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POL 73/78附件I防止石油污染规则/第3章 – 所有船舶机械设备空间要求/ A部分 – 结构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20 19: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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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 73/78附件I防止石油污染规则/第3章 - 所有船舶机械设备空间要求/ A部分 - 结构

第12条 - 油渣(油泥)

1、400总吨及以上的每艘船舶应考虑到机器的类型和航行时间长度,为其提供一个或多个具有足够能力的油罐,以接收按照本附件的要求无法被处理的残油(油泥)。

2、油渣(污泥)可参考第13条提及的标准排放连接或任何其他批准的处置方式直接从残油(污泥)罐中排出。 油渣(油泥)罐:

bull;1应配备一个指定的泵进行处理,以便能够从残油(污泥)罐中抽吸; 和

bull;2不得有与舱底系统,油舱底水储水罐,水舱顶部或油水分离器的排放连接,但水舱可装有手动操作的自动关闭阀和能对引出到油舱底水储水舱或舱底水井进行沉淀的水进行视觉监测,或其他不直接连接到舱底水管系统的替代布置的排水管。

3、除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连接外,与油渣(污泥)罐进出管道不应直接连接至舷外。

4、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付的船舶,如第1.28.2条所定义的,油渣罐的设计和建造应便于其清洁和向设施排放残渣。接受在1979年12月31日或之前交付的船舶, 如条例1.28.1所定义,应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遵守这一要求。

第12.1条

16.1为协助主管部门确定污泥储罐的充足容量,可以采用以下标准作为指导。这些标准不应被解释为确定在给定的时间段内将由机器安装产生的油性残余物的量。然而,污泥罐的容量可以根据任何其他合理的假设来计算。对于在1990年12月31日或之后建造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应使用下面第4项和第5项中给出的指导,以代替项目1和项目2。

bull;1对于不在油箱内装载压载水的船舶,最小污泥箱容积(V1)应按下式计算:

其中:为对于主机使用净化重油的船舶为0.01,使用前不需要净化的柴油或重油的船舶为0.05

为每日燃料油消耗量(吨); 和

为污泥可以在岸上排放的港口之间的最长航程(天)。 在缺乏准确数据的情况下,应使用30天的数字。

bull;2当这些船舶在船上安装均质器,污泥焚化炉或船上其他公认的用于控制污泥的装置时,代替上述情况,最小污泥罐容量(V 1)应为:

为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4000总吨的船舶为1立方米,4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为2立方米。

bull;3对于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的船舶,最小污泥舱容量(V 2)应按下式计算:

其中:为污泥罐容量规定在上述.1或.2中,单位为

对于重油燃料舱为0.01,对于柴油燃油舱为0.005,和

为也可用于运载燃油的压载水舱容量(吨)。

bull;4对于不在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的船舶,最小污泥舱容量(V 1)应按下式计算:

其中:对于主机使用净化重油的船舶为0.015,使用不需要净化的柴油或重油的船舶为0.005

为每日燃油消耗量(); 和

为污泥可以在岸上排放的港口之间的最长航程(天)。 在缺乏准确数据的情况下,应使用30天的数字。

bull;5对于有建造合同的船舶或没有建造合同的船舶,其龙骨于2010年7月1日之前铺设,并在船上安装均质机,污泥焚烧炉或其他公认的装置,污泥的最小污泥罐容量应为:

bull;5.1根据上述第4项计算的值的50%,或者

bull;5.2对于400总吨及以上但小于4000总吨的船舶为1立方米,对于40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为2立方米; 以较大者为准。

16.2各主管部门应确定,在1990年12月31日或之后建造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中,要有可能包括上述16.1所述污泥舱和可用于机器设备的泄漏,排放和废油的足够的舱容量。 在现有装置中,应尽可能合理和可行地考虑这一点。

MARPOL 73/78附件I防止石油污染规定/第3章 - 所有船舶机械设备空间要求

C部分 - 油的操作排放控制

第15条 - 控制排放油

见解释23和27

1、在符合本附则第4条和本条第2,3和6款的规定的前提下,禁止从船上向海中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

  1. 在特殊区域外排放

2、禁止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向海上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bull;1该船正在航行中;见解释28

bull;2油性混合物通过符合本附则第14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进行处理;

bull;3未经稀释的污水含油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五;

bull;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源于油船上货泵舱的舱底水;

bull;5如果是油船,油性混合物不与油品残余物混合。

  1. 特殊区域的排放

3、禁止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向海上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bull;1该船正在航行中;

bull;2油性混合物通过符合本附则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进行处理;

bull;3未经稀释的污水含油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五;

bull;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源于油船上货泵舱的舱底水;

bull;5如果是油船,油性混合物不与油品残余物混合。

4、关于南极地区,禁止任何船舶向海上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

5、本条不得禁止只有部分位于特殊区域的航程的船舶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向特定区域外排放。

C、对除南极地区以外的所有地区的总吨数少于400总吨的船舶的要求

6、对于总吨数小于400的船舶,油和所有油性混合物应保留在船上,以便随后排入接收设施或按照下列规定排入海中:

bull;1该船正在航行中;

bull;2船舶在运行中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设计设备确保未经稀释的污水含油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五;

bull;3油性混合物不是来源于油船上货泵舱的舱底水;

bull;4如果是油船,油性混合物不与油品残余物混合。

D、一般要求

7、只要在紧靠船舶的水面或水面以下观察到可见的石油痕迹或其尾迹,本公约缔约方的政府在其合理能力范围内应立即调查 关于是否违反本条款的问题的事实。调查应特别包括风和海况,船舶的航迹和航速,附近可见痕迹的其他可能来源以及任何相关的排油记录。

8、不得向海中排放任何含有对海洋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也不得排放为规避本条规定的排放条件而引入的化学品或其他物质。

9、按照本规则不能排入海洋的残油应留存在船上,以便随后排入接收设施。

第16条 - 隔油舱和水舱压载舱以及运输油

1、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付的船舶,如第1.28.2条所定义的,4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以外的船舶以及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付的油船, 在总规定为150总吨及以上的第1.28.2条中,任何燃油舱内不得装载压载水。

2、如果需要运载大量燃油,则必须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不是清洁压载物的压载水,这种压载水应按照本法规第15条排入接收设施或排入海中,使用本附则第14.2条规定的设备的附件,应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

见解释29

3、在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上,其建造合同于1982年1月1日后建造,或在没有建造合同的情况下在1982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不得在防撞舱壁前方的前置舱或油舱中装载油。

4、除符合本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的船舶外,所有船舶应尽可能合理并符合该款的规定。

见解释30

第17条 - 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 机器空间操作

1、每艘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以外的油轮应提供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机械空间操作)。 “油类记录簿”,无论作为船舶正式记录本的一部分或其他,均应采用本附录附录三规定的格式。

2、“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应在适当的情况下按罐到罐的方式每次完成,只要在船上进行以下任何机舱操作:

bull;1压载或清洁燃油箱;

bull;2从燃油箱排放脏压载水或清洗水;

bull;3收集和处理残油(油渣(污泥));

bull;4向船外排放或处理堆积在机器处所内的舱底水;

bull;5燃油或散装润滑油的加注。

3、如本附则第4条所述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或在油类或油类混合物发生意外排放或其他非特殊排放油时,应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记录情况的说明和排放的原因。

4、本条第2款所述的每项作业应毫不迟延地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以便适用于该操作的书中的所有条目的完成。每次完成的作业应由负责有关作业的官员签字,每个完成的页面应由船长签字。“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中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船舶的条目至少应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如果船舶有权悬挂的旗帜的国家的官方语言输入也被使用,如果发生争议或不一致,应以此为准。

5、油过滤设备的任何故障应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

6、“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应保存在可在任何合理时间随时检查的地方,并且除了无人驾驶的被拖船舶外,应保存在船上。 在最后一次录入后保存三年。

7、本公约缔约方政府的主管当局可在船舶在其港口或离岸码头时对附件适用的任何船舶上的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进行检查,并可以复制该书的任何条例,并可以要求船长证明该副本是该条目的真实副本。经船长证明为船舶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记录的真实副本的任何副本,应在任何司法程序中被接受作为条目中陈述的事实的证据。对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的检查和主管当局根据本款取得核证副本应尽可能迅速地执行,以免造成船舶不适当的延误。

MARPOL 73/78附件IV防止船舶污水污染的规章/第3章 - 排放设备和控制/第9条 - 污水处理系统和规则10 - 标准排放连接/

条例9 - 污水处理系统

1、每艘按照第2条要求遵守本附则规定的船舶应配备下列污水系统之一:

bull;1污水处理厂应为主管机关批准的类型,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测试方法,

bull;2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污水消毒系统。 该系统应配备主管机关满意的设施,以便在距离最近的土地少于3海里时临时存储污水,

bull;3考虑到船舶的运行情况,船上人员数量和其他相关因素,船上应有让主管机关满意的可以保留所有污水的容量箱。储罐的结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有一种方法可以看到储罐内容物的数量。

2、通过第1款的规定,每艘符合第2条规定的客船也要求符合本附则规定并且在特殊区域内适用第11.3条,应配备下列污水系统:

bull;1污水处理厂应为主管机关批准的类型,并考虑到本组织制定的标准和测试方法,

bull;2考虑到船舶的运行情况,船上人员数量和其他相关因素,船上应有让主管机关满意的可以保留所有污水的容量箱。储罐的结构应使主管机关满意,并应有一种方法可以看到储罐内容物的数量。

第MEPC.227(64)号决议

2012年10月5日通过

2012关于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标准和性能试验的指导原则

4、技术规范

4.1就MARPOL附则IV第9.1.1和9.2.1条的目的而言,污水处理厂经主管机关测试其型式认可证书时应符合以下废水标准:

1.耐热大肠杆菌标准

通过膜过滤器,多管发酵或相当的分析程序测定,在测试期间采集的流出物样品的耐热大肠杆菌计数的几何平均值不应超过100耐热大肠杆菌群/ 100ml。

2.总悬浮固体(TSS)标准

.1试验期间排出的水样总悬浮固体含量的几何平均值不应超过35

.2在船上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测试的情况下,试验期间所采取污水样本的最大总悬浮固体含量可以被调整以考虑冲洗水的总悬浮固体含量。在允许进行最大TSS的调整时,各主管部门应确保在整个测试期间对冲洗水进行充分的TSS测试,以建立一个准确的几何平均值作为调整数字(定义为x)。在任何情况下,最大允许TSS都不应超过

测试方法应该是:

.1通过0.45mu;m滤膜过滤代表性样品,在105℃下干燥并称重; 或者

.2离心代表性样品(在平均加速度为2800-3200g情况下至少5分钟),在105°C下干燥并称重; 或者

.3其他国际公认的等效测试标准。

.3没有硝化和化学需氧量的生化需氧量主管部门应确保污水处理厂能够减少可溶和不可溶有机物质,以达到5天内没有硝化的生化需氧量的几何平均值(BOD5无硝化作用 )在测试期间所采取的污水样本不超过25,化学需氧量(COD)不超过125的要求。对于没有硝化的BOD5,测试方法标准应该是ISO 5815 1:2003,对于COD测试方法标准应该是ISO 15705:2002或其他国际公认的等效测试标准。

.4 pH值

在测试期间采取的流出物样本的pH值应该在6到8.5之间。

.5零或未检测到的值

对于耐热大肠杆菌,零值应该用1耐热大肠杆菌/ 100毫升的数值代替以允许计算几何平均值。 对于总悬浮固体,没有硝化作用的生化需氧量和低于检测限的化学需氧量值应该用检测限的一半来代替,以便计算几何平均值。

4.2、对“防污公约”附则IV第9.2.1条的目的而言,安装在准备在特殊区域排放污水的客船上的污水处理厂,在对主管机关的型式认可证书进行测试时,应额外符合以下排放标准:

.1氮和磷去除标准

测试期间所采取的废水样本的总氮和磷含量的几何平均值不得超过:

.1总氮1:20或至少减少70%2;

.2总磷:1.0或至少减少80%3

1总氮是指总凯氏氮(有机氮和氨氮)硝酸盐氮和亚硝酸氮的总和。

2减少的是相对于流入物的负荷。

3减少的是相对于流入物的负荷。

.2测试方法应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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