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信息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14 14: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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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一般信息

4.1 一般管理区域的限制

4.1.1 全淹没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能安装在一般管理区域内,除了以下4.1.1.1,4.1.1.2,4.1.1.3,4.1.1.4和4.1.1.5所被允许的情况。

4.1.1.1 在确定需要惰性气体浓度,并且使用代替气体灭火剂导致其浓度高于最低可观察生效水平或者氧气浓度低于百分之八时,可以允许使用全浸没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1.1.2 在火灾涉及大于四百伏特的能源电力装备和集群电缆这样没有气态替代灭火剂被成功测试的地方,可以允许使用全浸没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1.1.3 在由设计方式或硬件或两者皆有而导致其他气体灭火剂无法使用的无法封闭的开口或扩大排放的地方,可以允许使用全浸没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1.1.4 在海上船舶的货舱内,允许使用全浸没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1.1.5 在确定需要惰性气体浓度,并且使用代替气体灭火剂导致其浓度高于最低可观察生效水平或者氧气浓度低于百分之八的船舶机舱内,可以允许使用全浸没式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4.1.2 释放系统

在装有系统锁定阀,气动预排放警报和4.5.6中规定的气动延时的正常占用的机壳中,应允许使用现有的总淹没二氧化碳系统。

4.2 二氧化碳的使用和限制

4.2.1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在采用金属喷嘴保护存在爆炸性气体的空间时,整个系统应接地。

4.2.2 此外,暴露于二氧化碳喷嘴处的物体应接地以消除可能携带的静电荷。

4.3 人员安全

4.3.1 会对人员造成伤害的灾难

4.3.1.1 应考虑二氧化碳漂移并沉降到受保护空间之外的相邻位置的可能性。(参看4.3.1.3)

4.3.1.2 还应考虑到在从储存容器的安全释放装置中排放出二氧化碳时,二氧化碳可在何处迁移或集中。

4.3.1.3 在使用二氧化碳的任何情况下,都应考虑到人员可能被困在或进入因二氧化碳排放而成为危险的气体空间中的可能性。

4.3.1.3.1 应提供保障措施,以确保迅速撤离,防止进入4.3.1.3所述的气体空间中,并提供迅速救援任何被困人员的手段。

4.3.1.3.2 应该对船务人员进行培训。

4.3.2 标志

4.3.2.1 警告标志应粘贴在每个受保护处所的显眼位置; 在保护区的每个入口处; 在确定二氧化碳可能会迁移,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受保护处所附近的处所内; 并且在二氧化碳储存室的每个入口处,以及二氧化碳从储存容器的安全装置中排出时可以迁移或聚集的地方。

4.3.2.2 安全标志的格式,颜色,信号词的字母样式,消息面板的字母,字母的大小以及符号的安全规定应符合ANSI Z535.2的规定。

4.3.2.3 安全标志和信息措辞应使用4.3.2.3.1至4.3.2.3.6.2中要求的三块式呈现。

4.3.2.3.1 图4.3.2.3.1中的标志应在每个受保护的地方使用。

4.3.2.3.2 图4.3.2.3.2中的标志应在受保护处所的每个入口处使用。

4.3.2.3.1 图4.3.2.3.3中的标志应在设有冬绿释味器的系统的每个受保护处所入口使用。

图 4.3.2.3.1 在所有被保护的区域标示

图 4.3.2.3.2 在被保护区域的所有入口处标示

图 4.3.2.3.3 在设有冬绿释味器的系统的每个受保护处所入口处标示

4.3.2.3.4 图4.3.2.3.4中的标志应在二氧化碳可能累积至危险水平的所有附近空间中标示。

4.3.2.3.5 图4.3.2.3.5中的标志应在进入二氧化碳储存室的每个入口处标示。

4.3.2.3.6 在手动操作的地方标示。

图4.3.2.3.4 该标志应在二氧化碳可能累积至危险水平的所有附近空间中标示。

图4.3.2.3.5 该标志应在进入二氧化碳储存室的每个入口处标示。

图4.3.2.3.6 在手动操作的地方标示。

4.3.2.4 对于现有标志与4.3.2.3要求不同但满足4.3.2.1要求的设施,如果设施具有覆盖所有抑制系统的相关标志的培训计划,则该现有标志应被认为是可接受的, 所有进入保护区的人员都必须经过标牌培训,或者在任何时候都在受保护人员的陪伴下进入保护区。 本文涵盖的设施中的新装置应配备与设施中现有标牌所使用的相同类型的标牌。 设施内的所有标志应具有相同的样式和格式。

4.3.3 疏散程序

4.3.3.1 应警告所有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受二氧化碳保护的空间的人员,注意所涉及的危险并提供安全的疏散程序。

4.3.3.2 应按照4.5.6的要求提供声光报警。

4.3.3.3 应当告知所有人员,从高压或低压系统向人员直接排放的高速二氧化碳气会导致眼睛受伤,耳部受伤,甚至因碰撞时失去平衡而跌倒,从而危及人员安全。

4.3.3.4 在所有系统上均应设置锁定装置,除非尺寸限制人员进入的保护区,

4.3.3.4.1 在二氧化碳会转移,并对人员造成危害的所有系统上均应设置锁定装置。

4.3.3.4.2 在低压系统中,除非4.3.3.4.3允许,否则不应将储罐截止阀视为闭锁阀。

4.3.3.4.3 如果单个低压储油罐提供单个或多个保护相关危险的系统,并且如果关闭了所保护的设备而没有任何危险需要保护时,则应允许将储油罐的截止阀用作为整个系统的锁定阀。

4.3.3.4.4 检修断开开关不能代替锁定阀用作防止药剂排放的手段。

4.3.3.4.5 在对系统进行维护或测试时,应将其锁定,或对受保护处所和受影响的处所进行(迁移)撤离。

4.3.3.4.6 如果要在锁定期间保持维护,应指派一个人作为“消防值班员”,配备适当的便携式或半便携式消防设备或同类保护手段。

4.3.3.4.6.1 消防值班员应有持续监视位置的通信方式

4.3.3.4.6.2 应将锁定和随后系统恢复的通知传达给负责持续消防的主管部门。

4.3.4 电气设备间隙

4.3.4.1 如表4.3.4,1和图4.3.4,1所示,所有系统组件的位置应保持与活动部件之间的最小间隙。

4.3.4.2 在超过3300英尺(1000 m)的高度时,对于3300英尺(1000 m)以上的高度,每增加330英尺(100 m),从带电部件的间隙应以1%的速率增加。

4.3.4.3 为了与协调电气设计所需的间隙,应使用受保护设备的设计基本绝缘等级(BIL)作为基础,尽管在161 kV或更低的标称线路电压下这不是基本要求。

4.3.4.4 选择的离地间隙应满足较大的切换区间或基本绝缘等级的占空比,而不是基于标称电压。

4.3.4.5 电气系统设备未绝缘通电的部分与二氧化碳系统任何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少于其他地方为任何单个组件上的电气系统绝缘提供的最小间隙。

表4.3.4.1 二氧化碳设备与带电的未绝缘电气组件之间的间隙

标称系统电压

(kV)

最大系统电压

(kV)

设计基本绝缘等级

(kV)

最小间距

英寸

毫米

13.8

14.5

110

7

178

23.0

24.3

150

10

254

34.5

36.5

200

13

330

46.0

48.3

250

17

432

69.0

72.5

350

25

635

115.0

121.0

550

42

1067

138.0

145.0

650

50

1270

161.0

169.0

750

58

1473

230.0

242.0

900

76

1930

1050

84

2134

345.0

362.0

1050

84

2134

1300

104

2642

500.0

550.0

1500

124

3150

1800

144

3658

765.0

800.0

2050

167

4242

图4.3.4.1 二氧化碳设备与带电的未绝缘电气组件之间的间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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