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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在用发动机和车辆的一致性
- 介绍
1.1本附件规定了发动机和车辆的检验和确认的相关要求。
2在用一致性中的程序
2.1车辆或发动机的在用符合性,须通过在其正常驾驶模式上的道路试验车辆证明,通过测试车辆在道路上运行他们的正常驾驶模式,条件和有效载荷。在役合格试验应为车辆的代表他们真正的驾驶路线,与他们的正常负载和与通常的专业司机车辆。当汽车是由一个不是特别车辆的专业驾驶人的驾驶人操作时的,该替代驾驶人应熟练操作,并对车辆操作进行测试的。
2.2如果一个特定车辆的正常在用条件被认为是与测试正确执行不形容的话,制造商或审批机构可以请求使用替代的行驶路线和有效载荷。
2.3制造商须向审批机构证明所提供车辆的类型,驾驶模式、条件和有效载荷能代表本发动机族系。按照条款4.1和4.5所规定的。来确定驱动模式和有效载荷在在用一致性测试中是否符合要求。
2.4制造商应在一个新的发动机系列的初始型式批准时,报告进行一致性测试的进度和抽样计划。
2.5没有允许收集必要的9.4.2.1和9.4.2.2规定的ECU数据的通信接口而带有数据丢失或非标准数据协议的车辆应视为不符合要求的。
2.6若汽车ECU数据收集的影响车辆排放性能的应被视为不符合规定的
3发动机或车辆的选择
3.1在一个发动机族系准予形式批准之后,制造厂应从车辆装配此族系发动机进行首次登记起,对此发动机族系进行18个月的在用性测试,若经多次审批则首次登记指的是整车的首次登记。
测试应对于5.4所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每个发动机族系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根据制造商的要求,测试在停产五年后可结束测试
3.1.1应设置用三个引擎的最小样本量的抽样程序,以便通过一个测试的概率有20%的车辆或发动机有缺陷是0.90(生产者的风险= 10%),而许多被接受的概率有60%车辆或发动机有缺陷的是0.10(消费者的风险= 10%)
3.1.2检测统计量化的累计数不合格试验在n次试验应确定为样品
3.1.3根据以下要求判断是否通过
- 如果对于样品的检测统计小于或等于表1给出的通过判定数,则认为是合格的
- 如果对于样品的检测统计大于或等于表1给出的通过判定数,则认为是不合格的
- 否则,需根据附件再进行一台发动机的测试实验,并且结果也要添加到计算程序中去
在表1中,通过和失败的判定值是根据国标8422 / 1991进行计算的
表一 通过和失败的抽样方案的判定数
发动机测试的累计数(样本) |
通过判定数 |
判定失误数 |
3 |
3 |
|
4 |
0 |
4 |
5 |
0 |
4 |
6 |
1 |
4 |
7 |
1 |
4 |
8 |
2 |
4 |
9 |
2 |
4 |
10 |
3 |
4 |
试验前,形式核准机构应确认所选择的发动机和车辆的技术参数,应向形式核准机构书面表达车辆的选择条件。
3.2选择在该地区注册(如欧盟)和使用的发动机和车辆,车辆必须至少使用了25000km。
3.3每个辆车应有一个维修记录,以显示该车辆已按照制造商的建议正确地维护和保养。
3.4为了保证正常运作应对OBD系统进行检查,任何OBD储存器的故障标识与准确代码都应记录并进行必要的维修。
若发动机出现一个C类故障,不必强迫被在测试之前维修,故障码诊断(DTC)不必被清除。
附件11的规定的计数器不是 '0'时不允许测试。并应当报告给形式核准机构
3.5发动机或车辆应显示没有迹象表明滥用(如超载、加错燃料,或其他滥用),或其他因素(如篡改)可能影响发射性能。OBD系统故障代码和发动机运行时间的信息存储在计算机中应考虑
3.6车辆的所有排放控制系统部件应符合适用的类型批准文件中所述的规定。
3.7与该类型的审批机构达成协议,制造商可以运行在役合格性测试,包括更少的发动机或车辆,而不是在第3.1条中所规定的数量,如果发动机系列发动机的数量是少于每年500个单位。
4测试条件
4.1车辆有效载荷
为了进行一致性测试可以对有效载荷进行复制或使用人工加载。
若没有统计证明有效载荷能够代表车辆,车辆的有效载荷应为50至60%的最大车辆载重。
最大静荷是技术允许的载货车辆最大质量和根据附件3中的议1号决议案,进行行驶的车辆质量的差值
4.2环境条件
试验应在环境条件下进行,符合下列条件
大气压力大于或等于82.5kpa
温度大于或等于266K(7°C)小于或等于在特定的大气压力由以下方程确定的温度
T = -0.4514 * (101.3 – pb) 311
T是环境空气温度单位k
Pb是大气压力单位kpa
4.3发动机冷却液温度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应与本附件附录1的条款a.1.2.6.1一致。
4.4润滑油、燃料和试剂应在制造商发布的规格范围内
4.4.1润滑油
采样油
4.4.2燃料
测试燃料须为市场燃料,其能够符合附件5中规定的参照燃料的相关标准。燃料样品须采取。
4.4.2.1如果制造商秉承条款4,宣布其能力满足本规范附件1的部分1第3.2.2.2.1对燃料的要求,则规定测试应以至少一个市场燃料或日常市场燃料和标准燃料的混合燃料进行。
4.4.3试剂
对于使用试剂减少排放量的废气后处理系统,应采取的样品的试剂。试剂不得冷冻。
4.5错误要求
操作的份额应当表示为总的运行持续时间的百分比。
这次行程将包括城乡村驾驶和高速公路驾驶,根据条款第4.5.1到条款4.5.4在另一种测试顺序是合理的实际原因,该型式核准机构的另一个以城市和乡村的协议后,高速公路操作适用于本条款。
在本段,“约”指目标值为5%。
城市模式的特点是车速0至50公里/小时之间,乡村模式的特点是车辆速度50和75公里/小时之间,高速公路模式的特点是车辆速度超过75公里/小时。
4.5.1M1和N1类车辆的行程将包括约45%个城市道路,25%的乡村道路和30%高速公路运行。
4.5.2M2和M3的车辆该行应包括约45%个城市道路,25%个乡村道路和30%个高速公路运行。
4.5.3N2车辆的行程应包括约45%个城市道路,25%个乡村道路和30%个高速公路运行
4.5.4N3车辆行程将包括约20%个城市道路,25%个乡村道路和随后55%高速公路运行
4.5.5以下从whdc特征值分布的数据库中可为测试的评价提供更多的指导:
- 加速:26.9%的时间;
- 减速:22.6%的时间
- 巡航:38.1%的时间
- 停车(车辆速度= 0):12.4%的时间。
4.6操作要求
4.6.1这段测试应该是不间断的选择和数据的连续采样,达到第4.6.5定义的最小测试时间的这样一种方式。
4.6.2废气和其他数据采样应在启动发动机前开始,任何冷启动排放量可从排放评价中剔除,依照附录1附件a.1.2.6。
4.6.3不允许将不同行程的数据合并或修改或删除数据
4.6.4如果发动机熄火,它可重新启动,但是取样不得中断
4.6.5最小测试时间为计功达到发动机或WHTC循环做功量的5倍时,测试可提前终止。
4.6.6PEMS系统的电能由外部提供并不是源于直接或间接地从发动机中吸取其能量的来源
4.6.6.1作为一种替代PEMS系统的电力可以通过车内的电气系统提供的只要对测试设备的电力需求不超过1%的最大功率和措施增加从发动机的输出以防止电池过度放电,当发动机不运行或空转。
4.6.6.2假设争议PEMS系统由外部电源供电进行的测量结果,应优先根据4.6.6.1的替代方法
4.6.7对PEMS设备的安装应不影响车辆的排放和/或性能。
4.6.8建议在正常日间交通条件下操作车辆
4.6.9如果类型审批机构不认可根据段落A.1.3.2附录1本附件数据一致性检查的结果。则审批机关可以认为该测试无效。
5ECU数据流
5.1ECU数据流的有效性和一致性的验证应在试验所需的信息中
5.1.1应在实验前证明数据流信息符合第9.4.2相关要求。
5.1.1.1如果PEMS系统的信息不能以适当的方式得到,则应通过使用外部OBD扫描工具。详见附录9B的描述
5.1.1.1.1若该信息可以被扫描工具以适当的方式获取,则PEMS系统视为不起作用的,测试是无效的。
5.1.1.1.2在这种情况下,信息不能以适当的方式从两辆车相同的发动机系列发动机中获取,而数据读取工具正常工作,发动机的一致性被认为是不合格的。
5.1.2 PEMS设备根据9.4.2.1规定ECU数据流信息对扭矩信号的一致性进行计算,这个规定应为满负荷。
5.1.2.1.1该方法用于检查附录4中所描述的一致性
5.1.2.2如果计算扭矩能保持在满负荷扭矩规定的公差之内,详见9.4.2.5,则认为ECU的扭矩信号的一致性是符合要求的。
5.1.2.3如果计算出的转矩不在满负荷转矩的公差范围内,详见9.4.2.5。则认为发动机是不合格的
6.排放评价
6.1.应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按照本附件附录1的规定计算
6.2.一致性的因素应以二氧化碳质量为基础进行计算。通过/失败的判定应以这项工作的结果为基础
6.3.从每个发动机系统测试的90%的废气排放,按照本附件附录1确定的测量和计算程序进行计算的结果,不得超过表2所列的值。
表2
最大允许在用排放符合性测试时的最大允许一致性系数
污染物 |
最大允许一致性系数 |
CO |
1.50 |
THC |
1.50 |
NMHC |
1.50 |
CH4 |
1.50 |
NOX |
1.50 |
PM质量 |
|
PM数 |
7符合性评价的结果
7.1根据第10款所述,对在合格报告基础上的形式核准机构
- 决定发动机系统在用性测试是令人满意的,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
- 认为所提供的数据不足以进行结论,要求从制造商处得到更多的信息和测试数据。
- 根据本附件9的9.3描述。认为发动机族系的在用符合性不合格。
8验证性车辆测试
8.1验证测试完成的目的是确认的发动机族系的在职功能。
8.2审批机关可进行验证性测试
8.3验证性试验应在第2.1和2.2款所规定的车辆测试中进行。代表车辆应在正常情况下进行选择和使用,并根据本附件中所定义的程序进行测试。
8.4测试结果可能会被视为不满意的时候,从2个或更多的车辆代表相同的发动机族系,对任何受规管的污染物成分,根据第6条确定的限制值。显著超过
9补救措施计划、
9.1生产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一份报告,在计划进行补救行动时,登记或使用的发动机或车辆的类型批准机关,并将提交本报告。该报告应具体说明该补救行动的细节,并将其描述为包括在该行动中的发动机系列。制造商应定期向审批机关报告后的补救行动开始。
9.2制造商应提供一份相关的所有通信补救计划,并应保持召回记录
9.3制造商应指定一个唯一的标识名称或编号补救措施计划
9.4制造商应提供补救措施,其中应包括第9.4.1到9.4.11指定的信息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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