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的认知方法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8 20: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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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的认知方法
John B. Min,James K. Wong
摘要
本文全面回顾了协商民主的主要理论问题和认识方法的发现。第二部分考察了协商民主的规范和理想与协商“追踪真相”能力的关系。第三部分考察了在何种情况下,蓄意的小型公众可以“追踪真相”。第四部分讨论了在协商制度中,如何通过知识劳动的分工来实现协商民主。
1、介绍
本文全面回顾了协商民主的主要理论问题和认识方法的发现。第二部分考察了协商民主的规范和理想与协商“追踪真相”能力的关系——协商产生、汇集、聚集和传播在公民社会中传播的知识的能力。第三部分考察了商议性小公众(例如,商议性民意测验reg;、公民陪审团和共识会议)能够“追踪真相”的条件。第四部分讨论了在协商制度中,专家和公民之间如何通过知识劳动的分工来“追踪真相”。
2、认识协商民主的规范基础
协商民主是一种强调协商是民主合法性的源泉和民主决策机制的民主理论。认识论民主是另一种民主理论,它将民主的“真相追踪”能力作为民主的规范性辩护。因为审议性民主重视理性——给予、辩护和证据,许多审议性民主人士被吸引到对民主的认识论辩护中。然而,协商民主和认知民主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争议。
虽然一些理论家回避了协商民主的认识论(Saffon amp;Urbinati,2013),但也有人认为,协商民主的认识论价值是可以被证明的。例如,Talisse(2009)认为审议性民主——因为它强调理性——给予和辩护——所有的审议性民主理论都是认知理论。在艾斯特伦德(2008)和彼得(2008)等人的著作中,对协商民主的认知版本进行了较为温和的辩护。最近,Landemore(2017)宣称协商民主已经转向“认知”。哈贝马斯(2006)在考察实证协商民主文献时,认识到协商民主仍然具有认识论维度
2.1协商民主与民主合法性
合法性是协商民主的中心规范概念之一(钱伯斯,2003;Dryzek, 2010;汤普森,2008)。理解民主合法性有两种方式:程序性的和实质性的。根据对民主合法性的程序解释,民主或民主决策只有在其结果满足一定的程序条件时才是合法的。
第一个条件是公平。审议性民主人士通常将程序公平解释为包容性参与:原则上,对所有受其影响的人来说,结果都应该是合理的。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的严格审议产生的法律对所有生活在这些法律下的人都是正当的(钱伯斯,2003;Manin, 1987)。这一程序条件的困难在于,它无法判断什么是好结果,什么是坏结果——程序上的公平审议不等于好的审议结果。
第二个条件是自由、平等和理性。Joshua Cohen(1997)认为“当且仅当结果能够成为平等者之间自由合理协议的对象时,它们才是民主合法的”(第73页)。这些程序上的考虑被理想的审议程序所捕获。这种程序“通过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辩论和推理,抓住了辩护的概念,并反过来作为审议机构的模式”(第72页)。理想的程序主义的困难在于,好的结果是根据理想的协商程序来评估的,但理想的协商程序不足以解释为什么结果是好的或坏的。
一些理论家转向对民主合法性的实质性解释,这要求民主结果的合法性以一些实质性标准来衡量(Estlund, 2008;Gutmann amp; Thompson, 1996)。艾米·古德曼和丹尼斯·汤普森表达之间的关系考虑质量和合法性的协商结果如下:合法的结果不仅满足互惠的程序性条件,责任,和宣传,但也受到宪法原则的基本自由,基本的机会和公平的机会。后三项宪法原则是对审议程序产生的可接受结果的实质性限制(Gutmann amp; Thompson, 1996, 2004)。
随后,David Estlund(2008)认为,民主合法性既需要程序上的公平,也需要决策的实质性。对可接受结果的实质性约束在埃斯特伦德的理论中给出了一种认知上的解释:民主有产生正确或公正决策的倾向,比随机决策更好,而且从公共理性的角度来看,它比非民主的可接受选择更好(埃斯特伦德,2008)。根据埃斯特伦德的观点,即使民主可能不是最好的认知版本,它仍然比许多其他选择更可取。
虽然对于程序公平和认知能力的作用在理论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但理论家们普遍认为这两个特征对于民主正当性都是必要的
2.2认识论的问题
鉴于认知能力的必要性,我们是否应该期望认知精英们做出所有的集体决定?根据定义,认知专家比其他人更了解给定的主题,他们被认为是给定主题的可信的知识提供者。如果你有心脏问题,那么你应该去找一位了解所有与心脏有关的事情的心脏病专家。心脏病专家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在教育、培训和知识方面)来做出正确的决定。
类似地,政治决策应该留给那些比别人懂得多、能够做出正确决策的专家。由于政治决策是复杂的,而且通常是技术性的,所以向专家求助是有意义的。有些政治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解决,例如,如果我们需要决定一个城市需要多少个消防栓,我们可以咨询一个专家,他可以做一个成本效益分析,这样问题就解决了。消火栓的例子涉及到自然界的事实。如果一个人要尊重专家,基于他们的优越的知识,那么他将致力于知识主义。
“认识论”是这样一种观点:一个人对政治真理的卓越知识,授权了他对多数人的统治。根据埃斯特伦德(2008)的有影响力的提法,知识主义由三个原则组成。首先,真理原则意味着存在政治真理。第二,知识的宗旨是指人的某一小节(即(如政治专家)知道政治真相。第三,权威信条意味着,一个人对政治真理的卓越知识,授权了他对多数人的统治。
授权给更了解你的人构成了专家或老板谬误:你可能是专家,但什么让你成为老板?根据埃斯特伦德的观点,这种谬误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即使政治专家知道政治真理,这也不能证明政治权威是正确的。认识论不是一种可以被有资格的观点所接受的决策过程,因为从有资格的观点出发,对更好的知识分子进行令人反感的比较是有争议的。与所有成年人都有投票权的普选不同,“知识主义”带来了额外的政治正当性负担,因为“智者统治他人”的主张受到了合理或有限制的反对(Estlund, 2008)。换句话说,知识主义并不满足程序公平的需要。
2.3审议性民主的真相追踪能力
显然,就程序公平而言,民主是比知识主义更好的选择,但就知识能力的维度而言,情况是否如此呢?认知主义的民主党人是这样认为的。List和Goodin(2001)认为:“对于有知识的民主党人来说,民主的目标是“追踪真相”、“对他们来说,民主比其他形式的决策更可取,因为,就目前而言,民主做到了这一点。”就认识论的民主党人而言,根据同一标准,一个民主党决策规则比另一个更可取(List amp; Goodin, 2001,第277页)。”
说民主“追踪真相”,就意味着我们衡量一个决定有一个独立的程序标准。Fabienne Peter(2008)将独立的正确性标准与真理追踪之间的联系概念化如下:“根据标准解释,我将指出任何以民主决策过程的真理跟踪潜力为中心的知识民主的特征,其中真理指的是独立于过程的正确性标准。根据这样的账户,存在,独立的实际决定作业过程中,一个正确的决定“真正”的例子实现正义,或者是一个“真正”的常见的,而且民主决策的合法性取决于至少部分的能力决定量过程生成正确的结果(彼得,2008年,页33-34)。”
民主的认识论概念可能会诉诸于几种不同的真理概念。一个突出的概念是真理的对应理论,该理论认为一个信念或陈述是真实的,当且仅当它符合相关的事实(Putnam, 1978)。可以说,这样的真理至少存在于事实或积极的陈述中。例如,“唐纳德·特朗普当选美国第45任总统”是一个真实的陈述,因为它符合政治事实。据说,如果民主产生的某种结果符合相关事实,它就会追踪真相。然而,有人可能会反驳说,这种理论假定与命题相对应的实在的存在是形而上学的实在论
作为另一种选择,Estlund(2008)使用了一种非引用(或通缩)的真理概念,其中命题p为真当且仅当p为真。根据真理的非引用理论,当且仅当p为真,当且仅当雪为白。“惩罚无辜的人是不公平的”当且仅当惩罚无辜的人是不公平的(Estlund, 1993, 1997, 2008)。这是一个最小的概念,它不试图抓住真理的本质——p当且仅当p,就是这样。
另一种选择是实用主义的真理观。Cheryl Misak(2008)对这一概念的描述如下: Peircean的观点抓住了极简主义核心的重要思想:“p是真实的”,除了p本身的主张外,没有别的东西,但是坚持认为现在已经说了一些关于真理本质的东西。声明的真实性问题的问题是是否assertible如果声明是assertible-really会站起来的原因和证据都是我们卓有成效的调查我们可以在大不了的确(Misak, 2008年,p . 99)。
米萨克的观点是,如果我们对一件事进行调查,就可以断言真相。说这些话的时候,我们应该小心不要读c . s .皮尔斯认为“只是理想的端点的调查,”或“认为这是注定要被所有人最终同意调查”(MacGilvray, 2014, p。4)。Misak和Talisse(2014)批评MacGilvray皮尔斯的解释说,“真理是什么真的站起来的理由和证据。Peirce的观点是,当我们采用一种信仰或主张一个命题时,我们(含蓄地)使用真理谓词,这样我们就肯定了我们所相信或主张的命题将经得起推敲”(第3页)。
不管民主党人主张的真理的概念是什么,他们都必须假定真理的概念。例如,当一个群体决定他们周围地区是否存在生物多样性丧失时,世界上至少有两种可能的状态,其中一种是真实的。要么该地区有生物多样性丧失,要么该地区没有生物多样性丧失。一种民主机制在以下方面追踪真相:(A)它表明,在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情况下存在生物多样性丧失;(b)它不表明在生物多样性不丧失的情况下存在生物多样性丧失。
不要将条件(a)和条件(b)混淆,这一点很重要。条件(a)在积极意义上代表真理:如果信念/陈述是真实的,那么它就被认为是真实的。条件(b)代表“真理”:在消极意义上,如果一个信念/陈述是错误的,那么这个信念/陈述就不被认为是正确的。这两种情况都可以表示为条件概率——分别为“正可靠性”和“负可靠性”——用于评估民主机制追踪真相的可能性(List, 2005)。
2.4熟思的认知益处
审慎的民主党人认为,好的决定不是来自知识精英的深思熟虑,而是来自民主的深思熟虑。深思熟虑是所有人权衡和评估决定、选择和行动的理性能力。公众评议是一种对话性的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人们为一项提议或政策提供理由。根据本文所采用的协商范式,我们可以说,协商民主是一种实践推理的实践,其目的是使决策过程符合真理而不容易出错的理性决策。
对于协商民主可以追踪真相的说法,至少有三个公认的理由。首先,深思熟虑可以发现错误的推理和逻辑谬误。因为审议涉及到交换理由和论据,它提供了一个指出自己和他人推理过程中的错误的机会。其次,受理性选择理论启发的民主理论规定,偏好是固定的,而投票程序是这些偏好的集合。审慎的民主党人反驳说,审慎可以改变人们的偏好。最有力的证据来自Fishkin和Luskin的审议性投票reg;,该研究表明,经过审议后,偏好可以改变(Fishkin, 2009;Fishkin amp; Luskin, 2005)。第三,审议有助于信息的交流和汇集,包括那些受该决定影响的人的利益信息(Marti, 2006)。
Landemore(2012)认为,深思熟虑可以通过利用公民的认知多样性来做出正确的决定。这体现在“群众智慧”的命题中。其最早的倡导者亚里士多德认为,多数人的深思熟虑在认识论上优于少数人的深思熟虑(亚里士多德,1998)。罗尔斯进一步阐述了这一观点:讨论的好处在于,即使是具有代表性的立法者,其知识和推理能力也是有限的。他们中没有一个人知道其他人知道的所有事情,也没有一个人能做出他们能一致得出的所有相同的推论。讨论是一种知识的结合和扩大讨论范围的方法(罗尔斯,1971,第358-359页)。
这一观点与著名的社会选择理论中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是一致的。孔多塞陪审团定理断言,如果一个命题有两个选择,如果人们更有可能把事情做对而不是做错,如果他们的判断是独立做出的,那么一个更大的群体可以比一个更小的群体更好地跟踪(事实)真相(安德森,2006;科恩,1986;Coleman amp; Ferejohn, 1986;Estlund, 2008;List amp; Goodin, 2001;Landemore, 2012)。
2.5对协商民主认识方法的批评
协商民主的认识论辩护受到了多方面的批评。有人可能会质疑民主政治有“正确答案”的说法。说民主跟踪真理,前提是根据独立于过程的正确性标准,有正确的答案。考虑到合理多元化的状态——存在多种合理的价值体系——关于正确答案是什么存在分歧(Schwartzberg, 2015, p. 199)。
这个怀疑论的结论可以用两种方式来解释。首先,原则上,在政治中没有对或错或好或坏的答案。当涉及到简单的优先事项时——在当地的筹款活动中选择草莓冰淇淋或巧克力冰淇淋——对或错的答案就没有意义了。然而,当涉及到严重的政治问题时,我们必须假设有正确的答案(至少比其他选择更好的答案)。其次,怀疑论的结论也意味着很难知道这些答案是什么。这种解释更有道理,因为考虑到价值的多元性,很难知道公民是否有认知上的途径,也很难知道政治决策的正确答案是什么。
另一些人可能会反对,认为协商民主的认知版本的目标集中在错误的政治利益上。Saffon和Urbinati(2013)最近提出,程序民主是“自由的堡垒”——“现代民主程序hellip;hellip;是在多元主义和异见的背景下尊重平等自由的最佳方式”(第442页)。虽然我们同意尊重平等的自由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好处,但程序民主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民主优于其他政治安排。民主的认知维度也是必要的,因为程序本身并不足以带来实质性的好决定。但政治决策可能会产生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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