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共和国境内工伤保险外文翻译资料

 2022-03-26 19: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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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的经济学,布拉格;银行和保险部门,W.丘吉尔广场4号,布拉格130 67,捷克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境内工伤保险

Eva Duchaacute;thorn;kovaacute;a*

摘 要

工伤可能对雇员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长期的。目前,在捷克共和国是当前问题的金融工具的未来形态,以处理与工伤有关的后果。法律规定的保险,即目前与工伤索赔有关的保险,从经济角度和从预防工伤的角度来看都是不相关的。因此,它被认为是解决两个基本解决方案:纳入社会保险或使用商业原则(强制合同保险)。本文分析了各种可能的解决办法,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进行了分析。[1]

关键词 关键词:工伤;法律要求的保险;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强制合同保险;保险公司;保险方法;行政费用

1、引言

从工伤和职业病对雇员影响的角度来看,工伤和职业病的风险很大。从法律角度看,这些事件是由雇主负责的。在不同的国家,对工伤后果的经济赔偿是通过各种形式的保障提供的。在捷克共和国的条件下,与工作有关的伤害的后果目前通过法律要求的保险制度加以解决,这一制度作为国家委托的一项行动,由两家商业保险公司执行。这种方法既与保险理论相冲突,也与商业保险运作的一般原则相冲突。将这一任务委托给选定的保险公司意味着给予他们特权地位。在国外,不同的处理工作事故后果的方法,要么是基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原则。本文的目的是分析捷克共和国条件下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后果的情况,并分析和评估财政解决此类伤害后果的各种办法。

2.解决工伤后果的可能办法

在过去,工伤事故的保障被认为是社会优先考虑的问题,这导致了工伤事故的优先考虑——工伤保险是工人社会保险发展的第一个分支(Vostatek, 2000)。多年来,各种保障工伤赔偿安全的方法得到了发展。

从理论上讲,有两种基本方法来解决工伤和职业病问题(Vostatek,2000年)。

1、社会保险-由雇员和雇主支付的缴款提供资金,并可得到国家补贴的支持(当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得到解决时,重点放在雇主一方的资金上)。所谓的持续融资是使用的。被保险人从社会保险中获得付款的依据是保险费的支付或就业时间的长短;在社会保险框架内的解决办法是,与社会保险的其他领域一样,工伤和职业病的赔偿由国家或公共机构管理,被保险人是雇员,雇主支付。社会保险费不支付给其雇员。因此,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机构提供的社会福利。意外保险框架以外的付款必须由自愿额外保险支付,其他领域的情况也是如此。

2、公司规定,可分为以下两类,根据公司对工伤事故的担保形式:

a. 公司规定不使用保险。这意味着,公司根据自己的资源(从目前的收入或由适当的储备创造的支付利益的方式)向雇员提供社会保障金;

b. 公司规定使用保险(保险用于赔偿雇主因工伤引起的损害的责任)。现在,这种类型涉及雇主的强制性合同保险,这种保险是在商业基础上运作的,这意味着雇主有义务从提供第三方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保险。第三人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业务的技术原则提供的。

关于社会保障福利,工伤和职业病赔偿可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

(1) 一种完全独立的福利制度,在发生伤害时提供充分的保障。

(2) 一种补充养恤金、疾病和其他福利的制度,不论因何原因无法工作。

在欧洲,工伤和职业病有两种保险制度:

国家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的制度。这样一个系统,例如,在德国、意大利、奥地利、法国施行(Mesrscaron;mid,2012)。该模型主要关注工伤(以及职业病)。

一种以私人主体(商业保险公司)活动为基础的系统-例如在大不列颠、葡萄牙、比利时、芬兰和丹麦(Mesrscaron;miacute;d,2012年)。商业模式处理一个单一系统内的所有伤害,并不对它们作出很大的区分。

保险公司以同样的方式做出反应,不管雇员在工厂工作还是在家里进行清洁工作。这一模式在西欧迅速蔓延,主要原因是在过去几十年中,不同类型伤害的比例已经逆转,而过去,在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占主导地位,如今在工作场所以外发生的伤害更普遍。这一模式是透明的,并具有平衡的关税。

这两种系统各有优缺点。最重要的是,公共系统的优点是,它们保持连续性,同时尽量减少崩溃的风险。他们的缺点是他们在处理保险索赔方面通常比较慢。私有系统的优势在于保险公司在处理索赔方面的经验,以及它们能够迅速适应工作环境的变化。他们的缺点是不能保证连续性。

在捷克共和国,目前有一种法律规定的保险制度,即雇主为因工伤和职业病所造成的损失而承担的责任。法律所要求的保险的设立是合理的,因为有必要赔偿因工伤或职业病引起的损失,同时尊重捷克共和国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各项公约所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该条例规定,即使在雇主已不复存在、没有合法继承人或雇主无力偿债的情况下,雇主仍有义务确保工伤和职业病的赔偿。

3、捷克共和国目前的状况

目前的保险制度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建立的,作为一种临时解决方案,当时有数千家新公司出现在现场,有必要为员工提供工伤或职业病方面的保险。这一临时制度意味着要进行几次变革。事实上,已经有一家独立运作的保险公司,其雇员是受薪雇员,他们的职责是管理经过改造的意外保险制度,而不是两家商业保险公司。

雇主对工伤或职业病的责任是客观责任.这意味着不需要证明雇员的过错或任何非法行为,而只是证明存在客观事实。即使雇主没有违反任何法律义务或指令,他也要对工伤造成的损失负责。他的一名雇员在执行工作或与工作直接有关的任务时受了伤,这就足够了。这就是所谓的客观责任,根据这一责任,雇主对事件及其后果负有责任.规范雇主工伤和职业病责任法定保险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是“劳动法”目前有效的版本,其中规定了为雇主因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设立和运作法定保险的条件。法律规定的保险条件由财政部的配套法令(财政部第125/1993号法令b.)规定。

因工伤或职业病而引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以法定保险的形式提供,并由其提供融资方式。

法律规定的保险概念及其结构的一个后果是,严格说来,保险并不是真正的保险,而是从经营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这是国家委托的业务。雇主有义务为某一特定类型的保险购买保险单,并按规定的费率和规定的时间表向适当的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法律要求的保险性质意味着它的业务委托给特定的保险公司。这些公司是Eskaacute;pojiscaron;ĢOvna(目前约占所收保费额的20%,见图1)和Kooperativa(占已收保险费的80%,见图1)。同时,由于保险的法定性质,这两间保险公司不能互相竞争,因为他们有明确界定可以为他们提供保险的雇主类别,以及严格的经营规则。Kooperativa所占份额的上升源于市场结构的变化(Eskaacute;pojiscaron;ĢOvna为1993年以前已经为工伤责任保险的公司管理保险)。

100

80

60

40

20

0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yacute;eskaacute; pojiscaron;Ģovna

Kooperativa

资料来源:捷克保险协会年度报告,保险市场信息,见www.cap.cz

图1所示,收到保费的体积比例 - yeska pojiscaron;Ģovna Kooperativa

保险不是用保险方法经营的,而是一种保险方法和预算方法的结合。在实践中,它的经费持续地以代际团结原则为基础。对雇主因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法定保险业务,作为一项非营利性业务(有国家担保的商业保险)进行管理。实际上,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在经营这类保险期间遭受的任何损失都由国家预算承担,而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任何盈余,则由这些公司转入国家预算。保险公司发生的行政费用固定(见表1)。同时,对保费征收实行监管(财政部第125/1993号令)。保费的等级设置为纳税评估基地的百分比(雇员的总收入),并根据雇主的主要经济活动进行区分(根据税基的每千分之2.8至税基的50.4),根据有争议的经济分支。

保险法律要求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其经济基础。该机制根据持续供资的原则运作:在适当的一年内,收到的保险费全部用于支付补偿和支付行政费用(所收到的保险费和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国家预算弥补)。因此,该制度不允许受委托的保险公司为今后支付长期补偿(年金)创造必要的技术储备。因此,该系统没有预期到基本技术保险原则和保险作为活动类别运作的基本理论原则(Duchaacute;kovaacute;,DaĖhel,2012年)。鉴于补偿主要以年金的形式进行(补偿的支付往往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分散),这种“非保险”办法产生了未来的承诺,但尚未为其建立足够的技术储备,这意味着国家未来的承诺。从保险业务作为一个经济范畴的运作来看,厘定保费的方法并不符合业务的基础:固定保费收费(因保险的法定性质而产生),不容许保险公司根据个别雇主的风险水平而改变保费,即保费是以规模为基础的。风险,这将符合保险原则。这也使得不可能根据雇主的风险水平和他的保险历史,通过保费的个体化来影响风险的大小。

表1.行政费用的估计规模

period

percentage of the size of the administrative costs of premium income

1993-1994

29,5 %

1995-2001

25,0 %

2002- 2011

13,5 %

2012 - 2014

9,0 %

2015 -

4,0 %

资料来源:财政部第125/1993 SB.号法令,其中规定了经修正的雇主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责任保险的条件和费率,“劳动法”第16条从1.1起生效。2013年,第365款,第2段

在工伤或职业病情况下提供的补偿水平并不足以激励受害方重返工作岗位,也没有激励雇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工作有关的伤害。最初的激励因素,即雇主的参与,在1995年被一项法律修正案所废除。今天的工伤补偿制度是有缺陷的,因为根本不可能确定是否所有应支付保费的人都这样做,他们是否支付法律规定的数额,以及支付的赔偿是否完全合理。因此,现行的法定保险不包含其他国家类似法律中的某些重要内容,例如鼓励雇主采取预防措施,从而减少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和职业病的数量。同时,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可能从事工伤和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表2显示了所收到的保险费数额和赔偿和管理费用的发展情况。保险费数额正在增加(2002年,更显著的增长是保险费率变化的结果),而另一方面,保险事件的数量却长期下降(见图2),尽管所支付的赔偿数额正在增加(由于2002年补偿关税的增加,当时有关赔偿数额的规则发生了各种变化)。

捷克现行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定也不符合欧盟保护经济竞争的要求。在捷克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和使捷克法律与欧盟成员国的法律相一致的谈判中,人们多次指出,捷克共和国的法律制度以前所未有的方式给予两家商业保险公司以优先地位,允许它们经营法定保险。欧盟要求修改法律,允许所有保险公司经营这种形式的保险,或者将保险公司排除在外,并将法定保险转移给国家。

4、新的解决办法

从理论上讲,有几种解决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情况的办法,首先可以根据解决工伤后果的理论模型来考虑。

从实际角度来看,有两种可能的选择:

- 一个以商业为基础的解决办法,就是按照商业原则经营保险,包括向其他公司开放保险,

- 社会保险中工伤保险的保险分配。

这是在“雇员事故保险法”(关于雇员事故保险法的第266/2006号法案)框架内选择的第二种选择。这项法律获得通过,但没有生效,先是推迟到2010年,然后推迟到2012年,然后推迟到1。1.2015年),根据这项修正案,工伤赔偿被视为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解决办法意味着在工作中受伤(或患有职业病)的人不论其雇员个人意外保险如何,都能获得社会福利,这改变了现行的法定保险的概念,即雇主对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法定保险的规定和法律规定符合捷克共和国在谈判中采取的立场。关于捷克共和国加入欧洲联盟的条件,导致在社会制度框架内转向保险,这是作为对法定社会保障制度的补充的保险。事故保险应补充医疗保险、疾病补助和社会保障。

在工伤和职业病的情况下,捷克社会保障局将直接向受伤雇员定期支付赔偿金。因此,这种赔偿应该是一种社会事故保险形式,并有自己的支付制度,在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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