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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构件
B1 尺寸的限制和规定
B1.1 翼缘板平宽厚比的规定
(a) 最 大 平 宽 厚 比
当 忽 略 中 间 加 劲 肋 , 并 取 t 为 板 件 的 实 际 厚 度 时 , 则 最 大 容 许 总 平 宽 厚 比 w / t 規 定 如 下:
(1) 对 一 条 纵 边 都与 腹 板 或 翼 缘 板 相 连 , 而 另 一 纵 边 按 下 述 方 法 加 劲 的 加 劲 受 压 板 件,
另 一 纵 边 用 简 单 卷 边 者 : 60
另 一 纵 边 用 任 何 其 他 类 型 的 加 劲 肋 , 且 按 出B4. 2 条 规 定 具 有 Is gt;Ia及 D / w lt; 0.8 者 : 90
(2) 两 条 纵 边 都 与 其 他 加 劲 板 件 连 接 的 加 劲 受 压 板 件 : 500
(3)未 加 劲 的 受 压 板 件 。 或 按 照 B4. 2 条 规 定 边 缘 加 劲 为 Is lt; Ia 及 D /w 0.8的 板件:60
注 : 平 宽 厚 比 超 过 30 的 未 加 劲 受 压 板 件 和 平 宽 厚 比 超 过 250 的 加 劲 受 压 板 件 , 在 全 部 容 许 荷 载 下 , 可 能 产 生 明 显 的 变 形 , 但 不 影 响 板 件 承 受 设 计 荷 载 的 能 力 。·
平 宽 厚 比 大 于 500 的 的 加 劲 板 件 虽 然 可 安 全 地 用 来 承 受 荷 载 , 但 这 样 的 板 件 在 荷 载 作 用 下, 可 能 产 生 很 大 的 变 形 , 从 而 可 能 导 致 本 规 范 的 设 计 公 式 不 适 用 。
(b) 翼 缘 卷 曲
当受弯构件翼缘特别宽时,宜对翼缘最大卷曲值或翼缘向中性轴方向移动的最大值做出限制。下列公式通用于加劲或喂加劲的受压于受拉翼缘:
(Eq.B1.1-1)
式中:
伸出腹板外的翼缘宽度,箱形或U形梁为其腹板间距的一半
翼缘厚度
梁的高度
整个不折减翼缘宽度上的平均应力(当构件按有效设计宽度的方法设计时,平均应力等于最大应力乘以有效设计宽度与实际宽度之比)
卷曲量
(c)剪 切 滞 后 的 影 响 ——一 承 受 集 中 荷 的 短 梁
当 梁 跨 度 小 于 30 ( 的 定 义 见 下 表 ) 且 承 受 一 个 集 中 荷 载 或 间 距 大 于 2 的 几 个 集 中 荷 載 时 , 翼 缘 的 有 效 设 计 宽 度 不 论 其 受 拉 还 是 受 压, 应 作 如 下 限 制 ( 參 见 附录 表B1 .1 (c))。
|
比 值 |
|
比 值 |
30 |
1.00 |
14 |
0.82 |
25 |
0.96 |
12 |
0.78 |
20 |
0.91 |
10 |
0.73 |
18 |
0.89 |
8 |
0.67 |
16 |
0.86 |
6 |
0.55 |
承 受 集 中 荷 载 的 短 梁 , 其 受 拉 及 受 压 翼 缘 的 有 设 计 宽 度 应 按附 录 B1.1(c)予 以 限 制。
Bl.2 · 腹 板 最 大 的 高 厚 比
受 弯 构 件 腹 板 的 高 厚 比 h / t 不 应 超 过 下 列 限 值 ,
- 对 未 加 勁 腹 板 : (h/t)m a x =200
- 对 具 有 满 足 B6. 1 条 要 求 的 横 向 加 劲 肋 的 腹 板
(1) 当 仅 用 支 承 加 劲 肋 时 : (h/t)m a x =260
(2)当 采 用 支 承 加 劲 肋 及 中 间 加 劲 肋 时 : (h/t)m a x =300
h——一 沿 腹 板 平 面 量 得 的 腹 板 平 直 部 分 高 度 。
t——一 腹 板 的 厚 度
当 腹 板 由 两 块 或 更 多 薄 板 组 成 时 , 应 对 每 块 薄 板 分 别 计 算 其 h/t 之 比 值 。
B2 加劲板件的有效宽度
B2.1均匀受压的加劲板件
(a)用 于 确 定 承 载 能 力
均 匀 受 压 板 件 的 有 效 宽 度 b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
当 (Eq.B2.1-1)
当 (Eq.B2.1-2)
式 中 ,
—— 如 图 B2.1 所 示 的 平 真 部 分 宽 度
) (Eq.B2.1-3)
= 为 柔 度 系 数 , 按 下 式 确 定 :
= (Eq.B2.1-4)
f =压缩杆件中的应力。计算如下:
对于弯曲构件:
(1)如果使用C3.1.1节的方法I:
当初始屈服在所考虑的杆件中处于压缩状态时,f = Fy。
当初始屈服处于拉伸状态时,所考虑的杆件中的受压应力f基于My处的有效截面(导致初始屈服的力矩)来确定。
(2)如果使用C3.1.1节的方法II,则f是根据有效截面确定的Mn杆件中的应力。
(3)如果使用C3.1.2.1节,则f是应力Fc,如该部分所述,确定有效截面模数Sc。
对于压缩构件,f取与根据C4部分确定的Fn相等。
k =板屈曲系数
对于由每个纵向边缘上的腹板支撑的加强元件,k= 4。
该值适用于不同类型杆件。
E =钢的弹性模量
t =均匀压缩的加强元件的厚度
mu;=钢的泊松比
- 用 于 确 定 挠 度
- 均 匀 受 压 板 件 的 有 效 宽 度 b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
当 (Eq.B2.1-6)
当 (Eq.B2.1-7)
式 中 ,
—— 平 板 宽 度
rho;=由以下任意一种方法确定的缩减系数:
(1)方法I:
有效宽度的保守估计可使用式. B2.1-3和B2.1-4其中用fd代替f,其中fd是所考虑板件的计算压应力。
(2)方法II
对 每 个 纵 边 都 有 腹 板 支 承 的 加 劲 板 件 , 通 过 如 下 公 式 计 算 的 R 值 后 得 到 有 效 宽 变 估 算 值 ;
任何情况下应满足rho;le;1。
lambda;按式.B2.1-4中确定,但式中将f替代为fd
实际板件 有效板件及其应力
图 B2.1-1
B2.2拥有圆形或非圆形孔的均匀受压加劲板
(a)用于确定承载能力
对于圆孔:
有效宽度b按公式Eq.B2.2-1或Eq.B2.2-2确定:
对于和,和孔中心之间的距离0.50w和3dh的板件:
当lambda;0.673
当lambda;0.673
在所有情况下,ble;w -dh
此时
w =平直宽度
t =板件厚度
dh =孔的直径
lambda;由B2.1中公式确定
对于非圆形孔:
具有非圆形孔的均匀受压杆件应假定为两个未受压的扁平宽度为c的腹板与孔相邻(见图B2.2-1)。附近孔的每个未受压的腹板的有效宽度b应根据B2.1(a)确定,但板屈曲系数k应取为0.43且w为c。 这些规定适用于以下限制条件:
(1)中心到孔的间距,sge;24英寸(610毫米),
(2)距离孔的距离很远,Sendge;10英寸(254毫米),
(3)孔深,dhle;2.5英寸(63.5毫米),
(4)孔长,Lhle;4.5英寸(114毫米),同时
(5)孔深dh与外向宽度的比率wo,dh /wole;0.5。
或者,有效宽度b应允许由短柱确定。按照测试程序AISI S902进行测试。
(b)用于确定挠度
用于确定挠度的有效宽度bd等于b,根据第B2.1(b)节的方法I计算,此时用 fd代替f,其中fd是在考虑板件中的受压应力
图B2.2-1具有非圆孔的均匀受压加劲板
B2.3应力梯度下的腹板和加劲板件
以下表示适用于本节:
b1 =有效宽度,尺寸如图B2.3-1所示
b2 =有效宽度,尺寸如图B2.3-1所示
be =有效宽度b,根据第B2.1节确定,用f1代替f,k由本节给出的k确定
bo =压缩翼缘的外向外宽度,如图B2.3-2所示
f1,f2 =基于有效部分计算的图B2.3-1所示的应力。
此时
f1和f2都是压应力,f1ge;f2
ho =如图B2.3-2中定义的从外到上的腹板深度
k =板屈曲系数
psi;= | f2 / f1 | (绝对值) (Eq. B2.3-1)
(a)用于确定承载能力
(i)对于应力梯度下的腹板(压应力f1和图B2.3-1(a)所示的拉应力f2),有效宽度和板屈曲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k = 4 2(1 psi;)3 2(1 psi;)
资料编号:[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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