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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1总则
恒荷载由建筑物或其他结构中的所有建筑材料的重量组成,包括但不局限于墙壁、地板、屋顶、天花板、楼梯、内置隔板、饰面、覆层以及其他类似结构的建筑、结构物品和固定的服务设备,如起重机的重量等。
204.2材料和结构的重量
为了达到设计目的,材料和结构的实际重量应用于确定恒荷载。 在没有明确信息的情况下,应允许使用表204-1和204-2中的最小值。
204.3分区负载
在分区位置可能发生变化的办公楼和其他建筑物中的地面,除了所有其他荷载外,应另外设计均匀分布于楼面的1.0kPa的恒荷载。
205.1总则
活荷载应为预期用途或占用率预期的最大荷载,但绝不应低于本节要求的荷载。
205.2活载的临界分布
如果结构构件是为了产生连续性而设计的,则应使用会导致最大剪切和弯矩的加载条件来设计构件。 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第205.3.2节或205.4.2节的规定可以满足该要求。
205.3屋面活载
205.3.1总则
屋面应按照表205-1中规定的单位活载进行设计。 这些荷载应作为用于所列房屋建筑设计的水平投影的最小活荷载,并且对于本节未列出的用途,应承担至少相等的荷载,并且应创造或适应类似的荷载,
如果在设计楼层时可以确定实际活载大于表205-1所示的值,则应在设计这些建筑物或其部分时使用实际活载。 应对机器和设备负载作出特殊规定。
205.3.2统一楼层荷载的分布
在涉及统一的地面荷载的情况下,可考虑所有跨度的全部静载与相邻跨度和交替跨度上的全部活载相结合
205.3.3集中荷载
屋面应设计为能够安全承受本节规定的均匀分布的活载或表205-1给出的集中载荷,以产生最大载荷效应为准。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所示荷载应假定均匀分布在750平方毫米的区域内,并应设置在结构构件中产生最大载荷效应的位置。
应在有荷载使用或存放集中载荷的区域L进行配备,L由两个或多个名义上位于中心且没有均匀活载的载荷组成。 每个载荷应为最大尺寸荷载总容重的40%。 用于存放未修理或加油的私人或休闲型汽车的停车场应设有地板系统,用于集中载荷不小于9 kN,作用于0.015平方米的区域,且不存在均匀的活载荷。 应以适当的203.3或203.4节结合集中或均匀的活载荷条件,产生最大的应力。
205.3.4特殊负载
应为特殊的垂直和横向作出规定载荷如表205-2所示。
表205.1
类别 |
具体 |
均布荷载 |
集中荷载 |
道路 |
办公用 |
2.4 |
9.0 |
机房用 |
4.8 |
9.0 |
|
兵工厂 |
7.2 |
0.0 |
|
影院、 |
固定座位 |
2.9 |
0.0 |
可移动座位 |
4.8 |
0.0 |
|
大堂 |
4.8 |
0.0 |
|
平台阶段区域 |
7.2 |
0.0 |
|
保龄球场、游泳池室和类似的娱乐区 |
3.6 |
0.0 |
|
维修通道 |
1.9 |
1.3 |
|
顶棚 |
3.6 |
0.0 |
|
餐厅和酒店 |
4.8 |
0.0 |
|
出口设施 |
4.8 |
0.0 |
|
车库 |
一般修理维修厂所 |
4.8 |
- |
汽车储存场所 |
1.9 |
- |
|
医院 |
病房和工作间 |
1.9 |
4.5 |
实验室 |
2.9 |
4.5 |
|
走廊上 |
3.8 |
4.5 |
|
图书馆 |
阅读室 |
2.9 |
4.5 |
杂物间 |
7.2 |
4.5 |
|
走廊地面 |
3.8 |
4.5 |
|
制造工厂 |
轻型 |
6.0 |
9.0 |
重型 |
12.0 |
13.4 |
|
办公室 |
呼叫中心 |
2.9 |
9.0 |
大堂和底楼走廊 |
4.8 |
9.0 |
|
办公室 |
2.4 |
9.0 |
|
圆形楼层上方走廊 |
3.8 |
9.0 |
|
印刷厂 |
新闻室 |
7.2 |
11.0 |
制作室 |
4.8 |
9.0 |
|
住宅 |
基本楼面 |
1.9 |
0.0 |
外部阳台 |
2.8 |
0.0 |
|
露天阳台 |
1.9 |
0.0 |
|
存储室 |
1.9 |
0.0 |
|
洗手间 |
- |
- |
|
看台(折叠和伸缩座椅) |
4.8 |
0.0 |
|
屋顶 |
与住宅相同 |
- |
- |
学校 |
教室 |
1.9 |
4.5 |
走廊上的地面 |
3.8 |
4.5 |
|
底层走廊 |
4.8 |
4.5 |
|
人行道和车道 |
公共区域 |
12.0 |
- |
仓储中心 |
轻型 |
6.0 |
- |
重型 |
12.0 |
- |
|
商店 |
零售商店 |
4.8 |
4.5 |
批发商店 |
6.0 |
13.4 |
|
人行天桥和人行道 |
4.8 |
- |
注释:1.荷载折减参照第205.5节。
2.加载应用领域参见第205.3.3节第一段。
3.一些区域包括舞厅、演习室等场所以及 体育馆、 操场、 广场。、梯田和类似的场所,这些都是公众场所。
4.用于特殊用途的屋顶参见章节205.4.4。
5.出口设施应包括服务于10人或10人以上居住者的走廊、外部阳台、 楼梯、走火通道和类似用途构件。
6.单独的楼梯踏板应设计成可以支撑1.3 kV集中荷载放置在会导致最大压力的位置,楼梯可以设计成承受为表中列出的均匀荷载。
7.对于集中负载见第205.3.3节第二段。 车辆障碍等情况见表205-2。
8.住宅包括私人住宅、 公寓和酒店客房。
9.卫生间的荷载不得小于与其相关联构件的精确荷载。 但不需要超过2.4千帕。
注释205-2
1. 表格所示载荷是最小载荷。 如果本规范中的其他规范或要求(其设计会造成更大的压力,则应使用它们)。除非表中另有说明,否则荷载单位为千帕。
2.单位是kN / m
3.平行350 N / m的横向摆动支撑载荷和145 N / m垂直于座椅和脚踏板的载荷
4.不适用于上人屋面。只适用于使得在天花板上方的空间内不需要进入的区域。如果天花板上方的阁楼区域有人员进入,则不适用于该种天花板。 这种活载不需要考虑与施加在天花板框架或其支撑结构上的其他活载同时作用。
5.这些影响因素包括带钢丝轮的起重机。如果存在建筑人员可以接受的技术数据,则可以对其进行修改。起重机支撑梁及其连接处的活载应视为最大起重机车轮负载。用于悬挂式行驶起重机支撑梁及其连接影响因素应为1.10。
6.这适用于平行于跑道导轨的方向。 垂直于轨道的力的因素是0.20times;横向行驶载荷(驾驶室,吊钩和提升的载荷)。 力应施加在轨道顶部,并且可能在多轨道起重机的轨道之间受到干扰,并且应适当考虑支撑这些轨道的结构的横向刚度。
7.水平垂直于顶部导轨施加的线性载荷。
8.中间栏杆、面板填充物及其连接处应能承受整个支流区水平垂直施加1.2kPa的负荷。 包括导轨之间的开口和空间,这种负载的反应不需要与注7的反应相结合。
9.以kN为单位的水平载荷在停车表面上方450mm的高度处以垂直于车辆障碍物的方式施加,这种力量可以均匀分布在一个300毫米的坚硬区域上。
10.扶手的安装应使完整的扶手和支撑结构能够承受至少890N的载荷,在轨道上的任何点上以任何方向施加。不应假定这些载荷与第9项累积起作用。
11.储存架的垂直构件应受到保护,以免受操作设备的冲击力影响,或架子的设计应使一个垂直构件的失效不会造成该构件直接支撑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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