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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私人逮捕权:缩小公民逮捕的范围外文翻译资料

 2022-08-08 20:36:41  

英语原文共 45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限制私人逮捕权:缩小公民逮捕的范围

在美国公民逮捕的学说已经被忽视太久了。在美国的每个辖区中,一个私人都可以合法拘留甚至经常使用武力拘留另一个人。将这种权力掌握在未经训练的普通人手中,有可能使公民误用或滥用特权,有时会对逮捕者和被捕者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公民逮捕原则有不同的对待方式,以及该原则的许多主要特征所固有的含糊性,使得这种风险更加复杂——例如,一个人是否仅因涉嫌重罪而可以逮捕另一个人,甚至可能是轻罪或仅仅违反行为和平;可以进行逮捕所需的原因的程度;法律允许的拘留期限;以及用于实施逮捕的适当武力。

中世纪公民逮捕出现的直接原因是——缺乏一支有组织的警察部队和能够迅速到达犯罪现场的便捷的交通方式。 公民有积极协助的责任,去帮助国王寻找可疑罪犯并将其拘留。但是,公民逮捕作为一种学说,其存在的时间已经达到了数十年甚至几个世纪。随着官方警察部队成为常态,对公民逮捕的需求逐渐消减。然而,无论是以普通法的形式还是成文法的形式,这些逮捕行动至今仍在全美国范围内被批准。

有了不断变化的公民逮捕的核心原则,私人很难理解该教义的精妙之处,即合法、安全地进行逮捕,而又不必担心遭到报复。常用的实施方案遭到滥用。此外,由集体担任志愿监视小组的私人(例如,守护天使)执行的公民逮捕同样容易受到滥用。因此,本文建议对公民逮捕原则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并限制其使用范围为三类:店主、辖外警察和受过适当培训和监督的私人警察。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公民逮捕的学说都应该被废除。

简介

询问所有成年人,其中可能有很大一部分人小时候玩过名为“警察和强盗”的游戏。但是,问同一批成年人,很少有人会知道他们实际上可以在现实生活中玩这种游戏。根据公民逮捕的原则,公民在法律上被允许扮演警察的角色。公民有能力(但没有义务)因轻罪或重罪或二者都有而拥有逮捕权,具体取决于管辖范围。大多数州的法规都允许以各种条件和变更对某种形式的公民进行逮捕,从而导致零碎的适用虽然不可能在每次犯罪时都派出警察在场,但针对这一现实的补救措施不应包括授予普通公民逮捕权。与逮捕公民有关的潜在滥用超过了其用途,这说明有必要大力完善该学说。

未经训练的公民掌握的权力不仅会给逮捕者带来灾难性的后果,而且还会给被捕者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014年3月,一个心怀不满的公民乔纳森·彭德尔顿试图逮捕法学院教授泰勒·科恩。在上课期间,彭德尔顿带着胡椒喷雾剂、手铐和激光装置进入泰勒的教室。当科恩抗拒抓捕时,彭德尔顿用胡椒粉喷洒了他的眼睛。彭德尔顿被捕,并被控以绑架和使用腐蚀性物质的恶意伤害。但彭德尔顿辩称,他是在合法行使公民逮捕的过程中被误捕。彭德尔顿决定亲自出面,将法律掌握在自己手中,做出上述行为,从而给公民逮捕者和被捕者都带来不幸的结果。

在邻里监视团体的背景下,公民的逮捕也可能被滥用。2006年,在加利福尼亚州,一群穿着超级英雄服装的公民成立了一个名为Xtreme Justice League的公民巡逻队,以制止圣地亚哥地区的犯罪和暴力行为。该联盟的创始人Xtreme先生将巡逻队的成员称之为“街道上的眼睛和耳朵”。 成员在巡逻时穿着特定服装,接受公民逮捕的训练,并携带武器进行自卫。与不慎目睹犯罪的公民不同,Xtreme Justice League成员积极巡逻犯罪的高发区域去抓捕坏人。对同性恋者的仇恨犯罪增加之后,同性恋社区也被激起了行动。1990年,纽约市成立了一个名为Queer Nation的组织,致力于“消除对LGBT社区的歧视、暴力和压迫”。尽管取得了一些成功,但这些类型的团体仍可能滥用或者已经滥用了公民逮捕的权力,这引发了对培训质量的质疑。尤其是,一些在线团体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公民逮捕,并通过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来提倡暴力警惕。

某些人没有使用逮捕罪犯的权力,而是将其用作宣传或抗议工具。因不满警察枪击事件的增加,新墨西哥州阿尔伯克基的数名抗议者试图将警察局长逮捕,并指控他“在阿尔伯克基警察局逮捕了来自司法部门的逃犯”和“危害人类罪”。与阿尔伯克基的抗议者相似,伊利诺伊州团体——Illinois Leaks的联合创始人,逮捕了公园地区委员会成员,因为他们不允许公众发表意见,违反了《伊利诺伊州公开会议法》。这刺激了公开会议政策的变化,现在,董事会会在每次会议上允许至多30分钟的公众评论。虽然这个故事说明,公民逮捕可以作为立法改革的有效措施,通过它来颠覆政治进程,能够进一步扩大公民逮捕的定义范围,而不仅仅只是保护公民安全。

在很多情况下公民逮捕的能力是明显有益的,例如,当公民目睹撞车事故时。然而,这些令人振奋的故事减损了允许公民合法逮捕的风险。 逮捕对被捕者具有深远和持久的影响。被捕者会被公开羞辱和污蔑成社会可悲的一部分。此外,被捕者还会遭受情绪困扰和失去就业机会。由于与公民逮捕相关的风险巨大且后果严重,因此公民逮捕的能力必须被严格限制。

本文的第一部分从英国普通法的角度考察了公民逮捕学说的历史。然后,它调查了将州逮捕公民纳入其法学的两种方式,即通过制定普通法或法典化。第二部分回顾了普通公民在执行公民逮捕过程中所面临的困惑和风险,强调了由于在大多数情况下(包括私人观察员团体)已经应用了该理论,因此有必要缩小该理论的范围。第三部分认为,逮捕者培训和监督的基本原则是有效利用该学说的核心,并主张将其使用限制在三类:拘捕可疑扒手的店主,在其管辖范围以外活动的警察以及已经完成了经过授权的培训,并获得了国家资助实体的认可的私人警察部队。在其他所有情况下,公民逮捕的学说都应该被废止。第四部分提供了一个示范法规,大大减少了公民逮捕的范围。

第一部分:分析公民逮捕所赋予的权利

  1. 普通法起源

在中世纪,英格兰出现了根据普通法进行逮捕的公民权利。1285年的《温彻斯特法令》概述了私人公民在刑事司法系统中的重要作用。公民们不仅被赋予了逮捕犯罪分子的权利,同时他们当“呼救声”出现时,也有积极参加逮捕犯罪分子的责任。呼救声是一个警报,不管是警员还是私人公民都会警惕附近身体强壮的可能进行犯罪的人。如果犯罪分子拒绝被逮捕,这些公民就有责任“跟随他们跟随所有城镇和附近城镇,在城镇之间不断进行呼救,直到将他们带走并交给警长为止”。区别逮捕的权利和逮捕的义务之间的重要关系可以追溯到普通法和现代法规。在普通法中,这种区别取决于所犯罪行的性质以及私人公民是否实际目击犯罪。这些因素有助于解释美国现行法规的总体结构。

在早期的普通法中,私人公民的逮捕与治安人员的逮捕几乎没有区别;国王的治安人员和私人公民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也享有相同的逮捕权。早期普通法没对对逮捕者可能因虚假监禁或实际上未曾犯罪而承担的责任作出的任何区别。《温彻斯特规约》本身规定:“对于逮捕此类陌生人,不应受到惩罚”。然而,随着普通法的发展,私人公民和治安人员都担负着准确的重担——为实现适当的逮捕,犯罪实际上必须已经发生。

随着普通法的不断发展,私人公民的逮捕权与赋予治安人员的权利之间出现了区别。其中一种区别涉及到逮捕者进行逮捕所要求的怀疑程度。要求一名私人公民根据自己的观察提出怀疑,而一名治安人员则可以依靠第三方提供的资料。尽管这种区别看来微不足道,但其重要性在于认识到,认为执法者相比普通私人公民,应更为可靠。因此,治安人员有更大的余地来调查和逮捕他们自己没有亲眼目睹的犯罪行为。

整个十七世纪,英美法系的公民逮捕学说随着英国的社会发展而发展。随着人口密度的增加和更大程度的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民逮捕学说适应了这种情形,即私人公民掌握更少的权力,而专业的强制执法者掌握更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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