船舶安全所需设备的电力供应。

为了保护发电机免受持续过载的影响,必须对非必要的服务和必要的次要基本服务(见4-8-1/7.3.3)或其他必要的安排进行卸荷。

3.11.2单台发电机运行(2004)

如果电力一般由单台发电机提供,则应在断电时提供启动和连接至备用发电机主配电盘的装置,并在顺序运行时自动重启辅助设备。必要时,允许推进并确保船舶的安全。最好在断电后30秒内启动并连接到备用发电机的主配电盘,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45秒。

3.11.3多台发电机运行(2004)

当电力通常由多台发电机组同时并联运行时,系统的布置应确保在任何一台运行中的发电机发生故障时,推进和操舵以及确保船舶安全设备的电力供应由剩余的在用发电机提供。

3.13主配电板

当船舶推进需要主电源时,主汇流排应细分为至少两个部分,这些部分通常通过断路器或其他方式连接。在可行的情况下,发电机组和其他设备的连接应在各部分之间平均分配。

5 应急电源

5.1概述

5.1.1基本要求

应提供独立的应急电源以便在主电源发生故障时,应急电源可用对安全重要的服务供电。客船应符合《美国船级社客船建造和分类指南》5/13.5的要求。

5.1.2供应范围

自备应急电源范围包括原动机及其起动设备、发电机、油箱、应急配电盘、相关变电设备(如有)、过渡应急电源(如适用)、应急照明配电盘和相关变压器。

5.1.3政府当局的要求

注意悬挂本国国旗的政府当局对各类船舶所需应急服务和蓄电池的要求。

5.3位置

5.3.1概述

自给式应急电源应位于最上层连续甲板的上方,机械外壳外部,并方便从露天甲板接近。不得位于防撞舱壁前方。

5.3.2与A类机舱的分离(2008)

独立应急电源、相关变电设备、过渡应急电源、应急配电盘和应急照明配电盘相对于主电源的位置在设有主电源的舱间或任何A类机舱内发生火警或其他伤亡事故时,不会干扰应急电源的供应、控制及分配。

如上文所述,设有独立应急电源的舱间及其有关设备(包括通往该等舱间的围壁),不得与甲类机舱或设有主电源的舱间的界线相连。

可考虑下列替代安排:

  1. 通过围堰进行隔离,其尺寸应满足随时进入的要求并至少超出包含独立应急电源及其相关设备的空间边界150 mm(6 in.)。见下文4-8-2/图1。除位于机舱内的电缆供电设施外,除非围堰与A-60绝缘,否则不得在此类围堰内安装应急电缆。

图1 超出应急源所在空间边界的围堰(2008)

ii) 用尺寸符合要求的围堰隔开,以便在甲类空间和包含应急电源的空间及其相关设备之间随时进入但不得超出边界。围堰拐角空间之间的相邻线路应在甲类机舱的侧边绝缘至A-60,长度为450 mm(18 in)。见下文4-8-2/图2。

图2 不超出应急源所在空间边界的围堰(2008)

iii) 与A-60绝缘的相邻边界,其绝缘层至少超出包含独立应急电源及其相关设备的空间边界450 mm(18 in.),如上所述。见下文4-8-2/图3。

下文4-8-2/图3所示的安排只有在能够证明这些安排符合船旗国管理部门的要求时才能考虑。

图3 与A-60绝缘的边界,绝缘延伸至应急电源的空间边界之外(2008)

5.3.3与其他空间的分隔

装有应急电源的舱间,须按照第3部分第4章或《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II-2章的规定,由防火舱壁及甲板与甲类机舱以外的舱间分隔。

5.5应急服务

应急电源应足以提供在紧急情况下对安全至关重要的所有服务,并应考虑到可能同时进行的服务。对于在实际使用中不需要使用额定负载的设备,应给予适当的考虑。

考虑到启动电流和某些负载的暂时性,应急电源应能在下文规定的时间内同时提供至少以下服务。

5.5.1救生艇应急照明

3小时内,应急照明:

i)在每个集合点和登船站,以及准备和发射救生艇及其发射装置的两侧。

ii)救生艇将下水的水域。

5.5.2其他应急照明

在18小时内,应急照明:

i) 所有服务和住宿通道、楼梯和出口、人员电梯轿厢以及人员升降箱;

ii)机舱及主要发电站,包括其控制位置;

iii)所有控制站、机械控制室,以及在每个主要和紧急情况下交换机;

iv)消防员装备的所有存放位置;

v) 在舵机上;

vi)在应急消防泵、洒水泵和应急舱底泵处,以及在其电动机的起动位置

vii)(2002年7月1日)在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已铺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房内。

5.5.3导航灯

18小时内提供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所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灯光。

5.5.4无线电通信

为期18小时,SOLAS第四章要求的无线电设备。

5.5.5内部沟通

在18小时内,紧急情况下需要的所有内部通信设备,包括4-8-2/11.5要求的设备。

5.5.6助航设备

为期18小时,航标如下。

i) 磁罗盘

ii)陀螺罗盘

iii)雷达

iv)回声测深仪

v) 舵角指示器

vi)螺旋桨转速计数器

vii)转动率指示器(如已安装)

5.5.7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为期18小时的火灾探测和报警系统。

5.5.8紧急信号

在18小时内,日间信号灯、船舶汽笛、手动呼叫点和紧急情况下所需的所有内部信号(包括4-8-2/11.7中的信号)间歇运行。

5.5.9消防泵

在18小时内,4-7-3/1.5.1和4-7-3/1.5.3所要求的消防泵之一,以及固定压力喷水系统泵(如果其电源依赖于应急发电机)。

5.5.10转向器

符合4-3-4/11.9要求的舵机,在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连续运行30分钟,在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上连续运行10分钟。

5.5.11用于ACC和ACCU标记的远程推进控制和监控系统

按照4-9-3/3.5和4-9-4/3.7的要求,用于集中控制或无人值守操作的机舱的远程推进控制和监测系统持续30分钟。

5.5.12其他紧急服务(2005)

在30分钟内完成以下工作:

i) 救生艇下水,下水装置不依赖重力、储存的机械动力或其他手动装置,以及

ii)4-10-1/3.7要求的电动水密门。

5.7在短暂旅行期间

定期短途航行并达到安全标准的船舶,可接受少于4-8-2/5.5中规定的18小时但不少于12小时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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